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件分析
“佘祥林案件”的宪法学思考研讨会综述
“佘祥林案件”的宪法学思考研讨会综述【出处】本站首发佘祥林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学者们的热烈讨论,特别是许多诉讼法的学者从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方面角度,分析了该案产生的刑事诉讼的制度与执行过程中的原因。
但显然的是,该案背后隐含与曝露出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宪法理念缺失的问题,需要从宪法的角度分析,推动我国法治的建设。
为此,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2005年4月25日下午举行了关于“佘祥林案件”的宪法学思考研讨会。
现将研讨会情况综述如下:一、“佘祥林案件”曝光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宪法理念的深入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指出,近来,一些与佘祥林案件相类似的案件能够大范围地被报道,并能够引发学者们深入地讨论,本身就反映了这几年来我国民众对宪法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是一个可喜的局面。
他认为推动一个国家宪法的发展,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学术界的力量,即学者理性的呼吁;二是民间的维权需求;三是政府的制度创新。
这三个因素,互相为用,共同推动我国宪政的发展。
同时,只有宪法理念为社会各个阶层所接受,媒体报道才能理直气壮,学者的讨论才能深入。
宪法理念的深入、媒体的自由,形成了对公权力的强大的社会制约力量,它们也是公众利益形成的平台。
现在已较好地形成了这个平台,这正是我国宪法理念发展的写照之一。
他指出,当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0%—50%时,社会阶层的分化与矛盾冲突最为激烈。
但矛盾的解决只在确定的宪政框架体制内进行,用宪法来推动社会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宪法理念基本的要求。
我国正面临着这样一个发展阶段,树立宪法理念,用宪法来推动社会发展,对于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他认为,在我国,宪法理念的树立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该案的曝光表明了宪法理念的深入与发展,并必将以个案的形式继续推动我国宪政的建设。
二、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该案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应该说,在我国佘祥林一案还不是个别的情形,被媒体曝光的也只是部份案件。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内容摘要: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而,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
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
正如李心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①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
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
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查。
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
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时张的亲属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但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张的亲属说:“没有能力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佘祥林杀妻冤案观后感
佘祥林杀妻冤案观后感《佘祥林杀妻冤案》是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视剧,以揭示真相和正义为主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观看完这部剧,我不禁被剧中人物的命运所触动,同时也深思人性的复杂性和司法系统的不完善。
下面是我对这部剧的观后感。
故事发生在中国的一个小城市,佘祥林和妻子李娟的婚姻看似幸福美满,但在一次意外中,李娟突然离世。
佘祥林被控谋杀李娟,一场耸人听闻的冤案开始了。
整个剧情以悬疑为基调,逐渐揭示了真相,引发了观众对社会公正的思考。
首先,这部剧深入讨论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剧中,佘祥林被指控杀妻,但我们也看到他是一个善良、守信的人。
他为人和善,对朋友和家人都很关心。
然而,他也有着一些阴暗的一面,隐藏了自己的情感和心理问题。
这种复杂性让我想起每个人身上都有阴暗面和秘密,有时候我们看到的只是表面的一部分。
这种对人性的揭示使得观众对佘祥林的命运感到同情,也引发了对自己和他人的思考。
其次,剧中对司法系统的揭示也让人深思。
在真实的生活中,无数的冤假错案发生并无尽地进行着。
这部剧通过佘祥林案的调查和审判,揭示了司法系统的一些弊端。
在剧中,探案团队和律师努力地寻找线索,希望揭示事件真相,但常常受到法律程序、证据不足和政府腐败等因素的阻碍。
这使得我们思考司法公正的可行性和现实性。
另外,这部剧还通过剧情推动了对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思考。
佘祥林和李娟的婚姻被描绘为外界看来完美的榜样,但在他们之间却隐藏着许多矛盾和秘密。
这引发了我对婚姻和家庭的思考,它们不仅仅是一个表面和谐的外壳,而是涉及着每个人的个体和情感需求。
这也提醒我要更加关注自己和身边亲人之间的相处,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堆积和积累。
对于这部剧,我深为编剧和导演的勇气所折服。
他们将复杂的真实事件搬上荧屏,通过角色的生动表演和剧情的紧凑推进,引发了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这部剧反映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提醒人们了解真相、维护正义、关爱他人。
在观看《佘祥林杀妻冤案》之后,我意识到我们身边总有许多真实的冤案尚未揭示,社会公正离我们还有很远的距离。
关于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工作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工作报告佘祥林案是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具有广泛影响的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工作报告旨在分析佘祥林案对法治理念的影响和启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佘祥林案的背景佘祥林案发生在2015年,当时佘祥林是中国著名歌唱家,被控多次性侵犯未成年人。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因为佘祥林在中国乐坛具有极高的声誉和社会地位。
他的被告身份使许多人感到震惊和失望,并对中国的法治现状产生了质疑。
