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案例涉及一起网络购物纠纷,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被告乙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收到商品后,原告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花屏现象,严重影响使用。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换货,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拒绝承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电子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以下电子证据:1. 交易记录: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双方在电商平台上的购买行为及支付款项情况。
2. 商品页面截图:原告提供了购买商品时的商品页面截图,证明购买的商品型号、价格及商品描述。
3. 沟通记录: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但被告拒绝承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 商品照片:原告提供了商品的照片,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以下证据具有证明力:1. 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截图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买关系及支付款项情况。
2. 商品页面截图:商品页面截图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告购买的商品型号、价格及商品描述。
3. 沟通记录:沟通记录截图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但被告拒绝承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 商品照片:商品照片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应退还原告甲人民币5000元货款。
2. 被告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电子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
电子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问题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各种文书、数据、资料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例如,电子邮件、电子发票等电子文件在证据方面被法院承认,并可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和认定。
为了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电子签名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示意思的数据,可以用于校验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备与手写签名相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合同签署的有效证据。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并达成一致,即可视为有效的合同订立。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无论是法律约束力还是证据性,均具有相等的地位。
然而,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如土地买卖合同、遗嘱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电子方式可能无法满足合法要求。
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电子技术的进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逐渐被广泛承认和接受。
三、电子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在电子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能够保障用户的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特殊性,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具备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审查能力。
目前,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依赖于以下几种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实现问题
、
电 子 文件 法 律 效 力 实 现 的 障 碍
不 同于 传 统 纸 质 文 件 “ 白纸 黑 字 ” 的直 观 性 , 子 文件 具 电
有非人工识读性 、 系统依赖性 、 息与载体之间可分离性 、 信 信 息的可变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这就给信息 的原始记录性的 确定带来 了困难 , 从而难以确定 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 合法性和
相 关性 大 , 据 的证 明力 就 强 , 之 则 弱 。 证 反 3 电子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
利, 而且 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 , 更是一项责任 。 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 意扩 大收集和提供证据 的主体 , 必将对 当事人 的基 本权 利和 义务 以及其他公 民的基 本隐私权等 人 权 造成 伤害 。证据 收集和提供 的主体是公安、 司法机 关的工
勘验、 检查笔录。” 1 8 年 1 而 92 0月 1日起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其 中法定 的可采
纳证据 : “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 ;二 ) ;三 )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 ) 人证 言 :五笔 ( 鉴 ( 勘验
传 统 观 念 的 影 响 , 们 无 法 将 电子 文件 与传 统 纸 质 文 件 在 法 人 律 上 同等 看 待 , 电子 文 件 仍 存在 着 或 多或 少 的 “ 视 ” 对 歧 。 2技 术 障碍 .
突破保密屏障去篡 改加密文件。 ⑧ 身份验 证。通过对 系统访 问权限的控 制 , 限制利用者 的身份 , 以阻隔对 电子文件的 非法访 问 , 从而保 障 电子文件 系统不被侵入、 破坏 , 实现 电子文件的外部安全。 内部人员可
三、 结 语
行了限定。1 8 9 0年 1 1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 月
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是 指 那 些 由 计算 机 系统 所 有 者 及 用 户 采 集 并 输 入 计 算 机 系 统 的非 计 供 计 算 机 数 据 或 者 录 音 、录 像 等 视 听 资 料 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算机系统本身运行 所不 可缺少 的信息 。即存储于计算机系统 中的除 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一切信 息资料 。 那么, 电子证据在 法律 上该怎样 对 定义呢?笔者的观点是: 电子证据 是指以磁性物 、 计算 机或类似 设备 为载体, 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 、 电光学等高科 技技术设备生成、 发 送 、 收、 接 存储的, 以电子文字信号 、 电子 图画信号 、 电子数字信 号、 电 子模拟信号等为表现形式的, 蕴涵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电子信 息资料。 常见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 有三种 : 一是 电子通 讯中的电子证 据, 电报 、 如 电话、 传真资料等; 二是封 闭计算机 系统 中的电子证据, 如 单个 电子文件、 数据库 、 各种信息卡资料等; 是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 三 证据 , 电子邮件 、 如 电子数据交换 、 电子资金划拨、 电子聊天记录、 电子 公告牌记录、 电子签章 等。 此外 , 手机 短信 、 录音录像 资料也属 于电子 证据, 可见, 电子证据的外延是很 广泛 的。电子证据作 为一种 新型的 证据 与其他传统 的证据相 比有其 明显的特点: 、 l 电子证据存在的环境 具有虚拟性 , 电子证据是 以磁性 物为载体, 存在 于软盘 、 光盘、 硬盘、 移 动 盘等磁性物品中, 们不容 易看到 。 、 人 2 电子证据容 易被人 为的改动
