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自考重点(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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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不同之处?(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

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8.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0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

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11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1)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2)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

16.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哪三个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18.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9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学说?

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两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可分为两个学派: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21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对国家没有严格约束力,起“补缺”作用。(2)国际条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规定。

(3)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①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内,国际条约直接适用。

②其他领域内(如军事、政治、科技、外交、刑事、人权等),国际条约转化适用,人大根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精神,重新制定国内法。

③WTO协议转化适用。

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家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4以书面形式为准

22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适用方式。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2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4.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25.[强行法的特征有哪些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这体现了强行法拘束力的普遍性。(2)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这是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性,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根本区别之处正在于此。(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这反映了强行法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优于或高于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26.《联合国宣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哪七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法律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这七项原则,尤其是前四项和最后一项原则一般被认为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的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地位:(1)含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2)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认为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它是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29国际法几项主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30.简述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内涵?

(1)国家主权,或称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国家主权的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31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

因为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1)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

规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的;(2)国际社会是主

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不管国际关系如何发展,处理国家之间关

系的基本出发点依然只能是国家主权。

32.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

武力威胁,禁止各会员国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

法,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1、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构成违反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的行

为,永远不应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3、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4、应尊重国际疆界;

5、禁止武力报复行为;

6、禁止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

加内战或恐怖活动;7、禁止对他国领土进行军事占领。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合法的:

1、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

2、国家自卫权的行使。

四、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在没有通过联合国授权,

绕过联合国单独采取的战争行为,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是不合法的。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存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

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两个条件:一、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义务主

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

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

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二、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实践中通常由一些强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以保证中立国的中

立地位不受侵犯。

6.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及其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一、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

权利。三、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

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

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四、管辖权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

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7.狭义自卫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

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

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

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

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

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

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10.属地管辖权不是绝对的,它存在哪些例外或受限制的情?

(1)基于外交豁免权,一国不得对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行

使属地管辖权。

(2)由于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

产行使管辖权。

(3)在领海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的内部事务,

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

(4)属地管辖权的行使有时受到外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如

国家无权强迫在其本国内的外国人服兵役。

14普遍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1)属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某些犯罪,是被国际社会认为其行

为的严重性非常之大以至于它们应该受到所有国家的管辖。

(2)一般来说,一国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

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辖权。

15国家豁免的概念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

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

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或称“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1、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

2、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国家豁免的放弃有哪些形式?

(1)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

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2)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

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

面行为。

(2)分类:从承认对象来划分,承认可分为国家承认、政府承

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几种。

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及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原因:国家领土的变更,发生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有合并、

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即国家之间割让或交换部分领土)

和独立五种情况。

二、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

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不合法的权

利义务不属继承范围。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

领土有关联

按照国际法,一般不予继承的条约有哪些?

(1)一般认为在处理条约继承问题时,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

的所谓“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予继承;

(2)此外,政治性条约,诸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共同

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这主要表现在:(1)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领土

变更的事实所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府的更迭。

政权更迭是引起政府继承的原因,但并非一切政府变动都引起

政府继承。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

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

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和

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即凡符合国际法

的权利和义务,皆应由新政府完全接受。

什么是地方债务?它与地方化债务有何区别

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地方债务与

地方化债务的区别(1)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地方化债

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2)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简述国籍的概念及其对个人和国家的意义?

国籍就是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意义:

(1)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

依据。(2)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

(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在采取这一原则

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

(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表现于不承认中国公

民所具有的外国国籍,而且表现于各项规定都坚持一人一籍。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一、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

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

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

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

免收签证费等。

四、差别待遇包括两种情况:

1、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

人,如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企业,外国人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盟的

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对非成员

国的国民或法人。

简述难民的概念及其身份的确定?

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

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

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条件:1、主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畏惧迫害,

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

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

2、客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

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明确规定,难民地位

不适用于哪些情形的人?

(1)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2)被其居住地

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3)违犯国际文

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4)在以

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

罪行;(5)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

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

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加有正当理由认

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

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

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宗教自由权、所有权、诉讼权、

受教育权,以及在公共救助、劳工立法、社会安全与财政负担

等方面,都应享有与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动产与不动产所有

权、职业自由、住宅、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交通往来等方面,

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

面,享有与外国国民同样情况下享有的最惠国待遇。

简述引渡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答: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

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其前

提条件和基本原则是:(1)引渡的前提是有相关的国际条约,

否则一国无义务引渡罪犯。(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本

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双重犯罪原则。指可引渡的犯罪必

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认为是犯罪。(5)罪行特定原则。

罪犯在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国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

判和处罚。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对政治犯的范围主要有哪些限制?

由于政治犯的含义容易被曲解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容易被滥

用,因此,限制:(1)行刺条款,即犯罪为刺杀国家元首时,

视为普通罪犯;(2)国际罪行,有些公约规定国际罪行不能认

为是政治犯;(3)恐怖活动,不视为政治罪。

庇护可以分为哪两种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两种

(1)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

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2)后者

又称外交庇护,它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

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

第五章海洋法

内水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

(2)法律地位: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

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外国商船,

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该国开放的海港。外国军用船

舶进入内水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对于遇

难船舶,沿海国通常许可它们驶入,但应绝对遵守沿海国的一

切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

的行为。

5领海的概念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

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2海里领海宽度代表多数

国家的实践)

简述无害通过权的含义及其适用?

含义是:1、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

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3、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

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二、适用: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是否享

有无害通过领海权利,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论,各国的实践也

不尽相同。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大陆架的概念、

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国对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概念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界限1、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2、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应以

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来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

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到大陆坡脚

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

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但用这两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的外部界线,不应超过从测算领

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

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利和义务: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

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的权利是专属性的;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

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

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

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

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并由沿海国家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领诲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两种主张:

(1)西方国家认为专属经济区仍是公海的一部分,只要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抵触,公海的规定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2)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而是沿海国的专属管辖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海洋法会议采纳了后一种主张。

简述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非常密切。区别: 1、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2、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的大陆架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另一方面又根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已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 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对于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的这一部分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在这一部分大陆架上的开发收入要适当与其他国家分享,其上覆水域则属公海,适用公海法律制度,不归沿海国管辖;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

海里内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特别是对区域内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为开发、使用和保护经济区自然资源而行使的管辖权。

4、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海洋法公约》是如何界定公海的?[201007论述]

《海洋法公约》第86条给公海作了新的界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地位如何?

