四部门发布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发改环资〔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科技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健全法律政策标准体系,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夯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便民利民的基础功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挖掘废旧物资利用价值,增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内生动力。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和城乡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差异,统筹推进城乡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体系建设。
废旧轮胎炼油相关政策
废轮胎炼油产业政策问题讨论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29、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化化工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暂未发布新闻介绍:《准入条件》强调,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
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能耗限定为:通用型再生橡胶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900千瓦时/吨,通用型橡胶粉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废轮胎橡胶热裂解加工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200千瓦时/吨。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
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力化学法、动态法以及鼓励使用常压法,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和烟气处理装置;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溫法,精细胶粉鼓励采用冷冻法,加工过程实现连动化、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热裂解企业采用降温负压催化裂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二)基本原则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
走发展中国特色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但是,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以资源的大量投入、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为代价的。
发展循环经济,加速粗放式发展模式向集约型发展模式的转变是十分迫切而现实的。
本文介绍了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其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循环经济,集约发展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迫在眉睫随着过去30多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匮乏、高能耗与环境污染明显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是我国已不再地大物博。
我国人均森林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淡水资源占世界人均占有量的25%,人均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
2012年,我国40%的铁矿石依赖进口,51%以上的石油需要进口,农产品进口依赖倾向也越来越强。
二是高能耗使本就匮乏的国内资源雪上加霜。
我国钢铁、水泥、电力行业单位能耗比世界平均能耗高20%;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仅为30%,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率也比发达国家低20%以上。
这种粗放式的能源利用使我国资源状况愈加严峻,如不及时改变,极有可能造成国内资源严重枯竭。
三是由于过去过分追求经济增长,我国的环境污染触目惊心。
具体表现为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中度污染且水质越来越差,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明显;城市空气质量不断下降,部分城市空气污染比较严重;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污染、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与消费过程中进行的集约化、资源化、再利用化的总称。
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决定了必须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环境破坏。
二、财税补贴、试点推广,多管齐下推动发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建立了各种专项基金并辅以各种财税优惠,不断拓展试点领域与试点范围,多管齐下,大力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4•【文号】发改环资[2013]172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党的十八大做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把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行动,通过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打造城市发展的升级版。
为落实这一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创建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根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实施大循环战略,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普及绿色循环文化,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环境友好水平、资源节约效益和新型城镇化质量。
(二)创建目标到2015年,选择100个左右城市(区、县)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活动。
创建城市(县)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武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08号(经济发展类3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08号(经济发展类32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08号(经济发展类327号)提案答复的函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固体废弃物精准处理和资源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2021年7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印发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作出整体部署。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提出了构建现代化循环型产业体系、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部署了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推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规划》强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明确了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政策,明确要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标准,推动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关于优化循环模式,建立区域一体化循环经济示范区近年来,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开展了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先后组织开展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等工作,探索形成了多种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环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二00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一)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朝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朝阳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9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节能优先,夯实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基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市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融合发展。
