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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8【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1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自强;宁乡市人民医院【当事人】张自强宁乡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张自强【当事人-公司】宁乡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兴湖南日月明律师服务所;吴江洪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兴湖南日月明律师服务所吴江洪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振兴吴江洪【代理律所】湖南日月明律师服务所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自强【被告】宁乡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一、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一、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张自强损失的认定问题。

一、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发生在2017年,故应适用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严士军、陈琳故意伤害案 精品

最新-严士军、陈琳故意伤害案 精品

严士军、陈琳故意伤害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巢刑终字第3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严士军,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2月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琳,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略。

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17日经无为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士军、陈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无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熔冰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严士军及其辩护人蒋志华、原审被告人陈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7日晚,被害人张彬彬携带一把砍刀与女友及被害人代继勇酒后途经福渡镇新河街道时,见一出租车路过,被告人严士军与陈琳正好乘坐该出租车,张彬彬持刀与代继勇将车拦停,张彬彬用刀架在严士军的颈子上,欲乘该车。

见此状况,被告人严士军下车抢过刀先砍倒张彬彬,后被告人陈琳下车追赶代继勇并将其跺倒,被告人严士军则持刀将代继勇的腿砍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彬彬右顶骨凹陷性骨折致硬脑膜破裂系重伤,肢体裂创系轻伤;被害人代继勇双侧胫骨骨折系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采矿罪正文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胡某某伙同他人以施工为名进驻某工地,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超深度开挖天然砂石,并用建筑垃圾回填。

2023年3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发现,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借助物化探技术核算砂石偷采总量,并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对采砂地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该地块地貌及生态服务功能破坏,采用回填素土或者建筑垃圾混合料两种恢复方案进行恢复,其中回填素土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935万余元,回填建筑垃圾混合料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521万余元。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存疑,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鉴定意见错误内容,重新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恢复费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的意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还针对回填建筑垃圾影响房屋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检察技术人员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物,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造成土壤污染,改变土壤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性质,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破坏土壤内部的生态平衡。

鉴定意见仅列举了回填砂子、素土、建筑垃圾混合料三种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明确最终采取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分析回填素土、建筑垃圾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技术可行性,未考虑回填建筑垃圾的合法性和对土壤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

此外,鉴定意见还存在未对涉案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基线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价值量化等问题。

蒋冬友与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五官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冬友与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五官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冬友与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五官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5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冬友;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当事人】蒋冬友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当事人-个人】蒋冬友【当事人-公司】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徐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徐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金伟徐峰【代理律所】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蒋冬友【被告】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参保证明、户口本与本案争议有关,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余证据,与本案处理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上诉人住院治疗属于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一审提供了费用明细及外院开具的发票,对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治疗的费用,在上诉人未实际支付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发票和支付凭证也符合常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上诉人住院治疗属于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一审提供了费用明细及外院开具的发票,对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治疗的费用,在上诉人未实际支付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发票和支付凭证也符合常理。

本院注意到,上诉人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主张垫付的医疗费予以认可,后被上诉人经再次核实将垫付金额主动减少2万余元,上诉人现又提出异议,违反禁反言原则,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湖北清波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万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清波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万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清波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万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浩【审理法官】胡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清波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万李艳【当事人】湖北清波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万李艳【当事人-个人】万李艳【当事人-公司】湖北清波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娟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娟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娟【代理律所】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北清波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万李艳【本院观点】清波公司主张,万李艳不听从清波公司安排其去鄂州上班,万李艳的该行为属于自动离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不可抗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清波公司主张,万李艳不听从清波公司安排其去鄂州上班,万李艳的该行为属于自动离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清波公司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清波公司未提供其与万李艳就工作地点双方进行了协商,而万李艳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的证据。