(1)按照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平等使用(2)它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3)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关于公海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航行制度:所有国家均享有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

(2)制止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也属海盗行为。

(3)禁止贩运奴隶贩运奴隶也是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

(4)禁止贩运毒品非法贩毒和吸毒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5)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所谓非法广播是指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即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

(6)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7)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

(8)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自从1866年横越大西洋的第一条海底电缆铺设以来,在公海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已成为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公约所确认的公海自由的一项内容。

(9)海洋科学研究各国均享有在公海上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

(10)捕鱼制度公海捕鱼是自由的,但并不等于没有任何限制。

(11)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一个新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进行海底勘探和开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随着人们捕鱼活动的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重视。哪些情况下军舰就可以行使登临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凡有合理根据可以认为具有下列嫌疑之一者,军舰就可以行使登临权:(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根据国际习惯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行使紧迫权应遵循哪些具体规则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 (2)紧迫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一旦中断,就不能再进行;(3)紧追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4)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5)紧迫任务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特别授权的其他公务船舶或飞机执行;(6)在不应行使紧迫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命令外国船舶停驶或逮捕外国船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是国际法上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各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对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新发展有哪些?

(1)经过6年的激烈辩论,《采矿法典》在200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上获得通过(2)2001年,《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与勘探规章》的制定,开始进入程序。

运用空间法知识,思考国家应如何行使和维护领空主权?(1)实践: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地面国会先对侵犯领空的外国飞机提出警告,命令其改变航线。如果对方不遵从,地面国将根据不同情况,如侵入飞机是否遇险,是否具有间谍等非法目的,是国家航空器还是民用航空器,距离地面国敏感地区的远近,地面国与飞机所属国之间关系是否紧张等,决定是予以驱离、迫降还是击落。需强调的是,地面国的反应须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即其措施必须与侵入飞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特别在侵入者是民用航空器时,更需要谨慎处理。

(2)依据:1984 年5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大会通过对《芝加哥公约》第3条的修正案,规定:各缔约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对于未经许可而飞入其领空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定该航空器被用于与《芝加哥公约》宗旨不符的目的,缔约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将其本国或处于其控制下的民用航空器用于与《芝加哥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目的。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豁免大体包括哪些?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

寓邸之用的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

(2)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使馆公文档案,不论何时、处于何

地,均不受侵犯。

(3)通讯自由:使馆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及

明密码电信,与本国政府及外交机构进行通讯。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免纳国家

或地方性捐税。

(5)其他特权:如有权在馆舍、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国国旗国徽。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哪?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外交官不受任何方式的逮

捕或拘禁,接受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外交官人身、自由、尊

严免受侵犯。外交官的寓所、财产、信件、文书不可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外交官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这

种豁免没有例外。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为实现使馆保护本国利益、观察了解

等职责,外交官有在当地行动和旅行的需要,接受国有义务确

保其行动的自由,但可为国家安全的原因订立规章,设定禁区

或给予限制。

(4)免纳捐税、关税与海关查验:外交官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

的国家或地方性捐税,但接受特定服务后应支付的费用除外。

第八章条约法

国际法上的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

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条约有哪些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条

约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3)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

准(又译“受国际法支配”)。4)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有哪几类?

(1)能够成为条约主体的首推为国家。

2)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与其职能有关方面也具有缔约能力。

(3)一些殖民地及类似领土、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它们获得

独立之前也被承认具有一定的缔约权。

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

(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条约的制定始于谈判

(2)签署。签署是最重要的环节,指缔约各方的有权签署人

在条约文本上签上自己的姓名。除了认证约文外,并表示同意

受条约的约束。

(3)批准。有些条约一经签署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换文和

行政协定;有些条约签署后还需要经过批准才生效,如重要条

约或一般性多边条约。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一般而言,双边条约在互换批准书,

多边条约在交存批准书后正式生效。

(5)登记和公布。缔约各方完成缔结条约的各个程序,在条

约生效后,应将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并由秘书长向

国际社会公布。

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及其特征?概念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

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

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

用时的法律效果。

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但其性质属于单方面的声

明,为了维护其在有关条约中的特殊利益而单方面提出的。

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陈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

当事国的拘束力。这是保留定义的核心,是区分保留和其他有

关条约的各类声明的关键所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哪些情况不得保留?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

保留不在其内。(3)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条约冲突的解决有哪些方法?

(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的,遵从

条约的规定。当该公约的规定与缔约国所订的其他条约的相关

内容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其他条约。

(2)如果前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相同,一般适用“后法

优于前法”原则,以后条约代替前条约,即适用后约。

(3)当先后所订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

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订条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

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论述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

则。具体而言,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

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

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但也并非绝对的。

(一)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1、条约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二)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1、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要求第三国明示同意。

2、当条约没有

相反规定,第三国没有明确反对的,即可视为同意。

(三)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和变更

1、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义务,须当事国与第三国的同意。

2、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确

定原意为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权利,当事国不得随

意变更或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反之,则不必经第三国同意。

(四)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条约解释规则

(一)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

内容和适用条件等的正确含义所作的提

示和说明。目的是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

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二)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善意解释规则。指应从诚实信用的立场解释条约。

(2)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指按照条约用语字面意

思和通常意思来解释法条的含义内容。

(3)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

(4)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

(三)多种文字条约的解释

1、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本的

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3、应推定条约用语在各种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4、当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按照上述方法不能奏

效时,应采用最能调和的文本的意义。

造成条约无效的情况或理由有哪些?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

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指条约中有不属于当事国本身造成的重大错误。

(3)诈欺和贿赂.

(4)强迫。包括对一国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两种情形。

(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条约期满、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

成立、单方面废约或退约、新约取代旧约、条约不能履行、当

事方共同同意终止、情况的基本改变、一方重大违约、断绝外

交或领事关系、发生敌对行为、与新强行法冲突,等等。

我国关于缔结和批准条约的程序有哪些?