一
解释 中给 出比较模 糊的规定。笔者对理 论界最 流行 的三种观 点进行
分析 。
( ) 听资料说 一 视
学术 界 将 电 子 证据 定 位 于 视 听 资 料 的 主 要 理 论根 据 有 : 先 , 首 国 外 立 法 已有 先例 。 英 国 1 8 如 94年 《 事 司法 法》 刑 就将 计 算 机 证 据 归 入
论电子证据效力
论电子证据效力摘要:电子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广泛应用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指出了电子证据效力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以期对相关司法应用及学术研讨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电子文件电子邮件证据效力法律效力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日益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不断发生,我国现有的法律证据制度随之受到考验,发生变化,呈现多元化、科技化的趋势,电子证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探讨也被提上了日程。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一词最先由法学界提出并广泛加以使用。
我国近期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证据的种类规定中出现了“电子数据”一词,标志着以前在学界一直争论的电子证据正式地进入立法层面。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法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论。
主流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概念主要存在着狭义和广义的说法。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网上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广义的电子证据则是由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类似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相关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
笔者比较认同后者的说法。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对电子证据特征的归纳便于我们对其属性的了解和把握,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
一是电子证据数据极易受损。
操作人员的误操作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数据的丢失。
甚至在搜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很严重的修改和删除,并且难以恢复。
二是存储的数据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不易留下痕迹,更不易被发现。
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研究
4 . 业务流程指导下的电子文件安全管理例示 。在具体工作 中, 我们可 以基于业务流程设计相应的电子文件管 理系统 以确保其安
全 性 。如 学生 成绩 管 理 系 统 , 成 绩 录入 时 , 过用 户 名 、 师个 人 在 通 教
息全部填写确认无误后 既可按统一格 式打 印, 也可进行网上提交 。
这 是 一种 类 似 于 实 时归 档 的 方 式 ,一 方 面 有 效保 护 了文 件 的安 全
各个过程和环节之间 的接 口,可以使工作变得清晰 、程序变得透
明、 门之间的联 系变得 明确和顺畅 , 部 从而实现工作效率 的提高 。 种个性化极 强的行为 , 所以规 范化应该适度 , 不能过度追求规 范化
的权 限实现了教学 、 科研信息的资源共享。这两类 电子文件涉及的
业务流程不同, 形成的文件类型不 同, 其安全性的核心也不同。 总之 , 高校电子文件管理面临着思维模式转变 、 机构改革 、 校园
验明其为合法用户后 ,利用者才能在网上阅读或下 载电子文件信
息。此外, 对相关教职员工 与学生进行意识培养 、 强化管理 、 充分有
其大量智慧与心血 , 应尊重其劳动与合法权益 , 通过完善相应 的制
度与法规来保护形成者的知识产权 。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访 问文件或数据 , 需要对利用者 的身份进行验证 , 不能无原则地 向所
有利用者提供电子文件服务。 经文件 、 档案管理人员或计算机系统
性 ,另一方面通过逻辑归档并赋予相应人员对逻辑地址进行访问
系部主任签字。两者相配合 , 充分保证 了学生成绩文件 的安全性。 而学 生只能通过密码查询到其本人成绩 ,这既保证 了其个人信息 的保密性也是对其 隐私权的尊重 。再如 , 对于非涉密类教学、 科研 文件 , 不论是课 程建设课题还是科研 、 工程课题等 , 都可 以根据教 统一。先填写课题基本信息 , 由系统根据课题级别 自动鉴定其 然后 重要性 , 对于重要文件可 以每填写一部分即随时进行保存 , 有信 所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的法律效力
电子的法律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逐渐在各个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人们对于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仍存在许多疑问和争议。
本文将就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是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载体,与传统的纸质文件相比,具有易传输、易复制和易存储等优势。
在法律层面上,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与纸质文件基本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在法律诉讼中,电子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在享有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被要求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等。
2. 合同效力电子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有效形式,电子合同的订立、修改和终止等均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律,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电子签名的效力,从而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 公文效力电子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效力也得到了肯定。
政府机关可以使用电子文件进行文件传递和管理,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和企业也可以使用电子文件与政府机关进行交互和沟通。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相应意思表示,用以确认或者标识一个电子文件的方法。
与传统纸质签名相比,电子签名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识别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下所示:1. 确认真实性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身份认证的一种方式,用以确认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在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过程中,电子签名的使用可以提高签名人的可信度,确保所签署文件的真实性。
