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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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 勇 张文茜

论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并广泛应用,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法律问题,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今,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正日益引起档案界、法律界和计算机界的普遍关注,而对电子文件证据及其法律效力问题的研究,也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电子文件证据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一)电子文件证据与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证据是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它是电子文件实现法律证据价值的直接体现。对电子文件证据的理解应以电子文件的概念为基点。目前,国内外档案学者对于电子文件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文件”论,他们认为:应将“电子文件”这一特定概念理解为“电子”这个限定词对“文件”这一属概念的具体规定,即形成于电子环境下的文件。其实质是文件,表现形式是电子。如果离开了文件这一本质属性,而研究电子材料,就会使电子文件的研究偏离了方向。[1]因此,档案学界对电子文件定义的主流观点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2]

以上对电子文件的分析有两个要点:一是电子文件不能脱离了“文件”这个属概念,即电子文件应该满足文件的所有要求。“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在《电子文件管理指南》中这样给电子文件时代的文件下定义:‘文件是机构或个人活动的开展、执行或完成过程中产生或收到的记录信息,文件由内容、背景和结构组成,并作为一个整体提供该项活动的证据。’由此可见,文件本身就具有证据性。”[3]

既然电子文件与文件存在种属关系,那么,电子文件也应具有文件的所有属性,也相应地具有证据性。二是电子文件是电子环境下产生和利用的数字式文件,主要依赖计算机等数字处理

摘要:电子文件证据存在着真实性、可读性、安全性及法律体系保障等问题。采用元数据、磐盾安全系统、数字签名等相关技术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电子文件证据的管理,加快对电子文件证据的立法,确保电子文件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证据 法律效力

设备进行处理。因此,电子文件证据可以理解为,是在电子环境下产生和利用的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数字式文件。电子文件证据具有广泛的外延,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读文件,二是输出设备输出的文件。它来源于人们的日常处理事务,也可来源于电子商务过程,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电子邮件、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照相机和数码摄像机中存储的图片、机器存储的电子交易记录等。

(二)电子文件证据与电子证据

目前,着力于电子证据领域的研究的主要是法学界。“电子证据”这一术语首先在法学界提出并得以广泛使用。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一轮热潮,也可能会发展成将来的一种主流趋势,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化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因而“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被法学界提上日程。当前,对“电子证据”定义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内部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4]从定义来看,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的且所记录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字化电磁记录物,与电子文件证据具有同质性。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以存储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5]从这些定义来看,电子证据应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模拟信号方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另一类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即电子文件证据。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内涵应大于电子文件证据。广义的电子证据概念不仅涵盖了狭义电子证据的全部内容,它还包括了已存在于现有证据法框架下的视听材料;狭义的电子证据与电子文件证据虽然存在着同质性,可它并没有完全概括电子文件证据的概念及其外

延。因此,可将电子文件证据定义为:“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6]

二、电子文件证据法律效力所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与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证据作用在根本上是统一的,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因其具有真实性而得以实现。电子文件证据的信息与载体不是密不可分的,而是可以在不同载体上相互传递或复制等,并且在传输过程中主要借助数字化网络等技术,易出现被修改、复制、损坏或丢失等差错,这些差错有些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也有一些出于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另外,电子文件证据一旦泄露就很容易被伪造,这将给司法案件的定案造成困扰。上述原因往往使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上的难题。事实上,电子文件证据有时所反映的事实只是事实的表象,而非真正的事实。例如,数码相机、摄像机拍摄下来的经过处理的伪装影像、伪造的电子邮件、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等等,另外,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问题、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技术和意外情况也都会影响到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

(二)电子文件证据的可读性

由于电子文件证据是存储于硬盘、光盘等介质上的,在形成、存储和传输过程中都必须依靠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程序来完成,因此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而使得原始信息内容被损坏或丢失,也有可能造成电子文件在被司法界采纳为证据时出现信息不能正常读取的情况,这样人们就无法利用电子文件证据的内容来证实说明案件事实,电子文件证据也会因此而丧失其原本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电子文件证据信息内容一般要经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被新的系统、设备兼容,但随着环境的改变,电子文件证据在格式或载体的转变中,很可能会因其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损坏而造成信息的不可读,从而影响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文件证据的安全性

一般而言,传统证据类型都具有稳定性。无论人为破坏或者环境影响都会留下痕迹。而电子文件证据主要是通过键盘、扫描仪等工具输入且又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硬盘、光盘等介质上,数据被人为修改或伪造后都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另外,电子文件证据主要依赖于电子信息环境,网络的虚拟性给行为主体使用各种手段来人为破坏电子文件证据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机会。人为的差错,再加上系统环境的不稳定等客观因素,都严重威胁到了电子文件。如,NH病毒运行时会自动拷贝用户电脑上的数据文件到系统目录下,并设置成隐藏或只读属性,然后创建系统服务,实现随系统自行启动,它还会新建IE进程并设置该进程为隐藏;该病毒通过网络传播和远程控制来偷窃隐私信息,不自主地删除文件,远程下载上传文件,修改注册表等等。文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电子文件的数据处理环节多、实用技术和设备复杂,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文件证据的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从而直接影响其实现法律效力。[7]

(四)缺乏法律体系的保障

由于人们对电子文件证据的认识还有待加深,加之目前的技术手段受限,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对电子文件证据的关注不够。虽然大部分学者已经承认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在各国的立法过程中,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这个“电子世界”仍然缺乏相应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我国在诉讼实践中对电子文件证据的运用,主要是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者视听资料,这仅是在缺乏专门性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种变通方法,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从立法角度看,近来各国都正在积极推进证据立法,但目前还没有哪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体系保障。

三、解决电子文件证据法律效力问题的对策

(一)确保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

为确保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可靠,满足司法对电子文件证据真实性的审查的要求,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进行元数据管理。元数据能忠实记录电子文件证据的形成背景、内容、结构和整个管理过程,可以保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给司法界提供依据,判断电子文件证据的信息内容与形成生效时是否完全保持一致,从而明确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电子文件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元数据是电子文件须臾不可或离的“生命线”。通过背景信息管理,捕获电子文件证据的业务活动信息,以确保电子文件证据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记录和存储的;通过元数据管理,可以捕获电子文件证据从形成、传递到存储的整个过程的管理状态,以确保电子文件证据构成一个可靠的保管锁链。元数据就像是一台实时摄像机,随时记录电子文件生命周期中所经过的管理活动、软硬件平台及相关操作。当一份电子文件证据经过迁移、载体转换之后,其格式、载体、存储位置已经和形成之初截然不同时,人们依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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