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51-5005-93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51-5009-94横向钢筋窄间隙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5016-98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成都市园林局4DB51/T5032-2005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四川省城镇供排水协会5DB51/T5036-2007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6DB51/T5037-2007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39-2007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0-200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1-2007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0DB51/T5043-2007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设计院11DB51/T5047-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2DB51/T5051-2007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3DB51/T5052-2007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4DB51/T5053-20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5DB51/T5054-2007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DB51/T5056-2008室外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7DB51/T5057-2008城市道路高分子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水箅技术规程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18DB51/T5058-2008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DB51/T5042-2007复合保温石膏板内保温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20DB51/T5050-2007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四川省消防总队21DB51/T5044-2007CL结构设计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2DB51/T5045-2007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6-90回弹法评定砖砌体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20-08-90回弹法评定砌体中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标号)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93-92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51/5027-2008代替DB51/5027-2002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DB51/T5034-2006燃气用衬塑(PE)、衬不锈钢铝合金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6DB51/T5038-2007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4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8-20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9-20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0DB51/T5012-2003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11DB51/T5055-2008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2DB51/T5059-2008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试行)西南交通大学13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4DB51/T5061-2008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15DB51/T5062-2008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6DB51/5033-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墙村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7DB51/T5026-2001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8DB51/T5035-2007燃气用环压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19DBJ20-07-90钢筋电渣压力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附件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1-87四川省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02-87钢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000P25001-87蒸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构配件生产及检验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J20-03-88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成都市煤气公司5DBJ20-05-90冷拔中强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若干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6DBJ20-05-90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7DB51/T32.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普通混凝土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DB51/T32.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特种混凝土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9DB51/T32.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混凝土离心制品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0DB51/T32.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筋工程11DB51/T32.10-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装饰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2DB51/T32.1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油漆玻璃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3DB51/T32.1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艺及操作规程施工测量及土方与爆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4DB51/T32.1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桩基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5DB51/T32.1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工程16DB51/T32.15-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结构制作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7DB51/T32.16-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砌筑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8DB51/T32.17-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屋面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DB51/T32.18-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20DB51-127-92冷轧螺纹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21DB51/5011-92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22DB51/5004-93四川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建筑抗震与加固设计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3DB51/5006-93自贡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自贡市建筑勘测设计院24DB51/5009-94玻璃幕墙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5DB51/5013-96多彩内墙涂料施工及验收规范26DB51-/5045-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7DB51/5016-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8DB51/5018-2000城镇住宅设计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9DB51/T5019-2000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四川省电子学会建筑智能化专委会30DB51/5020-2000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1DB51/T5021-2000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2DB51/5022-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3DB51/T5023-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4DB51/T5024-2001建筑给水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5DB51/T5025-2001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6DB51/5029-2002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7DB51/T5030-2004成都地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市墙改办38DB51/T5031-2004埋地聚乙烯(PE)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39DB51/5028-2002不锈钢复合管网架结构技术规程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结束——。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部分参考资料(含答案)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部分参考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C、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D、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D )的施工。
A、整体结构B、主要结构C、所有结构D、主体结构3. 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B )。
A、制定评分办法,便于行业管理B、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C、以最少的安全投入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D、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程序的执行4.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D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A、处理办法B、应急办法C、预防措施D、应急救援预案5. 分包单位( A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得B、可以C、必须D、自行决定是否6.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周期为( C )。
A、1年B、2年C、3年D、证书过期前培训即可7.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B )这三级。
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B、公司、项目、班组C、公司、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D、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8.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 A )承包主要责任。
A、分包单位B、总包单位C、建设单位D、监理单位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B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A、项目经理B、技术人员C、值班人员D、考核人员10. 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由( B )负责上报事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的通知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淄质安监字〔2021〕43号各区县安监站,张店区、淄川区、周村区、沂源县、高新区质安站,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安质东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使用行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市质安站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吊篮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安全监督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全使用状况及安全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写高处作业吊篮自查评分表(附件1)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打分。
