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与无罪辩点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1日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关键词】行贿串通投标数罪并罚监检配合社会治理【要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XX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随着现在社会的进步,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于单位和企业,各个行业的竞争也特别的大,行业里的人也开始想各种可以增强自己利益的事情,开始给国家的工作人员使行行贿,用钱财来安抚人心,那就来了解一下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行贿罪。
下面对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模式的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这一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得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无罪裁判理由: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无罪判例三: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无罪裁判理由:1.林金杯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5931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024年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范文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刑事合规是每个单位和组织必须遵循的准则。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单位行贿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单位行贿罪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刑事合规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单位行贿罪的规制问题。
二、单位行贿罪的定义及危害单位行贿罪,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财产或其他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公务人员或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守法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三、刑事合规制度下的单位行贿罪规制(一)刑事合规制度概述刑事合规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单位行贿罪的规制中,刑事合规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和处罚措施,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导和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三)强化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行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员工法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行贿行为的危害性。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行贿行为。
(四)加强监督与惩处力度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单位行贿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同时,要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行贿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为了获取某项业务合同,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在刑事合规制度的规制下,该公司被依法查处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刑事合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单位行贿罪作为刑事合规领域的重要一环,其规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展开讨论,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单位行贿罪的概述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或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三、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单位对行贿行为的认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地区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较低;此外,刑事合规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程度有待提高等。
四、单位行贿罪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认知不足:部分单位对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
2. 打击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较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 刑事合规制度宣传不足:刑事合规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以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
(二)原因1. 法律制度方面:刑事合规制度尚不完善,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
2. 执法力度方面: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不够有力。
3. 社会环境方面:部分单位受利益驱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行贿行为。
五、加强单位行贿罪规制的措施(一)完善刑事合规制度1. 明确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2. 加强刑事合规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
3. 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单位行贿罪判决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单位行贿罪判决书相信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是明确违反法律的行为。
那么,您知道单位行贿罪吗?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单位行贿罪判决书的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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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北京市。
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陕西省。
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后外逃,2014年3月12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尧庙派出所抓获,2014年3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4年3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强、张文凯,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住北京市。
2013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0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及其理解与参照(1-19批中的刑事部分)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及其理解与参照(1-19批中的刑事部分)截止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9批101件指导性案例,现将其中的刑事案例及其理解与参照汇编如下:【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详细内容参见链接:▋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理解与参照【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详细内容参见链接:▋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理解与参照【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
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编者按:新司法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认定受贿罪量刑情节的方式。
现今,受贿罪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已不鲜见,司法解释将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有利于明确这些“巨贪”的定罪量刑,但对数额三百万元以上的档次如何划分,将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本文小编特意整理出全国各地关于受贿罪的20项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参考。
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问题一: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方某在某市西大门景观绿地建设工程中为某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管理服务,根据方某的职权,结合方某收受的“劳务报酬”的数额,也应当认定方某与施某之间的“劳务聘用关系”基于方某的职务之便所形成,属于以劳务聘用为名,行贿赂之实,应全额认定。
问题二: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参与合伙业务,确立共同经营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参与或实施具体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确有证据证明的,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为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分成问题,不构成受贿罪。
问题三: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17号裁判要旨:“主动退还”情形的处理。
实践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一,故《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主动退还”被追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把握此类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审判中的难题。
我们认为,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四: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他人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84号裁判要旨:胡发群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强要姚贵禄支付145万元投资收益及汽车升值款,不是其投资产生的合理利润或孳息,而是变相向姚贵禄索贿。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按语:最近,职务侵占罪成为全民热议的罪名。
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从辩方的角度出发,要想脱罪,有哪些有效的无罪辩护辩点呢?笔者通过对N个该罪无罪判例进行整理,归纳出关于该罪的无罪辩点,希望对实务无罪辩护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目录: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1.1主要辩点: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产由原来职工管理的,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2.1 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
