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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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x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xx府办〔xx〕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16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xx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4%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一)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城镇。
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鼓励八类重点群体在我市城镇落户:1.农村学生升学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在城镇安置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
(市公安局牵头,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二)调整完善落户政策。
最大限度地满足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投靠,不受婚龄、身边子女等条件限制。
完善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入户政策,降低租房入户的就业年限限制,放宽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入户范围。
(市公安局牵头)(三)全面取消积分制入户。
全面取消积分制入户条件,按上述(一)、(二)点的要求,解决符合条件的人员落户问题,加快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市公安局牵头)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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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60号)精神,根据《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X政发〔X〕13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政发〔X〕4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X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负总责,各县(市)区具体实施。
市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强化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
按照《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X政发〔X〕13号)要求,到X年,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50%。
某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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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72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省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全省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除XX、XX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各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省公安厅牵头)(二)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
XX、XX市可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重低于1∶1的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省公安厅牵头)(三)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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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鲁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济南、青岛市要加快取消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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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60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市政发〔X〕39号)、《关于印发X市“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X市政发〔X〕2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2.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按照X市政发〔X〕23号文件要求,到X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48%。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6e873ad69dc5022aaea002a.png)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
立足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7〕42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7〕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4180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23.png)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7〕42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27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决胜全面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综合施策,协同推进。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推动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济源城区落户,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8613f4ecaaedd3382c4d311.png)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x 府办〔xx〕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教育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放宽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本市。
到xx年,全市户籍人口增长至182.5万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xx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调整户籍准入迁移政策(一)取消积分入户政策。
自xx年起,不再实行积分入户政策,保留并优化积分入学和入住公租房政策。
(市流动人口办、教育和体育局、住房保障办牵头)(二)调整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下同)、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xx,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xx,户口登记在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市公安局牵头)(三)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连续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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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7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综合施策,协同推进。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鼓励各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别、有步骤地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政策激励,尊重意愿。
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保障进城落户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级统筹,县级负责。
市级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完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县区政府负总责,科学制定落户目标,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到X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28%以上。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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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7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引导增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政策激励尊重意愿的原则,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动力,为加快建设实力X活力X魅力X、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新增城镇转户17.87万人。
到X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6%以上,全市城镇户籍人口增长71.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
二、政策措施(一)持续实行进城落户政策“零门槛”。
凡在市域内城镇落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落户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籍。
属于市内范围迁移的,免除迁移证签发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迁入租赁房屋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农村籍在许高校就读的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籍。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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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7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XX〕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期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XX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XX年到XX年期间,完成不少于10万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40万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城镇任务。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市公安局牵头)(二)全面放开XX县、XX县和XX县3个市辖县落户政策。
在XX县、XX县和XX县3个市辖县的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市公安局牵头)(三)进一步放宽XX区、XX区和XX区3个市辖区落户政策。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黑公治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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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黑公治规〔2017〕2号各市(地)、林业、农垦公安局,绥芬河、抚远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号)精神,结合公安机关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作为在市区落户的唯一依据,取消其它任何附加条件限制。
全省除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区外的全部市区实现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彻底消除城乡户籍间迁移障碍。
二、方法措施(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全面放开除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主城区以外所有市地级城区的落户限制,只要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房(含租赁),本人有落户意愿的非户籍人口,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放宽哈尔滨市主城区落户限制在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主城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即可申请落户。
有合法稳定住所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居住3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三)促进重点人群落户一是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落户限制。
自2017年9月1日起,对于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集体户口。
户口已落在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房的,可进行市内户口迁移,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原籍省内户籍的学生,在入学期间,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再迁回原籍。
毕业后,学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工作地市区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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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徐政办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抓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吸引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口积极落户我市,为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工作目标加快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确保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完成省定目标。
三、工作措施(一)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我市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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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
落户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15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 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
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二)实行高校录取。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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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72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X]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25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X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升学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在城X置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
其中,第1至第5类重点群体,属放宽落户限制群体;第6至第8类重点群体,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群体。
对农村籍高校学生全面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市公安局牵头)(二)调整城市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的原则,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居住和生活的人口定居落户。
1、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2、在本市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用于居住,房产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在本市租赁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持有《X省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在本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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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72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7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决胜全面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综合施策,协同推进。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推动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X城区落户,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增强城镇吸纳人口承载能力和吸引力,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别、有步骤地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政策激励,尊重意愿。
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保障进城落户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级统筹,各产业集聚区、镇(街道)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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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0日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精神,推进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区分不同地区、瞄准重点群体,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积极性,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拓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通道。
全面放开县(县级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特大城市(杭州市)人口规模,对重点群体实行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省公安厅牵头)(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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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5•【字号】东府办〔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5日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109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户籍迁移堡垒,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努力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切实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缩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5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92%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拓宽落户通道(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在我市落户的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升学将户口迁入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40c113bf18583d049645963.png)
某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X〕72号)精神,根据《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X政办发〔201X〕28号)、《X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政办发〔201X〕1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县市区创造典型经验。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级层面要加强与省级职能部门的对接沟通,强化部门间政策制定实施衔接,推动发改、财政、户籍、土地、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
同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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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72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6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严格防止“被落户”。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十二)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支持和引导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坚决杜绝以强行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同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解决承包纠纷。(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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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和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落户政策落地
(一)落实技术工人认证工作。
各市、县(区)职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的流程和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技术工人申办认证事项提供便利。
对我省人社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登入XX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信息(姓名、职业或工种名称、技能等级、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该信息可作为技术工人本人或有关单位查询核对的有效证明。
对其他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应将结果录入至相关的工作网以便查询核实。
(二)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院校集体户的管理,对辖区内的院校集体户要定期与户籍协管员核对在校学生的名单,对于已毕业、退学、辍学的学生要及时清理并冻结除迁出以外的户政业务,对暂时无处迁移落户或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迁出的人员,应将其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简称“院校”,下同)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为户籍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为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
院校在录取学生时,各院校应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学生可以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内容;在学生毕业、退学时,应当督促户籍协管员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在学生辍学时,应当督促户籍协管员通知学生本人将户口迁出,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同时采取校园网通知或者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户口办理服务指南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指导协助院校学生、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群体落户事项
(一)实行院校录取学生自愿迁移的政策。
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
其中,我市户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被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就业创业地或者回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实行院校在校生来去自由迁移政策。
我市院校在校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申请书及学校就读证明,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公安机关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予以迁入;户口已在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可凭个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实行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优待政策。
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向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院校毕业生申办上述户口迁移事项,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四)落实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政策。
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以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为依据,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