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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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方案及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方案及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方案及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方案一、试点目的模拟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检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组织实施经济普查的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顺利开展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创造条件。

二、试点对象试点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试点的重点(一)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年报范围以外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普查指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数据处理软件的可行性;(三)如何做好各专业的分工和协作,提高调查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四、试点实施步骤(一)成立试点工作机构。

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和各组组长组成国家试点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试点工作。

由试点省(市)及试点区(县)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该地区的试点工作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当地试点工作。

试点区(县)的统计、工商、税务、民政、编制、质检部门负责人为试点工作组成员。

(二)落实试点工作人员。

根据试点地区普查对象的数量,从试点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政府机关抽调一定数量的试点工作人员,或从社会招聘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普查经验的试点工作人员。

(三)宣传动员。

试点省(市)及区(县)的试点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经济普查及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普查试点。

对每个被普查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联系人负责接受、填写、上报普查表。

(四)培训。

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组织培训,重点是单位清查方法和普查单位的界定、填表要求、主要指标解释和数据人工审核方法等。

(五)单位清查。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查清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主营业务活动。

普查机构应将普查范围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工商、税务、民政、编制、质检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 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一、任务背景普查是一项系统性、全面性的数据收集工作,旨在了解特定领域的情况、变化和趋势,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次普查任务旨在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以全面了解目标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未来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普查目标1. 收集目标领域内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数据。

2. 分析目标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问题和挑战。

3. 提供数据支持,为决策制定、政策调整和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普查内容1. 人口普查:收集目标地区的人口数量、性别比例、年龄结构、教育水平、职业分布等相关数据。

2. 经济普查:收集目标地区的产业结构、就业情况、经济增长率、消费水平等相关数据。

3. 社会普查:收集目标地区的教育资源、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居民满意度等相关数据。

4. 环境普查:收集目标地区的自然资源利用情况、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排放情况等相关数据。

四、普查方法1. 问卷调查:通过制定问卷,对目标地区的居民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

2. 数据收集:通过收集已有的统计数据、报告、研究成果等,获取目标领域的相关信息。

3. 实地调研:组织专业人员对目标地区进行实地走访和观察,获取详细的数据和情况。

4. 数据分析:利用统计学和数据分析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

五、普查实施步骤1. 制定普查计划:明确普查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计划,确定普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2. 编制调查问卷:根据普查目标和内容,制定合理的调查问卷,确保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组织调查人员:培训和组织专业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调查技能和知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4. 实施调查工作:按照计划和方法,进行问卷调查、数据收集和实地调研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5. 数据整理和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形成报告和统计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结果发布和应用:将普查结果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为决策制定、政策调整和规划编制提供参考。

2024年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2024年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2024年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了解全国经济状况,促进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局将于2024年展开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
1.明确目标任务:本次经济普查旨在全面了解各地区的经济总量、结构、特点和发展趋势,为国家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准确数据支持。

2.组织实施方式:各地统计局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建立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调查对象范围:本次经济普查将涵盖全国各地区的企业、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个领域。

4.调查内容要求:调查内容将包括各地区的生产总值、主要行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就业人口等方面的数据,为分析各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依据。

5.调查方法技术:本次经济普查将采用现代统计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6.质量监控措施:各地统计局将建立健全质量监控机制,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督导考核机制:国家统计局将定期对各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8.宣传推广工作:各地统计局将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局将按照以上方案开展2024年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案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案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案(试点用)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制定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案。

一、普查对象及范围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包括: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经营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本地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

即:本地区内除农户外的所有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二)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常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不包括纳入比照法人单位处理已经进行普查的个人合伙企业)。

二、普查的时点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三、普查的调查方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的调查方法。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的地区可参考国家提供的参考方案,也可以采用适合本地的其他抽样方案。

四、数据处理与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公室于2005年6月底前,将分县的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综合表核转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指标解释及填表要求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照《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

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

业主姓名:填写领取工商执照的经营者姓名,或据实填写。

详细地址: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行业类别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照01工业,02建筑业,03运输业,04批发业,05零售业,06住宿业,07餐饮业,08房地产业,09居民服务业,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其他服务业填写代码。

从业人员: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营业收入:指个体经营户2004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最新2篇

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最新2篇

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最新2篇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篇一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按照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普查宣传工作要体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将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工作方法,改变为以市场运作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工作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宣传手段。

