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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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湖政办发[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六年十月十八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严管好的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单纯购置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征地拆迁、装修等)项目:(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三)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国债资金、贴息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更好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战略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围绕加快建设“四个湖州”和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目标,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绿色流通为主线,以促进生活方式绿色化为重点,完善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推进回收模式创新,提升回收行业组织化水平,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策导向,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激励、推进政策。

整合资源,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特别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坚持绿色环保、循环发展。

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将构建完整、规范、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湖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我市对5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7〕49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9号)3.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6号)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5号)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81号)7.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杭铁路(湖州市区段)客运专线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6号)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19号)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09〕122号)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湖政发〔2010〕23号)1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港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26号)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2009-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9〕139号)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7-2012年交通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纲要的批复(湖政函〔2008〕4号)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港口管理体制构建运作方式的批复(湖政函〔2006〕75号)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港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24号)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18.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04号)19.市区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2〕81号)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政发〔2003〕59号)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0号)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54号)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2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58号)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湖政发〔2007〕54号)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湖政发〔2007〕81号)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湖政发〔2007〕82号)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3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7〕59号)3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新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湖政函〔2008〕71号)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5号)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5号)3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至嘉兴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州市区段建设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号)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3号)3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湖政发〔2010〕20号)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市本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3号)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部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湖政函〔2010〕29号)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颁布实施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的批复(湖政函〔2010〕18号)4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历史遗留欠缴建设项目用地规费有关政策的批复(湖政函〔2009〕96号)4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6-2010)的批复(湖政函〔2007〕79号)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占用标准农田建设成本费的批复(湖政函〔2007〕1号)4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废弃矿区治理采矿权出让综合单价的批复(湖政函〔2006〕93号)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48.关于印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7号)49.关于转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6号)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吴兴区南浔区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3〕18号)5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5〕71号)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2号)54.湖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55.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56.关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129号)57.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民工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号)58.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3号)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6号)6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5号)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8号)6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41号)6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6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4〕45号)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3号)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6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0号)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9号)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1号)7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9号)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62号)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2号)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76.要求在湖州市区实行白蚁预防市场化操作(抄告单湖办第237号)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8号)7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城市住房保障以及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10-2012)的批复(湖政函〔2010〕43号)7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5号)8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9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09〕7号)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南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102号)8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65号)8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批复(湖政函〔2008〕53号)8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中心城区(中部)集中供热系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23号)8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06-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8〕21号)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村庄布局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59号)8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给排水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17号)8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9号)8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5号)9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4号)9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天然气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2号)9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八里店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3号)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湖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2号)9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织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4号)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规划和织东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5号)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中心区城市设计的批复(湖政函〔2006〕96号)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城东分区阳安片等四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9号)9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南浔城区城东和城西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8号)9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0号)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62号)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6号)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老城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2号)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本级)城乡生活垃圾焚烧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18号)10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异产毗连成套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92号)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4〕46号)106.湖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03〕119号)107.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4号)108.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84号)109.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镇)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86号)110.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6〕45号)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5〕113号)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1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9〕32号)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0号)1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116.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资金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178号)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1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1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1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5〕61号)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80号)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59号)1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1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3号)128.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74号)1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1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0号)1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8号)1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1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1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2号)13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湖政发〔2006〕24号)13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湖政发〔2006〕38号)1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1号)1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通知(湖政发〔2004〕70号)1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80号)1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4号)1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2号)1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18号)1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9号)1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批复(湖政函〔2006〕104号)1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7〕85号)1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8号)1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3号)1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号)1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24号)151.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0号)1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15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湖政发〔2007〕56号)155.《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1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3号)15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11号)1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6号)1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1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小学生毛笔书法教学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3号)161.转发市文物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城建委、市土管局关于加强湖州市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21号)1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75号)1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86号)16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湖政发〔2006〕70号)1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号)1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7〕36号)1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湖政发〔2008〕31号)168.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1998〕3号)1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5号)170.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街道“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40号)1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7〕82号)1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4号)1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宝宝计划的意见(湖政发〔2009〕17号)174.湖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7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5〕14号)17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9〕30号)1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湖政发〔2005〕48号)17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7号)1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18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18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18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8号)18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4号)18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粮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湖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9〕35号)18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粮局关于湖州市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20号)18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18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18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8号)18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53号)1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1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湖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0号)1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湖州城区禁止乱涂写(刻画)乱张贴非法广告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4号)1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州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湖政函〔2005〕53号)194.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92号)1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1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3〕51号)1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1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太湖之芯”计划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太湖之芯”计划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太湖之芯”计划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湖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太湖之芯”计划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加快推进"太湖之芯"计划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湖州市加快推进"太湖之芯"计划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太湖之芯"计划实施,促进湖州市半导体及光电产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特制定以下8条政策:一、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产业基金,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加大对半导体及光电产业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市产业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南太湖新区、长合区管委会,下同>)二、新增300亿元以上的项目专项贷款并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半导体及光电产业项目引进推进、投产达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三、安排100亿元用于半导体及光电项目投入补贴,对设备购置、洁净室装修费用给予15%—30%的补贴,针对研发、生产场地租赁费用给予最高100%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四、安排2亿元进行设计、流片、封测全流程支持,对设计工具购买、流片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贴。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湖政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21〕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承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二、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调整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参照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审核后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附件: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1日附件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湖政办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湖政办发[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减少会议作出如下规定。

