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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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5]98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每月底向市级有关单位征集下月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题目,并于每月25日前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牵头单位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日前15个工作日以上,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
议题事项及汇报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并随文报送有关背景材料。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且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随文报送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加盖单位印章)、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含网址、网页截图或报纸)及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需加盖单位印章)、专门词语解读等材料。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审核、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均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