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苗匠煤矿31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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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苗匠煤矿“3.1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7年3月18日18时30分,山西省晋城市城西区西上庄苗匠乡、村联办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破坏现场,主要人员逃匿。3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责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省、市政府认真核查,经查,当时该矿有21人被困井下,经全力搜救发现21人全部遇难。这起事故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

二、事故原因

1、非法组织生产

1)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 2006年1月1日,晋城市安监局给苗匠煤矿下达停产通知书。同年3月,该矿经省有关部门核准为整合保留矿井。2007年1月,该矿《采矿许可证》等相继过期,并被有关部门暂扣,处于停产整顿状态。2007年1月中旬,该矿投资人潘完旦、王建军、宋天炉等人擅自组织生产。

2)违法越层开采 2007年1月中旬,该矿投资人潘、王、宋等人擅自决定越层开采9号煤层,造成煤炭资源破坏总价值869.44万元。

2、违章作业

1)越层开采的9号煤层采用独眼井生产2007年1月起,潘、王、宋等为开采9号煤层擅自拆除3号煤层安全出口转梯改为提升井,并向下延伸开采9号煤层形成独眼井。

2)越层开采的9号煤层无通风系统9号煤层井下未形成矿井通风系统,造成局部瓦斯积聚达到燃爆浓度,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

3)旷工未经安全培训该矿井下打工人员包工头吴兴林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违章冒险井下作业。

4)安全管理不到位矿难发生当天,该矿瓦斯监控员潘会刚脱岗饮酒,未履行工作职责,说明该矿安全管理混乱。

三、事故隐瞒情况

矿难发生后,潘、王、宋三人决定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潘、王、宋安排有关人员封锁消息,并让吴兴林将矿上其他外地农民工遣散,将遇难矿工家属集中到河南省焦作市私下协商赔偿事宜。事故发生当晚,苗匠村村委主任李长命协助潘将遇难瓦斯员王高学的家属转移至晋城市福利院宾馆。

3月20日下午,晋城市安监局人员到煤矿调查井下是否发生事故时,宋、王均予以否认。为防止主管部门再次检查,王、宋组织该矿机电工苗炳生、苗广忠,技术员张全太、铲车司机李小会及秦末顿等人将出事井口电缆剪断,风机藏起,并用铲车将绞车、电缆线等物掩埋。

四、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经调查,苗匠煤矿有15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8人,共2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承包人王建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

矿长苗明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生产副矿长宋天炉犯非法买卖爆炸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煤矿所有人潘完旦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煤矿投资人赵永军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秦末顿(技术员)、潘会刚(瓦斯监测员)、吴兴林、汪大志、乐世洪(小包工头)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张全太、苗光忠、苗炳生、李小会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李长命犯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秦末顿、潘会刚、吴兴林、汪大志、乐世洪、李长命等其余被告人根据犯罪情节不同,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或六年以下徒刑。

姬建龙、宋复马、宋歧屯、陈会方、刘朝阳、李林屯、刘新元等七名公务人员因犯罪情节不同,分别判以三年、四年、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原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主任,姬建龙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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