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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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继承遗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50岁,张某的妻子。

张某与前妻育有一子,现年18岁,正在某大学就读。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0岁。

张某生前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价值约200万元。

张某于2021年10月因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张某去世后,李某及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均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

然而,由于遗产分配问题,李某与张某之子发生了纠纷。

争议焦点:1. 张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2. 张某之子是否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3. 李某是否应该将遗产的一部分分给张某的前妻?案件经过:一、立案审查2021年11月,李某与张某之子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并决定合并审理。

二、证据收集1. 张某的死亡证明2. 张某的房产证3. 张某与前妻的离婚证明4. 张某与前妻之子与李某的亲子鉴定报告5. 张某与前妻之子与李某的户口本6. 张某与前妻之子与李某的婚姻证明三、庭审调查1. 李某陈述,她与张某结婚多年,感情和睦。

张某去世后,她悲痛欲绝。

她要求继承张某的全部遗产,以维持她和女儿的日常生活。

2. 张某之子陈述,他是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

张某去世后,他非常伤心。

他要求继承张某的全部遗产,以表达对父亲的怀念。

3. 法院向张某的前妻送达了起诉状,但张某的前妻未出庭应诉。

四、判决结果1. 张某的遗产包括房产一套,价值约200万元。

2.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某和张某之子。

3. 张某之子与李某均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李某和张某之子。

4. 张某的前妻因未出庭应诉,法院无法认定其是否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但根据张某与前妻的离婚证明,张某与前妻已解除婚姻关系,张某的前妻不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5. 李某应将其继承的张某遗产的一半分给张某之子。

判决理由:1.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继承权案例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一篇1、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

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

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

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

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2、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

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

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

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

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化名),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5岁,某市居民。

案由:法律继承纠纷原告张华是已故李老先生的儿子,被告李明是李老先生的女儿。

李老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处,价值约200万元。

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李明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和李明是否享有对李老先生房产的继承权;2. 张华和李明应如何分配继承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去世,无子女,但李老先生有直系血亲子女两人,即张华和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分配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在继承权上处于平等地位。

鉴于李老先生去世时,张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而李明尚未成年,需要抚养。

因此,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张华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法律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应当依法确定继承人身份。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义务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确认协议内容。

(4)及时处理纠纷。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法律案例继承(3篇)

法律案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五,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王五系原告张三的弟弟。

2010年,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6年,原告张三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原告张三去世后,被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的遗产是否应当进行继承?2. 被告李四和第三人王五是否具有继承权?3. 遗产应当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 2016年,原告张三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3. 原告张三去世后,被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4. 被告李四认为,作为原告张三的妻子,其有权继承遗产;第三人王五认为,作为原告张三的弟弟,其也有权继承遗产。

四、法院判决1. 原告张三的遗产应当进行继承。

2. 被告李四和第三人王五均具有继承权。

3. 遗产分配如下:(1)被告李四继承原告张三的房产和汽车的一半;(2)第三人王五继承原告张三的房产和汽车的一半。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70岁,生前居住在我国某城市,无配偶,有一子乙,女儿丙已经出嫁。

甲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股票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甲于2023年2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上述遗产。

甲去世后,乙、丙及甲的其他亲属均对甲的遗产产生了继承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 甲的继承人有哪些?3. 甲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例分析(一)甲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这些都是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认定为甲的遗产。

(二)甲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甲无配偶,子女为乙、丙,父母已经去世,因此甲的继承人只有乙、丙两人。

(三)甲的遗产分割1. 房产分割甲的房产为乙、丙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乙、丙作为甲的子女,应均分甲的房产。

2. 存款、股票和汽车分割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存款:乙、丙各继承甲存款的一半。

(2)股票:乙、丙各继承甲股票的一半。

(3)汽车:乙、丙各继承甲汽车的一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继承人包括乙、丙两人。

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存款、股票各继承一半,汽车各继承一半。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汉族,退休教师,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

张老汉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张老汉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其中涉及到房产、存款等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

三、案件分析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存款、家具等个人合法财产。

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无子女,故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四个子女均存在,故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人均对张老汉尽了扶养义务,故四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然而,张大、张二、张四三人均认为张小在张老汉生前对其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要求增加张小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张二、张四三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案例一:无血缘关系也可以代位继承?单身的Z女士收养了养子小Z。

多年后,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W和女儿小小Z。

又过了几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

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女小小Z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Z女士的遗产呢?金库解读: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案例中,Z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简单地从继承顺序来看,理应是由弟弟继承Z女士的遗产。

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继承法中还有一条关键的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小Z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小小Z还是有继承权的。

小小Z是Z女士的养孙女,她的亲生父亲小Z与Z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奶奶Z女士的遗产。

