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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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1. Casey Anthony案件:Casey Anthony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年轻母亲,被指控谋杀自己两岁的女儿。

然而,她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成功地揭示了警方调查的不一致和证据的潜在问题。

最终,陪审团裁定Casey Anthony无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2. O.J.辛普森案件:O.J.辛普森是一位前美国足球明星,在1994年被指控谋杀他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恩·戈尔德曼。

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通过攻击警方调查过程中的错误和证据的可靠性,成功地让陪审团对他的有罪推理产生合理的怀疑,最终导致了他的无罪宣判。

3. Michael Jackson案件:迈克尔·杰克逊是一位传奇的音乐家和艺术家,被指控在2005年性侵未成年人。

他的辩护团队通过质疑原告的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以及展示出原告家庭对金钱的追逐,为杰克逊赢得了无罪宣判。

4. George Zimmerman案件:乔治·齐默曼被指控在2012年枪击黑人青少年特雷·马丁,引发了全国范围的种族争议。

齐默曼的辩护律师成功地将案件定性为自卫,并通过证据和相关证人的证词来证明他的主张。

这导致了他的无罪宣判。

5. Amanda Knox案件:阿曼达·诺克斯是一名美国学生,被指控在意大利杀害她的室友梅莉迪丝·克切尔。

诺克斯的辩护律师成功地质疑了警方调查的不一致和证据的可靠性,最终导致了她和她的前男友的无罪宣判。

6. Scott Peterson案件:斯科特·彼得森被指控在2002年谋杀他的妻子莱西·彼得森和他们未出生的儿子。

彼得森的辩护团队通过展示出其他潜在嫌疑人和警方调查的不一致,成功地为他赢得了无罪的判决。

7. Ted Bundy案件:特德·邦迪是美国历史上最知名的连环杀手之一,被指控谋杀多名女性。

尽管邦迪有大量的证据指向他的犯罪行为,但他成功地自卫,并在两次庭审中逃脱了绞刑,并最终被判处死刑。

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杀妻案

案件简介
案件的疑点
• 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 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 式; • 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 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 职; • 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 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 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 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 犯罪现场后门发现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 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几个星期后, 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 迹的; • 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 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 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 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 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 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 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 警察福尔曼在辛普森 家中找到的带血的手 套明显在辛普森手上 戴着不合适,偏小。 使人怀疑。
• 瓦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返回第一犯 罪现场。 • 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她那天从辛普森 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 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 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1.6毫升的辛 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 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 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 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 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 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 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 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 质疑的必要性。
小结
• 辛普森案是在美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产生 的,美国的法律精神,一是宁可放过一千, 不可错判一个,二是种族主义不得在法庭 上出现。其律师组成的“梦之队”巧妙地 将辛普森案上升为种族大战,从美国社会 普遍存在的种族歧视入手,一步步驳倒警 方的证据。

法律讲规则的著名案例(3篇)

法律讲规则的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加州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

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一家酒店附近遭到枪击,两人不幸身亡。

辛普森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并在随后被控以两项一级谋杀罪。

然而,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后,辛普森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释放。

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争议,成为了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警方逮捕与起诉1994年6月12日,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雷恩斯车道遭到枪击。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福特野马车,并在车内发现了血迹和弹壳。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以两项一级谋杀罪。

2. 审判过程辛普森的案件于1995年1月17日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审判过程中,检方提出了大量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词、现场证据、DNA证据等,试图证明辛普森是凶手。

而辛普森的辩护团队则围绕“种族歧视”和“证据不足”等议题展开辩护。

3. 陪审团宣判经过近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对辛普森进行了宣判。

最终,陪审团认为检方未能证明辛普森有罪,将他宣判无罪释放。

三、案例分析1. 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提出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证据、DNA证据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团队成功地提出了证据存在的问题。

例如,DNA证据的采集和保存过程中存在瑕疵,目击证人的证词也存在矛盾。

这些证据问题最终导致了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无罪宣判。

2. 种族歧视问题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团队成功地利用了种族歧视这一议题。

他们认为,检方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导致对辛普森的指控不公。

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团的态度,使得他们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

3. 司法制度问题辛普森案件也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些问题。

例如,陪审团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判决不公;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可能存在漏洞;司法腐败等问题。

辛普森案件法律事实(3篇)

辛普森案件法律事实(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发现一名女子在辛普森家中遇害。

死者为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一名名叫罗纳德·戈德曼的男子。

辛普森是当时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也是电视节目《辛普森一家》的主角,因此,此案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立即对辛普森展开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警方怀疑辛普森与案件有关,并将其列为嫌疑人。

