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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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和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落户政策落地

(一)落实技术工人认证工作。各市、县(区)职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的流程和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技术工人申办认证事项提供便利。对我省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登入XX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信息(姓名、职业或工种名称、技能等级、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该信息可作为技术工人本人或有关单位查询核对的有效证明。对其他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应将结果录入至相关的工作网以便查询核实。

(二)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院校集体户的管理,对辖区内的院校集体户要定期与户籍协管员核对在校学生的名单,对于已毕业、退学、辍学的学生要及时清理并冻结除迁出以外的户政业务,对暂时无处迁移落户或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迁出的人员,应将其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简称“院校”,下同)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为户籍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为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院校在录取学生时,各院校应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学生可以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内容;在学生毕业、退学时,应当督促户籍协管员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在学生辍学时,应当督促户籍协管员通知学生本人将户口迁出,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校园网通知或者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户口办理服务指南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指导协助院校学生、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群体落户事项

(一)实行院校录取学生自愿迁移的政策。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我市户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被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就业创业地或者回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实行院校在校生来去自由迁移政策。我市院校在校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申请书及学校就读证明,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公安机关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予以迁入;户口已在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可凭个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实行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优待政策。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向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乡(镇、街道)公共地址。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院校毕业生申办上述户口迁移事项,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四)落实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政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以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为依据,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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