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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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及挑战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及挑战

作 风 险重要 性 以及通 过计 提资 本来 抵御 操作 风 险必要 性 的讨论 . 并作 出全面修 订 巴塞 尔资本 协议 I的决定 。
2 0 0 4年 , 巴塞 尔新 资本 协议 ( 巴塞 尔 资本协 议 Ⅱ) 正式出台, 并 提 出 了资本 充 足率 、 监管 部 门监督 检 查 和市 场 纪 律 三大支 柱 , 将操作 风 险纳 入资 本充 足率 的计算 , 建 立 了对信 用风 险 、 市场 风 险 、 操作 风 险等三 大风 险进 行 监 控 管 理 的理 念 . 并 为全 面 风 险管 理提 出 了相 应 的计 量 方 法 和模 型 . 代 表 了 资本 监 管 的发 展 趋 势 和未 来 方
是 完全 可 以避 免 的。 由此 可见 , 操 作风 险在 银行 总风 险 中的权 重 已大大 提高 , 银行 需要 对操 作风 险进 行管 理 和经 济资本 计 量 . 以应对 损失 的发 生
巴塞 尔银 行监 管委 员 会 ( B C B S ) 作 为全 球 金融 风 险控 制 系统 中的关 键 角 色 . 自1 9 9 8年 开始 展 开 了对操
关键词 : 操作风险 ; 资本计量 : 风 险 管 理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1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7 — 4 3 9 2 ( 2 0 1 3 ) 0 2 — 0 0 4 5 — 0 3
在近 2 0年 间 . 伴 随着 投资 者 日益 高涨 的投 资热 情 . 全 球金 融业 界 表现 出了全球 化 和技 术 革新 加 速 的态
《 华 北金 融》
2 0 1 3 年第 2 期
浅析我 国商业银行操作风 险资本计量方法及挑 战
刘 峰 倪 迎 王 立 平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标准法(一)业务指标定义业务指标(BI)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1.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之和。

业务指标构成说明见表1。

以下损益项目不纳入业务指标项目:1.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从保险或再保险保单中获得的保费和偿付/支付。

3.管理费用,包括员工支出、非金融服务的外包支出(如物流、IT、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费用(如IT、公用事业、通信、差旅、办公用品、邮资)。

4.管理费用的收回,包括代表客户收回的付款(如向客户征税)。

5.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支出(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造成的支出除外)。

6.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除外)。

7.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无关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如为养老金、承诺和保证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

8.按合同规定偿还股本的支出。

9.减值/减值转回(如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

10.在利润表确认的商誉变动。

11.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的税收,包括当期税收和递延所得税)。

12.业务活动终止,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二)适用的内部损失乘数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1.M)符合本部分(三)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后,o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其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不符合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子公司在计算标准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子公司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三)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损失数据纳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

收集的数据应是高质量、准确并完整的,以确保计算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相匹配。

商业银行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应满足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与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与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与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与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中一种风险类型,它源自内部流程、员工行为、系统故障等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设立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点,以及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和作用。

一、操作风险的特点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 难以预测性:操作风险通常由于未能正确执行流程、人为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往往难以事先准确预测和评估。

2. 隐蔽性高: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容易被忽略或低估。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3. 影响范围广:操作风险可能在整个商业银行内部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影响到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二、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1. 标准法:标准法是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一种常见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平均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2. 基础法:基础法是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另一种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历史操作损失数据来确定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3. 标准化方法:标准化方法是一种基于具体行业或业务类型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方法提供的标准化数据来计算相应的操作风险资本。

三、监管资本计量的作用1. 有效监控风险:通过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准确地监控和评估其操作风险水平。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问题。

2. 保护利益相关方:操作风险的发生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重大影响。

监管资本计量的实施可以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

3. 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监管资本计量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通过实施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提升其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对银行整体业绩的不利影响。

四、结论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通过制定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一)对于自行开发模型的商业银行,模型开发团队应提交开发过程文档,具体包括:模型理论推导、编码说明、程序源代码、开发过程测试及验证文档、使用说明等;应确保独立的模型验证主体可根据文档完成模型验证工作。

(二)对于采用外购模型的商业银行,模型采购部门应要求系统提供商提供充分的模型使用手册及技术文档,以确保模型验证主体可根据文档完成模型验证工作。

(三)模型验证主体需提供完整、充分的验证文档,包括模型理论说明、定价算式推导、数据来源、平行模型结果对比等。

模型验证人员还需在验证报告中对模型的有效性及局限性进行评估,并说明原因。

第二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的验证第一百零一条商业银行需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及时。

