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简)(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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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放弃。

教师特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 1、教育教学权(该法第7条第1项)
❖ 理解时注意几点:

A 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
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B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在聘教师的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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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 有这项权利;
❖ D 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 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的 状态,一旦受聘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 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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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
❖ 1、遵纪守法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1项)
❖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 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 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三方面内容:
❖ A、遵守宪法和法律;
❖ B、遵守职业道德,即师德;
❖ C、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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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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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 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 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 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
❖ 强调:无论何种进修和培训都应在 完成教师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未经 批准,不应参加与现职工作不相干的进 修或培训。
❖ 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 学为主。
❖ 包括三个内容: ❖ A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 B 学生品行评定权; ❖ C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 注意: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论具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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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
❖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 有休息权的具体化。包括三个内容:
❖ A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 B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 ❖ C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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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 (一)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
❖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
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 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
❖ 《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 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①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 ② 自觉规范言行举止; ❖ ③ 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 ④ 以身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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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
❖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 A、贯彻教育方针; ❖ B、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 C、执行教学计划; ❖ D、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 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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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1 . 教师的法律身份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 员”。(《教师法》第3条)
.
5
2 . 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
教师有双重身份:
(1)教师是普通公民;
--教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2)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 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 作的人员。
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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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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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教师有关的法规:
பைடு நூலக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 规定
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 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的工作人员。”
学校--事业单位
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
私权。
.
8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属于公权,不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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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该
法第8条第4项)
❖ 应注意几点:
❖ A、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 歧视学生;
❖ B、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
❖ 隐私: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 人私事。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 隐私、表达隐私、个人缺陷隐私、成绩隐私 等。
❖ 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005年)第19条:“教师工资收入比本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 实施意见
6、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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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一)对教师职业 的定位
❖ 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 ❖ 1、教师圣职论 ❖ 2、教师劳动者论 ❖ 3、教师专业性职业论

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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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 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B、教师的工资水平在达到“不低于或者 高于”的基础上,还要逐步提高;
❖ C、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 新《义务教育法》第31条第2款:“教 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
❖ 《厦门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特点: “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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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 意两点:
❖ A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 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
❖ 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 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 显的生理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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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
❖ E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 师的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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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包括三个内容:
❖ A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 ❖ B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 ❖ C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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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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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包括三方面内容: ❖ 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 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
项)
❖ 包括要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政治 觉悟水平与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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