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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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协议书

(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经磋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应遵循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同时供方应对其分供方进行控制并保证将相应条款纳入与分供商鉴定的合同条款中。

第一部分术语定义

1.1库存期:供方所提交产品的生产日期与该产品提交需方检验的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1.2生产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供方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操作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

备、工艺参数等未进行任何调整所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1.3 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因加工工艺不良、设计存在缺陷、材料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产

品具有潜在或明示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危害的问题。

1.4让步接收:使用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物料。

1.5三包期:产品自供方交货被需方判定合格之日起 3年之内或6万公里。

1.6批次质量问题:

1.6.1 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产量大于100件,全检后发现因同一失效机理引发质量问题,

其比例大于3%时;

1.6.2 在产品设计环节出现设计缺陷,经确认其设计缺陷必然导致整机质量问题发生

时;

1.6.3 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车间或市场上的产品批量(大于100台)返工时;

1.6.4 破坏性试验抽检一只不合格;

1.6.5 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第二部分质量要求

2.1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货物质量应符合需方给供方的技术质量要求(需方的《企业标准》、

《采购技术条件》、《检验标准》、技术条件、需方设计图纸等)及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2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需方规定的或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包装要求。

2.3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根据需方要求作产品标识,供方应按需方关于标识的要求在外包

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供方名称、生产单号等追溯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保持。

2.4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数量

达不到合同数量的,可使用相邻生产批的产品,但供方必须在送检单及装箱清单中,逐一列明该批提交产品中的每一生产批的单号和数量。

2.5供方每次送货时,应根据需方要求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给需方质量部。质量报

告上检验内容应和需方的要求一致,产品批次号和产品生产一致。若质量报告信息出现错误则视同产品不合格,需方有权予以批退。

2.6 供方在产品出厂前,必须确认发出产品与需方采购的产品一致,并确保发到需方工厂的

货物满足需方采购订单的需求。

第三部分质量保证

3.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1.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TS16949:2009(推荐)或ISO9001:2008的要求建

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产品

和服务质量。

3.1.2 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

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在调查期间,供方应给

予充分的合作,并就需方认可的变动部分予以落实。每一年度需方至少会实施一

次对供方的质量管理的审核。

3.1.3供方应具备符合产品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应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

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供

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

3.1.4 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

拟订措施计划,在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

3.1.5 当供方有外包过程或其供应商对产品有重要影响时,供方有责任让其供应商建立

和维持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的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要时,供方应给需方提

供对供方供应商进行审核的机会(仅限于需方产品及零部件)。

3.1.6 若需方有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合格供方清单并经需方认可。供方因故需变更主要

原材料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需方,经供、需双方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有关变更。

未经需方认可而擅自变更供应商,并使用其原材料,需方将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

并有权终止供方的供货资格。

第四部分过程监控

4.1 工艺转换

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进行产品过程和设计转换,同时转换的文件要经过需方的审核、验证和批准后才可生效。

4.2过程审核

供方根据需方的需要配合需方进行过程审核。对于不能按时进行过程审核和没有通过过程审核的供应商,需方有权视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延迟付款、扣款、暂停止供货、取消供方供货资格等形式的处罚。

4.3通过了需方产品鉴定批准程序并不能免除供方在批量生产中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

4.4需方的产品鉴定批准程序纯属技术工作程序,并不能替代供货订单。

4.5事先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能擅自更改生产过程、生产厂址、指定分供商、零部件

及成品的试验设备和方法,否则,需要重新进行产品批准。供方必须以需方可接受的方式保留与其产品及工序流程相关的所有更改记录。

4.6 过程控制

4.6.1 供方应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4.6.2 供方应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设立专

人质控点,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过程质量。

4.6.3供方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产品质量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若失控产品已流入需方仓库,

应立即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误用,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

4.6.4 供方生产过程的任何重大变化,且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供方产品质量的,必须及

时书面通知需方。

4.6.5 需方有权对供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

行有效性不符合者,应在需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有效整改,对整改结果不符

合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方的供货资格。

4.7(批量可追溯性管理)为使订货物品的批量容易追踪,结合供方的质量记录应可以实现

可追溯性。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第五部分设计、工艺更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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