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完整版)上海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完整版)上海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
准
上海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完整版)
本文档旨在提供上海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
以下是针对该服务的详细费用说明:
1. 咨询服务费用
- 总体咨询服务费用: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 小型项目:500元/次
- 中型项目:1000元/次
- 大型项目:2000元/次
- 专项咨询服务费用:根据具体需求和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 技术经济咨询:200元/小时
- 工程成本咨询:250元/小时
- 建设项目评估:300元/小时
2. 资料提供及审核费用
- 资料提供费用:根据提供的资料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收
费标准如下:
- 少于10份:50元/份
- 10-30份:30元/份
- 超过30份:20元/份
- 资料审核费用:根据提供的资料的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 简单审核:100元/份
- 中等审核:200元/份
- 复杂审核:300元/份
3. 其他费用
- 出差费用:根据实际出差地点和交通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 市内出差:不收费
- 市内外出差:按照实际交通费用报销
- 市外出差:按照实际交通费用报销,并加收100元/天的住宿费用
- 加班费用:根据加班时间和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平时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 节假日加班:按照工资的2倍计算
以上为上海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结束——。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2010-06-02 11:40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首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宣传 互动参与 税务文化 | 廉政文化 | 文采艺趣 | 影音专递 | 税苑风采 |
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详解

Page 3
第一部分 费用计算规则的变化
2000费用计算规则和29号文对比 综合费用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施工措施费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Page 4
2000费用计算规则与29号文对比
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序号 费用项目 费用明细 一 直接费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等 社会保险基金 二 综合费用 住房公积金 河道管理费 临时设施费 序号 费用项目 一 直接费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对比原计算规则费用明细
Page 10
河道管理费
• 河道管理费
相关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9号) 主要内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继续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至2007年底前减半征收。 用 途:征收的河道管理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 道整治。
•
规费费率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 险费 河道管理费 取费基础 直接费 0.10% 1.72% 0.32% 人工费 按实核算 8.40% 1.59%
用工数 * 综合保险费基数*工期月 0.03%
直接费取费,适用建筑和装饰、市政建筑、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房屋修缮、 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人工费取费,适用安装、市政安装、绿化、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2011年综合保险费基数为128.6 /月 2011 128.6元/ 128.6 为什么工程排污费在人工费付费下按实核算?
【沪建市管(2018)28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2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已完工程量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1、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相应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的;
2、2018年5月1日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的;
3、合同确定的相应工程价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从工程价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除外)。
三、工程预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四、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价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条的已完工程量价款,其计算公式由“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五、正在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补充招标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补充招标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自某日起,包含某日;所称某日前,不包含某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560e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e8.png)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011号2000年1月20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你委沪建经(2000)第0018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正式实行(部分延长试行期)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松江区、嘉定区、金山区、青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奉贤县、南汇县、崇明县等九个分中心及铁路分中心为在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提供服务,可继续收取交易服务费及交易席位费。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交易服务费。
1、勘察交易:交易中心对勘察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0.006%收取交易服务费。
2、设计交易:交易中心对设计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0.018%收取交易服务费。
3.施工交易:交易中心或分中心按成交价的0.054%收取交易服务费,其中:发包单位为0.036%;承包单位为0.018%。
凡招投标办已按规定收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交易中心或交易分中心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4.商品混凝土交易:对需求单位和供应单位各按交易的购销合同总金额的0.027%收取交易服务费。
购销合同总金额包括实际发生的运输费、泵送费、以料抵扣混凝土款等。
5.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和土石方桩基及监理等五项交易:由于这五项交易服务运转时间较短,正在逐步完善,同意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延长试行期至2000年6月30日止。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200元;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l00元;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
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2年12月31日截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的难点及建议