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通政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06〕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快推进生态南通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强化源头控制,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和审批责任“终身制”。
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加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的修编与报批。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报省环保厅批准。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南通实际,抓紧编制南通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钢丝绳、精制棉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所有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循环经济政策汇总
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循环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政策一、西部大开发政策--财政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
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税收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各级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分配上,要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金融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汉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的通知汉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4日汉中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23条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5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增长扩投资增效益的意见》(汉政发〔2016〕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7年工业促投资稳增长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加快工业追赶超越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目标任务引领(一)主要目标任务:全年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5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增速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推进会,坚持目标牵引、问题导向,按照“平茬齐过、盘点过堂,一事一策、精准发力”的办法,认真查找分析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二、认真落实促进工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一)对2015年以来中省出台的涉及发改、财税、国土、工商、环保等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汇编成册,并对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政策梳理和自查情况,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配合)(二)重点抓好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老工业基地建设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贯彻落实;继续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供地方式。
四部门发布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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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联合发布了 《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的投融资政 策措施意 见的通知 》 ( F 以 简称通知 )。通知是 《 循环经济促进法 》实 施以来 国家 台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个宏观政策指 导文
件 ,提出了规划 、投资 、产业 、价格 、信贷 、债权融资产品 、
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 资 、上市融资 、利用国外资金等方面支 持循环经济发展 的具体措施。
为解 决循 环 经 济发 展 投 入不 足 的 问题 ,通 知提 出要充 分 发 挥政 府 规 划 、投 资 、产 业 和价 格 政 策 对社 会 资 金 投 向循 环 经 济
胎翻新 等再利用项 目,以及废旧物 资、大宗产业废弃物 、建筑
废 弃 物 、农 林废 弃 物 、城 市典 型废 弃 物 、废水 、污 泥 等 资源 化
a d r g n r t n of c ia ed c r on wh c f c ie y e t n s t e le t e o c ie c r o . h a e u n e e e a i t t a b , i h e f t l x e d h i m f t a b n T e p p r mm a ie h p o a v e v f i a v s r ste a - z p ia i n o l t f c o BAC t r a me t wa t wa er r a me t d wa t wa e cama in. d if rh r ab r t s t e p l t n s i wa er e t n , s e t e t n n t t an s e t r e l r t o An t u t e el o a e h o l a t u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
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武政办〔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9日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决策部署,以“四个加快”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扩大经济规模(一)细化落实产业地图。
以产业地图为指引,细化制定招商地图、创新地图、人才地图,相互支撑、同向发力。
牵头部门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下同)的政策指导和精准支持,推动各区根据实际发展新产业,精准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区级经济错位竞争、特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招商办、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招才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全力推进“一区一表”。
实行每月一调度、双月一交流、每季一总结、半年一讲评、全年一考核的“五个一”推进机制。
各区明确各主导产业发展的“一谱一策三清单”,即制定产业发展图谱,出台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梳理形成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3张清单。
突出项目支撑,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加强要素保障和审批服务,确保每年新开工600个亿元以上项目,完成市级重大项目投资2400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三)建立产业链“链长制”。
实施“一链一策”,各牵头部门对标先进城市制订实施方案,明晰产业链发展目标、路径,建立健全精准化、个性化政策供给。
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循环经济是一种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和《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中,前者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管理制度、政策导向和激励措施等内容,后者是对相关投融资政策措施的深化和细化。
一、循环经济概述(一)循环经济的概念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实施原则和基本要求(1)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2)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3)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三)政府部门管理分工和职责要求1.管理分工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2.政府职责(1)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6号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5.10.27•【文号】发改环资[2005]2199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抓紧组织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一、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