二是坚持媒体资源的整合,充分调动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公共媒体和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有媒体资源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媒介宣传造势的作用。

三是坚持贯穿普查的全程,紧贴普查各阶段的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努力把普查宣传做大、做强、做深和做细。

此外,结合首都的特殊位置,在认真做好北京市普查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配合全国的普查宣传工作。

二、宣传目的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活动,使普查对象以及社会各界了解普查的目的意义;知晓普查登记的时点;掌握普查的内容和指标含义、口径、计算方法;清楚积极参与普查、准确填报普查表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

提高被调查单位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的积极性,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经济普查任务。

三、工作原则普查宣传工作实行五项原则:一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二是普查宣传内容与普查各阶段的任务紧密结合;三是公共媒体(包括中央媒体、地方媒体)、自有媒体共同承担;四是行政手段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五是宣传普查与宣传统计相结合,在全社会树立统计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组织领导北京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共同领导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宣传组(办公地点在市统计局宣传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普查宣传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设宣传组,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

2023年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2023年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2023年地方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标经济普查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和统计的重要手段,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经济数据和科学的依据。

2023年是我国地方第一次进行经济普查,为了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工作方案。

本次经济普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提供科学参考和定量依据。

通过普查工作,我们将深入了解企业的数量、规模、产量、产值等基本信息,把握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政府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1. 组织方式:本次经济普查由地方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

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普查工作;成立专门的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的普查操作。

2. 机构设置:设置普查机构,包括普查办公室、普查指导组、普查调查组等。

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普查工作,普查指导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普查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和收集数据工作。

三、调查方法和内容1. 调查方法:采取面向企业的普查问卷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面向企业的问卷调查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主要经济指标、用电、用地、人员、资金等信息的调查;抽样调查主要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样本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数据。

2. 调查内容: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行业分类、产量、产值、利润、用电、用地、人员情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等。

同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定的调查内容,如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等。

四、普查人员培训和管理1. 培训工作:开展普查人员培训,包括普查相关政策法规、调查技巧和操作流程等。

培训内容包括统计学基础知识、普查问卷编制和填写方法、调查人员技巧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形式包括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拟调查等。

2. 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石政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2004〕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

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并在3月底前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

二、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格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按照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中如发现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配备普查人员,确保普查经费。

各级政府要抽调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人员到经济普查办公室,并认真做好普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项目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要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4]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4]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开展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系统。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改革我市统计调查体系,搞全搞准统计数据,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第一条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第三条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法人包括:(一)公司;(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四条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一)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四)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六)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七)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章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续)
第十四条 标准和目录:共十八个 1、《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5、《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6、《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7、《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8、《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
异地(省)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 位组织填报, 填《…活动…表》。资 料反馈问题另行安排.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三)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 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布置和收集附属的 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包括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建立数据 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各个环节 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普查 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 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的 主要依据 。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 开发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对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 和综合评估。对外发布本级普查公报,须经 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第八条 普查范围:列举了二十个门类。 第九条 调查方法:…单位…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
,有条件…全面调查,(否则) …以省为总体抽样调查 。抽样方法各省级经普办自定。(典调\灵活)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续)
第十条 普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如实 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 得伪造和篡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 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 和应用。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财务知识)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

(财务知识)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

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江苏省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调查、推算全省及各市、县(市、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个体经营户调查的对象包括: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地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

即:本地区内除农户以外的所有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行业。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具体范围包括:(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 1 -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虽未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未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三、调查时期和时点个体经营户调查的时期为2004年;调查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四、调查内容和调查表式本方案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行业等基本情况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固定资产原值等主要经济指标两部分。

设置一张综合表:《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综合表》(628表),一张样本调查表:《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629表)。

调查表式见附件。

为了便于数据审核和录入,《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629表)必须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统一的封面并装订成册。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

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普查是指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领域的全面调查和统计工作,旨在获取相关数据,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确保普查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二、普查目的普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特定对象或者特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

通过普查,可以更好地了解人口、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和社会管理提供参考。

三、普查范围普查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人口普查:包括人口数量、性别比例、年龄结构、教育程度、就业状况等。

2. 经济普查:包括企业数量、行业分布、产值、就业人数、经济结构等。

3. 社会普查:包括教育状况、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居住环境等。

4. 环境普查:包括自然资源利用情况、环境污染情况、生态保护等。

四、普查方法普查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具体方法根据普查对象和普查范围的不同而定。

