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改判无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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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十大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1. 周钟水冤案:1988年,周钟水被指控杀害一名学生,经过8年13天的监禁和10次软磨硬泡的审讯,周钟水最终被判无罪。

2. 冯绍元冤案:1996年,惠州市长冯绍元被指控受贿,披露大量贪腐官员和地下组织的罪行,但在2009年,冯绍元被平反,冤狱25年。

3. 河南十二指纹冤案:1993年,河南警方在一起盗窃案中抓获12名嫌犯,这些嫌犯虽未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根据肉眼观察和指纹比对,全部被定罪判刑。

20年后,这12名“罪犯”被证实无罪,权益得到赔偿。

4. 王芳案:2007年,王芳被指控在公交车上拿走一位老人的钱包,被依法判刑,但后来被证明是被陌生人放在王芳的手提包里。

2009年,王芳被平反。

5. 陕西祁连山抢劫杀人案:2002年,刘建华、李明和王治国三人被指控在抢劫中杀人,被判处死刑后被执行。

但经DNA检测和证人调查证实,三人均未涉及该案,案件于2016年被申请重新审判,最终三人被判得到了无罪。

6. 大连李燕案:2000年,李燕被指控虐待幼儿,被判刑11年,但李燕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2008年,经遗传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李燕被平反。

7. 祁东疑案:2002年,湖南祁东县发生一起杀人案,李景亮因与被害人有过节而被指控杀人。

但经过多次质证和证人出庭证言,李景亮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8. 滨州口供取证案:2005年,滨州警方在审讯中以虐待的方式迫使强奸案犯罗启龙“自首”,并造假证据,最终罗启龙被判刑20年。

2009年,罗启龙被平反。

9. 浙江义乌“4·29”爆炸案:1993年,浙江义乌发生一起爆炸案,游民获得第一时间质证,但未被重视。

当时被指控的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判刑,但后来李根、段勇、王森三人承认是制造爆炸案的真凶。

2010年,张英、贾铁平和魏如明三人被平反。

10. 民警与企业签单作证案:2005年,湖南安化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林卫平被指控诈骗,但案件中大量证人出庭指证均是谎言。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 许霆案:许霆因在取款机故障的情况下多取了银行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后经上诉,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刑法中的“盗窃”和“诈骗”的界定,以及量刑的合理性等问题。

2. 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因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但后来在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案被平反昭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等问题。

3. 念斌案:念斌因被指控犯有投毒罪,被判处死刑。

但经过多次上诉和申诉,最终被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证据的采信、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

以上是几个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它们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社会背景,但都具有代表性。

这些案例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李锦莲案件法律剖析(3篇)

李锦莲案件法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锦莲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李锦莲,男,原系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李锦莲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据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李锦莲杀害了被害人,主要依据是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证人证言等证据。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勘查证据存在瑕疵。

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未能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导致部分关键证据被遗漏。

(2)尸体检验结论存在疑问。

尸体检验结论显示被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但检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结论可信度降低。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证据存在明显冲突。

2. 侦查程序问题李锦莲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对李锦莲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非法取证。

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部分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非法搜查获取的物品等。

(3)程序违法。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依法进行搜查、扣押、鉴定等。

三、法律剖析1. 证据规则李锦莲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基础,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关联性等方面。

在本案中,原审判决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证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2.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李锦莲案件暴露出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为例,分析法律误判的原因、过程及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指控强奸一名少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判决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疑点,如现场勘查笔录缺失、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证据被篡改等。

三、法律误判过程1.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

然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如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

2. 关键证据被篡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出现重大失误。

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存在篡改痕迹。

这一关键证据的失误,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3. 证人证言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其中,一名证人曾表示亲眼目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被害人,但在后续调查中,该证人又称自己并未看到强奸过程。

这种矛盾证言的存在,使得法院难以确定案件真相。

四、法律误判的影响1.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张辉、张高平叔侄被错误定罪,导致他们失去了自由,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此外,他们的家人也因此背负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误判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3. 误导司法实践法律误判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从而误导司法实践。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023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3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3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3年无罪辩护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部分案例:
1. 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此案因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不予起诉。