一、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程序

1、由国家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

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定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

国务院审核决定;2、以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

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定条约、协定的中方

草案,报国务院审核决定;3、以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

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

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二、条约的批准和核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强行法规则包括哪些?包括:禁止灭绝种

族、禁止奴隶制、禁止海盗行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

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

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

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包

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国际不法行为可

以单独归于一国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哪些情况?

(1)一国的国家机关的行为。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

(3)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

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如果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

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按照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规定,一国牵连入他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况?

(1)一国援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2)一国指挥和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3)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几种情况间有什么不同?

(1)在援助的情况下,主要的责任属于行为国,援助只起支持

的作用(2)在受他国指挥的情况下,行为国犯下了国际不法行

为,尽管是在他国的指挥下所为的;(3)在胁迫的情况下,胁

迫国是此行为的主要行为者,被胁国只是它的工具;(4)在胁

迫等同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被胁国的责任。

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所谓同意是指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

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即告解

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2)自卫一国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

卫措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3)反措施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

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

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没有办法抗拒的强制力。一国不遵守其

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

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致该国在这种

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5)危难危难是指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者,在遭遇极端

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

只能采取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情况。

(6)危急情况指一国为保护该国的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的

迫切危险,而采取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的状况。

10. [识记]以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应满足哪些条件?

以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

1、自愿的同意。

2、同意必须是以明显确认的方式表示;

3、同意必须是能够代表国家意愿的机关作出的。

二、该特定行为不逾越所同意的范围。

三、同意不能违反强制性规范。

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条件?(1)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已

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反击;(2)自卫只有在安理会采取

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才能行使;

(3)当事国所采取的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作为解除一国行为的不法性的反措施,应包含哪些条件?

作为解除一国行为的不法性的反措施,应包含以下条件:

(1)针对性:由于反措施是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一种

反砬,因而只有在对该另一国的关系上,才有理由采取反措施。

(2)在采取反措施前,受害国应要求责任国履行其义务,并将

采取反措施的任何决定通知责住国且提议与该国进行谈判。

(3)根本性义务不受反措施的影响。有关国家在采取反措施的

情况下,它的根本性义务,如条约义务并未解除,更未终止。

(4)相称性:反措施必须和所遭受的损害相称,并应考虑到国

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有关权利。

(5)如果国际不法行为已经停止,并且已将争端提交有权作出

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之决定的法院,那么受害国就不得采取反

措施。

不可抗力只有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解除该行为的不法性?

(1)该行为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所引起的;(2)该行为是由于发

生了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的;(3)该行为使

该国在当时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其国际义务。

危难与不可抗力的主要区别

(1)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者采取的行动是非自愿的;

(2)而在危难的情况下,行为者采取的行动是自愿的,尽管极

端危险的情形实际上已使行为者没有其他选择。

因此,有些国际法学者将危难定义为“相对不可能”地履行国

际义务;而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则属于“实际上不可能”或

“绝对不可能”地履行国际义务。

以危急情况为理由来解除一国行为的不法性,应严格满足哪些

限制条件?

(1)有关的行为是援引国为保护其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

切的危险;(2)有关的行为必须是不严重损害对方国家或整个

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

(3)有关的国际义务并没有排除援引危急情况的可能性;

(4)有关的危急情况不是由援引国本身的行为造成的。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简述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一词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

(1)广义言之,凡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

个人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都

可称之为国际组织。其中,由国家或其政府所创立的国际机构,

通常称之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公国际组织”,而由不同

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国际机构则称之为非政府国际

组织或国际民间组织 (2)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狭义上的国

际组织,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

上国家或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

机构。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又称狭义的国际组织。

一个典型的国际组织具有哪些特征

一、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1、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的

集合体,本质上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一

种常见的固定组织形态。2、国际组织建立在国家之间而不是

凌驾于国家之上,它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去干涉那些本质上

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支配的条件而创立。

三、国际组织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这些宗旨和目的由组织

约章予以明确规定,并通过国际组织的机关根据其各自职权和

活动程序予以实施。

四、国际组织必须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21. [识记]联合国的宗旨有哪些?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在国际组织的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哪几种?

一、全体一致同意

二、多数同意制:1、简单多数,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2、特定多数,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三、加权表决制它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

四、协商一致这是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或议案)的一种新方法。它是指成员国之间进行广泛协商后,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通过议案方式。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表明对决议的基本内容取得一致意见,

国际组织法律人格体现在哪些方面?

(1)缔约能力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国际

法主体缔结条约。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是国际组织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

(2)使节权有些国际组织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这表现在它们可与其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相互派遣或者接受常驻使节或临时使节。

(3)享受特权与豁免

为了保证国际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能之必需,国际组织及其代表、资产和财产在东道国和常驻地国可以享受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

(4)承认与被承认权这是指国际组织在同其他国际法主体发生关系时,承认其他国际法主体和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认的问题,以及当成员国中出现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时,国际组织承认其中一个为该成员国的代表。

(5)国际责任能力

国际组织拥有一定的求偿能力和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有哪些?

(1)决策机构

国际组织一般都有一个作为最高决策的审议机构,它是根据组织约章设立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机构由所有成员派代表参加,一般称之为“大会”或“代表大会”。

(2)执行机构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通常称为执行局或理事会,也有称为委员会的。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具体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其具体权力大小不等。决策机构休会期间,一般由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3)行政管理机构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或总干事为首的常设机构。秘书长和秘书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处理组织中的各种经常性工作,协调组织中各常设机构的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有哪些?