他取费。而上海市建设工程 中的材料价格均按市场信息价
进行取费 ( 安装工程除外 ) 。 此外 ,全国土地预算定额均采 用现场 自拌混凝土和砂 浆进行结构工程的施工 但按照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 拌 ( 商品)混凝土浇捣 的规定》 ( 沪建研 【042 1 )以 20 1 号 6
合整治 ,对土地利用状
讲地面积 , 提高土地出
件和生态环境 目的的一
市级土地整理开发试点
! 四个 区 ( ) 共 八 明 县
人民币。该批项 目工作 适应土地
据 2 1 版 全 国土 地 预 0 1
项 目概预算编制中的一
定额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地预算定额机械费分为一类费用 ( 旧费、修理及替换设 折
备费 、安装 拆卸费 )和 二类费用 ( 人工 、燃料费用 ) ,其 中一类费用固定 ,二类费用消耗量 固定 ,价格可 以按实际
市场价格计算 。上海市建设工程 中的机械台班费用 则是
完全按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价选取 。 在材料费 的计算 上 ,全 国土地预 算定额对 1 种主材 1
制规定》三部分组成 。根据预算定额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
整理项 目按工程性质 ,分为土地平整工程 、灌溉与排水工
程 、田间道路工程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以及其 他 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的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购 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 根 目标和 用途 ,对一定 区 置费、其他费 用和不可预见费用组成 ( 1 。 图 )
表 1综合人工单价对比表
数 据 来 源 :上 海 币 2 1 0 2年 7月 建设 Z 程 市场 价格 信 - - E
除人工单价外 ,在机械台班费用方面 全 国土地预算 定额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也有一定 的差异。全国土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421 应定 期检查 烟 囱和烟 囱管 , ..2 防止腐 蚀 和泄 漏 。
421 生 活垃圾 焚烧 厂运 行和 监管 应符 合 《 活垃圾 焚烧 厂 运行 维 护与安 全 技术 规程 C J18 、生 活 ..3 生 J 2 } 《 垃圾 焚烧 污染 控 制标 准 G 8 8 ) B 14 5 等相 关标 准 的要 求 。
并 防止 活性炭 仓 高温 。
4 . 处 理能力在 6 0/ .8 2 0t d以上 的焚烧 厂应实 现烟 气 自动连续 在线 监测 , 监测项 目至少应包 括氯 化氢 、 一氧
化碳 、 尘 、 氧 化硫 、 烟 二 氮氧 化物 等项 目 , 与 当地 环卫 和环 保 主管部 门联 网 , 并 实现数 据 的实 时传输 。 42 应 对 沼气易 聚集 场所 如料 仓 、 .. 9 污水 及渗 滤液 收集 池 、 地下 建筑 物 内 、 生产 控 制室等 处进 行沼 气 日常 监测 , 做好记 录 ; 并 空气 中沼气浓 度 大于 1 5 , . %H应进 行强 制通 风 。 2 j 421 各 工 艺环节 采 取臭气 控 制措施 , 区无 明显臭 味 ; 要求 使用 除臭 系统 , 按要 求及 时维 护 。 ..0 厂 按 并
飞灰吸 潮堵管 。 426 对 焚烧 炉渣 热 灼减 率至 少每 周检 测一 次 , 作 相应记 录 。焚烧 飞灰属 于危 险废 物 , 密 闭收集 、 .. 并 应 运
输 并按 照危 险废 物进行 处 置 。 处理满 足 《 活垃圾 填埋 场 污染控 制 标准 G 6 8 ) 经 生 B189 要求 的焚 烧飞 灰 , 以进 可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0〕29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2023)