2. 防止篡改电子签名技术可以有效防止文件被篡改或者伪造。
通过采用加密和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电子签名可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从而为签署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3. 法律认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电子签名的使用给予了明确的认可和法律保护。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视频、音频文件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2)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网络信息;(3)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电子文件。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性,不易被篡改;(2)易逝性:电子证据易受病毒、硬件故障等因素影响,存在易逝性;(3)复杂性:电子证据涉及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需要综合分析。
二、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1. 收集与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提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与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1、电子文件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 2、电子文件制作者不一定像制作纸质文件那样必须制 出一份或一批原件来行使其职责,有时他只不过制作 一个“窗口”,将必要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在需要 的时候将其输出。 3、电子文件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 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输出。 4、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电子 文件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 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这使得电子文件 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面临又一大障碍。
三、法律手段----确保电子文件具有法律 效力的策略 除了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电子文 件制作、修改、收发、签阅和传递等工作 环节进行控制,另外,还要采取法律手段 对技术手段处理不了或不易处理的问题加 以规范、解决。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 的有机结合,当可以保障电子文件信息具 有依据凭证作用,并实现其法律效力。
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
•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 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 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 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2015-7-10
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可以对于可信环 境、可信技术、可信电子文件库、可信流程 等进行解释,如可信环境可以定义为“在电 子文件管理网络中搭建一个诚信体系,每个 终端都具有合法的网络身份,并能够被认可; 而且终端具有对恶意代码,如病毒、木马等 有免疫能力。任何终端出现问题,都能保证 合理取证,方便监控和管理。 这样以法律的形式结合技术从而将国家 档案馆保存的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明确下来。
电子文件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一款电子商务平台。
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开发工作,并交付相关技术成果。
合同还约定,如因原告原因导致技术开发工作延期,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技术开发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技术成果交付给被告。
然而,被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平台存在诸多技术缺陷,无法满足其业务需求。
被告遂以原告违约为由,拒绝支付技术开发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如被告构成违约,原告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开发工作,并交付相关技术成果。
然而,被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平台存在诸多技术缺陷,无法满足其业务需求。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 原告可主张以下赔偿:(1)技术开发费用: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技术开发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应支付原告该笔费用。
(2)违约金: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如因原告原因导致技术开发工作延期,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违约,原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技术开发费用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20万元。
(3)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技术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律师费可以请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故可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到电子交易记录和数字文档,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然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挑战和问题。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其采集过程的复杂性。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或隐藏,而且这些操作可能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
其次,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多样。
它可以存在于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云端服务器等多个位置,这增加了查找和获取的难度。
再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工具才能进行有效的采集和分析。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中,常见的方法包括直接获取、数据恢复、网络监控和数据镜像等。
直接获取是指从原始设备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如从电脑中复制文件。
数据恢复则用于恢复已被删除或损坏的数据。
网络监控用于获取网络传输中的电子证据。
