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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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02.0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
用管理办法》
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日。
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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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通商》孟庆伟AA类企业作为我国海关管理的高类别示范企业,“稽查验证”手段有何特殊意义?乔进明:在新《办法》修订之前,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只注重对企业既往行为的审核,这虽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却不够准确、全面。
稽查验证是针对AA类企业设定的新型管理手段,具体转化了AEO认证的程序和作法,按照“前验后管”的管理程序,一是在经初步审核拟评定AA类管理类别前对企业实施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要求;二是在企业通过AA类别评定后,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控,并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实地稽查,验证企业是否仍具备AA 类管理类别的资格。
这种事前验证和事后监控的稽查方式将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情况做到全面掌控,使企业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
目前,海关稽查部门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并在部分海关予以试行,效果良好。
《通商》:因为AA类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所以对很多能满足申请AA类条件的A类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那么是否意味着,一旦跨过了这个高标准的门槛,AA类企业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呢?赵义:已评定为AA类的企业,只要不符合AA类企业条件中的任一条件,海关则对其类别进行调整。
AEO制度要求海关对经认证的高信用守法企业(AA类、A类)实施持续性管理,这意味着海关不仅在准入阶段要对企业进行认证,而且还要持续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所以要求企业要定期向所属海关报送相关资料。
需报送的材料有:1.每年年初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便于海关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判断;2.每半年向海关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以服务于海关监控式稽查,保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始终处于海关可控范围;3.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每年报送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4cb8ab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b6.png)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一、概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
该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诚信行为的培育,提升海关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二、信用评价指标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进出口行为:包括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履约情况;- 进出口贸易合规情况:是否涉及偷逃关税、走私、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 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时履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涉及海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根据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基于上述信用评价指标,海关会根据一定的权重和评估算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评级通常分为几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和“C”等。
评级结果将公开向社会发布。
同时,海关还会为每个企业信用报告,该报告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指标得分和相关信用信息等。
四、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海关将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信用风险,海关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加强检验检疫、加大稽查力度、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等。
五、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培育诚信行为,海关将实施一系列信用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
激励措施包括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担保费用减免等,约束措施包括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限制参与特定贸易活动等。
除此之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海关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加大处罚力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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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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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针对企业的信用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海关工作流程,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提高海关部门工作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信用评价对象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信用评价对象是海关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1. 法律遵从能力:企业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和行为;2. 守信程度:企业在海关工作中的信用记录,包括与海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履行海关管理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等;3. 经济实力:企业的资金情况、财务状况、信誉度、管理水平等;4.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企业的组织架构、决策层面、质量管理制度等;5.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公益领域的表现,如环保、慈善等。
四、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标准的得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等级越高,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和便利就越多。
海关部门将公开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企业所受行政审批的类型、程序和期限。
五、信用管理措施海关部门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加大管理力度,给予优先审核、便捷通关等优惠政策。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将对其进行限制性管理,如加强审核、提高关税等。
同时,海关部门将通过综合评价、友好提示等方式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信用等级,增加企业信用意识和自觉遵守海关法规的意识。
六、附则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在管理海关工作中所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自身信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海关部门将会维护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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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海关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信用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海关推出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提高海关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诚信经营,加强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保障海关运作的顺畅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价一、评价主体海关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包括海关、企业及社会第三方机构。
二、评价标准海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主要依据企业诚信度、合规度、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三章信用管理一、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海关将企业划分为信用等级,分为A 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
二、信用管理措施海关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对A级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便利,对B级、C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一、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海关将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例如享受便利化通关、加快退税速度等。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一、监督机制海关将建立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评估结果公示海关将定期公示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实施公开透明的信用管理制度。
结语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推动海关运作更加高效、便捷。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和谐发展的贸易环境。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解读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577329a0975f46526d3e15c.png)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管理 措施解读
1 国际AEO 互认 2 信用管理 3 联合激励与惩戒