模型输入数据可分为交易及头寸数据、市场数据及模型的假设和参数。

第一百零二条交易及头寸数据包括手工输入或由系统接口导入的数据。

商业银行应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中的交易及头寸数据传输顺畅、准确有效。

模型初建时,商业银行应选取验证时点,对该日的新增交易数据及持仓数据与其他来源的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对于模型变更等其他类型验证,商业银行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输入数据的验证。

第一百零三条市场数据是指由第三方外部机构提供的、用于产品估值及风险价值计算的收益率曲线和汇率等数据。

商业银行可通过选取时点,比照多个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或者可以通过自行编程、EXCEL计算表等方式处理原始数据并与之前加工后的数据进行比较,以确保市场数据的准确性。

第一百零四条商业银行采用自行采集或计算所获得的投资组合、交易对手等市场数据作为内部模型输入数据时,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向监管部门提供自行采集或计算市场数据的方法说明及技术文档,并说明其选择的合理性。

第一百零五条商业银行应采取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验证内部模型的主要假设和参数。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和组合结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若干种验证方法作为补充。

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法

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法

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法长期以来,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直落后于市场风险,这主要因为:首先,信用风险比市场风险复杂得多;第二,许多信用风险模型起源于市场风险领域研究,例如C-VaR技术;第三,许多银行自认为了解信用风险,而把更多资源都投到了市场风险领域。

但历史经验表明,信用风险控制不好,最有可能导致银行破产。

本文基于国内外银行的实践,着重讨论针对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法、技术和经验,这将对国内银行目前正在推行但却不够扎实的经济资本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基本状况为信用风险而配置的经济资本,应该基于信用损失的概率密度函数。

对“信用损失”的准确定义,各银行之间存在差异。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高风险的资产组合说明概率密度函数有相对长的厚尾,即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损失会高于预期损失。

经济资本分配要达到的目标是非预期损失耗尽经济资本的概率(即破产概率)低于目标水平。

在操作过程中,目标破产概率的选取往往与银行本身的信用评级一致。

例如,银行理想的信用评级是AA,那么非预期损失超过其经济资本的概率就等于AA级公司债券一年期违约率,约为O.03%。

配置经济资本的关键在于确定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

配置体系通常假设准备金涵盖预期损失,而账面资本涵盖非预期损失。

在此框架下,如果风险敞口所要求的经济资本超过了实际可用资本,银行就面临资本不足。

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般分为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按照贷款预期损失,对贷款账面价值的调整,专项准备金不能吸收非预期损失,不作为权益或经济资本的一种形式。

一般准备金可用来吸收非预期损失,因此可以作为经济资本的供给。

大多数银行分配经济资本不仅抵御整个资产组合损失,而且抵御专门活动的损失。

理论上讲,分配给一项交易的经济资本应该被度量为考虑这项活动和银行其他活动分散化效应后,这项活动对整个资产组合经济资本要求的贡献。

在实际操作中,边际贡献为整个资产组合分配的经济资本减去排除这项业务以后资产组合分配的经济资本。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摘要:操作风险是资本管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控体系正处于起步萌芽阶段,对待操作风险仍然不够严谨,内部控制体系也未尽善,引起的风险事故和违规罚款不在少数,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从操作风险入手,对2017年巴塞尔协议的最终修订中对操作风险部分进行理论和模型的双重分析,从而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

关键词:银行业;操作风险;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风险计量操作风险自古以来就存在于各个集体组织及个人单位中。

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在辨识、分析风险时,都将操作风险至于先列。

原因是其具有巨大的破坏性,且无法完全根除。

现代商业银行需要具备完善的操作风险预防、管理体系,做到即便发生损失事故,也能即时采取措施,维持资金链稳定,把损失的影响力降到最低。

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有效地辨识、处理和应对存在的操作风险,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背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较欧美发展较晚,相比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的管理经验不足、理论依据不够以及评估模落后。

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提供了一定帮助,但比较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银行协议,仍然缺乏制度化、指标化。

我国目前的风险度量大部分依然是以定性为标准,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度量的发展是以定量为准,定性为辅的科学数量计量方法为引导和约束标准的。

诸多的计量模型,也需要及时调整、与时俱进,应对当期的金融发展大环境。

二、操作风险识别目前很多金融从业人士对操作风险认识仍然不够全面,认为操作风险只是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

