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书(5)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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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书(5)· 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光益,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母。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永德,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中专文化,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42号。
被告人王洪军,又名海龙,男,1979年9 月15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兴隆铁合金厂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 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5日因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而释放。2007年11月29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
看守所。
辩护人莫妙玲,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永德、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莫妙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洪军于2003年4 月22日23时许,在龙山街和朋友玩时,接到受害人陆建打来的辱骂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来陆建就骑一辆摩托车去找黄学梦,并对黄学梦说要打王洪军,然后两人沿街在兴隆街建行转盘东面(兴隆街43号门前)找到被告人王洪军,黄学梦一下车就连打被告人王洪军几巴掌,接着陆建上前朝被告人王洪军头部打一拳,然后边骂边指责往新车站方向走去,黄学梦在被告人王洪军和陆建往新车站方向走去时,在高压线的铁塔处捡到一块烂水泥砖,从后面快步追上来对着被告人王洪军,此时陆建又再次挥拳殴打被告人王洪军,被告人王洪军见状拿出锁匙扣,打开挂在锁匙扣上的平南小刀一阵乱捅,分别刺中了黄学梦和陆建,被告人王洪
军也被黄学梦砸过来的砖头击中头部。在旁边看热闹的陈光勇发现陆建和黄学梦两人受伤后,就上前拦住被告人王洪军,夺下被告人王洪军手上的小刀,被告人王洪军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当晚,陆建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陆建系脾门动脉被切断后,失血过多,导致循环哀竭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洪军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洪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洪军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诉称,两原告人之子陆建因被被告人王洪军故意伤害致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洪军赔偿死亡赔偿金187320元;丧葬费8172元;误工费3800元;交通费60元;抢救费1309.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共计300661.4元。
被告人王洪军辩称:我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应当是正当防卫;我不应当承担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协商善后事项。综上所述,应当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洪军于2003年4 月22日23时许,在龙山街和朋友玩时,接到受害人陆建打来的辱骂电许,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在本县龙山街陆建与被告人王洪军相遇而又发生争吵,经在场人劝阻双方停止争吵。随后陆建就骑一辆摩托车去找黄学梦,并对黄学梦说要打王洪军。尔后两人在兴隆街建行转盘东面(兴隆街43号门前)找到被告人王洪军,黄学梦一下车就连打被告人王洪军几巴掌,接着陆建上前朝被告人王洪军头部打一拳,随即两人一起殴打被告人王洪军。有人劝阻后双方停止打斗而互相争吵并往新车站方向走,黄学梦在被告人王洪军和陆建往新车站方向走的同时,在街边的高压线铁塔处捡到一块烂水泥砖,从后面追上来起举砖头对着被告人王洪军,此时陆建又再次挥拳殴打被告人王洪军,被告人王洪军见状拿出钥匙扣,打开挂在锁匙扣上的平南小刀乱捅,分别刺中了黄学梦和陆建,被告人王洪军也被黄学梦砸过来的砖头击中头部。在旁边观看的陈光勇发现陆建和黄学梦两人受了伤,就上前拦住被告人王洪军,夺下被告人王洪军手上的小刀。被告人王洪军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当晚,陆建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陆建系脾门动脉被切断后,失血过多,导致循环哀竭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洪军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洪军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4500 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经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及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洪军供述证实,2003年4 月22日23时许,他在龙山街与邓景荣玩时,接到受害人陆建打来的辱骂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他与邓往下走,碰见陆建和陈光勇,又与陆发生争吵,后陈光勇用身体将他和陆建隔开,接着他又与邓景荣往下走去接王文慧和杨燕,后四人往龙山行街方向走,到建行(现公安局)对面时见陆建和黄学梦迎面而来,车一停,黄学梦下车走到向他,一边骂他一边挥拳打他,后陆建也上来一起打他,他边招架边后退并和陆建、黄学梦打起来,后邓景荣来劝架,双方停下来,此时黄学梦跑开,而他与陆建一边争吵一边往上走,走了4、5 米,黄学梦不知从什么地方捡了一块烂水泥砖,一手指他一手举砖头,边走边说“你牙喳(壮音)我拿砖头‘呋’你”。他说“你‘呋’喂”,这时陆建挥拳打他,他就拿出一把小刀打开后乱捅,捅中了陆建和黄学梦的身上。后来陆建和黄学梦先后跑开了,在傍边的陈光勇见状过来将他扳倒在地并夺走手中的小刀,随后他报警并被带到派出所。
2、证人黄学梦的证言证实,2003年4 月22日晚,他在家接到陆建的电话说有事就与陆建出来,陆建告诉他说“今晚海龙骂我,我决定打他,你跟我去”。后他和陆建在建行转盘东面的路边看见海龙,他上前走近海龙,先是打海龙脸上三巴掌,陆建也打了海龙头部一拳,后两个人打海龙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