二、佘祥林案对法治理念的影响1. 强化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佘祥林案的曝光使人们更加认识到法治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法治原则是社会公正和法律制度稳定的基石,只有坚持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2. 提高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佘祥林案牵涉到多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使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更加关注。
这一案件在中国掀起了一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高潮,加强了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意识的提升。
3. 强调了司法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性:佘祥林案过程中,媒体和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程度非常高。
这一案件的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不仅保障了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佘祥林案的启示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加强对职业道德的监管:佘祥林案暴露了一些在文化界和演艺界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
加强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管,建立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措施。
2. 完善儿童保护制度:佘祥林案凸显了儿童保护制度和机构的不足。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提高儿童性侵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救援能力,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
3. 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佘祥林案的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透明的典范。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加大对外界参与和监督的程度,使司法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近年来,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刑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引发了人们对于刑事司法的反思。
本文将围绕佘祥林冤案展开讨论,探讨刑诉制度需要做出的改革与完善。
一、案件简介佘祥林是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名普通农民。
2017年,他被控制贩卖毒品罪,虽然佘本人坚称无罪,但最终在2018年被法院以有罪判决。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审判不公首先,这起案件中的审判过程存在明显的不公。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佘祥林的辩护律师许多次未出庭,导致佘祥林无法获得有效的辩护权利。
此外,佘祥林被警方强制带走时,没有进行普通配备的录像,导致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疑点。
这些都使得佘祥林在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证据不足其次,佘祥林案中的证据不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主要以两名警察的证言作为佘祥林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这两位警察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稳定的问题。
此外,法院并未对被查获的毒品进行专业鉴定,而仅依靠警方的初步鉴定就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这些不足使得佘祥林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四、刑诉制度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曝光使得人们对于刑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首先,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是刑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在佘祥林案中,证据不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鉴定标准,对于涉及有罪判决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此外,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和支持。
在佘祥林案中,辩护律师的缺席导致了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了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
最后,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在佘祥林案中,警方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了取证的瑕疵。
论新诉讼法修改对“佘祥林杀妻案意义
论新诉讼法修改对“佘祥林杀妻案意义论新诉讼法修改对“佘祥林杀妻案”意义一、案情介绍: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原荆州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
同年11月23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将该案移送(因行政区划变更)荆门市人民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分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
11年间,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
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狱,被准许取保候审。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3篇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精选3篇(一)佘祥林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佘祥林案发生在1984年,佘祥林是当时重庆市公安局的一位刑警队员,因在一起警察局办公室的火灾中盗窃一份公文被抓。
之后,他被控盗窃国家机密,经过一审、二审、复查等多个阶段的审判,最后被判处死刑,并在同年12月执行枪决。
