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的条件(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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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教案:

共产党员的条件

一、建党以来关于共产党员条件的历史沿革

(一)建党初期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对党员条件作了如下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受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2、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3、党的三大、四大通过的修正章程对党员条件的规定基本与二大党章相同,只是把“承认本党宣言”改为“承认本党党纲”。

4、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对党员条件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的内容。并且规定“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共青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5、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是:“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章程,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6、1929年,古田会议确立五条党员的具体标准:

(1)政治观念没有错误;

(2)忠实;

(3)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

(4)没有发洋财的观念;

(5)不吃鸦片,不赌博。

7、1929年6月,党的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吸收党员的主要条件:要有坚强的阶级觉悟,政治认识,能在党的支部中工作,是斗争中积极分子,最好有社会职业或要有决心向社会求工作出路的人。

8、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指出:在党的发展中“必须特别要执行向工人雇农苦力开门的路线,地主富农分子完全不能容许入党。对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要防止一切投机分子混进党里面来。但是吸收半无产阶级的贫农中先进觉悟分子入党仍然是很重要的工作。”

9、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瓦窑堡会议)通过的《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指出:“……一切愿意为着共产党的主张而奋斗的人,不问他们的阶级出身如何,都可以加入共产党。一切在民族革命与土地革命中的英勇战士,都应该吸收入党,担负党在各方面的工作。”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1、1938年12月,中央书记处对入党年龄的条件又重新作出规定,即:16岁以下的青年,因为年龄太幼稚,社会经验政治认识及阶级觉悟等一切均未成熟,一般的不介绍其入党。16岁到18岁的青年,合乎条件者,可介绍入党,但未满18岁的青年党员一概都为候补党员;即未满18岁的青年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

2、1939年,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陈云,发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文章,阐述了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六项基本标准:

(1)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

(2)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

(5)成为群众的模范。

(6)学习。

3、1945年6月11日,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首先提出了入党资格的标准问题,并且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党员标准进行了深化。

(三)建国初期和党的八大时

1、1951年3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八条标准,严格了党员条件:

(1)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

(2)坚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决心。

(3)永不叛党。

(4)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起模范作用。

(5)把党的利益,摆在自己的利益之上。

(6)经常地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

(7)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虚心地听取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及时地向党反映,并把党的政策向人民群众作宣传解释。

(8)努力学习,提高觉悟。

2、1956年党的八大强调了“执政党”的建设问题,认为执政党必须对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党章》要求: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同时还规定了十条义务和七项权利。

(四)“文革”期间

1969年4月14日,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缴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同时须做到:(1)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2)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3)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4)有事同群众商量。(5)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粉碎“四人帮”以后

1、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召开,对于党员在入党资格上没有什么变化,党员条件则由“文革”时的五条改为八条,具体内容是:(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努力改造世界观。(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和少数人谋取私利。(3)团结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包括反对自己反对错了的人。(4)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5)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

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做斗争。(6)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在组织和派别活动。(7)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8)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2、1982年党的十二大重新规定了党员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还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

3、1992年党的十四大部分修改通过的党章,针对新时期党所担负的历史任务,对党员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专门增加了一项:“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1997年9月18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新形势提出新要求,在第二条中特别强调了“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二、现行党章对党员条件的规定

(一)党员条件的规定

党员的资格条件: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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