二、时间精心安排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1月5日企业自查,11月5日-11月15日安全监督机构抽检,11月20日前各区县将检查情况报市质安站设备科,11月20日开始,市质安站对各区县吊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1、吊篮安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吊篮的安拆、移位与否基本建设了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前与否向有关作业人员展开了安全技术交底,并严苛按照加装(拆除)施工方案实行。
3、吊篮投入使用前,是否经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验收合格。
4、吊篮与否具备《产权备案证书》,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与否齐全有效率,产品铭牌与否清晰可见。
5、监理单位是否对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是否对吊篮安装(拆卸)进行旁站监理。
6、采用单位与否按规定对吊篮安全采用情况展开自查。
四、工作建议1、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检查内容对每一台吊篮认真进行自查打分,确保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
2、监理单位必须深入细致履行职责监理职责,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对检查中辨认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严格执行自查全面落实,对不予自查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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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建行规3号文吊篮施工方案
川建行规3号文吊篮施工方案吊篮在建筑工程中广泛应用,吊篮一般用于吊运施工人员,是一种安装在建筑工地上的施工设备,用于施工现场,使用范围广,并且吊运能力强。
吊篮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安装在吊篮平台上的电动机带动钢绳旋转,从而带动吊篮升降装置将人员吊运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吊篮具有自重轻、承载能力强、安装简便,操作灵活等优点。
吊篮使用在吊运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时,可在施工现场随时进行使用,它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其在施工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吊篮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吊篮系统各部位连接螺栓是否牢固。
吊篮系统运行时应严禁任何人擅自操作吊篮系统。
在吊载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吊篮方向严禁与滑轮、地轮相接触;使用前应检查滑轮、地轮上是否有杂物;必须在停止操作前清除杂物;吊篮卸载时严禁无关人员随意操作或停留在设备附近;吊篮在其运行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当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吊篮方向在设备下方时不得站立;吊篮方向严禁攀登任何构筑物或其他有危险的地方。
1、吊篮使用前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吊篮在正式使用前应首先认真检查吊篮系统各部位连接螺栓是否牢固,严禁任何人擅自操作吊篮系统。
(1)安全绳:使用吊篮之前,应先在平台上拉出一条符合要求的钢丝绳,使工作平台与吊篮支架接触可靠,无杂物。
(2)安全绳:吊篮拉紧过程中不允许有任何碰撞和打滑现象。
(3)防坠悬挂钩:固定于导轨顶部的防坠悬挂钩的直径应与悬吊平台的宽度相适应,并使钢丝绳在工作时与平台呈90°夹角。
(4)安全绳长度是指钢丝绳上每两根与主悬挂钩相等的长度,根据不同位置采用不同直径,不能相差太多。
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并使绳子绕过吊篮导轨的中心线15°~20°,同时检查绳槽和滑轮、地轮等部分,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绳子必须在安全绳固定位置上设置有4个绳孔和2个吊环固定螺丝以及锁紧螺丝(或其它可靠设施)以保证吊篮升降安全。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来源:阅读次数:48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6•【字号】成建安监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0〕34号)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在蓉建筑施工单位:为加强建筑用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以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8月 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新搭设的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
1、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内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的备案登记在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办理,其他区(市)县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在当地安监站办理。
2、高处作业吊篮搭设完毕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登记。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现已搭设有高处作业吊篮的建筑工地,必须在2010年8月1日前到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登记建档。
三、办理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手续时,施工单位须出具以下材料:1、《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2、高处作业吊篮厂家生产许可证;3、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合格证;4、高处作业吊篮标准件、外购件等零部件制造厂的合格证;5、高处作业吊篮产品使用及安装使用说明书;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7、高处作业吊篮搭设方案;8、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的检测报告;9、安装人员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10、高处作业吊篮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以上资料中的《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可以在成都建信网(http://)下载,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厂家生产许证可以使用复印件,其他资料必须是原件。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感谢您的浏览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市城建委关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空作业吊篮实施安装检验检测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空作业吊篮实施安装检验检测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202-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检验检测统一由使用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委托在武汉市建设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注册的具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分初始安装提升前检验和最大高度处下降前检验。
高处作业吊篮的检验应在安装完成后(含同一工地移位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实施检验。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使用登记管理,2014年9月1日起,凡新安装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五、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实施总包与监理单位联合审批制度。
即吊篮的使用,使用单位应在吊篮检验及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工程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办理吊篮使用审批手续。
经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严格管理程序,督促检验检测制度落实,未经检测验收严禁投入使用,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程序2.武汉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告知书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程序4.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审批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程序一、专家论证。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符合《武汉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要求》(武城安字[2010]20号)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废止的30件规范性文件已于2009年6月19日以成建委发[2009]399号文公布,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138件文件目录公布。
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委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字)号规范对象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等新型高效冷轧钢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419号各有关单位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06号各区(市)县建委,市级有关部门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48号各区(市)县建委(局),系统各局(办),各有关单位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几种落后墙体材料的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6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和申报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50号市城建系统各局(办)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131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建委(局)、各质量监督机构、在蓉市政行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16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建设单位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墙改办,各有关设计单位,审查机构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1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89号各区建设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81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1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含高新区)、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1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98号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1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施工工地土石方及建筑渣土挖运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357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在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1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畅通工程和水环境治理绿化配套建设的意见成建委发〔2003〕420号畅通工程各业主单位,水环境治理各业主单位1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5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1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2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5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2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19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2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0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2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2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33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2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4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6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80号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确