对此清波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本院根据万李艳和清波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情况以及清波公司为万李艳的社会保险仅缴纳至2020年5月且清波公司在2020年6月以后再未安排万李艳相关工作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清波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第 2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 3号]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5号]蓝海诈骗案[第 6号]王严侵占案[第 7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8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第 9号]方伍峰重婚案[第 10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第 11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第 12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第 13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第 14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第 15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第 16号]李某等投毒案[第 17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8号]王勇故意杀人案[第 19号]白俊峰强奸案[第 20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第 21号]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第 22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第 23号]于光平爆炸案[第 24号]刘海交通肇事案[第 25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第 26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第 27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第 28号]陈贵杰等贪污案[第 29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第 30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第 31号]余永恒受贿案[第 32号]朱成芳等金融赁证诈骗、贷款诈骗案[第 33号]王建军等非法经营案[第 34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第 35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第 36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 37号]张德元受贿案[第 38号]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 39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第 40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第 41号]张杰故意杀人案[第 42号]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第 43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第 44号]章杨盗窃案[第 45号]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 47号]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 48号]李典故意杀人案[第 49号]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第 50号]王卫明强奸案[第 51号]高金有盗窃案[第 52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 53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第 54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第 55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56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57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第 58号]庄保金抢劫案[第 59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第 60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 61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 62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63号]陈晓受贿案[第 64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第 65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66号]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67号]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 68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第 69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70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第 71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第 72号]王作武非法经营案[第 73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74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第 75号]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脱逃、窝藏案[第 76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第 77号]高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织织卖淫案[第 78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79号]王洪斌故意杀人案[第 80号]张某妨害作证实[第 81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 82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第 83号]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第 84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 85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第 86号]文某被控盗窃案[第 87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重第 85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第 86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重第 87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第 88号]陈维仁等脱逃案[第 90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第 91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第 92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第 93号]刘汉福等抢劫案[第 94号]金某伪证案[第 95号]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 96号]张乐升放行偷越国境人员案[第 97号]方金青惠投毒案[第 98号]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99号]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第 100号]王彬故意杀人案[第 101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第 102号]孔庆涛盗窃案[第 103号]王一民、石香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第 104号]张敏贩卖毒品案[第 105号]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第 106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第 107号]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108号]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第 109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第 110号]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案[第 111号]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 112号]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 113号]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114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15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116号]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第 117号]金义祥抢劫案[第 118号]买买提盗窃案[第 119号]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120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第 121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122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 123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124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第 125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26号]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127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128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第 129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第 130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1号]康金东盗窃案[第 132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3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4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6号]赖贵勇爆炸案[第 137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第 138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 139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第 140号]陈越、邵某重婚案[第 141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142号]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 143号]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44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第 145号]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第 146号]何木生抢劫案[第 147号]何起明诈骗案[第 148号]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149号]王新生等放火案[第 150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51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第 152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第 153号]杨庆龙强奸、抢劫案[第 154号]熊志华绑架案[第 155号]章浩等绑架案[第 156号]颜通市等绑架案[第 157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第 158号]邹代明抢劫案[第 159号]罗忠兰盗窃案[第 160号]王庆诈骗案[第 161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 162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第 163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第 164号]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65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留食品案[第 166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第 167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168号]俞辉合同诈骗案[第 169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第 170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第 171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第 172号]胡从方拐骗儿童案[第 173号]沈某挪用资金案[第 174号]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 175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 176号]王逸故意伤害案[第 177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 178号]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第 179号]田磊等绑架案[第 180号]吴德桥绑架案[第 183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第 184号]刘国芳等诈骗案[第 185号]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何定罪量刑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86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 187号]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第 188号]郭玉林等抢劫案[第 189号]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曾贤勇抢劫案[第 190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第 191号]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第 192号]林庆介绍卖淫案[第 193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第 