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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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价值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12 月 6 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开始实施。新税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2006 年 2 月15 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2006 年 10 月30 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重要通知》。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是中国会计准则建设的重要跨越和重大突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确立的管理理念、核算原则、方法体系,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国际化的潮流,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1.2研究意义
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研究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促进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对税务机关从事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反避税等工作起到借鉴的作用,同时,为企业财务人员做好办税工作以及为中介机构提供审计、税务代理服务起到了辅助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更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权威性。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调整过程中,研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势在必行。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综述
虽然我国开始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较晚,但也有不少学者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及构建、会计——税收差异、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
以及所得税准则实施之后的实施效果研究等方面。下面列举主要研究方向的主要学者的相关研究。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研究目的是探讨各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异同与利弊,试图寻找适合我国以后会计发展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及构建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外所得税会计的比较、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构建等方面的内容。
1.3.2 国外研究综述
从所得税会计在国外的产生与发展情况来看,西方国家在所得税会计研究方面比较成熟,尤其在制度规范上的研究成果比较显著。除此之外,近年来国外不少学者在所得税会计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且多为实证研究。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会计——税收差异的信息含量与盈余管理研究
(2)财务报告目标与税收目标的权衡研究。
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b.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更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支出规定改革精神一致。
c.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税法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计算的基数将“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准予扣除计算的基数;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了1个百分点,且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d.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旧条例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实际操作是按营业收入的规定分段按差别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税法则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f.公益性捐赠支出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g.长期待摊费用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新税法考虑到现代技术更新速度因素缩短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同时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新税法还对矿产资源企业的折耗、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了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林木类、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准予扣除的最低折旧年限分别为10年、3年)。
(3)实行源泉扣缴
新税法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并对扣缴义务人、方式较旧税法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4)税收优惠的规定
旧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旧外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