一、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一)精简文件1.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部署,由部门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

2.凡上级已发文或政策规定明确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发照搬照抄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等文件。

3.领导讲话一般不印发会议材料。

对全局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原则上以《政办通报》形式印发摘要,不全文印发。

4.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临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工作部署,应自行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印发或转发。

5.市政府各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局工作和重大政策的以外,原则上不予转发。

6.法律法规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中可以直接适用的,不再另行发文。

7.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规划,除少数重要的综合性规划由市政府批转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外,其他的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发文。

8.减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主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对该项事项的历史记录,以备今后查证。

因此,除重要会议和议定事项明确重要政策外,一般不发会议纪要。

(1)对于一些较简单事项的协调,不印发会议纪要。

(2)仅仅明确有关部门在一事项中承担职责范围之内工作的,不印发会议纪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协同高效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协同高效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协同高效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湖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协同高效监管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4〕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6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八八战略”,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条块结合,加强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统筹各类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2024年底前,在重点领域,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新兴领域,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统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湖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优化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努力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小区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预防化解物业纠纷的作用,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根据新建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策扶持完善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因环境条件限制,难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正常运转。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湖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湖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省政务服务网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号)、《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实施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顺应新兴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趋势,配合省政府建设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在线互动、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综合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一站式”网上办理,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效能监督,逐步形成品牌一体化、服务规范化、体验便捷化、建设集约化、资源共享化的覆盖全省的网上“政务超市”。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全省统一的服务门户。

在全省统一门户上开设湖州市、县区政务服务网,集中展现全市网上办事服务项目。

(二)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系统。

将市、县区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为全市审批系统、门户网站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和流程数据。

(三)推进全市主要审批业务全面网上运行。

使用省统一开发的网上申报系统、行政权力运行系统(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按规范改造自建系统,实现全市主要审批业务网上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统一办件信息库。

(四)推进全市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湖政办发[2005]140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参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协商可随时举行。

二、联席会议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到职工和工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情况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就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三、由市总工会在会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席会议内容、议题(包括需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等,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接到市总工会的报告后,对市总工会提出的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先期协调,形成初步意见,商定每次联席会议的议题后,由市政府确定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及有关事项。

四、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政府方面由市长、常务副市长、联系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工会方面由主席、副主席、常委以及各部室与产业工会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由副市长或秘书长主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湖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2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8日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政策协同,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扎实开展扩大有效投资“十百千万”攻坚,以扩总量为核心、以优结构为重点,着力聚焦项目建设,强化资源要素保障,重点支持制造业、交通、能源和社会民生等领域投资。

2024年,滚动推进百个省“千项万亿”工程项目建设,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左右。

(一)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带动支撑作用。

紧盯百个省“千项万亿”工程项目,实行3亿元以上项目滚动管理、动态监测,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推进全市“十百千万”重大项目攻坚行动年度计划,支持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能快则快、要素保障应保尽保。

推动投资“赛马”激励措施充分快速兑现。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全市财政2024年预算拟安排78.25亿元。

其中,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资金9.75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20.82亿元,水网安澜提升领域资金3.94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2.36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0.63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1.25亿元,民生设施等其他领域资金29.5亿元。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8•【字号】湖政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湖政发〔202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片区清单湖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8日湖州市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文件精神,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高质量推进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湖州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为载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在规划实施、要素配置、存量盘活、集约利用等领域先行先试,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探索"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高质量保障、高效率利用、高品质生活"的实现路径,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奋力建设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

