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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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普安县楼下镇嘉龙煤矿
嘉龙煤矿机电科
2017年2月5日
矿灯
充
电工
操作
规
程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矿灯充电工经专业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上岗。
二、按规定穿戴合格防护用品。
三、矿灯实行编号管理,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保管。
四、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要清洗一次。
五、对矿实行下井考動制,对当班矿灯推迟2小时未交回的要及时
回报调度室,对于交回的矿要灯认真检查,发现有故意损坏矿灯者,要给予处罚。
六、房灯要保持清洁干燥,温度保持在15—25°C,通风良好。
七、房灯内要有灭火器材。
八、矿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出使用:
1、漏液、灯头、灯盖闭锁失灵;灯电不足;
2、玻璃破裂;灯线破损;灯不亮或闪灯。
九、日常充电注意事项及充电步骤:
1、把用过的矿灯熄灭,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再把灯头上充电插孔插入充电架插销中,拿住灯头以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在充电时,经常注意电压表的变化,随时调整调压器,使电压保持在5V±0. IV范围内;
3、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C;
4、正常电充流不准超过1A;
5、使用的矿灯充足12小时,终止电流在0. 1A以下,充电后要保证正常亮灯11小时,否则不准发放。
6、在充电中电源中断,应立即将灯头断电,以防整流元件放电;
7、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矿灯要及时更换;
8、连续使用的矿1灯0 — 15天应补1次蒸憎水,补水工作应在灯电后 9一10小时进行;
9、按规定时间调整电解液比重,正常矿充灯足电后其电解液比重为1.28±0.01(30°C),三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比重工作应在补水后第二天进行。
嘉龙煤矿机电科
2017年2月5日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贯彻落实学习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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