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孤儿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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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国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20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20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2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达到284.4万人,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21.4%。

因此,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为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积极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着力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一是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改善和有关教育工程中,加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学习、生活需要,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生活教师。

二是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项目中,要建立留守儿童用餐登记台账和营养状况档案,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用餐需求,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

三是在优化学校布局和教学点工作中,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能够就近入学,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

二、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积极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家长依法履行第一监护人的责任,在进城务工时妥善安排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纳入对学校考核内容,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和巩固率,使留守儿童留得住、学得好。

对于流失的留守儿童,学校要分析原因,摸清情况。

属于辍学的要做好动员工作,劝其复学;属于流出的要进行跟踪,掌握动向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8版)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8版)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 宿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难寄宿学生和民族自治县农村 寄宿学生全部享受) 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 (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 养学生、孤儿全部享受) 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 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以外的 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 三年级在校学生
按学年申请和发放,每 年7月开始,贷款办理9 月底结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家 个人申请-县(市、区)学生 庭经济困难认定部门公章)、录取通知书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银行审核(新生)或学生证(在读学生)、申请学 高校反馈贷款回执—银行发放 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贷款 复印件
孤儿、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 难儿童
减免1000元/生· 年
川财教〔2011〕224号 学杂费直接免收或少 收,教科书和作业本 免费提供
三免(免学杂费 、教科书费、作 业本费) 义务 教育 一补(补助贫困 寄宿生生活费) 全省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 中、特教)学生
100%
公办学校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学生同 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提 供贫困证明,由学校组织评审 1.申请表(到就读学校领取) 认定(评审过程应请家长代表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 参与)并公示,报县级教育、 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全省平均3%左右
5000元/生·年
11月底前,一次性发 放到学生银行卡
财教〔2007〕91号 川财教〔2007〕109号
同一学年 内,不可与 国家奖学金 兼得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8版)
学段 项目名称 资助范围 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 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在校生和预科生 国家助学金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 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 收入的除外) 100% 博士研究生1.3万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0.6万元/生·年 资助比例 资助标准 分为3档:2000元/生·年、3000元/生· 年、4000元/生·年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 年9月开始申请,11月完 成评审 申请时间 一般认定程序 所需材料 资金发放 政策依据 财教〔2007〕92号 全省平均30%左右 学生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 —高校评审公示并报省教育厅 请) 、财政厅备案 川财教〔2007〕111号 财教〔2013〕220号 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 卡 财科教〔2017〕21号 川财教〔2014〕1号 财科教〔2017〕5号 国家开发银行:11月 中旬发放到借款学生 默认支付宝帐号,并 由就读高校统一扣缴 农信社等其他经办银 行:10月底前直接汇 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 帐号 财科教〔2017〕21号 教财〔2015〕7号 财教〔2014〕180号 川办函〔2008〕250号 同一学年 内,不得同 时申请获得 生源地贷款 和校园地贷 款 备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营造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原则。

建立健全民政、妇儿工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2.坚持以人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为困境儿童创造健康生活、快乐成长的良好条件,切实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环境。

3.坚持分类保障、关爱并重原则。

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4.坚持社会参与、专业服务原则。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儿童;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面临生存危机的儿童。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学校困难生认定办法

学校困难生认定办法

***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根据***号文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特困生的真实情况,把我校特困生认定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免学费的各项措施与政策,让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低收入和困难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从而更好地推进职业学校的发展。

现将我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定如下:一、免学费的学生范围与比例(一)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农村户口且家庭困难的;2、涉农专业的;(二)比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比例不低于在校生的5%。

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困难学生: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5.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6.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7.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8.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困难生的认定,必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然后用A4纸复印户口本(包括:首页、索引页、个人页,要求复印在一张纸上,一面复印不开则复印在纸的正反两面),并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学院关于原建档立卡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原建档立卡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原建档立卡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第二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学生(由乡村振兴局认定)是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在我校就读的**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减免;超过8000元的,按照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在我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学费、住宿费全额减免,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其他包括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特殊困难的群体学生,按照上级资助政策执行。

第三章资助程序第五条特困生的资助工作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资助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政策落实。

第六条资助程序(一)提前告知。

每年9月开学前后,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宣传栏、网站、公众号、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特困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特困生学生资助政策的内容及申请流程。

(二)个人申请。

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符合特困生资助范围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主动向学校提出当前学年资助申请,并填写资助项目申请表。

免学费发放实施细则

免学费发放实施细则

免学费发放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实施免学费政策,旨在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教育公平。

为了确保免学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免学费发放实施细则》。

二、免学费发放对象的确定1.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贫困家庭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家庭。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贫困线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贫困家庭子女。

2.孤儿、残疾儿童:对于孤儿和残疾儿童,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应享受免学费政策。

三、免学费发放标准1.学费:免收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学生的学费,即免除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费支出。

2.教材费:对于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残疾儿童,免收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费用。

3.住宿费:对于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残疾儿童,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免收住宿费用。

四、免学费发放程序1.申请:符合免学费发放对象的家庭需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生身份证明等。

2.审核: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免学费发放标准的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

3.发放:审核通过的家庭将获得免学费发放的资格,相关费用将由政府直接拨付给学校,学校不得向学生家庭收取相应费用。

五、监督与评估1.监督:教育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免学费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2.评估:教育部门将定期对免学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宣传与培训1.宣传:教育部门将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媒体、宣传册等,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免学费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理解度。

2.培训:教育部门将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对免学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确保政策的正确实施。

七、资金保障1.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需要拨款用于免学费发放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地方财政配套: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拨款,确保免学费发放的资金需求。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洪府厅发〔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给广大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捐助、志愿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保障,精准帮扶,不断提升全市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困境儿童利益最大化。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政策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安全、更幸福、更有尊严。