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一、大会的职权

1、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1)审议此方面(包括裁军和军备管制等)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有关的建议;(2)讨论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除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情势外,提出有关建议。(3)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2、在国际合作方面:(1)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2)促进经社、文教和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等等。

3、在组织事务方面:(1)大会审议安理会和联合国其他各主要机关提出的报告;(2)审查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3)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国际法院法官;

(4)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联合国秘书长,等等。

总之,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的机关。

二、安理会的职权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1)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2)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3)在某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2、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的职权:

(1)根据《宪章》第39条,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做成建议或抉择,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2)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宪章》第40条)。

(3)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并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4)根据《宪章》第42条,如果认为上述非武力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军、海军、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3、其他方面的职权:(1)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2)在特定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3)建议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4)同大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5)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6)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

1、就经社、文教、卫生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并向联大、会员国和有关机构提出这些事项的建议案。

2、可提出有关人权的建议案以便增进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及维护。

3、可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和召集有关国际会议。

4、与各种政府间专门机构签订协定,使它们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5、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同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

四、托管理事会的职权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它的主要职权包括:审查托管当局提交的报告,接受并审查托管领土的居民或其他各方的请愿书,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等。

五、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六、秘书处的职权

秘书处负责联合国的行政管理,为联合国各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有哪些?

根据《宪章》第27条,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安理会表决的事项分为程序事项和非程序事项(即实质性事项)两种:(1)关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2)对于非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必须有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可决票通过。此制度通称为“大国一致原则”。

“大国一致原则”的会议是哪一个?《雅尔塔协定》

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哪些特点?

(1)它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它们是某一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性组织。(3)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4)它们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有怎样的关系?

(1)《宪章》把区域性组织纳入到了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但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2)冷战结束以后,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联合国不得不依靠各有关区域性组织。

(3)区域组织并不构成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区域组织仍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人权

8. [领会]简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1)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

(2)开展人权领域内的平等对话和交流

(3)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第十二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具有哪些特点?

(1)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国际争端的客体(亦即争端所涉的事项范围)是有关法律

权利或政治利益的争执。

(3)国际争端由国际法的解决方法加以解决。

对于政治性争端,由于其牵涉国家主权,一般不适合采用法律

裁判的方法解决,因故政治性争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

端”;对于法律性争端,通常用裁判的方法解决,这类争端因

此也被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4)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国际争端可分为哪两类?(1)对于政治性争端,由于其牵涉国

家主权,一般不适合采用法律裁判的方法解决,因故政治性争

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2)对于法律性争端,通常用

裁判的方法解决,这类争端因此也被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在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方法和非强制

方法两类。下面分而述之。

(1)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使用

的主要强制解决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

(2)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列举

了国际争端的各种和平解决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

解、仲裁(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的利用,以

及各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

简述反报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况

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

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二、适用:

1、在国际实践中,反报通常适用于国家之间有关贸易、关税、

航运、外交特权与豁免、移民和外侨政策等经济法律关系。

2、反报所针对的不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它通常被认为是行为

国的合法对抗措施,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反报是允许的。因此,

构成反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实施反报的目的是为了强迫一

国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变了这

种行为,反报行为就必须立即停止。

简述报复的及其与反报的区别?

与反报不同,报复所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非不友好

行为,报复行为本身如果不以他国存在不法行为为前提,则有

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政治解决方法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由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

政治万法必须是当事国主动进行的,不仅谈判与协商由当事国

直接进行,即使有第三方介入(如斡旋和调停)或由第三方进

行,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和决定的,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无

权迫使当事国接受某种政治解决方法。

(2)第三方只起促进解决的作用。

几乎所有的政治方法都允许第三方介入,但不论第三方的作用

如何重要都只起促进作用,而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利。假如第三

方发号施令,用强迫手段使当事国接受其主张,则构成越权行

为,这正如干涉一样,其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的。

(3)无论哪一种政治解决方法都只有建议的作用,而没有法律

拘束力。相比之下,法律解决方法则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政

治解决方法与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的最根本区别。

(4)政治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无论是政治性

的争端,还是法律性的争端抑或兼有这种性质的混合性争端,

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用政治方法求得解决。在采用政治

方法的解决过程中,不影响当事国采取其他的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法律解决方法的特点有哪些?

(1)由临时设立或常设的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审理争端,

此种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

(2)依据国际法裁判争端;(3)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或判

决,当事国有义务加以遵守。

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方式有

(1)自愿管辖

这是指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辖权

(《国陈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对于任何性质的争端,

只要当事国双方在争端发生后签订特别协定,将具体争端提交

国际法院,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2)协定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的规定,国际法院对现

行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管辖权。

(3)任意强制管辖

被称为“任择条款”(或“选择条款”)的《国际法院规约》

第36条第2项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构

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

和范围等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

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家可事先

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

简述争端当事国如何求助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一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表示其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争端发生后签订特别协定;

(2)争端发生前所签条约中含有交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

款;

(3)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规约》“任择条款”(第36条第2

项)。

(4)实践中,国际法院还存在一种应诉管辖又译“授予法院的

扩大管辖权”)制度,此制度也称“默示接受管辖原则”。它

指的是当事国一方事先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择条款,争端发

生后两国也没有签订特别协定,但一方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起

诉,被告国应诉,这样就构成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管辖的方式,

国际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3. [领会]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争端和促进国际法发展方面的

作用有哪些?

一、它在成立的60年间解决了许多重大的国际争端。

1、诉讼案件主要涉及领土主权、陆地边界、海洋划界、使用

武力、外交保护、国家责任及赔偿、是否违反某些条约、国际

人权法及国际人道法、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主权、环境保护等国

际法问题;

2、咨询案件主要涉及联合国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条约的解

释、联合国行政法庭的裁决、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等等。

二、国际法院在适用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对现代国际

法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在咨询意见方面,尽管这种意见无约束力,但由于国际法

院在国际法领域享有权威性的地位,该法院的法官是代表世界

各大法系的法学权威,所以咨询意见对现行国际法的阐释具有

重大的影响。

2、在诉讼案中,虽然国际法院的判决对该案当事国及其他诉

讼参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并不具有约束力,法院的意见也并非

法律,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卯)的规定(司

法判例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

第十三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 [识记]战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遵守国际法义务原则。

(2)人道主义原则。

(3)保护文物原则。

(4)尊重中立国原则。

(5)主要战争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原则。

国际法中限制战争行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哪些?

(1)人道原则

基于人道的考虑,应对一些交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以尽量

减低战争的残酷性,对于敌人,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成比例

的伤害,也不应使用引起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方法

和手段。

(2)区分原则

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

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加以区别并给以不同的对待。

(3)“军事必要”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

交战法则是国际强行法,各国必须遵守,不得借口“军事必

要”而排除适用。

(4)条约无规定的情况,亦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

原则

武器和军事技术的发展远较法律的发展为速,但法律无明文规

定不能成为战争中为所欲为的借口。在国际协定没有规定的情

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

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12. [识记]禁止使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有哪些?