数据镜像则是对整个存储设备进行完整的复制,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然而,仅仅掌握采集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确保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首先,采集主体必须合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或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证据采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集证据。
其次,采集手段要合法。
不得采用非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如通过黑客攻击、非法监听等方式。
同时,采集过程中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造成不当侵犯。
另外,采集的电子证据还需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例如,要能够证明其来源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有相应的记录和说明,以保证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可能与案件有关,也可能因为采集手段不合法而不被法庭采纳。
电子的法律认可与适用
电子的法律认可与适用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文件和电子交易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的法律认可和适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的法律认可和适用的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框架。
一、电子文件的法律认可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文件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的使用愈发普遍。
然而,电子文件能否在法律上获得认可一直存在争议。
在国际上,有许多法律框架已确立了对电子文件的认可。
首先,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该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为电子交易提供了国际认可的法律保障。
其次,许多国家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律,承认了电子签名和相关技术的法律效力。
例如,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条件和程序,为电子合同的签署和认可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特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明确了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和电子交易的法律效力。
这些法律包括美国的电子交易法(UETA)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在传统的纸质合同中,法律适用通常取决于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
然而,在跨境电子交易中,涉及的国家法律可能不同,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
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制定了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适用指南》提供了一些原则,如合同的远距离通信和传输的时间和地点等。
此外,欧洲委员会也制定了《罗马规则》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
该规则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保合同相关方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存在一些指导原则和规则,但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国际公约的认可和执行等方面。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可在司法程序中,证据的法律认可是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从电子支付凭证到网络视频,这些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
然而,电子证据的采集并非易事,其合法性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采集人员必须明确采集的目标和范围。
不能盲目地收集大量电子数据,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类型和可能的存储位置。
比如,在一宗网络诈骗案件中,可能需要获取嫌疑人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网页浏览历史等。
在采集过程中,技术手段的选择至关重要。
常用的采集工具包括数据恢复软件、取证分析工具等。
但这些工具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且具备可靠的技术性能,以确保采集到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例如,如果使用的数据恢复软件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破坏或修改,那么采集到的证据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采集人员还需要注意保持证据的原始状态。
这意味着不能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任何篡改、删除或添加操作。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通常会采用哈希值计算等技术手段,对原始数据进行校验和固定,以便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和未被篡改。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
合法性主要包括采集主体的合法性、采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等方面。
采集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一般来说,只有执法机关或经过合法授权的专业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如果是个人自行采集的电子证据,其合法性往往会受到质疑,除非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的必要采集。
采集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程序。
比如,在进行搜查和扣押电子设备时,必须要有合法的搜查令;在获取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的用户数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任何违反法定程序采集到的电子证据都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日常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
但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个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指采用电子技术,以电子方式为文件、数据或信息提供确认、批准、承诺或者签署等功能的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电子签名被认为是与手写签名等同的形式。
然而,虽然电子签名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是存在着如何证明电子签名真实性的问题。
为了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需要进行认证。
电子签名认证是指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认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审查职责。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电子证据是指采用数字化技术采集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主要要看证据的内容、来源和真伪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其易于被篡改,容易存在伪造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全。