佘祥林案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一方面,案件涉及国家机密,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判处死刑是符合法律的;另一方面,有人质疑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认为佘祥林并未涉及重大罪行,判处死刑过重。
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佘祥林案引发了对中国司法体制和审判公正性的思考。
一方面,案件审判中的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性提出了质疑。
另一方面,案件判决对于法律的严格执行也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步成果。
尽管案件引发了争议,但通过案件的审判,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还是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了判决,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佘祥林案也对中国后来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促使中国加强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起了相对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机制。
同时,案件也加强了对法律教育和人权保护的重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和法治建设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总的来说,佘祥林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起到了推动和警示的作用,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性和保护人权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同时,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格执行和人权的保护,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佘祥林案与法治理念 (2)精选3篇(二)佘祥林案是中国历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也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社会中的体现。
佘祥林案发生于1998年,当时佘祥林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
他被指控贪污受贿,经过审判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教学案例8:佘祥林获国家赔偿
教学案例8:佘祥林获国家赔偿【案例呈现】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写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申诉材料中,佘祥林写道:此后残忍地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日,入狱已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
这是其妻张在玉突然“复活”后的第四天,蒙受“杀妻凶犯”之冤达11年之久的佘祥林也重获人身自由。
被准许取保候审的佘祥林要想最终恢复清白的身份,仍待法院一纸重审判决的宣告。
是司法让佘祥林无辜蒙冤,也应该是司法而且必须由法院为他洗刷冤屈。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近70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点评】在佘祥林案中,我们看到了“疑罪不敢从无”和“法官不愿悔判”等潜规则的存在,理念的冲突是如此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然而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佘祥林仍有不少可免于牢狱之灾的机会,却都被一一错过。
其一,是否严格执行了立案管辖,其二,是否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
其三,是否严格遵循了判决公开。
佘祥林的悲剧提醒我们,司法程序的细节,对于被告人的命运至关重要,要想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立法具体而微的诉讼程序的坚守。
【教学建议】本案例适合用于第二节第二目“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的“法律至上”“正当程序”部分的教学。
本案例也可用于第六章第四节第三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中“公正司法”部分教学的借鉴性案例。
从佘祥林案看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制度
刑事诉讼法作业从佘祥林案看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制度姓名:学号:班级:从佘祥林案看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制度案情简单回放:1994年1月2日,佘祥林之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佘祥林案是众所周知的一大冤案,在我国法制日渐健全的今天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冤案,杀人这样的大案怎能搞错,这不是司法草菅人命吗?这是我们的法制所不能容忍的。
究其原因一是我们的司法程序不够完善,二是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没有真正的建立。
佘祥林案件发生后,湖北荆门市政法委曾经在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公开总结佘祥林冤案的教训,认为尽管当时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主观原因,其中,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
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公安机关没做DNA 鉴定,却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祥林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大部分冤错案件中均存在或多或少的有罪推定现象,且有罪推定已经成为我国冤错案件产生的首因。
在冤假错案成为民众对司法机关极大的诟病的当下,确立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 是我们预防刑事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刑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简而言之,就是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假定其无罪。
其理论来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和“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这一公式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启示
期 徒刑 。1 1 年后 ,被 杀 ” “ 的妻子再 现人 间 , 冤情 大 白于天
下 。 凶手 ” “ 丈夫终 于洗 清 了不 白之 冤 。而这 时的佘 祥林 已经 在监 狱服 刑 了 1 年 。 1
