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申办业务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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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均对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
我省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政策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等。
2、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8日发布了省政府第125号令,即《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中规定:“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1月17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规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
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转让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我厅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采矿权有三种方式:一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三是根据国家规定,某些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4、国家和省对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下发后,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凡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家指令性地质勘查项目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第十条及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凡能通过市场配置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到期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的,经价款评估后可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探矿权、采矿权已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其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家收回,经储量核实和矿权评估后应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2006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对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答:12号文实行的是分类管理,将矿产资源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第二类是可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第三类是可按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类矿产。不设探矿权而以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有三种情形:一是第三类矿产,主要是作为建筑材料的砂石土;二是第一、二类矿产,探矿权已灭失,但勘查程度已达详查以上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三是一、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者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简而言之,一般砂石土或者一、二类矿产中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或原有采矿权灭失或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的矿产地都应直接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不再设探矿权。
12号文还规定了4种经批准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12号文规定了应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形:1、环境敏感地区或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号文中还规定了两个原则:一是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果同一区域同时受理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只要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则以采矿权优先。
6、对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等)的,由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
7、对于省厅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程序是什么?
答:对于省厅发证权限的,先由市局向省厅申请委托出让,经批准后由市局组织具体出让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等,完成这三项工作后由市局制定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方案,报省厅集体会审同意后再由市局组织具体的招拍挂出让工作。确定竞得人后由竞得人直接向省厅按规定材料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申请委托出让,要介绍拟出让矿区的资源情况,目前已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详查以上),是否采矿权灭失地或是有前人采矿活动,以证实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还要明确准备采用的出让方式,是招标拍卖还是挂牌?最后还要拟定出让的矿区范围,以便查询是否与已设矿权重叠。
第二步:编制出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