这里,金库君再插一句,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在继承法这一块,可不是简单地按继承顺序进行,大家不要太想当然了,很多情况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

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

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

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

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

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法律案例及分析继承权(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继承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生前有一子一女,儿子为甲,女儿为乙。

张某生前有一套房产,位于A区某小区,面积为100平方米。

张某于2020年去世,未留有遗嘱。

张某去世后,甲乙二人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自己是儿子,应享有房产的全部继承权;而乙则认为,自己作为女儿,也有权继承房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某的死亡证明,证明张某于2020年去世。

(2)张某的户口簿,证明张某生前与甲乙二人为父子、父女关系。

(3)房产证,证明涉案房产为张某生前所有。

2.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二人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甲乙二人作为张某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3.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甲乙二人均为张某的子女,且均为其尽了扶养义务,故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应均等。

三、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以上分析,判决如下:1. 涉案房产归甲乙二人共同所有。

2. 甲乙二人各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继承权纠纷。

财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财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4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07年,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

王某的母亲健在,张某的母亲已故。

王某与张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王某称,其父亲生前曾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称,其父亲生前并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房产应由其母亲和张某共同继承。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享有房产的继承权?2.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三、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王某提供了其父亲生前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提供了其母亲生前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

2. 庭审辩论王某认为,其父亲生前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张某无权干涉。

张某则认为,其母亲生前同意将房产由其继承,王某无权主张继承权。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具有可信度。

张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录音未证明其父亲在录音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故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亲作出明确的口头遗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确定继承份额。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虽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可视为双方就继承份额达成的协议。

鉴于王某与张某之间关系良好,且王某已成年,法院认为,王某应尊重张某的继承权,双方可协商确定房产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生前无配偶、子女,仅有父母和兄弟姐妹。

王某生前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王某于2021年1月1日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兄弟姐妹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王某父母陈述:王某生前有意愿将房产由我们两人均分,并立下遗嘱,但我们并未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2.王某兄弟姐妹陈述:我们知晓王某生前有遗嘱,遗嘱内容是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但我们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产。

3.王某生前好友陈述:王某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曾将遗嘱草稿交给我,但后来并未再次提及。

三、法院审理1.法院查明:王某生前确实有意愿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立下遗嘱。

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我的房产由我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遗嘱上有王某的签名,但无见证人签名。

2.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签名。

”王某的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王某的遗嘱无效。

3.法院进一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4.法院判决: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四、案例分析1.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的遗嘱因见证人未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本案中,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王某的遗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3.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在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法院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旨在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丁四人系兄妹关系,甲为长兄,乙、丙、丁为同胞兄妹。

甲的父亲老张于2019年去世,老张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老张去世后,甲、乙、丙、丁四人开始为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乙、丙、丁三人则认为,遗嘱系老张生前所立,但并未经过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因此遗嘱无效。

此外,他们还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的父亲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关于乙、丙、丁三人提出的口头承诺问题,法院认为,口头承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此外,老张的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甲,故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遗嘱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2. 遗嘱与口头承诺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乙、丙、丁三人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承诺不属于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3.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最新-继承法经典案例 精品

最新-继承法经典案例 精品

继承法经典案例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老先生,现年85岁,居住在A市。

被告:张小女儿,现年60岁,居住在A市。

第三人:张儿子,现年63岁,居住在B市。

原告诉称:原告张老先生与已故妻子李女士共有两套房产,位于A市。

2008年,李女士去世,张老先生独自居住在上述房产中。

2010年,张老先生立下遗嘱,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予被告张小女儿。

然而,原告近期得知,被告张小女儿将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原告认为,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违反了遗嘱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产,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已经年迈,神志不清,遗嘱内容并非原告真实意愿。

此外,被告张小女儿已经将房产出售,无法返还。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儿子陈述: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原告张老先生在生前对被告张小女儿十分关爱,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符合原告的意愿。

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已经年迈,但神志清醒。

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愿。

被告张小女儿在继承房产后,将房产出售并用于个人消费,违反了遗嘱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小女儿返还原告张老先生位于A市的房产一套;2. 被告张小女儿赔偿原告张老先生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愿。

因此,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4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某,25岁,在某知名企业工作。

张某的父亲,张老某,今年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居住在张某家中。

张某的母亲,李老太太,今年75岁,身体健康,居住在李某家中。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共生有四个子女,张某和李某为长子长媳。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在生前曾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张某和李某。

然而,张老某去世后,李某发现张老某的遗嘱中有一项财产未明确分配,即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李某认为,这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张某则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该房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的规定。

张某还提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如何处理?3. 李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审理过程:一、证据交换张某和李某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2.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死亡证明;3.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证明;4. 张小某的出生证明;5. 张某和李某的财产证明;6. 李某的赡养证明。