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60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3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78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8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规划局、监察局、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3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05]1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园林管理局、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环保局、园林局、绿委办,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3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各有关单位3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开工条件(安全文明施工部分)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2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财务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32号各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及有关单位4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5]15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4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79号各有关单位4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含高新区建设局)4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18号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4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政工程部分)》格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及有关单位4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2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4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4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5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6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5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3号各有关单位5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4号各有关单位5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5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5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2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5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5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5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61号各设计院(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5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6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6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6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有关单位6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6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6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6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化基地建设管委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6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7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7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7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7号各相关单位7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7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6]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7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工程质量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83号各有关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8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8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5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9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小区竣工移交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6号“新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新居工程”小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8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9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小城办、各历史文化名镇9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27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9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9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8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建管、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9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9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成建委发[2007]258号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各实施主体9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9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9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9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07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10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预拌砂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10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10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筑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0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中心城区新型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7]3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39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10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10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11号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色通道”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47号五城区(含高新区)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统筹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563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1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4号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11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60501执行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监管权限)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鼓励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建筑起重机—1—械的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产权备案)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第七条(禁止出租、使用的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成重办发〔2018〕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解决工地施工占道围而不用的问题,降低建设工程对城市交通及环境的影响,现就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占道审批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应经过科学统筹、严密审查,严格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统一进行报审,一次统筹审查、分期打围审批,各级施工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占道现场勘验和过程管理。
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必须重新申请统筹审批,审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核查现场要件和设施到位情况后方可批准实施。
二、规范施工占道影响区域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城市道路标准修建临时道路,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导致通行道路更改的,通行道路应按城市道路标准完善。
施工占道应按照“动态打围及时退围”原则,减少对交通的影响,严禁超面积、超期打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影响区域范围内市政交安设施维护保洁和道路保畅,确保施工路段通行安全有序,确保施工区域和周边规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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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
管理的通知
各在蓉建筑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用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以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新搭设的高处作业吊篮实行备案登记。
1、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内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的备案登记在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办理,其他区(市)县建筑工地的高处作业吊篮在当地安监站办理。
2、高处作业吊篮搭设完毕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登记。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现已搭设有高处作业吊篮的建筑工地,必须在2010年8月1日前到该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安全监督站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登记建档。
三、办理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手续时,施工单位须出具以下材料:
1、《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
2、高处作业吊篮厂家生产许可证;
3、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合格证;
4、高处作业吊篮标准件、外购件等零部件制造厂的合格证;
5、高处作业吊篮产品使用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7、高处作业吊篮搭设方案;
8、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的检测报告;
9、安装人员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
10、高处作业吊篮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
以上资料中的《成都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备案登记表》可以在成都建信网()下载,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厂家生产许证可以使用复印件,其他资料必须是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