常见的普查方法包括:1. 问卷调查:通过编制问卷,对普查对象进行面对面或者电话访问,获取相关信息。

2. 记录调查:对特定领域的记录进行梳理和整理,获取相关数据。

3. 抽样调查:在普查对象中抽取一部份进行调查,通过统计学方法推算总体情况。

4. 现场观察:对特定领域进行实地考察和观察,获取真正的情况。

五、普查流程普查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普查目标和范围:明确普查的目标和范围,确定需要获取的信息和数据。

2. 制定普查方案:根据普查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普查方案,包括普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等。

3. 编制调查问卷或者记录表:根据普查方案,编制相应的调查问卷或者记录表,确保获取准确的信息。

4. 培训普查人员:对参预普查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普查目的、方法和流程,并具备相应的调查技巧。

5. 实施普查工作:按照普查方案和流程,组织普查工作,进行数据采集和记录。

6. 数据整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生成相应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中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

中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

中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对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系统、准确、实时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它是国家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决策者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中国于19xx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这次普查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普查的背景、目的、方法以及普查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经济普查是为了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情况而进行的大规模调查。

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此背景下,中国决定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以了解中国经济的真实状况。

二、目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的目的是通过全面、准确地调查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获得关于国民经济的基本数据和分布情况,为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普查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政府可以更好地把握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调整产业结构和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三、方法为了确保经济普查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

首先,制定了详细的普查计划和调查问卷,明确了普查内容和调查对象。

其次,组织了大规模的普查人员培训,确保普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最后,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逐级组织、逐级核查,确保了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普查结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提供了大量的宏观经济数据,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普查结果显示,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连年增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企业效益不断提高。

同时,普查结果还揭示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五、普查的意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的开展是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的一大重要事件,它不仅为政府提供了决策依据,也为研究机构和学者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

普查的数据和分析结果,成为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

此外,经济普查的持续开展,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统计制度和方法的改进,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

论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论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论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数据处理工作细则1. 引言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其经济普查试点工作对于全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细则,明确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数据处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2. 数据采集2.1 采集范围根据全国经济普查的要求,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将涵盖所有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2.2 采集方式数据采集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采集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线问卷。

线下采集则主要通过面对面的调查方式,由普查员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访问和调查。

2.3 数据标准化为了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比较性,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采集过程中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统一的标准填写问卷,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3. 数据处理3.1 数据清洗原始数据采集完毕后,需要对数据进行清洗。

清洗过程包括去除重复数据、处理缺失值和异常值等。

此外,还需要检查数据的合理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数据整合清洗完毕的数据会进行整合。

将不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数据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中,以方便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比较。

3.3 数据分析在数据整合完毕后,对数据进行细致的分析。

分析的内容包括行业分布、企业规模、就业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进行跨行业、跨区域的对比分析,以深入了解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情况。

3.4 数据报告分析完毕后,将数据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以便管理部门和决策者参考。

报告应包括数据分析的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4. 数据安全4.1 数据保密在进行数据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对采集到的数据严格控制访问权限,只允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4.2 数据备份为了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采取措施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

4.3 网络安全在线问卷采集平台应具备良好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数据遭到不法分子的黑客攻击和泄露。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嘉兴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嘉兴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嘉兴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嘉兴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通告如下: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我市2004年10-12月对嘉兴市域范围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

2005年1-4月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按规定时间填报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接受普查员入户调查经营情况。

凡在嘉兴市域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主动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做好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的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二、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普查的有关规定,佩带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开展调查登记工作。

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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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十六条 普查登记前单位清查:各级编制、 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 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 或登记的单位资料。 基层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 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普查 小区逐一核实清查, 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直接划分普查小区逐一清查,形成...名录。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建立数据 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各个环节 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普 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 将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 的主要依据 。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 开发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对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 和综合评估。对外发布本级普查公报,须经 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 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 和应用。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普领导小组授权国务院 经普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办法>由国务院经普办解释。 第三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办法> 第二条 街道…由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自定。 第三条 各类法人单位设立普查办公室或指定 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六)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填报行政、 事业法人普查表;居委会和村委会办的 企业、小卖部、理发店、服务社等便民 服务网点按照单位划分规定界定法人单 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七)各类单位内部食堂、幼儿园、浴 室等服务活动,因其主要为保证本单位 主要活动能顺利进行而提供辅助活动, 即使有部分对外服务活动,也不再划分 产业活动单位。 (八)社团组织填行政事业单位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四条 地方…领导小组职责:贯彻…办法... 细则,研究…重大事项,落实…条件。 第五条 地方…办公室的职责:…按照上级… 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机构…抽调或聘用普查员和普 查指导员…培训并考核…上岗证。 第七条 普查人员:有权查阅…会计、统计原始 资料;有权要求…更正普查表存在问题;有 权…检举揭发…。责: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工作细致,认真负责。
第三章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续)