河北 2 l岁 的 农 民聂 树 斌 ,因 涉 嫌 强 奸 杀 人 罪 于
择 其一 种认定 , 妥 。” 不 在湖 北省 高级 法 院发 回重 审时 ,
口认定 死者 为其女 儿 ( 佘祥林 之妻 ) 在未 见到死 者 的 ,
尸 体前 ,即说 出了尸体 上 的一些特 征 ,如 身上有 生小孩
曾见 过一 个与佘 祥林 之妻相 貌特 征相 像 的疯女子 。 这一 情节 对 于佘祥林 案来 说是相 当关 键 的证据 , 这份 证 明 但 材料 却未 获得相关 司法 机关 的查 证 。
、
余 案 中被害 人身份 之谜
据 资料 显示 , 佘祥林 的妻 哥张 在生 回忆 当时被警 方 叫去认 尸 时 ,看到尸 体 已高度 腐烂 , 且死 者面 貌 已浮肿 难辨 , 只看到 死者身 高 、 胖瘦 、 发扎 法和妹 妹很 像 , 头 故
认 为 死者 是妹妹 ( 佘祥林 之妻 ) 。
任 何人都 有权为 自己 申诉 , 哪怕 他是 杀人犯 ; 任何人 也可 以为他 人提供辩 护 , 哪怕 其 为叛 国者 。辩护 无罪 、 申 诉者 无罪 , 这是 一条确保 法治公 正 、 公平 的基本 原则 。 19 9 6年 2月 , 办此 案的检 察机 关又 以佘 祥林涉 嫌 承
19 94年 9月 ,当地 检 察 院 以佘 祥 林 涉 嫌故 意 杀 人
罪, 向同级 中级法 院提起 公诉 。当年 l 0月 , 中级法 院 该
一
又据 当年专 案组成 员 曾忠 的介 绍 , 佘祥林 岳母 当时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学反思
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与基础。
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
正如李心鉴博士所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那么,面对佘祥林“杀妻”冤案,如果从侦查学的角度进行反思,我们又可以获取哪些教训和启示呢?在此,笔者做一简要分析:一、调查尸源,确认死者——侦查错误的起点侦破无名尸体案件,首要的一环在于查明尸源、确认死者。
惟有准确认定死者是谁,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
查明死者身源的主要方法有:组织群众辨认尸体和现场遗留物品,深入摸排失踪人员,利用新闻媒体发布认尸布告,向周边地区公安机关请求协查,进行指纹、血型、DNA鉴定等。
其中,利用指纹、DNA 鉴定最为可靠。
但如果不具备鉴定条件,而只能凭借辨认来确定身源,则必须开展深入细致的核对工作。
如,必须邀请死者的家属、亲人、朋友、邻居或同事等进行反复辨认,不仅要对死者的性别、年龄、体态、身高等一般特征认真核对,更须对疤痕、畸形、痣、血型等特定特征仔细核对;不仅要对现场遗留物品、死者衣着、包尸物品等进行核对,还要对失踪的时间、地点等加以核对。
最终,只有在根据充分、确凿无疑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死者身份,并据此开展侦查。
否则,如果尸源确认有误,则整个侦查工作必然误入歧途。
佘祥林一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尸源开始的。
案件中,“被害人”张在玉于1994年1月20日失踪,此后不久,于4月11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
此种情景下,警方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推测死者可能是张在玉,应当说,是一种完全正常的侦查思维。
但这种推测仅仅是一种或然性的“侦查假说”,其确实与否,则必须进行严格的验证。
验证的方法,正如上面所述,警方可以发布认尸布告,排查失踪人员,组织群众辨认,进行医学鉴定等等。
佘祥林与辛普生案
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探讨佘祥林与辛普生案件1994年是个不平凡的年度,在世界范围有三起重大案件发生。
第一起是佘祥林涉嫌杀妻案。
这个案件中究竟有那些证据存在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是佘祥林与他妻子的关系紧张:据传闻佘祥林与某个青年女子有暧昧关系;在当地发现一起女尸;张在玉的母亲就先入为主,认为那具那女尸就是她的女儿。
先入为主对办案有极大的危害性。
此案定案的根据就是佘祥林的口供,佘祥林作了先后有四种不同的口供,公安机关根据其中的一种口供认定了案件。
佘祥林案件因为其妻十一年后生还,他的冤案才得以平反。
但该起错案至今还给我们留下一个问号:当初发现的那具女尸究竟是谁?她是如何死的?对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答案。
第二起冤案是陈国清等人涉嫌杀害出租车司机案。
此案发生在1994年夏天,一名出租车司机被杀死,出租车被抛弃在承德的郊区。
公安机关经侦查,在94年11月时把目标锁定陈国清等四人身上。
然后到陈国清家里搜查,获得一把刀,但现场记录比较粗糙:上面记载是"收到一把带销的刀",到了审讯阶段搜查笔录上的记载就变成"一把匕首"。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证据,对物证的保管很重要,对物证的使用必须做到同一性。
你如何证明所提取的刀就被告人家里提取的刀?刀上的血迹有什么价值?对每一个证据的价值必须认真分析。
血型相同仅是种属认定,还不能作同一认定。
陈国清案件的鉴定书中还存在一处令人难以理解之处:鉴定结论书上记载的时间是9月份,但鉴定书记载提取刀的时间是在10月份某一天。
刀是10月份提取的,但鉴定是9月份做的,你刀还没有提取,如何进行鉴定?在陈国清案件中,对烟头鉴定同样存在问题。
案件发生时间是9月份的某一天,而对样本的提取却是11月份。
比对必须有样本,犯罪嫌疑人是11月份才找到的,公安机关如何在9月份就做出鉴定结论。
然而,公安机关对此解释是,我们把鉴定的时间写错。
收集证据是很严肃的一件事情,从陈国清案件中,至少反映工作人员的态度是不认真的、不负责的。
佘祥林案件
丈夫“杀妻”两度被判死刑 11年后妻子“复活”核心提示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
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
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已“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了。
前日她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
女子“被杀”11年突然回乡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
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当佘锁林夫妇出现在张在玉面前时,张在玉马上喊了江银喜一声“大嫂子”。
江银喜百感交集。
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丈夫因“杀妻”被判15年据佘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
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
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
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
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
后来,因为证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
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母亲、哥哥申冤也被抓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反思佘祥林错案,浅谈“疑罪从无”
有 ”或 “ 罪从轻 ”的 “ 罪推定 ”,不仅 与文 明社会 相悖 ,而 且是 文 明 疑 有 社会 的倒退 。