(1)野蛮或残酷的手段 (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 (3)背信弃

义的手段 (4)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 (5)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17. [识记]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节制的义务:也被称为“不作为”义务,它意味着中立国

应自我约束,不介入交战国间的任何战争行为。

(2)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防止违反中立规则的行为发生,

它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战争目的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

的区域。

(3)容忍的义务:在进行战争时,交战国依据战争法所采取的军

事行动可能会使中立国国民蒙受不利,对此,中立国应在一定

范围内予以容忍。

简述反人道罪的基本特征?

反人道罪的基本特征:

(l)这类罪行是针对平民的大规模迫害行为,犯罪对象不包括

军人在内;

(2)被迫害的平民不仅包括敌国平民,而且还包括其本国、盟

国或中立国的平民,其中尤以后者为重;

(3)迫害行为不限于战争期间,也包括战前;

(4)这类罪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杀、灭绝、奴役、放逐等行

为,有明显的反人道特征,并且通常是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

等方面的不宽容。

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

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

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

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

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1)在国际层面,国际法优

先于国内法。(2)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

内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实践方面。1、国际习惯(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条约在国内适用

的方式:(1)直接适用方式,荷兰是典型(2)间接适用或转

化适用(英国是典型,);(3)混合制(中国)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

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

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

内政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十一、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

离的法律规则。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区别: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

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原则相符合,获得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2、五项原则以和平共处为目的,以其他原则作为措施

和保证,使五项原则具有更为完备的内容。

3、五项原则强调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了国

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平等和相互依存关系,对发展

各国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十、中国关于引渡的法律制度。

1、引渡的条件(双重犯罪、双重可罚性)。

2、引渡的依据(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与请求国的互惠

关系)。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4、引渡请求的提出(向中国外交部看出)。

5、对引渡请求的审查(最高院对指定审查的高院作出的

裁定复核,再由外交部报送国务院决定)

6、引渡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

7、向外国请求引渡(由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38.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答:(1)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2)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

架行驶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

(4)没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

或任何明文公告。

(5)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不及于上覆水域和天空的权利。

(6)沿海国尊重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和天空的权利。

40.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答:(1)19世纪初,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的原则,逐渐

形成国家豁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19世纪末,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司法

管辖,此为“绝对豁免原则”。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家参与商业活动的频繁,越

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取了“有限豁免原则”。其主要做法

是将国家行为分为两类:

①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及军事行为,其可以享受国

家豁免;

②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其不能享

受国家豁免。

(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

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通过和开放

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成为国

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

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

备法律效力。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指条约中有不属于当事国本身造成的重大错误。

(3)诈欺和贿赂.

(4)强迫。包括对一国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两种情形。

(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40.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答: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具体而言,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但也并非绝对的。(一)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1、条约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二)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1、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要求第三国明示同意。

2、当条约没有相反规定,第三国没有明确反对的,即可视为同意。

(三)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和变更

1、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义务,须当事国与第三国的同意。

2、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确定原意为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反之,则不必经第三国同意。(四)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39.简述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答:(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其分为两个学派:

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有德国学者佐恩、考夫曼等。

二是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有奥地利学者凯尔逊、菲德罗斯等。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于两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6分)

41.简述战争开始在公法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答:(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

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4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定义是怎样规定的?

答:大陆架是指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2)若大陆架的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3)若大陆架的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过领海基线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4)沿海国对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开发时,应向国际管理局缴付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分配给公约各缔约国,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43.简述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和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答:(一)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有:(1)分裂,即一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一个新国家。(3)分离,即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4)独立,即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成立新的独立国家。

(5)割让,即一国领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国。

(二)无论是条约方面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条约方面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一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了哪原则?答:(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法律后果。答:(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

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答:(1)航行自由。任何国家的船舶,遵守国际法规定,都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航行。(2)飞越自由。公海的上空是自由的,各国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行,不会有任何国家的战斗机来干涉。(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5)捕鱼自由。在遵守一定法规的前提下,捕多少,怎么捕都是自由的。但不得滥捕滥杀。(6)科学研究的自由。对象包括水产品品种、习性、洋流、海底盆地构造等。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一)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重叠的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二)区别:

(1)两者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大陆架是自然延伸形成。

(2)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在70年代才出现,大陆架基于自然科学和国际法。

(3)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最小宽度。(4)沿海国对两者的权利依据不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场合,除非国家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然是公海。而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和宣布,而是依据存在的事实。

(5)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43.简述国际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

答:国际损害责任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

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

是:

(1)其活动都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

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44.简述战争法规定的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

答:(1)野蛮或残酷的手段,即违反人道原则。

(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指违反区分原则。

(3)背信弃义的手段,如:假装、休战、谈判或投降。

(4)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如使用某种方法改变天气近引起

地震、海啸等。

(5)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如:核武器。

45.试论国际合作原则。

答: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

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

作。根据这一原则,:

(一)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

重与遵行;

(三)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

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四)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

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五)各国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促

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

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简述我国1995年《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

协定,或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飞入、飞出我国领空并降落。

(2)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我

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方可经营国际航班运输。

(3)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我国境内两点之

间的航空运输。

(4)定期航班应按我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计划飞行。

(5)应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降落。

什么是情势变迁?《条约法公约》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1)情势变迁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它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

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

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2)《条约法公约》只是有条件地承认情势变迁原则。公约规

定:

①凡所发生变化的情势不属当事国缔约时所能预料的,不能援

引之作为终止条约的理由,除非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

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以及情况改变的影响将根本改

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②边界条约或情况的改变是由当事国违反义务所致者,均不得

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条约。

43.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

答:《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机关或

区域办法”,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指由该区域内国家根据条

约为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设立的组织。

(1)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只适用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决。