第十二条 普查表分类:按行业分工业、建筑业、房地产 业、房地产中介、交通运输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 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九套。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为 各套表通用表。分专业设生产经营情况表、财务状况表等 法人单位本身和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均由法人单位填报或组 织填报。法人一套表不但反映某个行业的主要活动情况, 同时反映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情况。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十七条 普查分四个阶段:20XX年XX 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XX年X月-X月 为填报阶段;20XX年X月-X月为数据 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20XX年X月- 20XX年底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 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数据处理: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组 织实施。单板机、PC服务器、小型机三种。 国务院经普办提供省、地、县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 和程序。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和 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第十九条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 库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六条 对在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普查机构予 以表彰奖励。 对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 由各级普查机构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者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三章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续)

第十三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国家 普查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与国家 方案相矛盾,不得影响国家普查内容的完整性 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 释和编码。
第三章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续)



第十四条 标准和目录:共十八个 1、《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5、《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6、《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7、《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8、《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
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及实施细则简介



<办法>三十条, <细则>三十二条 总 则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普查的组织实施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开发应用 表彰和处罚 附 则



共八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十九条 …普查表从县级开始分专业进行审核、 录入和逐级上报;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普查方 法的地区,逐级汇总上报,采用以省为总体的抽 样调查方法的地区,推算后上报。 第二十条 普查基层表填报规定: (一)单个产业活动单位(下属无其他产业活动 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免填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续)


第八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界定:按《法人单 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九条 未注册但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实际从事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列入普查范围。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续)


第十条 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二、三产业活 动单位列入普查范围。 第十一条 调查方法:…单位…全面调查;个 体经营户,有条件…全面调查,(否则) …以省 为总体抽样调查。抽样方法各省级经普办自定。 (典调、灵活)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十五条 单位清查(必需的内容):辖 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名 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等信息。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十六条 单位清查步骤: (一)普查机构整理、更新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编号和绘制 草图。 (二)各级编制…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所审批 或登记的单位代码、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 及主要经营活动等信息。 (三)…重点核对单位名称、代码、行业类别 等属性指标。对没有法定代码的单位,由省级 普查机构赋予临时代码
第一章


则(续)

第五条 经费:财分级负担,列入预算,按时 拨付、确保到位,普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 严控制。 第六条 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 …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第七条 普查对象:…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 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八条 普查范围:列举了二十个门类。 第九条 调查方法:…单位…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 有条件…全面调查,(否则) …以省为总体抽样调查。 抽样方法各省级经普办自定。(典调\灵活)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原则:全国统一领 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 方共同参与。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制定普 查方案,向有关部门及省级普查机构统 一布置和培训 。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十五条 省级…逐级布置到县级,分级培训。 县级…向法人单位布置……审核、录入和上报。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层表,组织下属产业活动 单位填报… 从事铁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的法人单 位及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由部门实施,按…向…各级 普查机构提供…普查资料。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的 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由…部队…实施。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第十七条 地方普查机构要对从事铁路运 输…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 位,以及…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 单位,…做出标记,不再对其进行普查。 这些单位由有关部门普查。 第十八条 经济普查原则上按法人单位经营 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但建筑业按法人单 位注册地进行调查。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 (发电厂)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不 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供电公司和地(市) 级供电局,应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 (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填报服务业企业普查表。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续)
(五)县级农、林、水利、教育、卫生、 广播电视等机关,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作 为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其下属的各类站 所、中心小学、卫生院等,凡符合法人单 位条件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填报普查 表;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上述县 级机关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第三章 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续)





9、《主要工业产品目录》; 10、《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目录》; 11、《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 12、《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与代码》; 13、《科技项目活动类型分类与代码》; 14、《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 15、《科技机构组成类型分类与代码》; 16、《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7、《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18、《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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