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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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 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 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 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 应视为放弃遗赠。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 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 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 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 继承李山的遗产。
【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 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某有没有继承的 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3 继承的顺序
【案情摘要]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 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 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 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 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 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 嘱。 【法律问题】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 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是其自然死 亡的时间,即 1996年 11月。因为公 民只要仍然生存,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因 宣告死亡的判决而消灭。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其遗 产的继承仍然有效。因为依最高法院的 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 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仍然有效。
3.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有效。因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刘季南的遗产200万元,依其遗嘱 应分为4份,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 刘裕和各得二份。由于刘裕和先于刘季南 死亡,因而该份遗产应由刘季南的法定继 承人继承,即由刘兰兰、刘冬冬各分得其 中的1/3,刘裕和之子刘明江依代位继承分 得其中的1/3.
【参考结论] 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 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刘叔湖被遗 嘱取消继承权,刘季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源自文库 2人都不是继承人。 2 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 1 季南依遗嘱可得房屋3间,现金3万元,但她在 3 3 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 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虽然给赵 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玉山在被继承人之 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部分财产 给其妻、其子,但没有用书面形式表示出来, 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 承。
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 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 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 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 4月,俩人 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 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 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均分。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 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3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案例4 代位继承 【案情摘要] 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 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 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 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 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 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 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法律问题]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
3.本案剩余遗产由刘伯潇、 刘仲湘、 马玉花3人平均分割。 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作夫妻共同 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余下 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 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1伯。
案例7 (司法考试真题)
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 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 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 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 1987年7月 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 6月,刘裕 和外出遇车祸死亡。
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 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 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 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 现金 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 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 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 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法律问题】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 要说明理由。
【法律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 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 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为被继承人,遗 产为3人所造房屋共18间。根据《继承法若干 意见》 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认定,李树纲先 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父母和子女有 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 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 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 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 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
案例 8 法定继承综合案例(真题)
【案情摘要】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 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 4 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 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 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 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 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 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 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法律问题】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 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 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参考结论】
继承法案例 哈医大 张雪
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
【案情摘要】 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 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 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 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 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 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 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6 【案情摘要】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 3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 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 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 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 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 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 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 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 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 屋1间,现金二万元;
案例5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案情摘要] 赵某,女,孤老太,于 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 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 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 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 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 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 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 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 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 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 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 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 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 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 子,他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 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 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 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 产要求。
案例2 继承的顺序
与徐甲1983年结婚 , 次年徐甲继承了父 年结婚, 王 某 与徐甲 年结婚 亲楼房3间 年冬, 亲楼房 间 。 1985年冬 , 徐甲患病 , 同年 年冬 徐甲患病, 同年12 月故去。当时王某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月故去。当时王某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引起早产, 日生一男孩, 引起早产 , 1986年 1月 12日生一男孩 , 第二 年 月 日生一男孩 天男孩死亡。 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 1月 天男孩死亡 。 王 某 也因破伤风于 年 月 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某的母亲金某 日死亡。 日死亡 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某的母亲金某 安葬了王某 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安葬了王某。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 , 应该归他所有 ; 金 某 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 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 应该归他所有;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某一份,她有权继承,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某一份,她有权继承,不 应全部归徐乙。 应全部归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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