194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195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第 196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 197]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第 198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第 199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第 200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01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202号]亢红昌抢劫案[第 203号]姜金福抢劫案[第 204号]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第 205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 206号]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207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 208号]丁锡方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 209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10号]程庆合同诈骗案[第 211号]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第 212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 213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 214号]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215号]于继红贪污案[第 216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第 217号]姜杰受贿案[第 218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 219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 220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 221号]李林故意杀人案[第 222号]蔡勇、李光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第 223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第 224号]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 227号]曹占宝强奸案[第 228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第 229号]苗振经抢劫案[第 230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1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2]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233号]李柏庭非法经营案[第 234号]于庆伟职务侵占罪案[第 235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236号]李永斌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 237号]王园破撤销缓刑案[第 238]叶朝红等放火案[第 239号]张怡懿、杨增故意杀人案[第 240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 241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 242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43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 244号]阿丹•奈姆等枪劫案[第 245号]赵某盗窃案[第 246号]林通职务侵占案[第 247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第 248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249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第 250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 251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52号]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第 253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第 254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 255号]程剑诈骗案[第 256号]蒙某受贿案[第 257号]李宝安、咎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58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第 259号]王雪玲故意伤害案[第 260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61号]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62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第 263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第 264号]严静收购赃物案[第 265号]李生跃盗掘古文化遗址宁[第 266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7号]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8号]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第 269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 270]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第 272号]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 273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 274号]胡启能贪污案[第 275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276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 277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 278号]夏侯青辉等故意伤害案[第 279号]李尧强奸案[第 280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 281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282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第 283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284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 285号]汪照洗钱案[第 286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287号]陆剑钢等抢劫案[第 288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第 289号]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第 290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第 291号]胡滋玮贪污案[第 292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正[第 293号]龚晓玩忽职守案[第 294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 295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 296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97号]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第 298号]王建平绑架案[第 299号]贺喜民抢劫案[第 300号]田亚平诈骗案[第 301号]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 302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第 303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第 304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 305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 306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 307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 308号]杨廷祥等抢劫案[第 309号]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第 310号]江仲生等贪污案[第 311号]尚荣多等贪污案[第 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第 313号]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 314号]沈某某盗窃案[第 315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第 316号]张建忠侵占案[第 318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 319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 320号]穆文军抢劫案[第 321号]朱永友抢劫案[第 322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 323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 324号]钱炳良盗窃案[第 325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第 326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 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491号]朱影盗窃案[第 492号]吴孔成盗窃案[第 493号]余志华诈骗案[第 494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495号]俞志刚绑架案[第 496号]何永国抢劫案[第 497号]卞修柱抢劫案[第 498号]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 499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 500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如何定罪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单位犯罪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适用法律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定审判管辖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具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件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刑罚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的唯一标准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律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构成受贿罪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如何定性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的案件如何处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勾绍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企业聘用的合同工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如何适用刑罚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被告人在受人雇拥运输毒品过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使用伪造的银存单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适用法律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对在抢劫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误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罪名定罪处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应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审理期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窃取并变造已付讫得国库券再骗兑得为如何定罪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应如何理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处罚驾车故意挤占车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据定罪处罚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繁行为如何定罪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的行为如何定性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轻、减刑、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如何具体量刑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定额承包占有或支配本人缴定额利润后的营业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中国国籍时又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如何掌握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后单位被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如何适用法律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组织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成的几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区别应如何把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现故意应何把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律适用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为目的应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罪的区别如何界定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教唆他人抢动自己与妻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律援助张成忠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张成忠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成忠,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我国某省某市。

