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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祥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被告人张祥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渝五中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容,女,1944年3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略。
系被害人张祥贵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瑞林,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系被害人张祥贵之子。
诉讼代理人王长明、万勇,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祥利,男,1941年4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秀竹,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容、张瑞林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晋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容、张瑞林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长明、万勇,被告人张祥利及其辩护人刘秀竹等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祥利的辩护人刘秀竹以取证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予以同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