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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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动土作业施工安全,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不受伤害,避免公司财产不受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动土作业。
3.参考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程》(AQ 3023—2008)
4.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等入土深度0.5米以上(含0.5米);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5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5.2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3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4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定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5.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告牌示、警示灯。
5.6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7 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5.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敲击、移动,应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并得到许可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9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10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10.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5.10.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10.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10.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10.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10.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10.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11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12 在生产装置区内动土时,要与中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发生重大波动,突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中控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现场。
5.13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前形成施工方案,经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及其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5.13.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5.13.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5.13.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13.4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14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制度》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5.15 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动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5.16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5.17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5.17.1 立即停止作业;
5.17.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5.17.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17.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17.5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18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 空白的《动土作业许可证》由中控室负责管理。
6.2 动土申请单位在中控室领取《动土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6.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6.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作业许可证》后,交公司工程科、公用工程车间、电仪车间、生产技术部机电仪付经理、生产技术部工艺付经理、环安科等部门审核,由生产技术部经理审批。
6.5 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核、审批人员应从各自所属专业及各自所掌握的信息(如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6.7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许可证审核部门确认会签后,报生产技术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施工。
6.8 动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提交。
6.9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