二、法庭调查1. 遗嘱的有效性张某提交了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李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李某提出,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和李某作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提交了赡养证明,证明她在张老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李某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李某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丽(化名),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二、案情简介张伟的父亲张强(化名)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以及一辆汽车。

张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张强生前与李明结婚,生有张伟和王丽两个孩子。

王丽在张强去世后,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对张强的遗产处理情况并不知情。

张强去世后,李明将房产、存款和汽车据为己有,并未告知张伟和王丽。

张伟和王丽得知此事后,要求与李明共同分割遗产,但李明拒绝,故张伟和王丽将李明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原告张伟和王丽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强的死亡证明,证明张强于2018年3月去世;(2)张强的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去世时留有房产、存款和汽车;(3)张伟和王丽的身份证,证明他们是张强的子女。

被告李明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李明是张强的配偶;(2)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的遗产;(3)证人证言,证明张强去世前,其遗产已被李明占有。

2. 庭审辩论原告张伟和王丽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被告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李明在张强去世后,未经张伟和王丽的同意,擅自占有张强的遗产,侵犯了张伟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将张强的遗产分割给张伟和王丽。

被告李明辩称,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在张强去世前,李明已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对张强的遗产有贡献。

故李明认为,张强的遗产应优先归李明所有。

同时,李明表示,愿意与张伟和王丽协商分割遗产,但拒绝在法庭上公开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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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 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 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 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 现金 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 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 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 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法律问题】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 要说明理由。
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 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 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 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 4月,俩人 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 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 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均分。
【法律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 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 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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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为被继承人,遗 产为3人所造房屋共18间。根据《继承法若干 意见》 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认定,李树纲先 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父母和子女有 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 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 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 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 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
案例 8 法定继承综合案例(真题)
【案情摘要】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 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 4 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 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 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 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 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 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 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 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某有没有继承的 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3 继承的顺序
【案情摘要]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 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 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 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 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 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 嘱。 【法律问题】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 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案例6 【案情摘要】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 3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 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 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 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 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 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 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 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 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 屋1间,现金二万元;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 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 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 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 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 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 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 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 子,他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 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 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 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 产要求。
案例2 继承的顺序
与徐甲1983年结婚 , 次年徐甲继承了父 年结婚, 王 某 与徐甲 年结婚 亲楼房3间 年冬, 亲楼房 间 。 1985年冬 , 徐甲患病 , 同年 年冬 徐甲患病, 同年12 月故去。当时王某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月故去。当时王某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引起早产, 日生一男孩, 引起早产 , 1986年 1月 12日生一男孩 , 第二 年 月 日生一男孩 天男孩死亡。 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 1月 天男孩死亡 。 王 某 也因破伤风于 年 月 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某的母亲金某 日死亡。 日死亡 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某的母亲金某 安葬了王某 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安葬了王某。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 , 应该归他所有 ; 金 某 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 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 应该归他所有;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某一份,她有权继承,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某一份,她有权继承,不 应全部归徐乙。 应全部归徐乙。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 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3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案例4 代位继承 【案情摘要] 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 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 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 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 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 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 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法律问题]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
【法律问题】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 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 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参考结论】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是其自然死 亡的时间,即 1996年 11月。因为公 民只要仍然生存,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因 宣告死亡的判决而消灭。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其遗 产的继承仍然有效。因为依最高法院的 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 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仍然有效。
3.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有效。因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刘季南的遗产200万元,依其遗嘱 应分为4份,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 刘裕和各得二份。由于刘裕和先于刘季南 死亡,因而该份遗产应由刘季南的法定继 承人继承,即由刘兰兰、刘冬冬各分得其 中的1/3,刘裕和之子刘明江依代位继承分 得其中的1/3.
案例5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案情摘要] 赵某,女,孤老太,于 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 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 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 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 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 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 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 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刘叔湖被遗 嘱取消继承权,刘季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 2人都不是继承人。 2 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 1 季南依遗嘱可得房屋3间,现金3万元,但她在 3 3 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 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虽然给赵 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玉山在被继承人之 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部分财产 给其妻、其子,但没有用书面形式表示出来, 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 承。
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 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 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 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 应视为放弃遗赠。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 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 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 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 继承李山的遗产。
继承法案例 哈医大 张雪
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
【案情摘要】 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 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 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 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 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 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 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3.本案剩余遗产由刘伯潇、 刘仲湘、 马玉花3人平均分割。 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作夫妻共同 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余下 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 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1伯。
案例7 (司法考试真题)
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 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 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 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 1987年7月 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 6月,刘裕 和外出遇车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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