二、主要任务(一)准确界定困境儿童保障的分类标准根据不同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受监护情况确定保障类别,摸清底数,建档立卡。

主要包括:1.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8〕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及相关事项列为省政府2018年33件民生实事(附后)。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采取有效措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在发展中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省政府2018年33件民生实事1.把就业创业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坚持就业优先和创业带动就业,搭建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城镇新增就业55万人。

(省人社厅负责)2.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继续推进棚改建设。

(省住建厅负责)3.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4.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到108元/人月。

(省人社厅、财政厅负责)5.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6.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重大疾病救助制度。

(省人社厅、民政厅负责)7.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省人社厅负责)8.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0所,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教财〔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号)精神,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柳政办〔2017〕141号),为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二、时间要求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未成年人(困境儿童)保护机构建设,县本级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站,村(居)委员会挂牌成立“儿童家园(之家)”,没有创建“儿童家园(之家)”的,要利用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场所挂牌成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服务队伍基本建成。

到2018年底,基层困境儿童服务工作网络覆盖所有贫困村。

到2020年底,全县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组织机构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俞凯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侯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晓东县民政局局长成员:张秋芬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石仁肖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梁贻刚县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孝文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覃立忠县总工会副主席朱园园共青团三江县委员会副书记龙晓琴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莫若义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吴光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韦海鲜县公安局副政委石社平县教育局副局长马安秀县民政局副局长杨开升县司法局副局长李立章县财政局副局长杨永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品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王圣钦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杨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杨振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莫芹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张若剑县法制办主任吴美莲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梁冰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梁志美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吴爱松县综治办副主任胡献伦古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谢瑶丹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蓝应德斗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欧智林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莫瑞寒八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阳春生独峒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王愿通程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梁翠玉和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吴茂玲老堡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覃华明高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廖继业良口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廖伟希洋溪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石荣娇富禄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石明俊梅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杨春芝同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杨晓东(兼),副主任:马安秀(兼)。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冀教财〔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8〕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2018年6月7日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三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2.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3.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大体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市、区)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登杰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本省农村未成年人。

第三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到本行政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为外出务工人员留在本行政区域创业就业给予支持。

支持用工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外来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

第五条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和保护等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乌政办[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9]8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一)实施时间。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二)享受对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在接收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经费保障。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学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

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定我市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144元,初中每生每学年补助196元。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各直属学校:为做好2018年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工作,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珠海市资助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珠教〔201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珠海市资助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要求,认真了解核实本校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家庭情况(含往届在读生),受理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按时集中上报,务求做到不遗漏。

二、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辖区户籍、高中阶段不在我市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的资助申请,并统筹上报所属高中学校的申报情况。

三、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统筹登记审核工作,核对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在审查(审核)意见栏中,各部门必须加具审查(审核)意见,经办人必须签名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四、凡是享受了珠海市总工会“金秋助学”资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不再接受申请,避免出现重复发放。

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资助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有关审核、报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把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于5月4日前发送至邮箱*****************。

请各学校相关负责人申请加入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Q群(321069405),并注意留意群内消息。

为便于汇总和审核工作,请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已被本科院校录取学生)和8月31日前(已被专科院校录取学生)将《2018年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汇总表》《珠海市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助学金申请表》报市教育局4号楼307室(同时报送电子版至*****************)。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0.10•【字号】榕教直〔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榕教直〔2021〕29号各市属有关学校、行业办职业学校:现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

并将学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精准比对工作1.请各校在10月10日前完成“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工作以及助学APP学生基本信息导入,确保将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范围,“不漏一校、不漏一人”。

2.比对结果名单或下发名单可直接作为资助的依据,无须学生或家长再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各校要根据比对结果名单和导出名单,逐人逐项排查资助政策落实情况。

对于学期中收到的下发比对名单,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临时困难救助,下一学期初再予以调整受助档次。

3.对于有在名单内但未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要逐一核实原因并于11月20日前将未享受原因情况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1.普高和中职学校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即“福建助学”APP精准认定模块)认定,“福建助学”APP于9月13日开放学生端操作权限。

为使我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源分配更精准,原则上高中和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入学新生都应参与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尤其是有潜在意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将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依据),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兴才计划”奖助学金、华安公益助学金的学生,都应通过“福建助学”APP完成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财教[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

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

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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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孤儿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亳州学院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现将我校2018年孤儿认定及免学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对象
在我院本专科阶段就读的孤儿学生,孤儿是指失去父母者(单亲家庭及从小被领养的学生不属于孤儿免学费范围)。

二、免学费标准
享受孤儿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减免学费标准为本学年度应缴纳的学费(不含住宿费及代收代支费)。

三、孤儿减免学费资金计划
从校内资助经费提取支付。

四、申请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亳州学院孤儿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父母死亡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有孤儿证者提供孤儿证复印件)。

去年经认定且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只需填写《孤儿减免学费申请表》,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院(系)初审
各院(系)、各班级深入了解、摸清孤儿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完成本院(系)孤儿学生认定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批
学生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当年孤儿免学费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后,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五、相关要求
1.各院(系)、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孤儿教育及保障工作,深入了解、摸清孤儿的详细真实情况,填写《亳州学院2018年孤儿免学费汇总表》(附件2)。

11月1日前将《申请表》、证明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将对孤儿免学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认定一次。

同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院(系)对已获得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家庭走访,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免学费资格收回免学费资金外,还将给予相关的处分。

附件:1.亳州学院孤儿免学费申请表
2.亳州学院2018年孤儿免学费汇总表
亳州学院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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