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保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3月(总第198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3,2009

(Cumulatively,NO.198)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极为抽象和模糊的概念,历史上许多学者曾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对立面加以阐述。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也就一直为古今中外学者所争论。英国功利主义学派创始人边沁就否认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而认为:“共同体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体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1]这就是说,个体利益居于重要的地位,社会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个体利益的总和,不存在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相统一,增进个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就认为,个人利益不能违背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主张要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2]。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则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之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则是指国家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3]。从庞德的描述来看,他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国家利益,而此处的社会利益可解释为本文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社会公共利益一词频频出现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

—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条款,但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并不多,执法部门援引这些条款的就更少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已有表述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了国家利益。如学者陈运来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法与道德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秩序中形成的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新时期,随着“国家——

—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初步形成,社会利益逐渐从国家利益中分离出来,两者共同构成公共利益的内容[4]。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孙笑侠教授认为社会利益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并列的一种利益,它是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与需要[5]。

笔者认为,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应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的一般原则及隐藏于它们之后的与时代相适应的公平正义观念,体现了社会的平等、正义和秩序。

二、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

现代社会必须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一定程度以后,社会的其它方面也需要得到应有的发展。如果只是经济高速发展而社会民生却发展滞后的话,最终不仅会导致经济也得不到发展,甚至会出现社会整体性的后退。这就是所谓的和谐社会的理论,只有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只有一个社会经济和社会协调平衡发展,这个社会的发展才有后劲才能持久。因此,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应从法律的层面上来反映这种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需要。能够协调这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具有强烈社会法特征的经济法正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干预和调整的法律手段,对于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6]。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例如法国学者罗柏萨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期和特定社会中特殊利益与普遍经济利益之间平衡的规则,瑞士学者也认为经济法是从公共福利出发协调物、对外贸易和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其调整结果是要使普遍的经济利益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到达平衡。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以经济方面的利益为核心。在我国主流的经济法研究中,都将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重要范畴,而在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分析范式中,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关键范畴,几乎将社会公共利益视为经济法的基石。在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不仅涉及经济利益,还包括非经济利益,这些利益形态主要表现为有序的经济运行环境、良好的社会公德,以及稳定的社会秩序[7]。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保护

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肩负者从社会本位出发、以社会整体效益的最优为根本价值目标的重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持续化。

(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责任

由于公共利益在其“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上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是一个需要国家进行适时、适当干预和调控方能得到很好保护的问题。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宪法》对行政机关如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未作出规定,从而使得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义获取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如在土地征收、行政垄断等领域,都体现了对社会公共

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保护

郭洪陈淑文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江西宜春336000)

[摘要]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的一般原则及隐藏于它们之后的与时代相适应的公平正义观念。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经济法立法必须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要内容,经济法中的公益诉讼应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保护;公益诉讼

12

[上接第11页]

!!!!!!!!!!!!!!!!!!!!!!!!!!!!!!!!!!!!!!!!!!!!!!!

即正是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马克思的法哲学才得以完成。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公法评论,2005.

[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1.181-182.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176,92.

[4][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

—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71.

[5]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9.

[6][9]郁建兴.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

—马克思政治思想初论稿.中国科技论文在线,2005.11,14.

[8]吴晓明.历史唯物主义的主体概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33.

[10][11][1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75,265.

[作者简介]樊晓磊,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师;杨金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系教师。

利益的滥用。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维护私人利益,尽管将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是,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的是私权的公共性,即更加积极的要求个人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从而使个人有为公共利益而适用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个人利益优先于社会公共利益,私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以个人利益为前提的。在以调整私人利益关系为重心的私法体系中,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互补充的范畴,主要是从对私人利益和私权进行适当限制的角度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性,而社会公共利益是私权行使的边界。

很显然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传统的民商法力所不能及的,作为具有强烈的社会法属性的经济法正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干预和调整的法律手段,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其一个重要的使命和任务。

(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经济法立法情况看,诸多经济法规范都是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立法目标。例如,在市场秩序监管法中,维护公平竞争的微观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等社会群体的利益都是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经济法出于对社会经济公共利益的保护,它除了注意到了市场主体的共性和平等性之外,更敏锐地注意到大企业和小企业对市场秩序不同的影响力,由此对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协议和企业合并等行为进行规制而产生反垄断法。在生产和消费领域,注意到了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才有了消费者权利在消法的确定和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的相关义务和产品责任的确定。在宏观调控法中,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也是经济法追求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表现。所以,在经济法的理论建构和具体制度设计中,社会公共利益都属于基石性范畴[8]。

(三)经济法中的公益诉讼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最佳途径。

公益诉讼是随着法治的进步,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从个体权利到群体权利再到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诉讼模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的。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它不以当事人本身法律权利的存在为限,因而不同于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普通的法律争议,即私益诉讼,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解决了公共利益整体性、普遍性带来的主体不确定的问题,突破了传统诉讼法中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的限制。

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诉讼上面来。现代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并不主要靠经济命令等行政手段,而是靠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影响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进而实现调整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既然法律手段是经济法调整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经济法的可诉性就成为了经济法的命脉。如果国家立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然而却没有赋予这些法律法规予可诉性,这样的经济法无疑是具有重大缺陷的,而且也不益于发挥经济法应有的作用。

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本身是诉讼问题同时也是经济社会问题,把经济社会问题诉讼化,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公共利益保护这座空中楼阁搭建了一架达至楼阁中央且人人可以通行的阶梯,使得普通大众都有了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机会和门路,也使得国家公共管理的途径和方法日趋多元化和合理化,直接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

[参考文献]

[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

[2]哲学词典[Z].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545~546.转引自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94.

[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1.

[4]陈运来.罗马法公共利益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启示[J].岳麓法学评论,第2卷.

[5]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A].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9.

[6]李旸.从公共利益到公益诉讼”——

—读《公益诉讼理念研究》http: ///int/artpage/11/art_8901.htm.2007-11-24.

[7][8]王宏.和谐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实现.大众日报网络版,2008-03-13.

[作者简介]郭洪(1970—),女,壮族,江西新余人,江西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陈淑文(1978—),女,汉族,江西萍乡人,江西宜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法理学。

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