(二)工作原则按照"转得快、挪得动、干得了、出得彩"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并形成实施机制、政策支撑体系,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州经验、湖州样本,为全省乃至全国作出制度贡献。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湖人大[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湖人大[2010]1号2009年12月31日湖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06月08日公布)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省监督条例),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推进湖州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湖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严格监督程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监督法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要坚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重大决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湖政办函〔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4〕33号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相关部门、领域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

2014年主要完成建章立制、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等工作,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四)购买内容。

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关于推进文化设施整合利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委办〔2016〕45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各级各类文化设施整合利用,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深化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建设综合性文化网络平台,创新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各级各类文化设施资源整合、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弘扬文化、教化人心、记录历史、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加快赶超、实现“两高”提供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政府统筹、文化牵头、部门协作的前提下,加强各类文化设施的整合利用,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行。

——统筹管理,创新机制。

在保持各类文化设施原有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形成全市文化设施统筹管理体系,创新建立统一管理平台、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绩效评价、统一以奖代补的运行机制。

——以点带面,分步推进。

建设数字化、一站式、综合性文化服务平台,先期纳入文广新系统各类文化场馆,随后分步推进各类文化设施整合利用。

——政策引导,多措并举。

切实加强各类文化设施管理,不断优化运行和服务,全面实施绩效考评,确保文化设施健康运行、高效利用。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网络平台,分类分步整合。

实施“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综合性文化网络平台“湖上云”。

整合各类文化设施及其产品、活动、服务等资源,建成公共文化服务门户和数据中心。

以“湖上云”平台为依托,精准对接群众文化需求,实现服务项目、内容和用户的高度聚合、优化集成,方便群众参与,激发设施活力,带动社会参与,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2017年底前,将市文广新系统的文化场馆纳入平台试运行;2018年开始,逐步将其他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平台,鼓励民办文化场馆积极参与、主动纳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湖州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湖州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破除发展障碍,改善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厂区、改造旧住宅区、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即“三改一拆”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围绕“依法公正、和谐阳光、为民惠民”的要求,坚持“领导挂帅、区域包干、分类实施、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全市力量,凝聚工作合力,坚持攻坚克难,扎实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加快建设实力湖州、活力湖州、美丽湖州、幸福湖州。

二、工作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湖州实际,全市2013年至2015年“三改一拆”共计要完成43000户,120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要完成24500户,590万平方米。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县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要按照“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原则,推进城中村“五个先改”工作。

完全没有农用地的城中村先改;属城市重点建设区域的城中村先改;实施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中村先改;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城中村先改;环境卫生恶劣安全隐患大的城中村先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湖政办发[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进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事项(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二)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事项进展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阶段性的重要工作;(三)市政府需要市人大支持或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四)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的政府工作事项;(五)市人大代表关心的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七)《规定》明确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八)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研究后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方式根据事项内容、紧急程度和有关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报告。

三、报告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可由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有关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市政府报告。

四、报告程序(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商定报告的事项和形式;(二)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已确定的报告事项和时间,提出报告人名单,报请市长和相关副市长审定;(三)报告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四)报告人、报告事项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五)报告人、报告事项确定后,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有关调整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进行沟通协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湖政办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市长、副市长的分工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市政府正副秘书长作如下分工:陈亚明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负责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准备工作;组织市政府决定事项的实施、督查、反馈,协调介于分管秘书长之间的综合性的经济和对外社会活动,协助市长联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协助市长处理财政、税务、编制、审计、行政监察工作。

联系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

夏坚定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日常工作。

协助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处理法制、信访、应急、新居民事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有关专项工作。

联系市信访局、市应急办、市政府各驻外联络处。

宋营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机关事务局局长主持市机关事务局工作。

王世杰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有关科技合作交流方面的工作。

黄文鑫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矿山企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矿治办。

杨中校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指挥部指挥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指挥部工作。

凌云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招投标、市长热线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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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5]98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每月底向市级有关单位征集下月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题目,并于每月25日前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牵头单位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日前15个工作日以上,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
议题事项及汇报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并随文报送有关背景材料。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且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随文报送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加盖单位印章)、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含网址、网页截图或报纸)及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需加盖单位印章)、专门词语解读等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法制办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审核、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均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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