(2)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解决,

不能解决时再提交安事会解决。

(3)联合国安理会在采取行动时,可以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

机关。

(4)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不能采取执行

行动。

(5)为了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依区域办法已采取或正考虑

采取的行动,不论何时都应向安理会报告。

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答:(1)航行自由。任何国家的船舶,遵守国际法规定,都可

以在公海上自由航行。

(2)飞越自由。公海的上空是自由的,各国的航空器都可以

自由飞行,不会有任何国家的战斗机来干涉。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

(5)捕鱼自由。在遵守一定法规的前提下,捕多少,怎么捕

都是自由的。但不得滥捕滥杀。

(6)科学研究的自由。对象包括水产品品种、习性、洋流、

海底盆地构造等。

43.简述国家处理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限制。

答:(1)对于未经许可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但毫不迟延地

自动向有关当局说明了正当理由的难民,该国不得因该难民非

法入境或逗留的事实本身而对之加以惩罚;该国如决定不予接

纳,应给此类难民以获得另一国入境许可的合理期间和必要的

便利;在此类难民在该国取得正常地位或者获得另一国入境许

可之前,该国不得对之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2)对于合法在缔约国境内的难民,该国除非基于国家安

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不得将之驱

逐出境;对于决定予以驱逐的难民,该国应给他们一个合理的

期间,以便其取得合法进入另一国家的许可;

(3)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其所在的缔约国的

安全,或难民已被确定的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

对该国社会的危险,该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

(“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

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此

即“不推回原则”。

44.简述国际法院的“任择强制管辖”。

答: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法律争端,称为“任择

性强制管辖”。

所谓“任择”即当事国可任意声明接受管辖,但一经声明,法

院便有强制管辖之权而不用双方再签订特别协定。

45.试述国家领土主权。

答:(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称

为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领土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

拥有排他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这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

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尊重一个国家领土主权,就必须尊

重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

(二)领土主权的限制

外交豁免权就构成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领海中船舶的无害

通过权也构成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

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

常受到两种限制:(1)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

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

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2)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

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这种限制一般是基于不平等的条

约设立的。如: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等。

42.简述《南极条约》规定的南极地区法律制度。(8分)

答:(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用军事目的。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考察的自由,并可在考察中展开

合作。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

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

答:一些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申诉制度。但这些条约一般都要

求要基于条约中的任选条款,并且必须是在确认用尽国内救济

办法以后才能受理个人来文。

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的规定:

“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缔约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

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

何权利的受害人的来文。”

“人权事务委员会应将根据《议定书》所提出的任何来文提请

缔约国注意。”

“收到通知的国家应于六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

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

“人权事务委员会应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

书面资料,审查根据《议定书》所收到的来

文。”并“应向关系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意见”。其他一些人

权条约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

简述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答:(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

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4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7分)

答: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

底土。

(1)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是全人类财产。

(2)任何国家对其无主权也不得据为己有。

(3)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海底管理局代理占有。

(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均可享受,特

别照顾发展中国家和未独立的国家。

(5)对全体国家开放,为和平目的利用。

(6)不影响其上覆的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45.论述消极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及防止和减少消极国籍抵触

的有效办法。

答:(一)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又称无国籍。

(二)它产生的原因:

(1)由于出生。一对无国籍的夫妇在采取纯血统主义的国家

所生的子女,或者一对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的夫妇,在采取纯

血统主义国家所生的子女,就是无国籍人。

(2)由于婚姻。一个采取婚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女子

与一个采取婚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男子结婚,就会产生

无国籍人。

(3)由于收养。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

养人为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所收养,

就产生无国籍人。

(4)由于剥夺。某些国家的国籍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剥夺

国籍的条款。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被剥夺了国籍,在未取

得新国籍之前,他就是一个无国籍人。

(三)解决的有效办法,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

方法。

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是解决无国籍问题的

基本方法。各国制定国籍法,应避免作出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

的规定,并从积极方面规定无国籍人可取得本国国籍。

为了解决无国籍问题,国际上订立了一些国际公约。

简述条约的终止与条约的停止施行之间的区别。(8分)

答:条约的终止与条约的停止施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条约的

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

有约束力。而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

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但条约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

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42.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

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

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

际组织。

(1)它们是政府间国际组织。(2)它们是某一特定领域

的全球性专门组织。

(3)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4)它们有独立的法律地

位。

43.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意义。(7分)

答: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

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意义有: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追究一国违背其国际义务而承担国

际责任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的外在动

力。

(3)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4.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8分)

答:(1)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开始。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项特权与豁

免。如果人员已在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

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在其

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即使两国发生武装冲突,亦应

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

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答:(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1)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

始适用,不溯及既往,除非条约另有规定。(2)条约生效前对

一国发生的行为、事实或在此之前已消失的情形,对该国无拘

束力。

(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1)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地域范

围。(2)原则上,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不论当事国

是否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

(3)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也可能限制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

在条约中订入“领土(适用)条款”。

42.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答:(1)代表性学说,因为外交人员是其本国的代表和象征,

具有特殊身份,特权豁免是给予其国家的而非给予其个人的。

(2)职务需要说,之所以给予外交人员特权豁免,是为了保

证其能有效履行职务。

(3)实践中,《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为主,

兼顾代表性说的立场。

44.简述斡旋与调停的异同。

答:(1)斡旋和调停,是指由第三方介入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

争端的外交方法。

(2)理论上,斡旋是第三方不直接参与争端谈判,而主要运

用外部手段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解决争端。

(3)调停也是有第三方介入,但第三方往往直接参与谈判,

并提出实质性的建议。

(4)无论斡旋还是调停,第三方提出的建议都没有拘束力。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7分)

答: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以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

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

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42.简述对宇宙航行员的援救制度。(7分)

答:1、通知义务。发现宇航员面临危险、发生意外、遇难等,

应迅速通知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2、援助和营救义务。尽力援救使其脱离危险。在外层空间进

行活动时,一国的宇航员应向他国宇航员提供援助;发现宇航

员紧急降落地点的国家,应尽可能进行搜寻和营救,保证其脱

离险境。3、归还义务。对获救宇航员和发现的空间物体应迅

速交还登记国。

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P66不得援

引国家豁免的诉讼的八种情况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 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两航公司案 P86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湖广铁路债券案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P99 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一般不能享有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我国不实行域外庇护(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者拒绝给予保护。P113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领土庇护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航运、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选择题部分及参考解析)