随后,警方在辛普森的住所和车辆中发现了大量血迹,进一步证实了警方的怀疑。

2. 逮捕阶段1994年6月17日,洛杉矶警方以谋杀罪逮捕了辛普森。

随后,辛普森被正式起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3. 审判阶段辛普森案件于1995年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控方观点控方认为,辛普森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他杀害前妻和戈德曼是为了报复。

此外,现场发现的血迹和指纹证据也指向了辛普森。

(2)辩方观点辩方则认为,现场血迹和指纹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辩方还提出了“梦游杀人”的辩护策略,声称辛普森在梦游状态下杀害了两人。

4. 审判结果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结果震惊了世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三、案件争议辛普森案件审判结果公布后,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热烈讨论。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争议点:1. 证据不足许多专家认为,辛普森案件中的证据并不充分,无法确凿证明其犯罪事实。

尤其是在现场血迹和指纹证据方面,存在诸多疑点。

2. 民族偏见有观点认为,辛普森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民族偏见。

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而受害者是白人,这可能导致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对辛普森存在偏见。

3. 舆论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陪审团施加了巨大压力。

有观点认为,这种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干扰,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四、案件影响辛普森案件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引发司法改革辛普森案件暴露出美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促使美国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由辛普森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辛普森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3-2014冬季学年法理学作业题目:辛普森案件案例分析课程名称:法理学任课老师:潘传表学生学号:12124019学生姓名:李翠萍日期:2014年2月5日辛普森案件引发的思考被誉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件,在当时的美国引发了极大的轰动,这个案件在今天看来,无论是案件的审判还是案件审判中所反映出的美国司法状况,都有很多地方值得思考和借鉴。

一、疑罪从无辛普森最后之所以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判无罪,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在司法审判的时候遵守“疑罪从无”原则,即只要案件存有的疑点不能超越合理怀疑,就不轻易的判处有罪,所以辛普森虽然被很多的证据证明有罪,但同时案件又存有很大的不能忽视的疑点来证明他是无罪的,司法机关也就不能轻易判处有罪。

我认为这种审判原则虽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些高明的犯罪者逃脱司法制裁的借口,但是,从更远的地方看,这种原则能对司法机关的权利进行一定的制约,防止司法权利的滥用,起到慎刑的作用,保护嫌疑人的权利,相反的,如果没有这个原则,或者说这个原则没有被很好的遵守,司法审判可能会制造出很多的冤案。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理论上也有这样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司法机关并没有很好的遵守这一原则,相反的去执行一种“疑则有罪”的原则,由此造成了很多的冤案。

比如跟辛普森案件有些相似的“佘祥林杀妻案件”,案件中的佘祥林,因为患精神病的妻子走失,再加上此时在村子里发现女尸,被妻子家属上告杀人,并且被公安机关逮捕,当地法院在证据不足,情节不清楚的情况之下,草率的将其判决有期徒刑15年,之后,走失的妻子回来,佘祥林被释放,并且获得一定的司法赔偿。

在佘祥林的案件中,基本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佘祥林有罪,但是司法机关采用“有罪推论”的原则,判处了佘祥林有罪,无视案件中的一些不可忽视的疑点,由此造成了极大的冤案,虽然后来得以昭雪,但是造成的对当事人的伤害,以及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却很难消除,百姓对司法的公正难免都会产生怀疑,而一个不被信任的司法,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作用。

辛普森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辛普森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足球明星奥伦·雷德曼在洛杉矶家中被刺杀。

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前NFL球员奥伦·雷德曼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

不久后,妮可·布朗·辛普森在洛杉矶家中被杀害。

警方再次将矛头指向妮可的前夫——前NFL球员奥伦·雷德曼。

随后,奥伦·雷德曼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以两项谋杀罪。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这一判决震惊了美国乃至全世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本案也成为美国司法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辛普森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提取了大量物证,包括凶器、血迹、指纹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一方面,警方在提取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另一方面,部分证据被质疑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

2. 证人证言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证人证言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部分证人证言被认为不可靠。

例如,一名关键证人——雷德曼的前女友凯西·塔特,在庭审中多次改变证词,导致其证言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3. 陪审团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的选择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部分陪审员被认为存在偏见;另一方面,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受到质疑。

有观点认为,陪审团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辛普森的无罪判决。

三、法律知识分析1. 物证提取程序问题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警方在提取证据时必须遵循“合理怀疑”原则,即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人身、财产等权利。

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提取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获得搜查令、非法侵入住宅等。

这些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2. 证人证言问题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可靠。