未来15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更加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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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 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 司 王 晓 涛 司 长 宣 读 了 穆虹 副 主 任 的 书 面 讲话 。 穆虹 副主任要求 协会 和广大会 员企 业把握 重大 历史机 遇 , 全面 贯彻 七部 委 关于加强重大 工程安 全质量 保障措施的通知》的精神, 在促进施工 企 业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 进 工 程 建 设 行 促 业安 全 质 量 管 理 水平 的 全面 提 高 等 方
政部的指导监督下, 始终坚持为政府、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和 会 员 企 业 服 务 的 宗 旨, 分 发 挥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 工 程 建 充 为
设 行业 的 发 展 做 出 了很 大 的 贡 献 , 得 到 了政府、 会员以及社会各界 的充分肯 定和 高度赞扬 。 他希望 中施 企协在 以 后 的 工作 中着 重 在 “ 言 献 策 、 务 会 建 服 员、 创新 发 展 、 成 合 力 ”四个 方 面 下 形
施 工企业高 层管 理人员等 一千余名代 股权 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 上市融 资、 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理 , 无 偿服 务 为 有偿 服 务 的 ; 用( 变 利 借 利 用 国外 资金 等 方 面 支 持 循 环 经 济发 本次 会议得到 了原 中央政 治局委 用) 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 行政 员 、国务 院 副 总 理 曾 培 炎 同志 的 关 注 费 或 只收 费不 服 务 的 ; 反 法 律 法 规 展 的 具体 措 施 。 违 为 解 决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投 入 不 足的 和 重视 , 门为 会 议 做 了 “ 供 优 质服 专 提 规定 , 强制 企 业到 指 定机 构 接 受检 测 、 问题, 通知 提 出要充 分发 挥 政 府 规 划 、 务, 反映 企业诉 求, 加强行业 自律 , 办 代理 、 询 等服 务 并 收 费的 。 查 产 的 Ⅸ 知 》规 定 ,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投 资 、 业 和 价 格政 策 对 社 会 资 金 投 成 一流 社 团 ” 题 词 。 通 经 各 中央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 主任 、 实 行 国家 宏 观 调 控 下 主 要 由市 场 形 成 向 循 环 经 济 领 域 的 引导 作 用 。 地 要 十 循 确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党 组 副 书 记 、 务 副 常 的管 理机制 对绝 大多数经营服 务性 编 制 “ 二五 ” 环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 重 收费实 行市场 调节 ; 对极少数 具 有垄 定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的 重 点 领 域 、 点 工 主任朱之鑫在 全体会 议上作了重要 指 各 他 中 断 的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政 府 直 接 管 理 。主 程 和 重 大 项 目。 级 政 府 要 采 用 直 接 示 。 指 出 , 国施 工企 业 管 理 协 会 成 贷 0 在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 民 要包括法律 法规 、 规章 和部 门规 范性 投 资 或 资 金 补 助 、 款 贴 息等 方 式 加 立 2 多年来 ,
范的收费项 目、 收费标 准、 收费频次 、 收 费 范 围以 及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 过 政 通 府 网站 和新 闻媒 体向社会重新 公布。 本刊讯 为进一 步优化企 业发 展 《 通知》要求各 级价格主管 部 门加 强 环境, 促进经济平稳较 快发展, 根据国 监 督 检 查 , 保 治 理 规 范 的 各 项 政 策 确 务 院要 求 , 日,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出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 情 节 恶 劣 , 质 严 近 国 对 性 《 关于治理 规范经营服务性收 费的通 知 》( 改 价 格 【0 0 8 7 , 定 在 发 2 1 】 7 号) 决 全 国范 围内 开 展 涉 及 企 业 的 经 营 服 务 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四部门发布支持循环经济 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续发展发展的重要 内容。 当前, 发展循 环经济 已成为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一 项重大战略,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扶持力 度, 进 循环 经济 尽快 形成 较大 规 模 。 促
中施企协第二十五次年会 在京召开
本刊讯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第 六 届 会 员代 表 大 会 暨 第2 次年 会 5 l 5 月 1 日在北 京 召开 。 国家 发展 改 革 委 朱 之鑫 副 主 任及 相 关司 局 领导 、 国工程 建 设 全 行业3 余家关联协会的负责人、 0 大中型
关 于 支 持 循 环 经 济发 展 的 投 融 资政 五 种 行 为 属 于 乱 收 费 行 为 , 坚决 取 应 ( 。 缔: 即行 政机 关以经 营服务性 收费名 策 措 施 意 见 的 通知 》 以 下 简称 通 知 ) 循 义 收 取 费 用 的 ; 已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业 通 知 是 《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实 施 以 来 将 性 收 费转 为 经 营 服 务性 收 费 继 续 收 取 国家 出 台 的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第一 提 投 的; 行政机关擅 自将职责范 围内的事 务 个 宏 观 政 策 指 导 文 件 , 出了规 划 、 资、 产业 、 价格、 信贷、 债权融资产品、 交由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
绍 , 环 经 济 是 指 在 生 产、 通 和 消 费 循 流 过程 中进行的减 量化、 再利用、 资源化 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 新闻媒体公开曝 活动的总称, 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 光,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保护环境 的经济发展模式 , 是实施可持
《 知 》明 确 , 次 治 理 规 范 的 通 此 重点是行政 机关、 事业单位利 用( 借用) 本刊讯 为促 进循 环经济形 成较 行 政 权 力 或 垄 断 地 位 向企 业提 供 服 务 建 的收费。同时要求各地对 社会 团体 、 中 大 规 模 , 设 资 源 节 约 型和 环 境 友 好 介 机构和垄断 行业 的收费也要进行集 型社会, 日前 国家发 展改革委、 中国人 银 中治理和规范。《 通知 明确规 定以下 民 银 行 、 监 会 和 证 监 会 联 合 发 布 了 6l 2 嘉辜 Nhomakorabea硼
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开 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 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见 , 真 组 织实 施 , 将 治 理 后 重 新 规 认 并
的再制 造和轮胎 翻新等再利用项 目, 以及废 旧物 资、 大宗产业废弃物、 建筑 废 弃 物 、 林 废 弃 物 、 市 典 型 废 弃 农 城 物 、 水 、 泥 等 资 源化 利 用 项 目。 废 污 据国家发展改 革委相关负责人介
功夫 。
为提高银行业金 融机构支持循 环 务性收费进行自查 , 查清收费种类、 标 经 济 发展 的可 操 作性 , 知 明 确了信 贷 通 准、 范围、 数额和依据 , 出治 理规范 提 支持的重点循环经济项 目。 包括节能、 的初步意 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 节 清 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要 节 水 、 材 和 综 合 利 用 、 洁 生 产 、 零 排 废 结合调查摸 底情况 , 研究提 出规范 本 水 淡 化 和 “ ” 放 等 减 量 化 项 目, 工程 机 械 、 床 等 产 品 机 行 政 区 域 内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的 具 体 意 旧汽 车 零 部 件 、
大 对 循 环 经 济 的 重 大 项 目和 技 术 示 范 产业化 项 目的 支持 力度 。国家研 究 完 善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产 业 政 策 、 关 相 价 格和收 费政策 , 引导消 费者使 用节 节水 、 材 和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产 品 。 节 时, 应按 规 定的权限 和程 序报经价 格 能 、 针 对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面 临 的 融 资 难 问 主管部 门批准。 通 通 知 》要 求 , 次 治 理 规 范 工 题 , 知 提 出了 促 进 循 环 经济 发 展 的 此 银 作 分为 摸 底调查 、 中 审核、重点检 信 贷支 持 措 施 。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对 国 集 省 示 查 等 三个 阶 段 , 部 工 作 于 今 年 9 I 全 Y底 家 、 级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试 点 园区( 范 、 要积极给 予包括 信用贷 前 完 成 。 央 和 国家 机 关 各 部 门 要 在 基地) 企业 , 中 6 月底 前, 对所管 理单 位实施的经营服 款 在 内 的 多元 化信 贷支 持。 文件 规 定 或 作 为 行 政 审 批 前 置条 件 的 检 验 、 测 、 估 ( 评 价 、 审 ) 审 检 评 或 评 、 计、 定、 证、 试 、 训等服务, 鉴 认 考 培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垄 断 性 的 服 务。 施 收 费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