2018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选择题部分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国际社会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 B.主体只能是国家 C.依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 D.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或默示同意共同确认 2.下列关于承认与建交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认不等于建交B.建交不必有承认 C.承认后必须建交D.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 3.保护性管辖的对象是 A.外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B.本国人在国外从事的犯罪行为 C.本国人在国内从事的犯罪行为D.本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4.下列关于国家豁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豁免是l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成文法规则

B.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C.发达国家多数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D.我国至今拒绝接受限制豁免原则 5.依据国际组织的权力及其与成员国关系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为A.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问组织 B.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C.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D.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6.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来文申诉权的联合国公约是A.《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 B.《禁止酷刑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世界人权宣言》 7.国际人权可分为个人人权和 A.公民权B.民族自决权C.发展权D.集体人权 8.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是

A.《非洲宪章》B.《欧洲人权公约》 C.《美洲人权公约》D.《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9.国家之间引渡罪犯,大部分是基于 A.双边条约B.区域性条约C.国际公约D.多边条约 10.以一定的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划界方法是 A.自然划界法B.天文学划界法 C.几何学划界法D.物理划界法 11.边晁地区发生的特别严重的事件,必须 A.由根据条约设立的边界委员会处理B.由负责的边界当局处理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A.东海和南海大陆架B.东海和黄海大陆架 C. 黄海和南海大陆架D.南海和渤海大陆架 13.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宽度为 A.10海里B.12海里C.20海里D.24海里 14.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是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全国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doc

全国200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 ) A.格老秀斯 B.边沁 C.维多利亚 D.狄骥 2.在国际法渊源中,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 )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司法判例 3.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的国际义务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国际常设法院规约》 C.《巴黎非战公约》 D.《联合国宪章》 4.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称为( ) A.属地管辖权 B.属人管辖权 C.保护性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 5.永久中立国的战争权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 ) A.国家主权的丧失 B.国家主权的放弃 C.国家主权的自愿限制 D.对国家自卫权的限制 6.根据国际实践,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 ) A.人民的支持 B.政权起源 C.有效统治 D.合宪性原则 7.最惠国待遇是一国给予另一国( ) A.不低于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B.与该国给予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浙00247# 国际法试卷第1 页(共6 页)

C.可低于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D.不低于该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8.属于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 ) A.根据请求国法律是犯罪的行为 B.根据被请求国法律是犯罪的行为 C.根据国际法是犯罪的行为 D.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是犯罪的行为 9.以下不属于 ...国家领土的是( ) A.陆地领土上空无限高的空间 B.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C.河流 D.领海 10.我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线是( ) A.条约边界线 B.自然边界线 C.传统习惯边界线 D.天文边界线 11.在以下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是( ) A.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 B.连接公海的一部分和公海的另一部分,但在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的航道的海峡 C.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D.由沿岸国的大陆和岛屿形成的海峡,而该海峡向海一面有一条和海峡的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2.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沿海国的( ) A.领海 B.内水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3.国际海底区域中,适用的开发制度是( ) A.单一开发制 B.平行开发制 C.全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 D.登记注册制 14.公海的法律地位是( ) A.属于无主物 B.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C.国家在其中不享有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海域 D.国家可在其中行使管辖权的海域 15.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附加议定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 浙00247# 国际法试卷第2 页(共6 页)

自考国际法试题

2004年4月国际法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包括( ) A.经纬度法 B.混合法 C.共同正切线法 D.交圆法 E.平行线法 32.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设立的人权机构有( ) A.人权事务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C.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D.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E.禁止酷刑委员会 33.条约必须遵守的例外情形有( ) A.该条约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 B.该条约违反缔约国国内法 C.该条约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D.该条约是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取得的 E.情势发生根本变化 34.联合国安理会对侵略者采取行动的根据是( ) A.联合国宪章 B.安理会决议 C.有关国家的呼吁 D.受害国请求 E.有关区域组织的决议 35.不能作为战争罪犯免除责任的理由有( ) A.职务及地位 B.缺乏证据 C.执行上级命令 D.其行为符合该国法律 E.个人不承担国际责任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共60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联合国专门机构 37.过境通行制 38.国际法编纂 39.条约的冲突 40.特别使团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4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7分) 42.简述引渡的规则。(7分) 43.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8分) 44.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8分) 五、论述题(本题15分) 45.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二、多项选择题 31.CDE32.ADE33.ACDE34.AB35.ACDE

自考黄瑶国际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选择)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 一、单选题 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C.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 ) A.民族自决原则 B.主权平等原则 C.不干涉内政原则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4.国际习惯法是( )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而成的 B.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形成的 C.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公认的 D.一些国家协定采用的 5.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 A.1789年法国革命 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 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_ 6.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 ) A.国际组织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个人 D.国家 7.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是( ) 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B.《联合国宪章》 C.《世界人权宣言》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8.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 A.最高规范的效力 B.国内法的效力 C.国家的共同意志 D.自然法的效力 9.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 A.萨维尼B.格老秀斯 C.巴托鲁斯D.胡伯 10.确定国际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中,地位最高的是() A.一般法律原则B.司法判例 C.国际组织决议D.公法学家学说 11.在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中,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材料的是()A.国际公约B.当事国的国内法 C.司法判例D.国际惯例 12.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 A.中国和苏联 B.中国和印度 C.中国、印度和缅甸 D.中国和朝鲜 13.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 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14.关于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自考“国际法”要点题(2)

自考“国际法”要点题(2) 2010-7-19 自考“国际法”要点题(2) 21.论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争端,它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解决 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 22.论述消极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及防止和减少消极国籍抵触的有效办法。 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 它产生的原因:出生、婚姻、收养、剥夺 解决的有效办法,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法。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是解决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制定国籍法,应避免作出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的规定,并从积极方面规定无国籍人可取得本国国籍。 为了解决无国籍问题,国际上订立了一些国际公约。 简答题 23.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 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流经各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段沿岸国,由各段沿岸国管辖,在各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与内河一样,沿岸国享有排他的主权。非沿岸国能否通过多国河流的问题,只能由有关沿岸国协议决定 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于工作成为了际河流。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但在管理上