电子证据的保全包括了原始数据的保存、加密和数字签名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证据有时候可能被认为没有价值或者不可信。
在判断证据的价值时应当注重证据产生时点、产生环境,以及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等因素。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在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中有诸多不确定性,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些问题应该能够逐步得到解决。
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 认真考虑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证明,给予其更可信的文本和法律地位。
2. 增强技术手段,提供更强、更广泛的电子证据保护事故中的证据可靠性。
3. 建立电子证据质评机构和审核标准,从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4. 暴露和惩罚制造假证据的人,以预防制造假证据的行为。
结论:正视电子签名和证据现象,并对其进行认真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持,是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
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
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许多电子产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些电子产品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而且对于法律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电子证据,很多人可能对于电子证据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比如说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
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
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
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
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二、电子证据与易混淆证据种类的区分(一)与视听资料的区分电子证据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被大多数理论归入视听资料一类。
电子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所具有的证明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进行了规定。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证据能力:1. 以电子数据方式制作的文件:包括文本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等。
这些文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 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音像资料:包括视频、录音等。
这些音像资料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存储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时,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 鉴定: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取:法院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进行提取,以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
3. 保全:根据刑诉法第9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必要时可以冻结、扣押或者封存相关设备和存储介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方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电子文件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文件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逐渐取代传统纸质文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电子文件的安全、保密、证据效力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电子文件案例为切入点,对电子文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通过电子邮件向乙支付了50万元货款。
然而,乙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以邮件丢失为由,否认收到过甲支付的货款。
甲则提供了电子邮件的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已向乙支付了货款。
三、法律分析1. 电子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电子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文档、电子图表等。
电子文件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电子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书面合同无异。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等。
电子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本案中,甲提供的电子邮件截图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应认定甲已向乙支付了货款。
4. 电子文件的安全与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电子签名应当采取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签名人的真实身份和电子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同时,电子签名人和电子文件保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电子文件被非法篡改、泄露或者丢失。
在本案中,乙以邮件丢失为由否认收到货款。
法院可依法责令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结论电子文件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论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
论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作者:周立宁来源:《档案天地》2013年第08期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大量形成,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的数量愈来愈庞大,优势愈发明显,地位愈显重要,作用愈加广泛。
但是,由于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导致了在作为档案提供利用时其法律凭证作用受到了限制,并且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如何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作用,使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档案人士的努力方向。