在辛普森案件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被认为不可靠。

罗翔法治的细节法-“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罗翔法治的细节法-“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在法律中我们经常谈论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

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这就好比,当你在一个非常安静的房间躺卧,不打开任何设备你能听到歌声吗?你会回答说不能。

但你周围是否有歌声呢?其实是有的。

只不过因为人类的耳朵所能听到声波的频率范围有限,如果不通过特殊的设备,你是听不到的,但我们没有听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人是有限的。

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

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

当然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

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

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曾经说过:“正是这种程序决定了法治和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只有严格地、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样,无论多么严谨的司法制度一定是有限的,法律正义也一定是有缺陷的,那么面对法律制度的种种不确定性,法律是靠什么来让人们接受判决,从而受到约束的呢?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就是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People v. Simpson)。

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桩血案,一男一女被杀,女的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男的是餐馆服务生高曼。

鉴定结论显示死亡时间为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辛普森不愿透露他当天晚上10点到11点的行踪,加上他之前有对妮可家暴的记录,同时辛普森手上有伤口,警察便将辛普森作为唯一的嫌犯。

凶杀现场也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两只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套,在辛普森的车上也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法律经典案例辛普森(3篇)

法律经典案例辛普森(3篇)

第1篇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举行了一场震惊全美的审判——著名前橄榄球运动员奥·J·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友人的案件。

这场审判不仅因为辛普森的知名度而备受关注,更因其背后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辩护策略而成为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凌晨,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友人在洛杉矶的一处公寓内被人杀害。

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血迹和指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谋杀案。

随后,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妮可的前夫奥·J·辛普森。

二、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团队由一群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他们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采取了以下策略:1. 疑点辩护:辩护律师在审判中不断提出疑点,如现场血迹和指纹是否被污染、警方是否存在疏忽等,试图使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罪行产生怀疑。

2. 民族辩护:辩护律师试图将辛普森塑造成一个受害者,强调他在种族歧视和暴力犯罪面前的无辜。

他们还指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种族偏见。

3. 遗传证据辩护:辩护律师指出,现场血迹和指纹的DNA检测结果与辛普森不完全吻合,试图证明他并非凶手。

4. 职业辩护:辩护律师强调辛普森在橄榄球领域的辉煌成就,试图证明他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

三、审判过程审判于1995年1月正式开始,历时10个月。

以下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些关键节点:1. 开庭审理:辛普森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表示自己与谋杀案无关。

2. 证人证词:双方律师分别传唤了数十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方调查人员、目击者、亲友等。

3. DNA证据:辩护律师对DNA检测结果提出质疑,试图证明其不准确。

4. 陪审团选拔:在陪审团选拔过程中,辩护律师成功排除了一些可能对辛普森不利的陪审员。

5. 陪审团裁决:经过13个小时的讨论,陪审团最终裁定辛普森在两项谋杀罪名上均无罪。

四、案件影响辛普森案在美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法律制度反思:辛普森案的审判结果引发了人们对美国法律制度的质疑,尤其是关于陪审团制度和证据标准的讨论。

辛普森法律案例(3篇)

辛普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纳·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贝弗利山的一个公寓内被杀害。

这一案件震惊了整个美国,尤其是因为涉案者正是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和电视名人奥詹纳·辛普森。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释放,这一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对此案件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1994年6月12日,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贝弗利山的一个公寓内被杀害。

据目击者称,他们听到激烈争吵的声音,随后听到枪声。

警方在公寓内发现两具尸体,尼科尔·布朗身上有枪伤,罗纳德·戈德曼则被钝器击打致死。

2. 警方调查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他们通过现场勘查、目击者证言、DNA鉴定等方式,将嫌疑人锁定为奥詹纳·辛普森。

警方在辛普森的汽车内发现血迹,并在其家中发现凶器。

然而,由于警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搜查结果部分被撤销。

3.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无人在场”的策略。

他们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在现场,且辛普森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

辩护律师还强调,警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搜查结果部分被撤销。

4. 法庭审理1995年,辛普森案件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长达一年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听取了双方证人证言、物证鉴定、DNA比对等证据。

最终,陪审团在1995年10月3日作出判决,认为辛普森无罪。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部分证据存在争议。

例如,警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搜查结果部分被撤销。

此外,DNA鉴定也存在误差,导致部分证据被推翻。

2. 陪审团问题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主要由黑人组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有人认为,陪审团成员的种族背景可能导致他们无法公正地审理此案。

世界著名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世界著名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世界历史上,有许多著名案件因其影响深远、法律意义重大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几个世界著名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判决原则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案例一:辛普森谋杀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住宅前被枪杀。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名成立,但最终在审判中获释。