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3.1 主要辩点:个人合伙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但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人合伙,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辩点之一4.1 主要辩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独和合伙企业,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时辩点之一5.1 主要辩点: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6.1 主要辩点:承包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7.1 主要辩点:挂靠人员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8.1 主要辩点: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并不属于公司人员,主体上不适格9.1 主要辩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属于被害单位的,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嫌疑人主体上不适格二、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10.1 主要辩点:通过发包林地,来清偿经嫌疑人手为被害单位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不认定为其有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1.1 主要辩点:嫌疑人与被害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2.1 主要辩点: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3.1 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三、客观上,嫌疑人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犯罪行为14.1 主要辩点:嫌疑人没有利用被害单位的资源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15.1 主要辩点:鉴定意见和会计账本显示被告人的未入账支出大于收入,证明嫌疑人不具有侵吞款项的犯罪行为16.1主要辩点:“利用职务之便”存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17.1主要辩点:被害单位自身的行为不能归责于嫌疑人18.1 主要辩点:嫌疑人虽属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现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指挥、教唆他人侵占公司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19.1:主要辩点: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20.1 主要辩点:被害单位没有损失,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有损失,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势,向该市一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采购部门负责人李某行贿。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
事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受贿罪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向李某行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医药公司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医药公司作为行贿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医院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收受贿赂,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民事责任:医院在合同中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对策(一)加强立法1. 完善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2.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何谓辩护思路?笔者认为,辩护思路是指辩护律师根据指控及已经了解和掌握的案件情况,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分析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而选择的方法和手段。
众所周知,同罪案件的判例对辩护思路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笔者通过收集近年来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对无罪和不起诉事由进行了归纳,提出了自己关于辩护思路的拙见,以供交流。
无罪与不起诉事由一: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无证据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相关案例如下: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认为,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91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王少芳、赵小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王少芳及其辩护人称,在本案中上诉人王少芳窝点成员人数并未达到三十人以上,不应将同案犯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在内,王少芳的行为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定办案机关存在将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至王少芳名下的行为,最终诉辩意见得以采纳。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贾金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
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
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司考】考点行贿罪(星考点)
一、行贿罪1、主体及对象。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如果主体是单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如对象为国有单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谋取不正当利益”(1)不正当利益的内容:①内容违法。
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②程序违法。
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③不当竞争。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在行贿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之后,再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的,也认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3)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3、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向关系。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①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②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③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属于对向犯关系。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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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先关注本微信公众号第二步:回复关键字“入群”,自动获取群主微信号第三步:加群主微信,备注地区单位、姓名职业、联系电话验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贪污罪1.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1号)【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2.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安置地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14.021)【裁判要旨】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或行贿罪。
【案号】一审:(2014)康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3.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06.016)【裁判要旨】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号一审:(2012)石刑初字第156号二审:(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24.025)【裁判要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3)1.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与影响 (4)二、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5)2.1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 (6)2.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8)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9)3.1 贪污罪 (10)3.2 受贿罪 (11)3.3 挪用公款罪 (12)3.4 职务侵占罪 (14)3.5 商业贿赂罪 (15)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6)4.1 主体要件 (17)4.2 客体要件 (19)4.3 行为要件 (20)4.4 结果要件 (21)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22)5.1 刑罚种类 (23)5.2 刑罚裁量的原则 (24)5.3 刑罚裁量的情节 (26)六、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26)6.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27)6.2 审理程序的规范 (28)6.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0)七、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31)7.1 加强法制建设 (32)7.2 提高官员素质 (33)7.3 强化监督机制 (34)八、结语 (35)8.1 读书体会 (36)8.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是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本书以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这些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本书采用了先总述后分述的方式,总述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
分述部分则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类型,逐一展开论述。
本书对每一类犯罪都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于贪污罪,重点分析了其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则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分别对其构成要件、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
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应如何面对讯问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如何认定云联惠公司的参与者与受害者?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如何为“云联惠”案的主要涉案人员进行有效辩护?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是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传销案:律师担任金融平台法律顾问的刑事风险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以云联惠为例,传销犯罪案件中,什么层级的人会受刑事处罚?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涉嫌传销,哪些人可能构成犯罪,哪些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以“云联惠”为代表的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的辩护策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哪些涉案人员可能无罪?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云联惠案,消费者能追回钱吗?可能欲哭无泪近期,广州警方通报云联惠(云联商城)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这又是一起新型传销案件,其涉案金额达到3300亿元,是近年来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网络传销诈骗案件。