银监会提出的操作风险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其次,人们对操作风险管理传统的认识也仅仅局限于对员工的教育以及管理层的监督。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作者:————————————————————————————————日期: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监控措施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识别和测量操作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其次,商业银行应制定适用于不同业务线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对每个业务线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风险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风险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等,并据此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水平。

在评估操作风险时,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包括历史损失统计法、模型法和风险指标法等。

历史损失统计法是通过分析过去的损失数据,计算出不同风险事件类型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

模型法则是利用统计模型或数学模型预测未来的操作风险损失。

风险指标法是根据业务经验和专家判断,制定一些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还应建立操作风险事件管理制度,明确事件的报告、记录和追踪流程。

对于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需要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在计算操作风险资本时,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基础指标法或高级指标法。

基础指标法是将操作风险损失与银行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挂钩,以此作为风险资本的计量标准。

高级指标法是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特点,通过建立内部模型对操作风险进行度量和管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可以准确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监管资本,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验证体系。
第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能够有效量化风险,评级体系运行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用于资本计量的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包括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模型用户反馈信息和模型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第十三条 商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三)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计量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主要包括对计量模型和支持模型应用的政策、流程等体系(以下简称支持体系)的验证。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比较研究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比较研究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比较研究作者:王振宇来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03期[摘要] 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计量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本文通过比较操作风险的不同计量方法,希望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量化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经济资本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银行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一、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的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金的三种方法中,基本指标法是最简单的方法。

根据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金等于其前3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α),α为固定值15%。

计算公式如下:Capital Charge=α×Gross Income其中:Capital Charge指基本指标法衡量所需要的资本Gross Income指银行前三年总收入平均值(此处总收入定义是,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交易净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总和)α取固定值15%,由巴塞尔委员会自定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基本指标法的适用范围是小型的、业务范围限于某一国内银行。

它可以直接把操作风险资本同商业银行业务指标相联系,而不考虑银行具体业务范围。

其中总收入指标具有易于获取、可以校验、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以及反周期性的特点,所以选取总收入是一个比较简便的做法。

总收入反映的是业务规模,后者与操作风险暴露相关,但二者之间的相关性是不确定的。

总收入并不反映操作风险管理质量,如果两个银行收入相近,其中总收益大的、利润率低,但按基本指标法提取的操作风险资本要高。

这样银行会选择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收益,而不会通过提高总收入,但减少成本往往会削减储备和风险缓释工具。

由于存在上述弊端,需要选取新的指标代替总收入指标,新指标需要同操作风险暴露有更高的相关度,且不会导致上述逆向选择问题。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8-09-18【生效日期】200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

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

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

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和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

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于2008年底前向银监会提交首轮5个监管指引达标评估报告。

?三、加强相关培训工作,为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监管部门、银监局和新资本协议银行要以5个监管指引发布为契机,加强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申请和审批事项,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指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指引要求开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实施申请和审批包括银行集团及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审批,并持续监督商业银行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

第二章商业银行申请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相关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申请准备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序开展。

银行从业-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银行从业-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第39讲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第五节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一、基本指标法★1.基本指标法以总收入为计量基础,总收入定义为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2.基本指标法操作风险资本等于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用α表示)•Kbia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α为15%应用分析【习题演练·单选】基本指标法操作风险资本等于银行前( )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

A.三B.二C.四D.五【答案】A【解析】基本指标法操作风险资本等于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

【真题演练·单选】某商业银行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为6亿元;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为8亿元,其中包括银行账户出售长期持有债券实现的净收益1亿元;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为5亿元,则根据基本指标法,该行2014年应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为( )万元。

A.945B.9450C.900D.9000【答案】D【解析】基本指标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公式为:其中,K 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需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证券实现的损益,扣除非正常项目收入和保险收入),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α为15%。

题中,该行2014年应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6×15%+(8-1)×15%+5×15%]÷3=0.9(亿元)=9000(万元)。

3.优点•基本指标法计量方法简单,资本与收入呈线性关系,银行的收入越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越大4.缺点•资本对风险缺乏敏感性,对改进风险管理作用不大。

