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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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因承建工程,租用出租方型稳定土拌和机和型平地机各壹套/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用设备型号、名称及数量
1、型稳定层拌和站一套。
2、型平地机一台。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个月,出租方将设备型稳定土拌和机和型平地机从进场开始计算租金,即20 年月日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工程完工,并将设备安全运回出租方为止(高坪城区内)。承租方负责设备的进出场费,工人的安装、预埋件、设备墩台的一切费用。
2、设备进场、吊装费、上下车费由承租方负责,其出场产生的运输、吊装、上下车费由承租方承担。
3、租用时间不少于个月,不足个月按个月计算,超过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缴纳及缴纳方式
租金:从设备进场后计算租金,至工程完工设备运回出租方单位止,月租金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型稳定层拌和机人民币万元/月,型平地机人民币万元/月。
四、租赁期间所有设备所耗用的燃油,以及机械操作人员的食宿费用和租用期间设备的守护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承担机械操作人员和其他所派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费。
五、违约责任
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由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七、其它约定事项
1、承租方在守护设备过程中如守护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机械遗失或损坏由承租方按原价赔偿。
2、出租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承租方现场合理指挥进行操作。
3、因机械故障导致的停工,超过三天的,租用期限将相应顺延。
4、租赁期间,出租方不提供发票及税费。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人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费用结清,设备安全运回出租方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出租方:承租方:
代表:代表:
二O一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