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全程招商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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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全程招商代理合同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系本合同项下物业项目开发方,对本合同项下物业项目享有所有权,已取得委托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委托事务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文件。
2、乙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成本合同约定项下委托事务的各项法定资质及履约能力。
3、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物业项目,委托乙方提供全程独家招商代理服务,通过乙方提供的招商代理服务,甲方与商家签订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全程招商代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项目名称及项目地址
1、项目名称:项目项目
2、项目地址:
3、代理招商面积(详细面积以实际租赁为准):
合计总面积约:㎡
第二条委托服务内容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担任本项目的全程独家招商代理商,乙方提供招商代理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
2、全程独家招商代理商:指为确保甲方利益及本项目资源的最大化,乙方除自行寻找潜在商家外,同时接受甲方推荐的符合项目招商条件的商家。乙方负责提报本项目整体的定位调整和规划建议,并根据定位和规划统一审定商家是否符合招商标准。对于合格商家,乙方需报请甲方,由甲方最终审定。乙方应当统一负责所有商家的后期谈判及协助签约工作,直至甲方同商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委托服务期限
本项目招商代理服务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一期开业之日止,预计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履行期超过上述预计期限的,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条招商月服务费、招商启动费及招商佣金
1、招商月服务费:
1.1、本项目招商月服务费按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月(¥60000元整/月)收取,合同签订之日后连续收取六个月,六个月后,从乙方收取的招商佣金中逐月返还该费用50%。
1.2、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按月向乙方支付招商月服务费。首期招商月服务费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后期每月招商月服务费甲方应于当月 20 日(如当月20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并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
2、为了保障本项目的招商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本项目按计划开业,双方约定,就所有入驻本项目的商家,甲方按照下述方式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
2.1、如果甲方向商家收取固定租金,乙方的招商佣金为签约商家签约面积的 60 天租金(租金标准根据甲方同商户签订的租赁协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付招商佣金(元)=商户单平签约租金(元/平方米/天)*签约面积(平方米)* 60(天)
2.2、如果甲方按照“保底并流水倒扣,取其高”或者“纯流水倒扣”的方式向乙方引荐的商家收取租金,乙方的招商佣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甲方应付招商佣金(元)=商户签约保底租金(元/平方米/天)*签约面积
(平方米)* 60(天)
2.3、招商佣金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2.3.1、招商佣金的结算,以通过乙方的服务,甲方与商家签订租赁合同,并甲方收取首次支付的租金以及押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有)为前提(下称乙方有效招商)。如乙方有效招商后,非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
2.3.2、每月的第 1 个工作周为招商佣金结算周,由甲、乙双方对上月度乙方有效招商进行核对确认,并按照本合同3.1条或3.2条约定计算确定应支付乙方的上月度招商佣金数额。
2.3.3、甲方应于确定乙方的招商佣金数额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度招商佣金,如甲方在结算周内拒绝或拖延确认乙方有效招商,则应以乙方提供的有效资料进行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确定应支付给乙方的招商佣金数额。
2.3.4、无论本合同是否已经终止或提前解除,对于乙方的有效招商,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
2.3.5、本合同项下商月服务费、招商启动费、招商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均应支付至乙方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办理并向乙方提供因招商代理服务所需相关全部政府批准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建设批准文件、消防批准文件、施工图纸、业态布局资料等),保证所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可靠,保证相关批准文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持续合法有效,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施工进度、房屋交付期等资料及信息,以利乙方招商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及甲方与商家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正常履行。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招商月服务费、招商启动费和招商佣金。
3、甲方有权根据本物业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修改方案、项目报建的实际情况,调整本物业项目的开发规模和开发节奏,如甲方因上述调整影响到乙方的招商代理工作的,本合同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予以调整。
4、甲方须指定项目人员与乙方配合及沟通,以保证整体工作顺利进行,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供专门负责人员之名单、具体责任范围和联系方法。甲方应协调项目相关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广告公司等其它合作单位,协助乙方工作顺利进行。
5、甲方出具任何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义务的通知、确认书等,都应当经有书面授权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口头指令。如在乙方工作进行中,甲方变更本项目已经确定的任何工作指令内容和工作意见,并要求乙方按变更的工作委托内容进行调整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调整工作时间,并根据乙方增加的工作强度、工作量等酌情补偿乙方一定的工作费用。
6、甲方负责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招商办公地点及必要的办公用品,具体包括内容需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需求并经甲方审核后提供。招商办公地点的设计与装修由甲方负责,并应承担相关费用。
7、甲方确认乙方提出的招商宣传推广计划后,所有有关招商推广的宣传费用,包括印制招商书、光盘制品、横幅、单张制品及广告宣传费用等,均应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在进行与物业项目有关的广告宣传及物业招商推广工作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将乙方的公司名称和标识设置于对外宣传的杂志、楼书、宣传横幅、平面广告、宣传手册等资料中,并如实宣传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
9、甲方对于乙方以书面形式就本项目招商相关事宜提出的合理询问、合理建议、合理意见,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详细记录备查,以利乙方招商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及时书面答复的,乙方有权按乙方自认为符合本项目招商工作合理开展的方式处理。
10、甲方应承担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外地品牌商家就物业项目考察的差旅费。
1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理招商本项目的可租赁面积,否则甲方仍需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招商面积的招商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