2. 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3. 刘某某妨害作证案: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不予起诉。

4.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此案终止侦查。

5. 宋某某诈骗案:此案二审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6.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某某不予起诉。

7. 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此案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不予起诉。

8. 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此案二审改判无罪。

9. 黎某某诈骗、妨害作证案:此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10. 盛某诈骗案:此案撤回起诉。

此外,还有北京熊某诈骗案和临汾涉黑案等也是2023年的无罪辩护案例。

这些案例的辩护律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寻找证据漏洞和法律漏洞,成功地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到了无罪或轻判的结果。

案件推动法律完善的例子(3篇)

案件推动法律完善的例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不断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法律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往往需要借助案件推动。

本文将以近年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如何推动法律完善。

二、案例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一起因错案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被执行。

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其供认杀害了聂树斌案中的两名被害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 严把证据关。

聂树斌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证据不足、非法取证等问题。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国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 强化律师辩护权。

聂树斌案中,律师辩护权受到限制,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为保障律师辩护权,我国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履行辩护职责。

3. 建立错案追究制度。

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对错案追究制度的关注。

为防止错案的发生,我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对办理案件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确保司法公正。

三、案例二:于欢案于欢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命案。

2016年,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虐待,持刀将父亲刺伤致死。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于欢案暴露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和制止措施等。

2. 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于欢案引发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我国加大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全省法院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9•【分类】其他正文全省法院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刑事案件案例1:王某某职务侵占被改判无罪案【基本案情】某建筑工程处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2年至1996年末,被告人王某某与案外人倪某某共同承包工程处,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某与倪某某除向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税费及支付工人工资外,剩余收入由二人支配。

1997年王某某单独承包工程处,并沿用之前的承包合同。

1999年开始企业改制,主管部门对工程处进行资产核查。

2处有籍房虽由工程处使用,但系王某某、倪某某用共同承包期间经营收益购买,因此未作为工程处集体资产申报评估;另外5处无籍房系借用甲公司土地修建,由工程处使用,申报进行整体评估。

但经区改制领导小组决定,5处无籍房没有合法手续,不作为工程处固定资产申报评估,主管部门和区领导予以认可。

经对工程处固定资产申报表统计评估,工程处净资产为负244万余元,区改制领导小组决定对工程处实行举债租赁模式。

主管部门与王某某签订《集体企业资产个人举债租赁契约书》,约定王某某负债经营一年,租赁费3万元,租赁期结束后企业资产由王某某享有,债权债务由王某某承担。

2002年企业改制完成,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成立乙公司并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2003年,王某某将2处有籍房更名至亲属名下。

2009年,经主管部门与甲公司协调,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通过无籍房政策乙公司取得5处无籍房初始登记。

2012年工程处职工举报王某某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7处房屋均系工程处集体资产,王某某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并非法占有7处房屋,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王某某不服,申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处有籍房是王某某、倪某某用承包期间经营所得购买,未计入工程处账目,原审裁判认定为工程处集体资产证据不足;5处无籍房未予申报评估系各单位集体同意,且主管部门根据改制协议协助乙公司办理产权申报;《集体企业资产个人举债租赁契约书》约定租赁期结束后企业资产由王某某享有。

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3篇)

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法律界,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引人注目的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力量,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下是2023年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让我们一起回顾这些案例,从中汲取法律智慧。

一、刘强东性侵案2018年,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被指控性侵。

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刘强东本人也公开否认。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明尼苏达州检察官最终决定不起诉刘强东。

此案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程序公正等问题的讨论。

二、翟天临学术不端案2019年,演员翟天临被曝出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问题。

此案引起了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学术成果的审核。

最终,翟天临被撤销博士学位,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江歌案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室友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关于留学生安全、家庭教育和法律援助等问题的讨论。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陈世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也促使日本警方提高对留学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西安女子坠楼案2019年,西安一名女子在乘坐电梯时坠楼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电梯安全、物业管理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被追究责任。

