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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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想国:
(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著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
(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
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
3、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
4、从身份到契约:
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5、社会法学:
(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
6、基本规范(凯尔森)
(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
(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
(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
7、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
8、客观法
(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
(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
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
9、整体性法律
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
10、自然状态
(1)自然状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2)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着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行
法律机关和裁判者。
11、一位一体说(奥古斯丁)
上帝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称为圣父。基督是上帝之子,称为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称为圣灵,他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
12、人性论(马基雅维利)
人并不完全是坏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人性侧重于恶,所以君主应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和工具
13、自由共和国(弥尔顿)
是弥尔顿著作《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出了改革一会的具体办法,以抵制封建专制制度复辟,保卫共和政权
14、纯粹法学
是20世纪以凯尔森为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的法学派别,是分析法学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是由法律规范或作为这种规范整体的法律秩序构成的法律现实。
15、法律
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民族精神指的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伴随民族精神而产生、壮大和消亡。
16、自然法(西塞罗)
西塞罗把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引申到罗马法律中,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作用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17、永恒法(阿奎那)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是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它是人类最高的法律。
18、实证主义(孔德)
像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神知识的哲学,它超出了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界限,是人类智慧的最高体现,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
马基雅维利: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国家学说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国家是人性邪恶的产物。
他赞美共和政体,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他认为,当时处于人性堕落、国家分裂、社会动乱状况的意大利,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
他向君主献策,阐述了一套统治权术思想:①军队和法律是权力的基础。②君主应当大权独揽,注重实力,精通军事。③君主不应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只需考虑效果是否有利,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有害,既可外示仁慈、内怀奸诈,亦可效法狐狸与狮子,诡诈残忍均可兼施。④君主可以和贵族为敌,但不能与人民为敌。⑤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
一、卢梭、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区别?
霍布斯: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
——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
而卢梭认为:就理想状态来说,每个公民都应该参与直接制定法律,被统治者应当是统治者。重点是,自我管理的思想本身就是目的;他认为理想社会中,国家事务和普通公民事务是应该是一样的。
综合以上所述,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社会的诞生,是由于一系列显著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在这种状态中,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而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设定,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