2. 法律分析(1)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尽管有目击者证言、现场指纹等证据,但法官最终判定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证据标准美国刑事诉讼中,检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在本案中,检方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导致辛普森最终获释。

3.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同时也揭示了种族歧视、名人效应等问题。

三、案例二:卡恩诉卡恩案1. 案件背景197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校园枪击案。

凶手托马斯·汉森在校园内射杀了32人,其中包括自己的母亲。

汉森被判终身监禁,但他在狱中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假释。

2. 法律分析(1)心理治疗在卡恩案件中,汉森在狱中接受了心理治疗,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院认为,汉森已经改过自新,具备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

(2)假释制度美国法律中,假释制度旨在帮助服刑人员在狱中改造后重新融入社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汉森符合假释条件,因此作出了假释决定。

3. 案件影响卡恩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假释制度的关注,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关注罪犯的心理治疗和改造。

四、案例三:埃博拉病毒疫情案件1. 案件背景2014年,西非爆发了严重的埃博拉病毒疫情。

美国护士凯西·约翰逊在援助疫情地区的过程中感染了埃博拉病毒,并在返回美国后寻求治疗。

美国政府要求对约翰逊实施隔离,但约翰逊拒绝接受隔离。

辛普森案件说明美国法律(3篇)

辛普森案件说明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人的案件——辛普森案件。

案件的主角是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电视名人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O.J. Simpson)。

他被控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让人们重新审视美国法律的多面性。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1994年6月12日,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一所豪宅内被谋杀。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于是,他于同年10月3日被正式起诉,涉嫌谋杀两人。

2. 辛普森的家庭背景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出生于1947年,是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和电视名人。

他在橄榄球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曾获得过3次超级碗冠军。

此外,他还涉足演艺圈,出演过多部电影和电视剧。

三、案件审判过程1. 审判地点辛普森案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刑事法院进行审判。

由于案件备受关注,审判过程吸引了全球的目光。

2. 审判过程(1)证据收集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指纹、DNA、目击证人等。

然而,辩护律师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

(2)证人证词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和辩护方分别传唤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的母亲。

她在法庭上表示,辛普森有作案嫌疑。

(3)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辩护策略,包括质疑检方证据的真实性、攻击检方证人可信度等。

他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3. 审判结果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审判,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

四、美国法律的多面性1.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体系强调程序正义,即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从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的司法过程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从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的司法过程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从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的司法过程如何理解司法公正1.基本案情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美国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尔德曼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立案后,警察通过谋杀现场分析,排除了谋财害命,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并将辛普森列为头号嫌疑犯。

辛普森的住宅就在附近。

案发之后,当警察试图找他通知案情时,发现他已经按原来的计划去了芝加哥,最后,警察设法找到他住的旅馆,电话向他通报案情,要他赶快回来。

回来后,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但矢口否认杀害了妻子。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

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

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警察宣布有足够的证据将辛普森列为杀人嫌疑犯。

之后,辛普森试图逃跑的举动,无疑使警方坚定了辛普森是杀人嫌犯的判断。

之后,洛杉矶市检察院以辛普森犯两个一级谋杀罪,即杀害尼科尔和戈尔德曼向法院提出起诉。

1994年7月22日,经过预审和辩论,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

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梦幻律师队”为其辩护,有夏皮罗、贝利、德肖维茨、科克伦-杰尔曼、李昌钰等,而检方则指派“常胜女将”克拉克、霍奇曼、达顿等八人检察官支持公诉。

1995年10月3日,历经1年多的审理,辛普森案被作出判决:辛普森无罪被释放。

3.辛普森背被判无罪的原因辛普森之所以被洛杉矶市最高法院判处无罪,主要是原来警方办案在遵循正当程序上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以致峰回路转,改写了整个案子的审判结局:一是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法律备忘录辛普森案件(3篇)

法律备忘录辛普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演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希尔顿酒店门口遭到枪击,妮可不幸身亡。

此案震惊了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枪支,辛普森因此被控谋杀罪。

二、案件争议1. 警方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对警方证据提出了质疑。

首先,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的枪支上并未找到辛普森的指纹,而警方声称该枪支是用于谋杀妮可的凶器。

其次,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的血迹并非妮可的血型,而妮可是A型血,血迹为O型血。

此外,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出的袜子并非辛普森的,且袜子上的血迹并非妮可的血型。

2. 辛普森种族问题案件审理期间,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不断强调辛普森的种族问题。