上海市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
(2023)
背景
本文档旨在提供上海市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参考费用。
这
些费用是根据市场调研和专业判断得出的,可能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应根据具体项目和合同而定。
费用概述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参考费用:
1. 咨询费用: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性而定,一般为项目总造价
的1%至3%。
2. 咨询报告费用:根据报告的深度和内容而定,一般为项目总
造价的0.5%至1%。
3. 差旅费用:根据实际差旅成本而定,包括交通、住宿和餐饮
等费用。
4. 杂费: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包括办公用品、印刷费用、通讯
费用等。
费用结算方式
费用的结算方式取决于具体项目和合同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
1. 固定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咨
询费用。
2. 阶段性支付:根据项目进展和完成的阶段,分阶段支付咨询
费用。
3. 按时间支付:根据咨询服务提供的时间长度,按月或按季度
支付咨询费用。
结论
上述费用是根据市场情况和专业判断得出的参考值,具体费用
应根据具体项目和合同进行协商确定。
本文档仅供参考,实际费用
可能存在浮动性,建议在具体项目中与相关咨询机构进行进一步的
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
上海造价收费标准(05-834)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沪建管2014 125号文

沪建管2022 125号文附件2: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那么〔2000〕》局部费用内容一、直接费〔一〕调整直接费定义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消耗,构成工程实体和局部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二〕调整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工程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工程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四〕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那么》的规定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内容的组成,应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那么》中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内容组成相统一。
—1—二、综合费用综合费用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施工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内容组成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那么》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容组成相统一。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仍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22〕445号〕相关规定执行;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按直接费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
调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并调整相应费率〔见表1~9〕。
—2—工程排污费。
上海市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单位:%l、收费基数:(1)估算投资: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2)建安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由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3)送审价:指承发包合同中各专业工程报送审核金额:(4) 吨:指钢筋及各种型号预埋件以重量(吨)计算单位.2、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
收费中不含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单项承发包合同的建安工程造价收费:4、承接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的项目,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重量的计算:5、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4)房修、园林、装饰工程按“安装类”收费,其他工程按“建筑类”收费;6、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
例如:某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建安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额如下:100万元×O.37% = 0.37万元(500-100)万元×O.35%=1.40万元(1000-500)万元×0.33%=1.65万元(3000-1000)万元×O.29%=5.80万元合计收费:O.37 + 1.40 + 1.65 + 5.80 = 9.22万元抄送:市财政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物价局、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市档案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2]06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2]0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ddf8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5d.png)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沪价费[2002]067号)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市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降低你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再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席位费、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茶水费等与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时,对总承包单位属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调整后的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原我局沪价行(1998)第162号和沪价行(1999)第46号文件废止;沪价行(2000)第011号中有关勘察、设计交易服务、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交易服务和交易席位等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六、上述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沪建市管(2011)18号

沪建市管〔2011〕18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3.48%;县镇3.41%;其他3.28%。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
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最新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200元;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100元;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
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2年12月31日截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市建委沪建城(1988)第551号第十四条及市物价局沪价费(1990)第208号文中有关工程咨询项目评估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200元;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l00元;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
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02年12月31日截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自动计算收费标准表(含计算器)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100%
3.5‰ 3.0‰ 2.8‰ 2.7‰ 2.4‰ 2.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结算价
-
100%
4.5‰ 4.0‰ 3.5‰ 3.3‰ 3.0‰ 2.5‰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5
工程结算审核 (2)效益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工时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 ·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 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 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
说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明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标控制价)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100%
3.0‰ 2.5‰ 2.4‰ 2.2‰ 2.0‰ 1.8‰
合计: 合计:16800
1,000.00 -
100%
1.8‰ 1.6‰ 1.4‰ 1.2‰ 0.9‰ 0.8‰
16,800.00 0.00 -
最高收费标准备注100131109070504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概算价1002018161312111003025242220181000001001816141209081680000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353028272420差额定率累进计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工程结算的编制结算价1004540353330251005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概算价300000100120110100908070347000001200550010000180000000000034700000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受委托进行鉴证鉴证后标的额10012010080706050受委托进行鉴证争议差额钢筋及预埋件计算按实际钢筋使用量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时打折比例收费金额元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工程预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不含钢筋抽料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合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3.48%;县镇3.41%;其他3.28%。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
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