则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 24.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5.简述外层空间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26.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27.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

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1、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 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一)主要渊源 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2)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 (二)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1、国家 2、国际组织 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A、一元论: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 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 B、两元论或平行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奥本海、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相互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1、国际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补充和发展 2、两者相互补充,互相渗透,但不得互相干扰和排斥: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自考重点(已排版)

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不同之处?(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 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8.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0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 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11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1)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2)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 16.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哪三个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18.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9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学说? 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两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可分为两个学派: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21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对国家没有严格约束力,起“补缺”作用。(2)国际条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规定。 (3)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①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内,国际条约直接适用。 ②其他领域内(如军事、政治、科技、外交、刑事、人权等),国际条约转化适用,人大根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精神,重新制定国内法。 ③WTO协议转化适用。 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家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4以书面形式为准 22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适用方式。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2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4.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25.[强行法的特征有哪些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这体现了强行法拘束力的普遍性。(2)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这是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性,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根本区别之处正在于此。(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这反映了强行法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优于或高于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26.《联合国宣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哪七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法律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这七项原则,尤其是前四项和最后一项原则一般被认为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的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地位:(1)含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2)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认为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它是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29国际法几项主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30.简述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内涵? (1)国家主权,或称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国家主权的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31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 因为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1)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 规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的;(2)国际社会是主 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不管国际关系如何发展,处理国家之间关 系的基本出发点依然只能是国家主权。 32.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 武力威胁,禁止各会员国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 法,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1、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构成违反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的行 为,永远不应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3、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4、应尊重国际疆界; 5、禁止武力报复行为; 6、禁止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 加内战或恐怖活动;7、禁止对他国领土进行军事占领。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合法的: 1、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 2、国家自卫权的行使。 四、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在没有通过联合国授权, 绕过联合国单独采取的战争行为,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是不合法的。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存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 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两个条件:一、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义务主 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 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 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二、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实践中通常由一些强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以保证中立国的中 立地位不受侵犯。 6.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及其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一、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 权利。三、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 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 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四、管辖权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 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7.狭义自卫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 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 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 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 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 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 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10.属地管辖权不是绝对的,它存在哪些例外或受限制的情? (1)基于外交豁免权,一国不得对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行 使属地管辖权。 (2)由于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 产行使管辖权。 (3)在领海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的内部事务, 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 (4)属地管辖权的行使有时受到外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如 国家无权强迫在其本国内的外国人服兵役。 14普遍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1)属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某些犯罪,是被国际社会认为其行 为的严重性非常之大以至于它们应该受到所有国家的管辖。 (2)一般来说,一国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 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辖权。 15国家豁免的概念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 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 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或称“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1、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 2、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国家豁免的放弃有哪些形式? (1)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 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2)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 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 面行为。 (2)分类:从承认对象来划分,承认可分为国家承认、政府承 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几种。 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及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原因:国家领土的变更,发生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有合并、 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即国家之间割让或交换部分领土) 和独立五种情况。 二、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 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不合法的权 利义务不属继承范围。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 领土有关联 按照国际法,一般不予继承的条约有哪些? (1)一般认为在处理条约继承问题时,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 的所谓“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予继承; (2)此外,政治性条约,诸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共同 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这主要表现在:(1)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领土 变更的事实所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府的更迭。 政权更迭是引起政府继承的原因,但并非一切政府变动都引起 政府继承。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 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 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和 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即凡符合国际法 的权利和义务,皆应由新政府完全接受。 什么是地方债务?它与地方化债务有何区别 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地方债务与 地方化债务的区别(1)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地方化债 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2)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简述国籍的概念及其对个人和国家的意义? 国籍就是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意义: (1)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 依据。(2)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 (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在采取这一原则 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 (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表现于不承认中国公 民所具有的外国国籍,而且表现于各项规定都坚持一人一籍。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一、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 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 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 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 免收签证费等。 四、差别待遇包括两种情况: 1、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 人,如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企业,外国人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盟的 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对非成员 国的国民或法人。 简述难民的概念及其身份的确定? 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 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 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条件:1、主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畏惧迫害, 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 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 2、客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 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明确规定,难民地位 不适用于哪些情形的人? (1)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2)被其居住地 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3)违犯国际文 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4)在以 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 罪行;(5)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 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 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加有正当理由认 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 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 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宗教自由权、所有权、诉讼权、 受教育权,以及在公共救助、劳工立法、社会安全与财政负担 等方面,都应享有与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动产与不动产所有 权、职业自由、住宅、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交通往来等方面, 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 面,享有与外国国民同样情况下享有的最惠国待遇。 简述引渡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答: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 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其前 提条件和基本原则是:(1)引渡的前提是有相关的国际条约, 否则一国无义务引渡罪犯。(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本 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双重犯罪原则。指可引渡的犯罪必 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认为是犯罪。(5)罪行特定原则。 罪犯在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国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 判和处罚。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对政治犯的范围主要有哪些限制? 由于政治犯的含义容易被曲解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容易被滥 用,因此,限制:(1)行刺条款,即犯罪为刺杀国家元首时, 视为普通罪犯;(2)国际罪行,有些公约规定国际罪行不能认 为是政治犯;(3)恐怖活动,不视为政治罪。 庇护可以分为哪两种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两种 (1)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 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2)后者 又称外交庇护,它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 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 第五章海洋法 内水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 (2)法律地位: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 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外国商船, 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该国开放的海港。外国军用船 舶进入内水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对于遇 难船舶,沿海国通常许可它们驶入,但应绝对遵守沿海国的一 切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 的行为。 5领海的概念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 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2海里领海宽度代表多数 国家的实践) 简述无害通过权的含义及其适用? 含义是:1、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 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3、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 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二、适用: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是否享 有无害通过领海权利,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论,各国的实践也 不尽相同。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大陆架的概念、 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国对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概念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界限1、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2、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应以 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来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 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到大陆坡脚 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 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但用这两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的外部界线,不应超过从测算领 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 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利和义务: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 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的权利是专属性的;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 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 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 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 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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