他们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

此外,律师团队还指出,洛杉矶警察局在处理此案时存在偏见,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充满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预审阶段在预审阶段,法官驳回了辛普森的谋杀罪指控,但保留了其他罪名。

预审法官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推翻案件。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警方证据进行了激烈质疑,并成功说服陪审团相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瑕疵。

最终,陪审团在1995年10月3日宣布辛普森无罪。

四、案件影响1. 种族歧视问题辛普森案件引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不断强调种族问题,使得案件成为种族歧视的象征。

2. 美国司法体系问题辛普森案件也暴露出美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证据不足,但辛普森仍然被起诉。

此外,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种族歧视等因素的影响。

五、结论辛普森案件是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其审理过程充满了争议。

虽然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但案件引发的种族歧视和司法体系问题仍然值得反思。

此案提醒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确保证据充分,避免种族歧视等因素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

辛普森杀妻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辛普森杀妻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杀妻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涉及到了刑事证据、鉴定程序、证人证言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包括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争议焦点以及法律启示等方面。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希尔顿酒店附近被杀害。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二、审理过程1. 证据搜集与鉴定在辛普森被控谋杀后,警方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血迹、武器等。

其中,指纹鉴定成为关键证据之一。

然而,在法庭上,辩方律师对指纹鉴定提出了质疑,指出鉴定过程中存在错误和偏见。

2. 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警方证人、目击者、邻居等均提供了证言。

然而,部分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甚至有证人承认在作证前受到了辩方律师的压力。

3. 辩方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有效性、攻击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强调辛普森的清白等。

其中,最有争议的策略之一是使用种族因素来为辛普森辩护。

三、争议焦点1. 证据的有效性在辛普森杀妻案中,指纹鉴定、血迹分析等证据成为了争议焦点。

辩方律师质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为警方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存在错误和偏见。

2.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甚至有证人承认在作证前受到了辩方律师的压力。

这引发了关于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争议。

3. 辩方策略的合理性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包括使用种族因素来为辛普森辩护。

这引发了关于辩护策略合理性的争议。

四、法律启示1. 证据审查的重要性辛普森杀妻案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法官和陪审团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公正的审判。

2.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存在风险。

因此,法官和陪审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保持谨慎,避免因证人证言的矛盾和不可靠而影响案件审理。

著名的美国法律案件(3篇)

著名的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O.J. Simpson)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在洛杉矶的贝尔艾文家中遇害。

这起案件震惊了整个美国,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1994年6月12日凌晨,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在贝尔艾文家中被杀害。

妮可被发现躺在卧室的浴缸里,颈部被割伤,身上有多处瘀伤。

罗纳德·高曼则被发现躺在客厅的沙发上,同样颈部被割伤,身上有多处瘀伤。

2. 调查取证洛杉矶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大量的血迹,以及与辛普森有关的证物。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了一辆与辛普森有关的白色福特野马轿车,该车被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

3. 辛普森被捕1994年6月17日,辛普森在巴尔的摩市被警方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辛普森承认自己曾于案发当晚在犯罪现场附近出现过,但他否认自己参与了凶杀。

4. 审判过程1995年1月,辛普森被正式起诉,指控他犯有双重谋杀罪。

在长达一年的审判过程中,双方律师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辛普森的律师团试图证明辛普森的无罪,而检方则力图证明辛普森的罪行。

5. 审判结果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结果震惊了整个美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血迹,被证明并非来自妮可和罗纳德,而是来自案发当晚的另一个嫌疑人。

此外,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指纹,也被证明并非来自辛普森。

2. 陪审团问题辛普森案中的陪审团成员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有报道指出,陪审团成员中存在种族歧视现象,这可能影响了审判结果。

辛普森案件法律分析(3篇)

辛普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足球明星奥詹·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贝弗利山的一家酒店外遭到枪击,妮可·布朗·辛普森不幸身亡。

随后,洛杉矶警方逮捕了辛普森,并对其进行了指控。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辛普森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辛普森的刑事责任在辛普森案件中,最引人关注的争议焦点是其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但最终法庭判决其无罪。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一争议焦点。

(1)证据不足: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实施了犯罪行为。

虽然警方在辛普森的住处找到了血迹,但并未找到其与受害者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关联。

此外,法庭上的一些关键证人也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

(2)程序瑕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在取证、调查等环节存在程序瑕疵,导致部分证据被法庭排除。

例如,警方在搜查辛普森住所时,未能出示搜查令,违反了程序规定。

(3)陪审团偏见:在审判过程中,部分陪审员对辛普森存在偏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有报道指出,部分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表示,他们从未相信辛普森是无辜的。

2. 辛普森的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之外,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家人还对辛普森提起了民事诉讼。

