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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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及要求

1.普查表中的指标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日历年,即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试点表中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03年日历年,即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普查表中的各类统计分类、目录和代码均为全国统一的标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全部法人单位,包括比照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4.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但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其法人单位本部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多产业法人单位与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1.同业(按行业大类,下同)并在同一地区(省)时,由多产业法人单位统一填报全部法人一套表。2.同业但不在同一地区时,多产业法人填报的“企业财务状况”应包括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多产业法人填报的其他表,只包括与法人在同一地区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与法人不在同一地区但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商品销售分类”和“住宿和餐饮企业经营、财务情况”中的补充资料的数据。

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布置和收集并向当地普查机构上报其附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5.普查按法人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即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同一地点的,按单位的实际所在地由法人单位负责进行普查登记,并向当地普查机构上报各项普查表。

对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是同一地点的企业(即所谓异地经营企业),或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又变更了地点的企业,普查时都要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

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建筑业企业:按法人企业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⑵交通运输业企业:按法人企业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⑶行政单位:在外省的非法人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省进行普查登记。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按在地原则进行普查。

6.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填写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7.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8.“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凡属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

9.普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计量,按标明计量单位填写;以外币计量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4年12月31日的汇率的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普查表内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重点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除外)。

第二部分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

第九位校验码填“B”。

(2) 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

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2.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第二段和第三段代码按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编制并填写。

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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