国际活跃银行不应采用这种方法。

应用分析【习题演练·单选】基本指标法计量方法中,银行的收入越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A.越小B.越大C.不确定D.不变【答案】B【解析】基本指标法计量方法简单,资本与收入呈线性关系,银行的收入越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越大,资本对风险缺乏敏感性,对改进风险管理作用不大。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完整版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完整版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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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按计量复杂程度从低级到高级排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高级计量法。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初次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事先向银监会申请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或高级计量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银监会审查不符合高级计量法资格标准的,应采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不符合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资格标准的,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基本指标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
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中不扣除各项损失准备和营业费用,但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证券实现的损益、非正常项目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总收入计量参考规则见附录一)。

基本指标法关于总收入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也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中各业务条线总收入的定义。

第八条基本指标法下,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银行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之和乘以15%的算术平均值。

如某年的总收入为负值或零就不纳入分子中,分母(即年份数)也做相应的调整(即分母可为1,2或3)。

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监管资本=前三年中所有收入为正的年份总收入之和乘以15%/相应总收入为正的年份数。

第三章标准法
第一节资格标准
第九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银监会在审批标准法申请时,重点关注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以下资格标准:
(一)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及制度。

(二)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必须有完备的书面制度相配套,
有关制度中应规定如何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理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业务条线或部门主管、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关键风险指标、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主要操作风险事件的详细信息,并用制度规定必须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适当行动。

(四)商业银行必须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并跟踪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

定期对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流程。

(五)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支持在全行和各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六)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系统必须接受验证和定期独立审查,审查必须涵盖各业务条线和操作风险管理环节。

(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验证程序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计量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业务条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配对关系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要求为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乘以该业务条线的对应系数。

总监管资本是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按年算术加总后(即下表中的合计项)取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关于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各对应系数为:
其中,在任何一年,任何业务条线负的资本要求(由负的总收入所造成)可在不加限制的
情况下,用以抵消其他业务条线正的资本要求。

但如果在给定年份,各业务条线资本要求加总
后为负值,则该年资本要求为零来代替。

计算公式为:
标准法需要的资本要求前三年的总资本要求之和(如果某年份总资本要求低于零,就用零代替)/
=3其中: =
每年的总资本要求各单项资本要求之和。

第四章标准法替代形式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除应符合以上规定的标准法资格标准外,还
应向银监会表明其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具有防止风险重复计算的改进效果。

一旦商业银行获准
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再改用标准法。

第十三条标准法替代形式的业务条线配对原则和对应系数与标准法相同。

其中,对零售
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用贷款和垫款之和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乘以3.5%代替总收入作为
风险指标,其对应系数与标准法一致。

其中,计算零售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资
本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的资本要求零售银行业务贷款和垫款余额之和的前三年算术平均值*12%
=3.5%*
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业务贷款和垫款余额之和的前三年算术平均值*
=3.5%*15%在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零售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零售贷款、按零售业务
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零售应收账款。

商业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公司贷款、
主权贷款、银行同业贷款、专业贷款、按公司贷款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公司应收账款
以及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其他六个业务条线(包括第十一条提到的“其他项”)的资本要求为业务条线的
总收入加总后乘以18%(见下表)。

业务条线
款系数系数
零售银行业务 3.5% 12% 3.5%×12%×零售银行业务贷款垫款余额商业银行业务 3.5% 15% 3.5%×15%×商业银行业务贷款垫款余额其他六项业务条线总收入18% 18%×总收入
在任何一年,任何业务条线负的资本要求(由负的总收入所造成)可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用以抵消其他业务条线正的资本要求。

但如果在给定年份,八个业务条线资本要求算术加总后(即上表中的合计项)为负值,则该年的总资本要求用零代替。

总的监管资本为八个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算术加总后的三年算术平均值。

第五章高级计量法
第十五条高级计量法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应符合第十七到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并事先获得银监会的批准。

在采用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之前,银监会有权对申请银行所使用的高级计量法实施一段时间的初始监测,以确定该方法是否可信和适当。

经银监会批准实施高级计量法的,银监会有权在实施初期若干年度内要求商业银行双轨运行高级计量法和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并规定高级计量法计量的结果不得低于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结果的一定比例。

双轨运行的具体原则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高级计量法的银行除符合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法应当满足的资格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定性标准:
(一)其内部计量系统必须基于内部和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银行特定业务环境和内部控制等综合情况,合理衡量银行的非预期损失。

计量系统必须能促进银行改进业务条线操作风险管理,支持在各业务条线中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经济资本。

(二)已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三)银行必须确保有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并制定覆盖全行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缓释政策、程序、计量方法和报告系统。

(四)外部审计师和/或银监会对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验证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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