以下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

(1)证据优势:在民事审判中,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家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专家证人和受害者家属的证言等。

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2)过错责任:在民事案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主导地位。

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家人在诉讼中强调,辛普森作为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案件法律分析1. 刑事诉讼程序辛普森案件反映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法律大讲堂辛普森(2篇)

法律大讲堂辛普森(2篇)

第1篇导语: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案件——洛杉矶警察局前官员罗纳德·戈德曼被谋杀,而案件的嫌疑犯正是著名的美国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

尽管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但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围绕辛普森案件,探讨法律、证据、媒体与公众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案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与反思。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察局前官员罗纳德·戈德曼在自家门口被枪杀。

警方很快将矛头指向了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因为案发当晚,辛普森的车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

随后,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

二、审判过程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过程备受关注,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审判持续了数月,最终在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1. 证据不足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是凶手。

尽管警方找到了一些所谓的“指纹”和“血迹”,但这些证据在科学鉴定上存在争议,且未能证明与辛普森有直接关联。

2.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团队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包括质疑检方的证据、强调辛普森的无罪、以及将媒体和公众舆论的负面影响作为案件的一部分。

三、案件影响1. 法律与证据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证据的重新思考。

案件表明,即使证据不足,也可能导致陪审团作出无罪的判决。

这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科学性。

2. 媒体与公众舆论辛普森案件也暴露了媒体和公众舆论在司法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媒体对辛普森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导致公众舆论对辛普森产生了偏见。

这提醒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应避免媒体和公众舆论的干扰。

3. 种族问题辛普森案件还引发了人们对种族问题的关注。

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而受害者是白人,这使得案件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

这也使得案件在司法审判中更加复杂。

四、启示与反思1. 强化证据审查辛普森案件提醒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强化证据审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科学性。

辛普森案件的法律真实(3篇)

辛普森案件的法律真实(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尼曼马德纳克斯的一起凶杀案震惊了世界,主角便是美国著名足球明星辛普森。

辛普森案件不仅因其主角的身份而备受关注,更因其法律真实与真相之间的巨大差异而引发了广泛争议。

本文将深入剖析辛普森案件的法律真实,探讨法律真实与真相之间的关系。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尼曼马德纳克斯的两位受害者——罗纳德·高尔和尼科尔斯·布朗,被残忍杀害。

警方在现场找到了辛普森的脚印、血迹和汽车。

不久,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引起了全球关注。

三、法律真实与真相的碰撞1. 证据方面的争议(1)脚印:警方在现场找到了辛普森的脚印,但随后发现脚印存在伪造的可能。

在法庭上,专家对脚印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血迹:警方在现场找到了与受害者血型相同的血迹,但专家对此血迹的来源产生了分歧。

有专家认为,血迹可能是由于现场人员处理不当而产生的。

(3)汽车:辛普森的汽车被发现在案发现场附近,车内有血迹。

但专家对血迹的来源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血迹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

2. 辩护律师的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一系列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的清白。

他们认为:(1)脚印可能是警方故意伪造的。

(2)血迹可能是由于现场人员处理不当而产生的。

(3)汽车血迹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

3. 法庭辩论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证据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控方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而辩方则试图证明证据存在疑点,无法证明辛普森的犯罪。

四、法律真实与真相的差异1. 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被法庭采纳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件中,尽管部分证据存在争议,但法庭仍然采纳了这些证据,对辛普森进行了审判。

2. 真相:真相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辛普森案件中,真相是辛普森是否真的犯下了谋杀罪。

然而,由于证据的争议和辩护律师的策略,真相并未得到明确的揭示。

五、法律真实与真相的关系1. 法律真实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础。

上帝看到了,但法律没有看到

上帝看到了,但法律没有看到

1995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此案审判历时460天,洛杉矶政府耗资9百万美元,陪审员被隔离263天,采访记者超过1千人。

美国称此为"世纪审判"。

取证的警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一只血手套,成为辛普森案行凶的重要证据,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凶手。

但是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取证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可那位警官恰恰是只身提取的证据,因此,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因证据瑕疵而宣告无罪。

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

所以辛普森无罪。

虽然此案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但人们均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2003年,在中国刘涌涉黑集团案中,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因某些证据涉嫌刑讯逼供,而使二审对其改判死缓,但因为该判决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最后终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两者为相似性质的案件,但却有着不同的结果。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在人们追求正义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的体现,不同国家对两种正义的不同追求,均反映在各国的法治现状中。

从以上两则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注重于程序正义,一个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就会导致其无效;而中国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证明力。