1.国际AEO互认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第 105/106次年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 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 提出了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EO)。其内 容涉及海关的全面业务和全方位改革方向, 描述和规划了现代海关发展的模式和蓝图, 代表了海关的未来发展方向。
联合激励
2016年10月,40个 中央部门联合签署《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 励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AEO互认的便利措施
一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二
简化单证审核
三
进出口货物优先通关
四
设立协调员,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五
非常时期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
已实现互认:15个经济体的42个国家(地区)
韩国 2013年6月
欧盟 2014年5月
新西兰 2017年3月
以色列 2017年11月
白俄罗斯
2019年4 月
哈萨克斯坦 2019年4月
阿联酋 2019年7月
新加坡
中国香港
2012年6 2013年10月 月
瑞士 2017年1月
澳大利亚 2017年11月
日本 2018年10月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e1812352af90242a895e52a.png)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d349f0255a8102d276a22f40.png)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发布时间:2014-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 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AEO认证培训海关178号文件-JBQAEO016
![AEO认证培训海关178号文件-JBQAEO016](https://img.taocdn.com/s3/m/79540dc7f01dc281e43af021.png)
四、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 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 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 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 抽查比例的50%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 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 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五、除《信用办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高 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 理措施::
(一)
(二)
(三)
六
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 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 理措施。
八、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企业性质 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信用信 息的采集、公示,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 等比照《信用办法》实施。
一、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 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
(一)
(二)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 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 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 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 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 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谢谢
2020年2月
博中求专
-解读海关总署178号令-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JBQAEO016
公告〔2018〕178 号
介绍《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介绍《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658e1514791711cc79177f.png)
B类
1
符合下 列条件 之一的
•首次注册登记的
2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 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7/16/2013 2:46 AM
3
21
B类条件(报关企业)
不符合 AA、A、 C、D类 条件
B类
1
符合下 列条件 之一的
•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 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 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 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 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 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 总量在3000票以上
7/16/2013 2:46 AM
20
B类条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5
企业分类评定条件
这部分主要介绍AA、A、B、C、D 五类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 具体评定条件。
7/16/2013 2:46 AM
16
AA类条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7/16/2013 2:46 AM
17
AA类条件(报关企业)
2
• 上一年度代理 申报的进出口 报关单及进出 境备案清单总 量在2万票以 上
7/16/2013 2:46 AM
2
第一部分 修订情况介绍
7/16/2013 2:46 AM
3
修订情况介绍
本部分主要介绍海关为什么要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 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 的《办法》的办法有何特点?新修 订《办法》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7/16/2013 2:46 AM
4
26
7/16/2013 2:46 AM
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38e6dc1f31126edb6e1a101e.png)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截至2014年3月 WCO中179个成员中已有168个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意向书 5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AEO制度 (包括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 港、中国台湾等主要经济体) 签署了24个互认协议或安排: 2007年:美国-新西兰; 2008年:日本-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美国-约旦; 2009年:美国-日本,欧盟-挪威,欧盟-瑞士; 2010年:日本-加拿大,加拿大-韩国,加拿大-新加坡,欧盟- 日本,韩国-新加坡,韩国-美国; 2011年:安道尔-欧盟,日本-韩国,韩国-新西兰,日本-新加 坡; 2012年:欧盟-美国,中国-新加坡,美国-中国台湾; 2013年:中国-韩国、中国-中国香港 2014年:以色列-中国台湾,中国-欧盟
2、企业认证申请 3、守法证明
谢谢!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办事流程
北京海关网站()-在 线服务-企业管理
1、企业注册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临时注册登记、跨境电商注册、年度报告)
AEO互认合作
已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 韩国、香港、新加坡、欧盟
其他正在进行的互认磋商: 美国、中国台湾、日本、以色列
开展AEO互认接触的国家: 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来西 亚、巴西、瑞士、阿根廷、墨西哥、南非、土耳 其
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的合作备忘录》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AEO互认 相互认可是一个国际性的概念,指某个行动、决定 或某个认证过程为一个行政机构所认可的同时,另 一个行政机构也给予了相同的认可。相互认可可以 避免重复监管,并很大程度上给贸易带来便利。 AEO的国际互认是指各国海关通过双边、次区域、 区域、以及未来全球范围多个渠道上实现AEO的互 认。
开展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内部审计初探
![开展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内部审计初探](https://img.taocdn.com/s3/m/ece2a173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0c.png)
rinciple of Management管理之道372022 / 08 中国石化开展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标准内部审计初探□ 王海风高级海关认证企业(AEO)证书是国际贸易公司的一块金字招牌,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并取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对顺利高效开展进出口业务、降低通关成本、缩短通关时间、节省滞期费用、提高运营效率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9月13日,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高级认证企业要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已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每年对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情况实施内部审计。
可见,开展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情况内部审计具有必要性。
已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国际贸易公司,定期对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情况实施内部审计,是保证公司持续符合海关AEO高级认证资质以持续拥有高级认证企业证书金字招牌的需要,更是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并制定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一种制度安排。
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情况内部审计要点2021年,国家海关总署对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在通用标准基础上按认证企业类别增加了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包括五大类18项32个具体标准,对高级认证企业普遍适用。
内部审计应根据这rinciple of Management管理之道382022 / 08 中国石化些标准,确定审计重点。
1.通用标准达标情况。
一是内部控制标准达标情况。
在组织机构控制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并执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内部培训制度,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海关法律法规内部培训;进出口业务、财务、贸易安全、内部审计等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并有效落实,是否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