一、电子文件作为法律凭证存在的问题分析1.法律空白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法律凭证能否被认可,要看法律是否赋予它作为证据的资格。
我国的证据法对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
按照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31条,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各列举了七种证据,电子文件证据不在这三部诉讼法规定的任何一份证据清单之列,所以在我国电子文件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
从法规体系上看,目前我国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缺乏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只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法律中偶有涉及,档案法规中几乎找不到明文规定。
关于其法律效力的问题,大多对此认可的学者也只是持着这样的观点:因为我国不存在普通法系国家类似的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的限制和摒弃,所以,只要将电子文件证据纳入到现有的证据体系,或增加新型证据,就可解决其相应的法律地位问题。
但是,就我国关于电子文件相关法律的制定来看,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来对电子文件的证明能力给予支持,所以说,电子文件的凭证性在法律上还有较大的空白。
2.技术限制一般电子文件作为一种证据,确实存在着技术缺陷。
电子文件的特殊性质——内容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使电子文件不如纸质文件那么直观和易辨别真伪,使电子文件真实性难以辨认,而且电子文件的易变性,容易被人更改不留痕迹从而也难以辨别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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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 / 陈 勇 张文茜论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并广泛应用,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法律问题,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
如今,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正日益引起档案界、法律界和计算机界的普遍关注,而对电子文件证据及其法律效力问题的研究,也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电子文件证据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一)电子文件证据与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证据是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它是电子文件实现法律证据价值的直接体现。
对电子文件证据的理解应以电子文件的概念为基点。
目前,国内外档案学者对于电子文件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文件”论,他们认为:应将“电子文件”这一特定概念理解为“电子”这个限定词对“文件”这一属概念的具体规定,即形成于电子环境下的文件。
其实质是文件,表现形式是电子。
如果离开了文件这一本质属性,而研究电子材料,就会使电子文件的研究偏离了方向。
[1]因此,档案学界对电子文件定义的主流观点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2]以上对电子文件的分析有两个要点:一是电子文件不能脱离了“文件”这个属概念,即电子文件应该满足文件的所有要求。
“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在《电子文件管理指南》中这样给电子文件时代的文件下定义:‘文件是机构或个人活动的开展、执行或完成过程中产生或收到的记录信息,文件由内容、背景和结构组成,并作为一个整体提供该项活动的证据。
’由此可见,文件本身就具有证据性。
”[3]既然电子文件与文件存在种属关系,那么,电子文件也应具有文件的所有属性,也相应地具有证据性。
二是电子文件是电子环境下产生和利用的数字式文件,主要依赖计算机等数字处理摘要:电子文件证据存在着真实性、可读性、安全性及法律体系保障等问题。
采用元数据、磐盾安全系统、数字签名等相关技术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电子文件证据的管理,加快对电子文件证据的立法,确保电子文件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证据 法律效力设备进行处理。
因此,电子文件证据可以理解为,是在电子环境下产生和利用的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数字式文件。
电子文件证据具有广泛的外延,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读文件,二是输出设备输出的文件。
它来源于人们的日常处理事务,也可来源于电子商务过程,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电子邮件、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照相机和数码摄像机中存储的图片、机器存储的电子交易记录等。
(二)电子文件证据与电子证据目前,着力于电子证据领域的研究的主要是法学界。
“电子证据”这一术语首先在法学界提出并得以广泛使用。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一轮热潮,也可能会发展成将来的一种主流趋势,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化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因而“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被法学界提上日程。
当前,对“电子证据”定义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内部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4]从定义来看,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的且所记录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字化电磁记录物,与电子文件证据具有同质性。
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以存储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5]从这些定义来看,电子证据应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模拟信号方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另一类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即电子文件证据。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内涵应大于电子文件证据。
广义的电子证据概念不仅涵盖了狭义电子证据的全部内容,它还包括了已存在于现有证据法框架下的视听材料;狭义的电子证据与电子文件证据虽然存在着同质性,可它并没有完全概括电子文件证据的概念及其外延。
因此,可将电子文件证据定义为:“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6]二、电子文件证据法律效力所面临的问题(一)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与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证据作用在根本上是统一的,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因其具有真实性而得以实现。
电子文件证据的信息与载体不是密不可分的,而是可以在不同载体上相互传递或复制等,并且在传输过程中主要借助数字化网络等技术,易出现被修改、复制、损坏或丢失等差错,这些差错有些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也有一些出于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另外,电子文件证据一旦泄露就很容易被伪造,这将给司法案件的定案造成困扰。