此案也提醒人们关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

五、浙江“教科书式老赖”案2018年,浙江一名男子因欠债被列为“老赖”,其行为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

此案引发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执行力度等问题的讨论。

最终,该男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拼多多“砍价免费拿”诈骗案2019年,拼多多平台上的“砍价免费拿”活动被曝出涉嫌诈骗。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购物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商家被依法查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四川“黑校车”事故案2019年,四川一名幼儿在乘坐“黑校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校车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校车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法律错判误判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错判误判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司法公正一直被视为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错判误判现象仍然存在。

本案例选取一起因法律错判误判导致的冤假错案,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揭示法律错判误判的原因、影响及对策,为我国司法公正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受害人刘某被杀害,其女友李某被怀疑为凶手。

经侦查,警方将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供述了自己杀害刘某的经过。

然而,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动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供述真实可信,判处其无期徒刑。

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后,李某一直坚称自己是冤枉的。

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案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动机,遂改判李某无罪。

(二)案件特点1. 法律错判误判:李某被错误地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再审改判无罪。

2. 案件争议较大: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有罪,再审法院则改判李某无罪。

3. 案件影响恶劣: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错判误判的原因分析(一)证据不足1. 缺乏直接证据:李某的供述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但存在诸多疑点,无法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存在矛盾: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认定存在矛盾,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二)侦查取证不规范1. 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现象:李某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存在虚假供述的可能。

2. 侦查取证手段不严格: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三)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1. 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2. 审判人员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四、法律错判误判的影响(一)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错判误判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冤假错案案例

冤假错案案例

以下是一些冤假错案的案例:
1.张氏被害案:该案件发生在清朝嘉庆年间,张氏在分娩后被人杀害,其丈夫和儿子也相继死亡。

由于缺乏证据和证人,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后来,一位官员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终于找到了真相并成功地破获了这起案件
2赵作海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河南省商丘市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捕入狱。

经过长达五年的审判和调查,最终法院认定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

然而,在宣判后不久,赵作海的家人发现他并非凶手,而是被冤枉的。

随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赵作海的判决并将他无罪释放。

3.陈满被控杀人案:该案件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四川省自贡市的陈满被指控为一起杀人案的嫌疑人。

尽管他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检察机关还是对他提起诉讼并判处死刑。

在服刑期间,陈满始终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申诉,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陈满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4.呼格吉勒图案:该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青年男子被控谋杀了一名女性公民。

尽管呼格吉勒图没有犯罪记录和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清白,但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并执行。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不断为他申诉,经过多方的努力和调查,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并将其改判无罪并释放。

这些案件都是历史上著名的冤假错案之一,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制度的落后。

同时,这些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和悲剧。

反转法律事件案例(3篇)

反转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明,一个普通的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李明被判无罪。

然而,在案件重审过程中,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李明被判无罪的判决被撤销,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件经过2010年,某村发生一起命案,死者是村里的一名年轻女子。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根据目击者的证言,锁定了李明。

李明当时正在外地打工,得知案件后,他主动回到村里配合调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提取了李明的DNA样本,与现场留下的痕迹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李明与案件有关。

随后,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明进行了逮捕。

2011年,当地法院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明坚称自己无罪,称自己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

然而,由于证据确凿,法院一审判处李明死刑。

在宣判后,李明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DNA比对结果,认定李明有罪。

然而,在DNA比对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差,导致结论不准确。

2. 证人证言不可靠: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目击者的证言认定李明有罪。

然而,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目击者的证言存在虚假成分。

3. 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行为: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在未取得李明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非法搜查,并提取了其DNA样本。

基于以上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重审结果在重审过程中,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李明被判无罪。

然而,在案件重审过程中,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李明在案发当晚,曾与死者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李明情绪失控,失手将死者推倒。

死者因头部受到撞击,不幸身亡。

法院认为,李明在争执过程中,对死者造成伤害,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无故意杀人的故意。

因此,法院最终判处李明有期徒刑十年。

袁裕来的法律案件(3篇)