中美两国在相同性质案件上得出不同判决结果,有其各自的原因。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较民事证据要高,证据必须保证确实准确,证据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性。

辛普森案中,因为一个证据不具合法性,而导致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合法性也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出于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角度,被怀疑的证据也便不具有了证明力,因为这些证据具有潜在的非法性。

而在刘涌案中,部分证据虽然涉及刑讯逼供,但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他证据仍被认为具有合法性,因为这些证据并不被肯定为非法。

所以,中美两国对证据的认定只是因为出于保护不同的利益而造成,各自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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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了解美国司法体制的一面镜子发信站: 两全其美网(Wed Jun 10 20:29:41 2009), 本站()有网友说杀人嫌疑犯辛普森最后被宣判无罪释放,清楚证明了标榜自由平等民主公平的美国其实只是打着法律的幌子搞双重标准、愚弄世人,这是对美国宪法修正案以及美国司法制度的曲解。

也许很多网友或多或少读过一些辛普森杀妻案的报道,但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得到的信息越简单,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

就像世界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甚至也会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义和教训。

我当然不能说我知道的是完整真相而其他人都一知半解,但我还是想在此再详细解释一下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保护下为什么辛普森嫌疑如此之大却还是被宣判无罪释放。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个“世纪大审判”的起因——1994年6月,洛杉矶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均为白人,一个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辛普森,另一位是20岁左右的餐馆雇员高德曼,他当晚前往妮可住所给其送遗失在餐厅中的眼镜而被害。

二人都是被刀割喉致死,妮可的头颅几乎被割下来。

邻居偶然发现了尸体,现场在妮可自家花园甬道上。

辛普森的住所离前妻的非常近,案发后警察试图找到他通知案情,发现辛普森已经按原计划前往芝加哥。

因为怀疑其谋杀,而且辛普森在警方通知其赶紧回来接受问讯后一直不投案,于是警方只得把他宣布为重大通缉犯。

当他在警察眼皮底下回到住所,喝完一杯桔子汁后束手就擒。

辛普森在从芝加哥回来的一个小时里,当时警察局还没有宣布其嫌犯身份,他就已经聘请了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夏皮罗作为其首席律师,并马上组建了名满全美的几十名高级律师构成的“梦幻律师团”。

美国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如果你是穷人请不起律师,该机构为你聘请律师,费用全免,美国政府也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义务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

而且法庭也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小时数的义务服务。

另一方面,由地方女检察官克拉克、黑人检察官达顿为首的检方律师团也组建起来。

在美国,审判刑事犯罪案件时,不论检方手中的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在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遵循“无罪假定”,因为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嫌疑犯这个不利地位时必须确保其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美国人认为,在案件受理期间被告面临检察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集中了美国最有势力、财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的强势团体,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悬殊的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非常大的。

因此在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中,有五条涉及保护嫌犯的公民权利,同时保证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

而且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的合理性。

而辩方的工作只是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

检方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绝对不可以有任何抬高自己、宣扬替天行道伸张正义的举动,哪怕是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都是严重的犯规行为。

美国的司法独立,决定了美国政府无权干涉任何审理过程,而法官所起的全部作用只是维持秩序,以及判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什么话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一方犯规时叫停等等。

最终掌握被告生杀大权的权利是在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老百姓身上——陪审团。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力法案第五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刑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战争动乱时期除外);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重审。

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审团审理。

而重大案件,尤其可能导致死刑的案件,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

选陪审团的标准是什么呢?表面看来,只要案发地法院管辖区内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

但实际挑选并非如此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一律不得入选。

还有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医生、教师等也不得入选。

法官从选举站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作为初选名单。

也就是说,陪审员的构成和受教育程度千差万别,普通得让你想不通:一个世界上最科学发达工业先进的国家,居然把所有大案的判决权交给甚至可能是文盲的老百姓,而让一帮法学博士在一旁干瞪眼。

辛普森案陪审团初选名单共选出了304人,最终的12人和12名候补需要进一步从各个方面进行非常缜密严格的筛选,以免造成不公正判断。

第二轮删选进行了近两个月,每位候选人首先接受法官的审查,如当时一名女候选人曾经有过被丈夫虐待的经历,由于辛普森曾经打过其前妻,所以这名候选人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以免其在作判断时感情用事。

除了法官审查,辩方和检方也会对候选人进行审查。

但双方律师团对于候选人只有否决权而没有“绝对录取权”。

最终在1994年11月,陪审团终于建立起来。

这次世纪大审判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他的公正无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巧是承办此案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还能够被极其挑剔的辩方律师所接受,可见其声誉好到什么程度。