2015年,张成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成忠因家境贫寒,无力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于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审查,张成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前阶段在审前阶段,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包括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张成忠的犯罪动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等。

同时,律师还了解了被害人伤情、损失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2. 庭审阶段(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针对案件事实,提出了以下质疑:① 被害人是否确有伤害行为?② 张成忠是否为故意伤害?③ 张成忠是否有自首情节?(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律援助律师为张成忠进行了以下辩护:① 被害人伤情并非张成忠故意造成,而是意外伤害。

② 张成忠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③ 张成忠家境贫寒,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有限。

(3)法庭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以下判决:① 张成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② 张成忠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的有效性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为张成忠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使其在庭审中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辩护权利。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成忠的罪行得到了减轻,判决结果对其有利。

这充分证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2. 法律援助的局限性(1)法律援助律师资源有限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仍然有限。

在一些偏远地区,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法律援助律师来自不同领域,其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一些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可能因为专业能力不足,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初光兵案件法律判决书(3篇)

初光兵案件法律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XX号原告: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人:张律师,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室。

因涉嫌初光兵案件,于2023年3月15日被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案由:故意伤害罪一、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3年1月15日,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

当日16时许,李某某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证据认定1.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持刀伤害王某的事实。

2. 证人甲、乙、丙的证言,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

3. 医疗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持刀伤害王某的事实。

5. 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王某的事实。

三、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最新-被告人颜春辉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最新-被告人颜春辉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被告人颜春辉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颜春辉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皖刑复字第0017号被告人颜春辉,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宁国市绿宝房地产公司职工,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春辉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保、胡春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三月五日作出2019宣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春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颜春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保、胡春兰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33841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单刃匕首一把予以没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保、胡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颜春辉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文娟产生矛盾,王文娟提出分手。

颜春辉见和好无望,遂产生将王文娟杀死后,然后自己自杀的念头,并写下一份遗书。

当日下午5时许,颜春辉打电话将王文娟约到自己的宿舍,关上并锁住房门。

在确认王文娟决心要与自己分手,二人和好无望后,颜春辉从宿舍里拿出一把匕首,向王文娟左胸部捅刺一刀,接着朝自己的左胸部捅刺一刀。

王文娟被刺后蹲在地上移动时,颜春辉见状又朝王背部刺了一刀,后自己晕倒在地。

王文娟被刺后打电话向其舅舅求救,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下午6时30分左右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文娟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胸部致肺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颜春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所供的主要情节与证人胡春林、丁来春、胡琦敏、孙贻权等人证言相印证,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红安首例涉黑势力团伙侦破纪实

红安首例涉黑势力团伙侦破纪实

红安首例涉黑势力团伙侦破纪实2002年11月3日,红安县民主街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

这是该县建国以来首例涉嫌恶势力团伙杀人案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一年多追捕,将涉案的1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两年后的11月3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昨日,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周望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

2002年11月3日晚10时20分,入夜的民主街灯火通明,热闹非凡。

红蜻蜓皮鞋店老板陈超,骑着摩托车刚刚到达店门,一辆无牌照出租“面的”在店门前戛然停住。

十几名头戴“狗钻笼”毡帽、手持长砍刀的蒙面人鱼贯而下,围住陈超劈头盖脸一阵狂杀乱砍。

顿时,陈超全身血肉模糊,倒在血泊之中市民还在惊愕之中,歹徒已乘车逃窜。

红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胜利街派出所和110指挥中心的民警迅速赶赴案发现场,一方面将陈超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一方面保护现场,详细勘查现场。

次日下午4时,陈超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在转院途中死亡。

此案发生在县城最繁华的商业街上,且在众目睽睽之下,全县上下为此哗然,各种谣言满天飞扬。

11月4日,红安县公安局局长凌万成迅速召集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姚国民、刑侦大队长吴成忠和其他参战民警参加紧急会议,决定立即成立以局长凌万成挂帅,由刑侦大队、胜利街派出所民警参加的“11·3”杀人案专案组。

