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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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与“佘祥林杀妻案”之比较
——浅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之比较
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规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询问等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该法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由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而获得线索的证据,即“毒树之果”。实际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而与辛普森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屈打成招被判罪。因为“被害人”佘妻突然现身,入狱11 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宣判无罪,才最终重获自由。案的教训是沉痛的,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乃至刑讯逼供,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随意践踏,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造成冤案的症结是我国司法观念中的注实体公正、轻视程序正义,仅把程序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或工具,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西方学者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探讨大多以传统上的“自然正义”为思想基础,其核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亦即手段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本文所讲仅指狭义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4 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但是该修正案并未自动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 年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对非法证据的取舍,本质上体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冲突。一般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国家和地区均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刑事非法证据在排除的时候,既要考虑维护法制、保障人权,又不能影响打击犯罪,二者应兼顾考虑。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则有所涉及,而这些规定也是零星、笼统、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所以,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具雏形,尚未系统化、体系化,亟需发展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1998 年9 月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性质。非法证据被解释为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2、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仅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种言词证据。3、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各级法
院对上述的非法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即便他们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
联性。
四、关于完善和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设想
首先,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提升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其次,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非法证据。
(一)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
1.非法的言词证据应排除。如经证实是因为受刑讯逼供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而作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得在诉讼中援引为指控的证据。
2.应当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有:违反宪法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中法官裁量后认为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
(二)不予排除的非法证据
1.一般的非法实物证据,赋予法官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采用的裁量权。
2.技术性的非法实物证据。由于这些证据是技术性的违反法律程序,未造成对某一方权利的伤害,所以其可采用性不会因技术性的违法而受影响,所以原则上不予排除。
3.例外情况下非法取得的证据(言词和实物)可以采纳。虽然证据的取得违反程序的法制化要求,但是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可以对该违法的证据予以采用。
4.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证据可以不予排除。再次,加快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