上述原因往往使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事实上,电子文件证据有时所反映的事实只是事实的表象,而非真正的事实。
例如,数码相机、摄像机拍摄下来的经过处理的伪装影像、伪造的电子邮件、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等等,另外,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问题、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技术和意外情况也都会影响到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
(二)电子文件证据的可读性由于电子文件证据是存储于硬盘、光盘等介质上的,在形成、存储和传输过程中都必须依靠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程序来完成,因此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而使得原始信息内容被损坏或丢失,也有可能造成电子文件在被司法界采纳为证据时出现信息不能正常读取的情况,这样人们就无法利用电子文件证据的内容来证实说明案件事实,电子文件证据也会因此而丧失其原本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电子文件证据信息内容一般要经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被新的系统、设备兼容,但随着环境的改变,电子文件证据在格式或载体的转变中,很可能会因其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损坏而造成信息的不可读,从而影响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文件证据的安全性一般而言,传统证据类型都具有稳定性。
无论人为破坏或者环境影响都会留下痕迹。
而电子文件证据主要是通过键盘、扫描仪等工具输入且又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硬盘、光盘等介质上,数据被人为修改或伪造后都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另外,电子文件证据主要依赖于电子信息环境,网络的虚拟性给行为主体使用各种手段来人为破坏电子文件证据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机会。
人为的差错,再加上系统环境的不稳定等客观因素,都严重威胁到了电子文件。
如,NH病毒运行时会自动拷贝用户电脑上的数据文件到系统目录下,并设置成隐藏或只读属性,然后创建系统服务,实现随系统自行启动,它还会新建IE进程并设置该进程为隐藏;该病毒通过网络传播和远程控制来偷窃隐私信息,不自主地删除文件,远程下载上传文件,修改注册表等等。
文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电子文件的数据处理环节多、实用技术和设备复杂,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文件证据的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从而直接影响其实现法律效力。
[7](四)缺乏法律体系的保障由于人们对电子文件证据的认识还有待加深,加之目前的技术手段受限,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对电子文件证据的关注不够。
虽然大部分学者已经承认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在各国的立法过程中,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个“电子世界”仍然缺乏相应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
目前,我国在诉讼实践中对电子文件证据的运用,主要是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者视听资料,这仅是在缺乏专门性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种变通方法,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从立法角度看,近来各国都正在积极推进证据立法,但目前还没有哪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体系保障。
三、解决电子文件证据法律效力问题的对策(一)确保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为确保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可靠,满足司法对电子文件证据真实性的审查的要求,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进行元数据管理。
元数据能忠实记录电子文件证据的形成背景、内容、结构和整个管理过程,可以保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给司法界提供依据,判断电子文件证据的信息内容与形成生效时是否完全保持一致,从而明确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电子文件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说,元数据是电子文件须臾不可或离的“生命线”。
通过背景信息管理,捕获电子文件证据的业务活动信息,以确保电子文件证据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记录和存储的;通过元数据管理,可以捕获电子文件证据从形成、传递到存储的整个过程的管理状态,以确保电子文件证据构成一个可靠的保管锁链。
元数据就像是一台实时摄像机,随时记录电子文件生命周期中所经过的管理活动、软硬件平台及相关操作。
当一份电子文件证据经过迁移、载体转换之后,其格式、载体、存储位置已经和形成之初截然不同时,人们依然可1213参考资料:[1]陶碧云.中美两国电子文件管理之区别[J].上海档案,1999(5):51.[2]冯惠玲.电子文件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陈永生,傅薇.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研究的相关概念分析[J].山西档案,2004(6):19.[4]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C].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8[5]徐振杰,谭琤培.电子文件证据研究[J].北京档案,2002(6):13[6]杨桐杰.电子文件证据研究[C].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优秀论文选编,2003:81.[7]徐振杰.论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定位[J].档案与建设,2005(4):33.[8]王少辉.论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效力的影响因素和保障对策[J].档案学研究,2003(4):27.[9]张茗,吴贺珍.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性研究[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117.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9YJA870007)研究成果。
以根据元数据来确认其面貌。
目前,元数据管理已经被法律界和档案界逐渐认可和接受,被国外学者誉为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的“血液”,成为确保电子文件证据真实性、原始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措施。
(二)确保电子文件证据的可读电子文件证据以编码形式存在,脱离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就无法识读。
因此为了使电子文件证据发挥其法律效力,首先要保证其可读性。
系统依赖性不兼容的计算机和应用软件生成的电子文件证据在交换使用时会遇到很大困难,要保证电子文件证据可读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为电子文件证据配备合适的系统环境。
在系统升级或者更新的时候要提前做好电子文件证据的格式转换、迁移等工作,以防止在新系统中电子文件证据信息无法读出或者不兼容情况的发生。
[8]保证电子文件证据可读性的措施应该延伸到前期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过程中。
在电子文件形成过程中应根据其类型和特点注明文件存储格式、软硬件环境、相关的数据及参数等。
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不能转换时应将该软件与文件同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