袁裕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袁裕来,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曾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后经审理,法院认定其无罪释放。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裕来却发现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司法不公现象。

于是,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和广大人民群众讨回公道。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6年,袁裕来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期间,因涉嫌受贿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裕来发现自己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如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于是,他决定上诉,寻求公平正义。

2. 上诉过程袁裕来在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判决存在重大错误,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袁裕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同时,他还发现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如法官收受贿赂、证人作伪证等。

3. 法律维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裕来不仅为自己维权,还关注其他司法不公案件。

他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为弱势群体发声。

在他的努力下,多起司法不公案件得以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4. 案件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努力,袁裕来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审理。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并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外,袁裕来还成功揭露了多起司法不公案件,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案件影响1. 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袁裕来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使人们更加关注司法公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 促进法治建设袁裕来案件的成功维权,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通过此案,我国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依法办案,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3. 增强了公民维权意识袁裕来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在遇到司法不公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提高公民维权意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四、总结袁裕来法律案件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温暖。

同时,此案也提醒我们,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构建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中国法律经典翻案案例(3篇)

中国法律经典翻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张志刚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此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因为张志刚的犯罪动机和手段都十分残忍。

然而,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审理,此案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反转,张志刚被证明是无辜的。

本文将详细回顾这一经典翻案案例。

二、案件经过1. 案发200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死者为一名年轻女性。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志刚。

据受害者家属反映,张志刚曾与受害者有过一段感情纠葛。

警方认为,张志刚有作案动机,于是对其展开侦查。

2. 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志刚坚称自己无罪。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刚有期徒刑15年。

张志刚不服,提出上诉。

3. 翻案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了关键证据——受害者的指甲内残留有其他男性DNA。

这一发现使得案件出现了重大转机。

经过DNA鉴定,排除了张志刚的嫌疑。

于是,二审法院改判张志刚无罪。

三、案件反转原因1. 侦查人员取证不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存在取证不当的情况。

例如,在提取受害者指甲样本时,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导致样本受到污染。

这一失误使得DNA鉴定结果出现偏差,导致张志刚被判有罪。

2. 法院审理不严谨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审查证据,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点没有进行深入调查。

这使得张志刚被判有罪。

3. DNA鉴定技术不足在案件审理初期,DNA鉴定技术尚未达到如今的高度。

这使得警方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DNA证据的依赖程度较高,容易受到技术限制。

四、案件反思1. 侦查人员应提高取证水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提高取证水平,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法院应加强审理力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全面审查证据,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点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3.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DNA鉴定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DNA鉴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DNA鉴定技术,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反转案例(3篇)

法律反转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5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命案。

被害人赵某被残忍杀害,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警方抓获。

在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后,张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在2010年,张某提出申诉,称自己被冤枉,并提出新的证据。

经过长达五年的调查和审理,2015年,法院最终宣布撤销原判决,张某被宣告无罪释放。

这一反转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关于证据与正义的较量。

二、案件经过1. 2005年,被害人赵某在家中遇害,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

2. 2006年,张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2009年,张某提出申诉,称自己被冤枉,并提出新的证据。

4. 2010年,法院受理张某的申诉,并组成再审合议庭。

5. 2011年,法院调查组对张某提出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6. 2012年,法院依法提审张某,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7. 2013年,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8. 2015年,法院最终宣布撤销原判决,张某被宣告无罪释放。

三、案件反转原因1. 证据瑕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组发现张某提出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这些瑕疵证据对案件定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组发现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调查不全面的问题,导致部分关键证据未能及时收集。

3. 证人证言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这些矛盾证言对案件定性产生了影响。

4. 法院审理不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部分法官存在审理不公的问题,导致张某被判无罪。

四、案件反思1.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此案反转说明,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任何案件都不能忽视证据的重要性。

2. 加强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

法律冤案例子(3篇)

法律冤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某,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0年6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陈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陈某某被证明无罪,于2013年2月被依法释放。

二、案件经过2010年5月,陈某某所在的公司发生一起命案。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陈某某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遂将其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陈某某作案的“证据”,于是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陈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有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证据,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出现,证明陈某某无罪。