本文通过一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分析其中的辩护意见,以达到为云联惠的有效无罪辩护提供参考的目的。
判决摘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庆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通过“投资返利”“直推奖”“重复消费奖”等奖励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钟庆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期间,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
上诉人钟某明知上诉人钟庆成利用瑞华公司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其仍作为瑞华公司的网站管理员,积极帮助钟庆成在传销组织的非法经营平台上上传虚假宣传文章、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并操作会员奖金发放,充当上诉人钟庆成非法传销活动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故上诉人钟某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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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金翰明温天元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
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无行贿行为(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文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民法中有“表见代理”这一现象。
刑事犯罪的认定,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涉案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究竟是单位中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还是能够代表单位整体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问题。
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犯罪并非是单位意志支配,而是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实现单位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窦惠毅、唐金华、张月贤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芮刑初字第128号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唐金华实施的行贿行为,未经被告单位讨论决定,证明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单位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陈少辉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湘0821刑初13号被告人陈少辉作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湖南恒凯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被判单位行贿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2015)筑刑再终字第3号对抗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判决认定山东公路公司无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及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春作为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安排贵州分公司财务人员筹集款项并支取款项行贿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成功,山东公路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王春使用山东公路公司资质取得承建工程。
同时原一审判决的罚金缴付也是由贵州分公司缴付,山东公路公司也不知情。
因山东公路公司没有参与贵州分公司的行贿行为,故王春的行贿行为不能代表山东公路公司,山东公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无罪案例四:陈小勇、向某某,张某甲等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03号陈小勇代表骨科与供应商洽谈耗材时,是受医院的委托实施;陈小勇向医院隐瞒其与供应商洽谈中的回扣,回扣只在骨科医生之间进行分赃,作为骨科单位的护士均不知耗材有回扣,亦没有分配,且所收回扣也没有用于骨科集体的开支或添置相关设备,不属于受贿款归单位所有的情形,故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无罪案例五:钟天良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七刑初字第403号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在业务发生过程中既没有支付给四合伙人任何形式的费用,也没有收取过任何形式的管理费,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代表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的利益,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六:邓某甲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132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经查,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定的药物供销中标单位,其药品销售价格均由省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定价,南部县药业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营销管理模式制定了营销纲要。
该营销纲要明文规定禁止药品销售人员有任何形式送礼及行贿等商业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责任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
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杨某某、范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非法人企业虽然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但由于其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主的个人意志,企业的财产也属企业主个人所有。
从法院裁定看,司法实务认为只有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故而可以通过证明主体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现单位行贿罪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浠水柳北加油站、王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鄂02刑终160号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从法院裁定看,形式上的“两个单位”之间虽存在“行贿行为”,但实质上“两个单位”系属同一单位内的不同部门或部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体上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
无罪案例一: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朱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晋02刑终84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与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虽然名义上是两个单位,但从成立、日常工作看,并未脱离两者之间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原判认定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给予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财物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从法院裁判看,若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证明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不成立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一:天津市**、马**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津011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单位天津市**、被告人马**犯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当。
经查,天津市**的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与被告人马**因被索贿而获取的工程承揽并无业务关联。
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从工程的承揽到工程款的领取及对王某1的行贿均是被告人马**的个人行为,本案证据显示不出被告人马**系为天津市**行事。
另外,本案亦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因工程承揽所获利益及行贿所用支出归于或出自天津市**的资金。
无罪案例二: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姜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唐某某被判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关于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问题。
经查,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岑某海的证言均称送钱给小榄镇相关领导是因为城建总公司是镇属企业,想在业务上争取领导的支持。
证人刘淑英、何某雄、黄某枝、梁某杰、张某阳、彭某辉等人的证言反映城建总公司及唐某某向其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感谢对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支持。
其中,虽然证人刘淑英称小榄镇政府的部分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一些地方保护条件尽量使本地企业中标,以及存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将工程交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承建的情形,但一方面唐某某反映城建总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属企业上缴利润,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业务主要由下属企业直接实施。
另一方面证人伍某基、李某志、何某燕、刘某红的证言反映镇政府在工程招投标时以价低者得,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一般以低价竞标,利润很低。
现案内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具体工程上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理据不足,原判对该罪名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无罪案例四:付某某被控介绍贿赂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晋0303刑初21号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构成受贿类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一:邹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成都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成刑终字第337号经查,吴某荣、尹某某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向尹某某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2200元、3000元。
尹某某、张某贵的供述证实,尹某某向张某贵等人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3900元、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