在美国,各州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台进入法庭是有不同规定的。

加州对于这个规定,把决定权交给法官。

伊藤法官批准了电视转播,也从另一个方面使得这个世纪大审判变得如此炙手可热,并且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但电视转播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不可以“暴露”陪审员。

开庭前,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呈堂的证据陪审团才可以看到,其他所有信息,包括电视转播中的话题等等,陪审团是无法得知的,因为在案件没有宣判之前,为了保证公平,保证陪审团的判断不会受到无关信息的干扰,陪审员是禁止与外界接触的,而且被限制人身自由。

当辛普森的陪审团宣誓就任开始,陪审员们就被隔离了。

一般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但辛普森案引起的轰动太大,新闻界无孔不入的报道会严重干扰陪审团判断,所以开始挑选陪审员时,就要找对该案毫无所知的人,并且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呵呵,这就形成一个很有趣的局面,犯罪嫌疑人辛普森在宣判前并不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判定他有罪与否的陪审员们却被“囚禁”在指定地点,不可以看电视,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互相交流讨论案情,甚至外出买小吃都有法警跟着。

而辛普森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却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可以得到一切信息,任何人没有权利瞒着他什么,让他稀里糊涂就给判了。

因为案件检方和辩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极长,可怜的陪审员们居然被隔离了九个月!开庭前审核证据合法与否的过程叫审前听证,检方拿着警察在辛普森家找到的一大堆证据却有可能无法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上呈堂,因为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务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有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当时辛普森前妻被杀后,警察接到报案,在辛普森已经离家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到他家中,发现了一些证据,然后才据此取得搜捕状。

有的网友可能会说: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据此根本拿不到搜捕状,那警察肯定束手无策。

那可不可以在铁证如山之下,警察违规进入民宅,得到证据后成功破案,从而证明前面的错误都是可以忽略不计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

因为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

如果出现打着治安搜捕的借口私创民宅为非所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么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就进行搜查,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也就是说,作废的证据因为在审前听证中就被pass掉了,陪审团当然看不到这些违法取得的作废证据,自然也不可能在作出判断的时候对这些证据进行考虑和分析。

你是不是觉得这很不可思议?对于一个重大杀人案,一般人的理解是,法院会尽一切可能搜集证据,唯恐证据不足,怎么还有让证据作废的道理?让如山的铁证顷刻化为乌有。

没有办法,如果为了某一起案件而破坏宪法的话,那么没准以后政府或者某些团体就会不断挑战并且藐视宪法,今天是辛普森家被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明天也许警察就会闯入你的家里,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让人欣慰的是,在证据裁决后,伊藤法官认可证据的合法性,因为作为证人的警察一口咬定案发当晚他们直扑辛普森家并不是对其产生怀疑,相反担心其也可能遭遇不测,而且辛普森的两个孩子当时与辛普森同住,他们的安全受到警方的严重关注。

在辛普森家门前和门口停的汽车车门上发现血迹,更增加了事件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警方这才进入他的住宅。

此后发现血手套等重大证据,据此取得搜捕状,正式开始搜查。

这个从树丛捡到的浸血的皮手套,和现场留下的那只刚好成一对。

他车中也发现血迹,卧室捡到的袜子上也有明显血迹,血迹测试与被害者相同。

讨论辛普森这个案子时,我想提一下美国各州对于各项罪名规定的严格划分。

比如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误杀罪等,量刑标准当然也不同。

按照加州法律规定,一级谋杀因为涉及非常重的刑法,因而是一定要提出充分证据的,不仅证明嫌犯杀了人,还必须证明他是预谋杀人。

“二级谋杀罪”处罚就轻多了,不仅刑期较短,而且可以申请假释。

陪审团最后对一级谋杀判断并非是“有罪”或者“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者“罪名不成立”。

如果检方只提出一种指控,陪审团的判定就称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

也就是说,如果检方提出对辛普森“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但只能证明他杀人却无法证明他预谋的话,陪审团仍然会说“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而放案犯回家,同时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规定“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那么检察官们就只能干瞪眼放嫌犯逍遥法外了。

这个“不得两次被置于危险处境”也许让一般人觉得很奇怪,但是想想在中国屡见不鲜的警方长期扣押多次拘捕同一嫌犯,虽然没有被宣判,但嫌犯在拘留所一待就是个十几年甚至莫名其妙死亡的无数鲜活案例,我想国人对于美国人制定这个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是不是比其他人更能够理解了呢?所以,回过头来继续说谋杀案,对于检察官来说,对于杀人案如何指控是件非常技巧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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