具体如下:1. 新的证据显示,案发当晚,陈某某并未离开过公司。

他提供了当晚的同事和领导作为证人,证实其当晚一直在公司。

2. 案发当晚,死者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但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陈某某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

3.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

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发现的血迹不符。

4. 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和同事均表示,陈某某性格温和,平时与人为善,不可能杀害他人。

5.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其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发现陈某某有作案动机。

三、法律分析1. 证据不足。

在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显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陈某某有不在场证明,且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直接证据;其次,DNA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血迹不符。

这些证据均表明,陈某某与本案无关。

2. 程序违法。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例如,警方在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时,未进行有效的密封、保存,导致样本被污染。

杜培武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杜培武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杜培武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发生在1996年。

案件起因是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经过长时间审讯后,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杜培武始终坚称自己无罪。

经过多年努力,杜培武最终获得平反,无罪释放。

本案的法律后果对我国司法体制和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杜培武案件的法律后果1. 重新审视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杜培武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独立性不足,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国开始对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1)加强侦查权与审判权的分离。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依法行使侦查权,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2)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我国应加强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强化辩护制度。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让被告人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有助于发现案件真相,避免冤假错案。

2.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杜培武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司法人员教育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严格司法人员选拔和任用。

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的司法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职务。

(3)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核和评价机制。

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奖优罚劣,激发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 加强人权保障杜培武案件引发了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关注。

为了加强人权保障,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完善刑事诉讼法。

修改刑事诉讼法,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2)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营企业法人被诬告陷害罪改判无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营企业法人被诬告陷害罪改判无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营企业法人被诬告陷害罪改判无罪案例该民营企业家就是辽宁鞍山民营企业家赵明利。

赵明利曾是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

当年是因为涉嫌诈骗而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当然这个诈骗罪在当年看起来是诈骗,但是以现在的法律政策确是属于无罪!赵明利在第一次被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当时的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但谁知命运就是如此无常。

在赵明利被判无罪不久,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又对此案提起抗诉。

该案被移交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明利在采购东北风冷轧板时,提货后不付款是明显的诈骗行为。

因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改判赵明利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而在之后的日子里,赵明利因身体有病而过早死亡。

作为其妻子的马英杰为替丈夫讨回公道,于是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在接到此申诉后,最高法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经过仔细的再审,发现当年赵明利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购销交易中,虽然在提货后并没有将结算联交给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

但是却在提货前就已经向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

因此综上所诉,赵明利并不属于提货未付款,那么赵明利也就构不成诈骗罪了!最后,最高法认为,原判将赵明利的行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属于事实判断错误,不符合案件客观真相。

不能认定赵明利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

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在赵明利含冤20年后,最高法终于再审改判赵明利为无罪!该案的关键点在于,赵明利并不是拿货后不付款,而是提货前就已经预支了支票,至于这个支票够不够货款总额,这需要双方核算后才能知道。

这一点就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了,并不能归结到刑事犯罪上面来!对于此类案件,国家曾明确表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需要更加包容审慎,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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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改判无罪的案例案件经过:1996年11月10日上午案发。

11月11日,案发所在地公安分局就以张懿涉嫌“过失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

11月15日,该分局又以张懿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该区检察院批捕。

11月20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1月20日,市公安局对张懿转收容审查。

26日,公安机关出具对梁龙华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为:死者梁龙华系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

12月30日,公安机关解除对张懿的收容审查,实行取保候审。

12月30日,梁龙华家属向有关部门发《申诉信》,要求严惩凶手张懿,重新鉴定。

1997年2月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检所)出具对梁龙华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结论为:梁龙华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而死亡。

死者在与他人撕打过程中情绪激动、过度劳累或受轻度外力作用等,是本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之后,梁龙华家属到多处多次上访。

3月29日,上海市法医学会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出《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结论为:死者梁龙华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4月4日,公安分局以张懿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5月28日,检察院认为张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罪的特征,不予批捕。

