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4-杂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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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杂粮-标准
Q/TSH 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SH0003S-2010
五谷杂粮
2010-12-20发布2010-12-30实施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滕州市盛世红荷藕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成宪、段正金、徐明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五谷杂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扁豆、红小豆、黑豆、小米、绿豆、大米、小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经筛选、精选加工包装的五谷杂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
的测定方法
1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 5508 粮食、油料检验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塑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62 绿豆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4 银耳
LS/T 3103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麦
应符合GB 1351和GB 2715的规定。
3.1.2 绿豆
应符合GB 10462和GB 2715的规定。
3.1.3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和GB 2715的规定。3.1.4 玉米
应符合GB 1353和GB 2715的规定。
3.1.5 扁豆
应符合LS/T 3103和GB 2715的规定。
3.1.6 黑豆
应符合GB 1352和GB 2715的规定。
3.1.7 红小豆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8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和GB 2715的规定。
3.1.9 其他原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筛选→精选→计量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含砂量
按照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杂质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黄曲霉毒素B
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组批
一次投料为一批。
6.2 抽样
按GB/T 5490和GB/T 5491的规定随机抽取,分成两份,一份检验、1份备查。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内(外)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杂质、含砂量。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