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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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4)内容上,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内容上, 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 的审查和裁判。 的审查和裁判。 在认定自动投案的这一重要内容时, 在认定自动投案的这一重要内容时,需要注意两方 面的问题: 面的问题: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 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推翻供述, 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 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 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 到案的,等等,均不能认定为自首。 到案的,等等,均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将赃物送回 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 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此类行为并没有 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因而不能成立自 但这种主动交出赃物的行为, 首。但这种主动交出赃物的行为,是悔罪的表现之 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一,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与意义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 时间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归案之前。 (1)时间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归案之前。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是否被发觉,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是否被发觉,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Ⅰ.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 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ⅰ.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 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 查询、 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 在被通缉、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 的;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 自行投案的 ⅲ.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 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 自行投案的;ⅲ.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 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Ⅱ.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Ⅱ.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ⅱ.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ⅲ.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 ⅱ.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ⅲ.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 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被捕的,ⅳ.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经司法机关传讯 被捕的,ⅳ.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均 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 后的5年之内-—时间 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特别累犯的条件: 1、前后罪都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无刑种条件限制;
何时投案:犯罪分子归案前。
向谁投案:司法机关或本单位等。 投案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亲友扭送,投案途中被抓获也算。 由谁投案:本人或委托他人。(冒名顶替罪行不算)
自首必须是出于犯罪人自愿,必须是不逃避司法机关控制等待接受 审判。投案后又逃跑的不以自首对待。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质特征 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的、主要的犯罪事实。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累 犯
累犯,指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的罪 的人。 累犯不同于惯犯和再犯。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的人。一般累犯 的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罪类条件。 2、前罪与后罪都是已被判处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 种条件。
(2)数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数罪的自首,关键在于判断犯罪 人是否如实地供述了所犯数罪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首先,就一般自首而言,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地供述所 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 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其中所犯各罪的全部 罪行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理:若行为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 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待的犯罪则不成立自首,即其自首 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若行为人的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 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其中,犯 罪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 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 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样既及于如实供述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 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应 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其次,就特别自首而言,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 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判决宣告前发生、判决确定的罪行 以外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或者非同种、指 挥的共同犯罪的事实。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自习并设计自习笔记: 1、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2、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3、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二、累犯的种类 (一)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故意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1)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 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2)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 待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 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 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即“准自首”




二、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一)自动投案 1、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人未归案之前 — — 时间条件 1)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嫌疑 人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 ——以上情况,犯罪人自动、直接向 公、检、法投案的,是典型的自动投案。 此外,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2、投案行为是自愿的 除上述自动投案的表现外,还包括: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视作自愿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其亲友送其归案;或亲友主动将犯罪嫌 疑人送去投案的 —视作自愿投案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累犯一、普通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被国外法院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后再犯罪的,能否构成累犯?①我国对国外判决是不承认的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②刑罚权作为国家主权,不能放弃。

(2)如何判断后罪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呢?撇开过去犯罪的前科事实,而纯粹客观评价本次犯罪事实,单独考虑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5年内。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计算。

4.前罪与后罪都是在已满18周岁之后所犯的。

二、特殊累犯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具体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处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间,不受时间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累犯应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第二节自首一、一般自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犯罪后主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现,或被发现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如实供述隐瞒真实身份的,影响定罪量刑,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

• • • • • • •
• 四、酌定情节 • 酌定情节包括8 酌定情节包括8种: • (1)犯罪起因。主要考察被害人有无过错。 • • • • • • •
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对犯罪人应从宽;如果被 害人完全是无辜的,对行为人则应从严。 (2)犯罪手段。 (3)犯罪侵害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时间、地点。 (6)犯罪动机。 (7)犯罪后的态度。 (8)犯罪人平时的一贯表现。
• • • •
• 第二节
量刑情节
• 一、量刑情节概述 • 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
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某一个情节 之所以会成为量刑情节,就是因为它对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影响。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二)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 (三)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四)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 三、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中,有的是总则性情节,有的是分则性情节。
• •
•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 二.量刑的任务 • 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2、决定刑种、刑度;3、决 、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2、决定刑种、刑度;3
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4 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 三、量刑原则 •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规定了罪责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4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
• 第一节 •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的概念:

量刑概述
• 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 何种刑度的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具有以 下四个特征: 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 权。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只要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 刑罚、适用何种刑罚。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在解决了定罪问题的基础上,才能 进一步决定量刑问题。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1、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应具备的条件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未归案前, 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投案,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并且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的管束、控制之下,等候处 理。犯罪后自动投案是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 理解自动投案时注意以下几点: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理解“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时,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第一,必须如实供述,即供述的必须是真实的罪行、 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犯 罪事实和情节。一人犯有数罪时,如果只交代了其中的一 部分犯罪事实,只就已经交代的部分成立自首,未交代的 不能成立自首。如果如实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则均成 立自首。
对于自首的适用,应注意两点:
一是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 自首从宽只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 不得以自首为由,从宽处罚。 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从宽只适用于自首的
犯罪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二)立功
1、概念和类型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以及其他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表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功表现 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 实,经查证属实。
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投案对象。一般是向有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
检察等机关投案,向其他司法机关投案的,向纪律检查机 关、行政监察机关投案的,向单位内部的纪律检查部门或 其工作人员,向单位负责人或基层组织负责人投案的,也 属于自动投案。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 (二)概念——特别累犯是指犯有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限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 犯罪。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犯罪,即构成 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例】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 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 正确的?( )(2005年试卷二第64题) •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B.甲不构成累犯 • C.对甲不能适用缓刑 •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B、D
•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 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 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 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 构成累犯 【解析】B
【案例一】
【分析】答案为A。A选项中张某先前的缓刑 属于成功的缓刑,原判的3年有期徒刑没有 实际执行,故不存在累犯的前提。B与C选 项属于一般累犯,而D选项中前后两罪均属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属于特殊累犯。
【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2005年试卷二第55题) •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 B.赦免以后 •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解析】A、B、D