6月23日,公安分局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懿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5日,专家委员会出具《情况证明》,称:梁龙华家属对该会复检的心脏是否梁龙华本人的提出疑异。

证实该心脏确系梁龙华本人的心脏。

9月26日,检察院以“张懿的行为与梁龙华的死亡之间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而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9月30日,梁龙华家属致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申诉书》,要求追究张懿、葛利德的刑事责任,未许。

1998年2月23日,邱立英等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懿、葛利德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因梁龙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75万元。

3月9日,一审法院对张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999年1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懿构成故意伤害罪。

1999年1月19日,张懿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无罪。

1999年1月22日,梁龙华家属上诉,要求1)对张懿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对梁龙华的心脏作认同鉴定。

5月上旬,汪敏华律师接受张懿委托,向二审法院递交《辩护词》。

主要观点:张懿无任何责任。

1999年6月1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市二审法院送检牙齿一颗和石蜡包块(梁龙华的心脏组织)一块进行DNA相关位点的法医物证学鉴定,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司鉴所(1999)物鉴字第49号>。

鉴定结论:送检的石蜡包埋块与被害人梁龙华尸体的牙齿在所检测的位点基因型一致,结果为:LDLR-BB、GYPA-AB、HBGG-BB、D7S8-AB、GC-AB、DQAI-3、4.2\4.3。

1999年7月5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部对二审法院送检的梁龙华脏器石蜡块26块,经该所制作石蜡切片,H·E染色后出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司鉴所(1999)病鉴字第08号>。

检验结果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2=椎动脉粥样硬化;3=脾、肾动脉管壁增厚;4=肺、肝、脾、肾、肾上腺淤血;5=胰腺自溶。

1999年11月3日,二中院开庭审理。

1999年11月3日,汪敏华律师再次向法院交《辩护词》,认为张懿无罪。

1999年11月5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部再次对送检的石蜡包埋块进行组织学检验,作出司鉴所(1999)物鉴字第49号补充鉴定书,结论为司鉴所(1999)物鉴字第49号所检验的石蜡包埋块组织为心脏组织。

1999年11月17日,司鉴所对上述26块石蜡包埋块进行组织学检查后,作出司鉴所(1999)病检字第08号(补充)检验报告,确认其中7块为心脏组织,该7块心脏组织均不同程度反映了梁龙华所患冠心病的病理特征。

2000年2月24日下午2时,二中院开庭宣判。

二审判决主要为:葛利德无罪,也不应承担对邱立英的经济赔偿责任;张懿无罪,并赔偿邱立英经济责任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及理由摘要闸北法院认为,张懿加人他人的邻里纷争,因与被害人梁龙华等人互殴,造成梁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并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被害人梁龙华生前患有严重冠心病,被告人张懿的行为系梁死亡的诱发原因之一,案发后被告人张懿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酌情减轻处罚。

葛利德系邻里纷争的一方当事人,虽未参与互殴,对梁龙华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但因其与他人纷争,引起互殴纠纷,造成危害后果,故对民事损害赔偿依法应负共同责任。

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要求追究张懿的刑事责任、要求张懿、葛利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支持;要求追究葛利德的刑事责任,不予支持。

原告人所要求赔偿的数额,因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予支持。

由于邱立英已以被害人梁龙华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请赔偿,故梁龙飞、梁龙娣不再有受偿权。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葛利德无罪。

三、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因被害人梁龙华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懿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赔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对被告人张懿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懿的委托,指派汪敏华律师担任张懿被告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张懿的刑事辩护人及民事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8)闸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提出辩护和代理意见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查明的部分事实表述不当。

一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称,其已查明,1996年11月10日下午1时许,邱立英与韩金莲为搭棚之事同葛利德发生争执,张懿在旁帮腔,参与争吵。

