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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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4]5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8

【实施日期】2014.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桂政发〔2014〕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区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一方面,长期粗放的增长方式致使环境问题不断累

积、日趋凸显,已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另一方面,我区环境监察、监测、预警和应急等监管能力仍较薄弱、整体建设水平不高,特别是基层普遍存在队伍不健全、人员素质偏低、设备装备缺乏、业务用房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监管能力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是应对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和紧迫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客观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的状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以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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