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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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合同未约定(包括7月 14日前签约的)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应在预收 货款入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 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合同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 选项完成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详见操作手册。
3、已完成合同登记的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陆“贸易信贷系统” 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未约定但 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合 同登记的同时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对于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办理合 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 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 际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 已登记的预收货款到期且相关货物已出口, 企业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二、企业预收货款合同、提款登记和注销 的操作规程
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调整预收货款收汇比例
贸易信贷系统
外汇局
传送预收货款 可收汇额和扣减额
传送预收货款 结汇和划出额
调整预收货款特批额度
传送出口报关数据 海关 核查系统
源自文库查询可收汇额
登记
根据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办理
企业
银行
申请结汇或划出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说明》填 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 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收 汇额度应扣减。
5、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 内资金。
6、企业在可收汇额度用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出 口情况,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提 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 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后,按照界 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详见操 作手册。
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已 出口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 货款注销手续。
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 但退汇的,企业应在办理完退汇手续后起15个工 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 注销手续。
1、“贸易信贷系统”在2008年7月14日上 线之日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贸易信 贷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参见信 息中心制定的操作手册),进入本企业所属 页面。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 通过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
2、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的合同有预 收货款条款,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注销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 完成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详见操作手册。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 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 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 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3、企业可在银行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自 身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包括:出口 (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 特批可收汇额。
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 规程
一、概述
2008年7月14日起,对于货物贸易项下合 同约定收汇入账时间早于出口时间的预收货 款和合同未约定但实际受贿入账时间早于实 际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合同签约 之日起或预收货款实际入账之日后15个工作 日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 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进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 易信贷系统”),逐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 记。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合同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 选项完成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详见操作手册。
3、已完成合同登记的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陆“贸易信贷系统” 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未约定但 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合 同登记的同时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对于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办理合 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 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 际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 已登记的预收货款到期且相关货物已出口, 企业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二、企业预收货款合同、提款登记和注销 的操作规程
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调整预收货款收汇比例
贸易信贷系统
外汇局
传送预收货款 可收汇额和扣减额
传送预收货款 结汇和划出额
调整预收货款特批额度
传送出口报关数据 海关 核查系统
源自文库查询可收汇额
登记
根据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办理
企业
银行
申请结汇或划出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说明》填 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 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收 汇额度应扣减。
5、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 内资金。
6、企业在可收汇额度用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出 口情况,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提 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 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后,按照界 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详见操 作手册。
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已 出口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 货款注销手续。
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 但退汇的,企业应在办理完退汇手续后起15个工 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 注销手续。
1、“贸易信贷系统”在2008年7月14日上 线之日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贸易信 贷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参见信 息中心制定的操作手册),进入本企业所属 页面。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 通过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
2、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的合同有预 收货款条款,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注销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 完成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详见操作手册。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 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 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 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3、企业可在银行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自 身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包括:出口 (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 特批可收汇额。
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 规程
一、概述
2008年7月14日起,对于货物贸易项下合 同约定收汇入账时间早于出口时间的预收货 款和合同未约定但实际受贿入账时间早于实 际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合同签约 之日起或预收货款实际入账之日后15个工作 日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 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进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 易信贷系统”),逐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