邱立英之了梁龙华、梁龙林等人闻讯赶来,与张葛发生冲突。

张的姑母秦素珍见状将张拉回家中。

但张懿脱去外衣后,仍出门与围上前来的梁龙华、梁龙林、李红卫等人发生互殴。

在互殴中,张懿挥手还击梁龙华等人。

……梁龙华在互殴后,退至弄内绿化地水泥护栏处停靠,继尔仰面倒地,在被急送医院途中死亡。

事实是,葛利德和张懿在同韩金莲在争执时,张懿遭到好事者梁龙华的殴击,之后,在梁龙华、梁龙林、李红卫的挑衅、围攻下,为摆脱困境,挥手还击梁龙华等人。

张懿脱身后,梁龙华退至……。

如张懿积极参与互殴,凭张懿自小练的就的武艺,一开始,他就不会处于被他人攻击的被动处境,在得势时,也不会轻易离去。

被告人张懿的行为并未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张懿的行为不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必须具备的客观方面要件。

1、张懿的还击行为并不是造成梁龙华死亡的直接并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上海市法医学会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1997)沪法医学会专鉴字第001号《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表明,死者尸表检见右耽耳下方挫伤、腰椎旁皮下出血、左下肢胫前皮下出血,均为轻微损伤,非致命伤。

死者梁龙华系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据姚季刚教授证词,造成梁龙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梁龙华严重冠心病突发。

在引起梁龙华心脏病突发并致死亡的诸诱发因素中,情绪激动为最主要。

据此,张懿的行为充其量造成了梁龙华的轻微伤,而非故意伤害致死。

而仅仅造成梁龙华轻微伤不足以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犯罪。

2、张懿的还击行为只是导致梁龙华心脏病突发,并因此造成梁龙华死亡的次要的诱因之一。

前述《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表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姚季刚教授的证词又证明,在引起梁龙华心脏病突发并致死亡的诸诱发因素中,情绪激动为最主要因素。

由此得出结论,引起梁龙华死亡的诱发因素包括:梁龙华自身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三种。

“情绪激动”为最主要因素,张懿的还击行为只是次要的诱因之一。

其一、事实证明,梁龙华“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都归咎于好事的梁龙华自己。

其二、从《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分析》部分――“尸表检见右耽耳下方挫伤、腰椎旁皮下出血、左下肢胫前皮下出血,均为钝性物体作用所致”,以及有利于自诉人的证人证言分析,无证据证明尸检时梁龙华身上显现的伤痕均由张懿的拳脚造成。

“钝器”与“张懿的拳脚”不是同一概念。

由此,所谓引起梁龙华心脏病突发的诱发因素“一定的外力作用”了并不完全来自张懿。

3、“诱发因素”仅指引起事物结果发生的外部的、间接的、偶然的、非决定性的因素。

据此,张懿的还击行为与梁龙华的死亡结果之间只有间接的、偶然的、非内部决定性因果关系,而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梁龙华之死对于张懿而言系意外事件。

被告人张懿的行为并不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认定某行为人具有某种行为,并且认定该行为和某种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仅仅解决了该行为人必须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方面的基础。

只有同时认定该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还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或过失时,才能最终认定该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具有“明知”其行为会引起伤害他人结果的发生而故意实施其行为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必备要件。

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加重情节,也须以行为人在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对被害人有可能因伤害而死亡的结果“应当能够预见”为构成要件。

张懿与梁龙华事前素不相识,并不“明知”或“能够预见”梁龙华患有严重冠心病,并有可能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等原因诱发而引起死亡。

由此,梁龙华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等原因诱发而引起死亡对于张懿而言纯属意外事件。

被告人张懿的行为并不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主观方面要件。

一审法院认定张懿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审法院仅凭《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中“死者梁龙华系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的结论,和张懿曾向围上前来的梁龙华、梁龙林、李红卫进行还击的证人证言,在同时有证据证明:1)梁龙华直接死于严重冠心病突发;2)梁龙华好事寻衅而致自身“情绪激动”系诱发其严重冠心病突发最主要因素;3)梁龙华因好事寻衅而剧烈运动与一定的外力作用同为诱发梁龙华严重冠心病突发的次要因素,并且,无证据证明“一定的外力作用”完全来自于张懿的情况下,将梁龙华死亡的责任归于张懿,违背了这一证据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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