第十七章量刑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量刑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量刑(刑罚裁量)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意义一、量刑的概念量刑(sentencing),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又称刑罚裁量。

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定罪。

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审理,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何种犯罪形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数罪。

二是量刑。

即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刑期长短、数额多少、是否暂缓执行。

定罪在前,量刑在后。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先确定罪名,才能确定法定刑并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选择决定适当的刑罚。

定罪不准,就谈不上量刑恰当。

但是,定罪正确并不必然导致量刑适当。

如果量刑不当,畸轻畸重,同样会造成错判,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可见,量刑作为定罪的延伸和后续,也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标准之一,也是检验刑事审判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量刑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的主体是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就是人民法院。

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活动。

除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没有量刑权。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量刑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确定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进行的,未经人民法院确定有罪的被告人,不能成为量刑的对象。

3.量刑的内容是确定刑罚。

实际上,量刑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1)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对于犯罪分子,一般都要予以刑罚的处罚。

但刑法根据犯罪情况的不同,规定有免除处罚的情节。

因此,在犯罪分子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时,量刑的重要任务就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免除处罚;(2)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何种刑罚及其期限的长短或者数额的多少。

为适应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分则的法定刑一般都是多刑种和宽幅度,量刑就是要确定具体适用的刑种以及适当的刑期或者数额。

在数罪并罚时,还要通过量刑决定执行的刑罚;(3)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a17刑罚裁量制度

a17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般累犯)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 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 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二)
毒品犯罪的累犯 1、前罪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前罪属走私、贩卖、运输、 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 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属毒品类犯 罪; 2、前罪被判刑罚(无刑度要求);后罪无 前罪被判刑罚(无刑度要求) 刑度要求; 刑度要求; 3、后罪发生于前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 任何时间内。 任何时间内。
第七十条 (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 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 罪作出判决, 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 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 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 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者免除处罚。 (查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查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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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被告人杨某,于2007年3月7日因犯诈 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3月24日,因病 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 毕。经查,200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 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 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 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 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案发。 • 【请问】杨某是否构成累犯?
【例】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2004 年试卷二第13题) •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 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 •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 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 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 处无期徒刑 •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 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 【学习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累犯、 自首、立功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掌握数罪并罚 的概念和原则;掌握缓刑的概念、种类、适用 条件、法律后果和撤销条件。 •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 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并 罚制度、缓刑制度。 • 【重点】累犯 自首与立功 • 数罪并罚 缓刑
• 2、主体条件:犯前罪时必须满18周岁。 •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 罪(宣告刑)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主刑)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 注意事项: • A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满 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 B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 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 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 C 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 般累犯的条件?
【例】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 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 正确的?( )(2005年试卷二第64题) •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B.甲不构成累犯 • C.对甲不能适用缓刑 •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B、D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 2、累犯不适用缓刑 • 3、累犯不适用假释
• 注意毒品犯罪中的“特别再犯制度”的情形: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 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任何一种毒 品犯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2008年12月1日颁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 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 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5年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 品罪
刑罚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涉及毒品 类犯罪
【例】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2002 年试卷二第36题) •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4年又犯强奸罪 •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又犯抢劫罪 •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分析】A、B、D
缓刑考察期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
5年 B 罪


A罪
6年
6年
假释考察期间
假 释 之 日 假 释 期 满 之 日
有期、无期 12年有期徒刑
5年 C罪
B 罪
累构 可 犯成 以
完执 视 刑 原 毕行 为 罚 判
构成条件:
• 1、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 注意一些难以发现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 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 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事故类犯罪、失职类犯罪等都是过失犯罪。
• (二)概念——特别累犯是指犯有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限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 犯罪。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犯罪,即构成 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之人。
5年
A罪(故意)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 成年人 行
完 毕 、 赦 免
B罪(故意) 应当判处有 期以上刑罚


1年
缓刑考察期
A罪(轻罪)
拘役、3年以下有期 1年有期2年缓刑
原判不 再执行 撤销原判 继续执行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 (一)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 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 (二)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 做法 • (三)累犯与再犯不同
A罪
10年有期
5年
执 行
再 犯
累 犯
再 犯
再 犯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 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
【分析】答案为A。A选项中张某先前的缓刑 属于成功的缓刑,原判的3年有期徒刑没有 实际执行,故不存在累犯的前提。B与C选 项属于一般累犯,而D选项中前后两罪均属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属于特殊累犯。
【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2005年试卷二第55题) •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 B.赦免以后 •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解析】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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