专案组分析案情后一致认为:“11·3”凶杀案作案方式残暴,组织策划严密,表明这是一起明显的报复性杀人案件。

那么,弄清死者陈超因何纠葛与人结仇积怨,成为侦破此案的关键环节。

经过走访,民警了解到陈超经历较为复杂。

陈2001年从某警校毕业后,分配到县林业局天台派出所。

在等待编制批复中,林业局让陈超待岗。

陈超在待岗期间,在民主街上开设了红蜻蜓皮鞋专卖店。

同时,专案调查组还获得一条重要线索,陈超先前曾在蕲春县做过生意,因经营不善欠人家钱,债主曾多次索要无果并扬言要报复。

胡海军、倪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海军、倪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海军、倪继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7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丹丹古维贤龚庆【审理法官】汪丹丹古维贤龚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海军;倪继波;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胡海军倪继波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海军倪继波【当事人-公司】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卫平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张江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平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张江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平张江【代理律所】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海军【被告】倪继波;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鼎祥公司签订的《融资服务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胡海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何明军与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明军与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明军与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晓东王宏黄淑梅【审理法官】崔晓东王宏黄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明军;赵亮【当事人】何明军赵亮【当事人-个人】何明军赵亮【代理律师/律所】魏新娣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新娣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新娣【代理律所】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明军【被告】赵亮【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8月2日,赵亮的借贷宝账户向何明军的借贷宝账户转入5万元,赵亮完成了向何明军交付借款的义务,虽然当日赵亮通过微信向王丹转账7500元,但并无证据证明该款系何明军向赵亮返还的借款本金,故对何明军上述称该7500元系赵亮收取的“砍头息"应于扣减,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何明军上诉称一审对7500元“砍头息"在借款本金中未予扣减。

汪军赌博案(开公(池)行罚决字[2021]00447号)

汪军赌博案(开公(池)行罚决字[2021]00447号)

汪军赌博案(开公(池)行罚决字[2021]0044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开公(池)行罚决字[2021]00447号
【处罚日期】2021.06.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池淮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开化县
【处罚对象】汪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18 21:32:38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汪军以盈利为目的,在郑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衢州都莱”APP亲友圈赌场内以5元一分的赌注进行“开化双扣”赌博,未获利,汪军的行为已构成赌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汪军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开化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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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泉湖魏强案宣判书

天泉湖魏强案宣判书

天泉湖魏强案宣判书概述天泉湖魏强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涉及多名被告人,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审理,最终在法庭上宣判。

本文将对该案的宣判结果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宣判结果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评议,天泉湖魏强案的宣判结果如下:1. 魏强魏强作为本案的主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魏强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头目,他在案发前策划并组织了一系列非法活动,包括贩卖毒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魏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2. 其他被告人本案中还有多名与魏强有关的被告人,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法庭对他们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2.1 张明张明作为魏强的帮凶,参与了贩卖毒品的活动。

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张明的犯罪行为虽然不及魏强严重,但仍然对社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2.2 李华李华在案发前曾帮助魏强转移赃款,并为其提供了藏匿地点。

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李华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对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3 王强王强是本案中的一名从犯,参与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行为。

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王强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的稳定,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3. 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观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和辩护方就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证确凿,应该依法从重处罚;而辩护方则主张从轻处罚或减轻刑罚,认为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并且对社会有积极贡献。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根据法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宣判结果的意义和影响天泉湖魏强案的宣判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 维护社会秩序该案的宣判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法律援助情况

2020年法律援助情况

6 袁小平
未通知开庭
武胜法院刑庭 寻衅滋事罪
7 冉龙万
武胜法院刑庭
盗窃罪
8 陈元碧
武胜法院刑庭
抢夺罪
9 王仁辉
武胜法院刑庭 盗窃罪、抢劫罪
10 童智勇
武胜县公安局 聚众斗殴罪
11 童智勇
武胜县检察院 聚众斗殴罪
12 童智勇
武胜法院刑庭 聚众斗殴罪
13 陈春
武胜法院刑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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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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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开庭时间
地点
案由
1 敖兵 2020年3月11日9:30 武胜法院刑庭 容留他人吸毒罪
2 左驾驶罪
3 田海东 2020年3月10日9:30 武胜法院刑庭
盗窃罪
4 程学峰
武胜法院刑庭 故意伤害罪
5 邓世海 审查起诉阶段
武胜县检察院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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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军、代焱、万磊、刘青、汪春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
判决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浔刑一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焱,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五桂场栋2单元401室。

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闵,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磊,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溓溪路18号2单元607室。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青,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弋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本市鸿丰花园4栋3单元701室。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玲玲,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春平,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县江洲镇六号村。

曾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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