在进出口业务控制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并执行进出口单证复核、纠错、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留存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等。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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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海关公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用评价1. 企业信用分类(一)按照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将企业划分为信用优良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
(二)信用优良企业:指在海关监管下,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各项海关事务,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信用企业:指在海关监管下,信用状况良好,主动履行各项海关事务,偶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四)失信企业:指在海关监管下,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或者拒不履行海关义务、扰乱海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企业。
2. 信用评价标准(一)企业纳税记录:按照企业的纳税记录,包括税款的缴纳情况、申报情况、报关种类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合规经营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案件、事故等情况。
(三)海关事务履行情况:包括企业是否按时申报报关单、履行报检手续、配合海关核验等情况。
(四)企业规范经营:包括企业是否存在商品假冒伪劣、侵权盗版、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3. 信用评价周期(一)海关将根据企业的纳税记录、海关事务履行情况、合规经营情况等因素,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在评价周期内,若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海关有权随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信用激励和约束1. 信用激励(一)信用优良企业,将享受海关监管便利,包括报关单核对比例降低、优先办理退税等优惠政策。
(二)一般信用企业,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海关将给予适当的激励政策,包括适当的报关单核查比例、加快办理退税等政策。
(三)海关将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开展“红黑名单”式的信用管理,对信用优良企业给予公示和表彰,对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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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
精选ppt
5、B类企业(第十七、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完全一致 未发生C、D类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注册登记的 ❖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
❖ 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精的选ppt
4.1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第九条)
❖有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
以上的
精选ppt
4.2 D类报关企业标准(第十五条)
❖有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 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精选ppt
3.1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第八条 )
❖有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
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 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 元以上的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 以下的
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 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连续一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 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精选ppt
2.2 A类报关企业标准(第十三条)
❖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 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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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加强对海关企业的信用管理,维护海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
贸易的便利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海关注册代码的企业。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要素
海关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综合考虑企业的履约能力、诚信
经营、自愿申报、协助海关查验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条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
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四个
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及信用等级予以公示。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五条信用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企业,海关给予信用激励,包括减免保证金、加快办理通关手续、开展信用合作等。
第六条信用约束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不良的企业,海关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包括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限制办理某些业务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监督和评估
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评估,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变化。
第八条失信惩戒
对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海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信用惩戒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其他规定
其他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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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https://img.taocdn.com/s3/m/263ffcfb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75.png)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一、申请对象本申请表适用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
二、填写说明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申请修复信用情况(1)修复类型:包括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修复类型。
(2)失信事由:简要说明企业因何种原因被列入失信名单。
(3)失信时间: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时间。
(4)信用修复目标: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目标和期望效果。
3、证明材料(1)行政处罚修复: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处罚证明、承诺书等材料。
(2)失信被执行人修复:提供执行裁定书、已履行义务证明、承诺书等材料。
(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提供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处罚证明、承诺书等材料。
4、承诺与保证企业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用修复相关政策和要求,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因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填写要求1、申请表应如实填写,如有漏填或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2、申请表中的证明材料应当清晰可见,不得使用不清晰或遮盖的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填写样式[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修复信用情况]修复类型:失信事由:失信时间:信用修复目标:[证明材料]1、行政处罚修复:(1)行政处罚决定书;(2)已履行处罚证明;(3)承诺书。
2、失信被执行人修复:(1)执行裁定书;(2)已履行义务证明;(3)承诺书。
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1)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已履行处罚证明;(3)承诺书。
[承诺与保证]我公司郑重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用修复相关政策和要求,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因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企业公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承诺书在现代社会,个人信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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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失认〔〕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单位有以下情形:(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年月日关失认〔〕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单位有以下情形:(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海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格式三)关失认〔〕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单位有以下情形:(填写海关认定的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海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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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3.03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