当属意 大利著 名法学 家C B 贝卡里 .. 亚 。他在 1 6 年所 著 的 《 犯罪和 4 7 论 刑罚》 中明确表述 , “ 在没 有作 出 有 罪判决 以前 。任 何人 都不 能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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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I 刑辩 专 页
“ 罪 从 无 ” 这 一 司 法 界 特 别 疑
在 余祥 林杀 妻错 案 的各 种成 因 中, “ 罪 推定 ”和 没有坚 持 “ 有 疑罪从
无 ”。无 疑是铸 成余 祥林 杀妻 错案 的 主因 。
是刑事 司法 界早 已熟 知 的词组 ,在
作 出认 定的 时候 ,不 可避 免地会 发
余祥林杀妻错案被 纠正前后,几乎
成 为被 人们 嚼烂 了 的字 眼。人们 从 余 祥林 杀妻 错案 中反 思 :假 如 负责 侦 查 的公安 机关 对死 者和 张在 玉进 行D A 定并 加 以 比较 ,决 不 会错 N鉴 误 地认 定死 者就 是张 在玉 ;假如 我 们 的政法委 不对各案进 行 “ 领导 ” , 不 会发 生错 判十五 年 :假 如我们 的 公 、检 、法 三机 关 中有 任何 一家 坚 持 “ 疑罪从 无” ,不 可能发生错判 ; 假如 上级 法院 发现 不 能确认 犯罪 后
明只有 发展到 近代 的时候 ,才可 能
产生 “ 无罪推 定 ”的原则 。 当 “ 无
罪推定 ”原 则确 定后 , 司法 人 员在
依 现有 证据进 行审查 必须对 被告 人
“ 构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谐社 会 ”的理念 ,就不 能
不选择 “ 宁纵 勿枉 ”这一 “ 罪从 疑
佘祥林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佘祥林案件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案件。
1999年,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冤案,佘祥林被错误地判定为杀害妻子,被判死刑。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佘祥林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经过漫长的申诉和调查,2005年,法院最终宣告佘祥林无罪释放,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事诉讼法(1)非法取证在佘祥林案件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
据佘祥林申诉,警方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迫使其承认杀人罪行。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佘祥林承认杀人罪行和部分证人证言为依据,对其进行了判决。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佘祥林的妻子并非被杀害,而是意外溺水身亡。
这表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存在严重不足。
2. 审判监督程序(1)再审程序佘祥林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法院对再审申请未予重视,导致冤案发生。
(2)错案追究制度佘祥林案件暴露出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8条的规定,法官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免除其职务。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应有的追究。
3. 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佘祥林案件属于司法赔偿范畴。
在案件结束后,佘祥林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2)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标准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
佘祥林案件的看法与思考
佘祥林案件的看法与思考扑朔迷离的案件滚滚而来,细找妻子,却无所获。
妻子失踪,惊现女尸,逼供疑云,一审死刑,良心证明,二审15年有期徒刑,株连家人,妻死复生,走出监狱,从见光明,这一切,造成自己长达11年的冤枉牢狱生涯。
一桩冤假错案,不仅连累了自己,还连累了自己的家人、邻居。
据了解,她母亲被警方关了10个月,进去的时候健健康康的,却出来时双目失明,双腿几近瘫痪,进食困难,之后四个月后就去世了,不仅这样,连当地的几名作证居民也受到“牵念”。
对此,我们不仅仅是有自己的看法,而且要有自己的思考,作为预备警官的我们,以后走上了从警道路,不仅仅是思考,而且要对一个案件进行抉择,或许这都关乎生死,马虎不得,所以在学生时代的我们,多学习些案件,看处事方法,学处事之理。
老师也常说,作为一名警察,说话要准确,谈吐要自如,行动要敏捷,形象要端正等等。
所以,在警察查案过程中,证据才是硬道理,没有证据,不能服众,也就不能服民心,这样在民众的心里警察的威严就没了,这样不仅仅对社会不利,也会对国家发展带来阻力。
至此,在佘祥林“杀妻”冤案中,我们必须吸取教训,不能再有冤假错案发生。
他妻子惊然回来,佘祥林“杀妻”案13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
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不仅仅是这样,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_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河 北法 学
H ebei Law Science
Vol . 24 , No. 5 May , 2 0 0 6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
) ) ) 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刘潇潇
( 湖南文 理学院 法学系, 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 佘祥林案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 即程序的非正义性。要实现程序正义, 有赖
以上事实无不充分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 表性的问题 , 即影响当 下中国 司法秩 序建设 的主要因 素不 是别的, 而是程序的非正义性问题。
程序正 义是法律制度 在运行、操作、手 续、方式上 的合 理性和公正性。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 初, 美国 的罗尔 斯在 其5 正义论6 一书中, 提出了他的程序正义理论。他认为 , 程 序正义有三种形态: 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 不完善的程 序正义[ 4] 。完 善的程 序正义 是法治 的理想, 但 在现实中是罕见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 都是有缺陷的,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结果,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 程序, 那么如何取舍呢? 在罗尔斯看来, 在无法实 现完善的 程序正义时, 应该追 求纯粹的 程序正 义。即是 说对一 种至 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作出 评价时, 不能仅仅关注结果是否正当, 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 形成过程本 身是 否符 合一 些客 观的 正 当性、合 理性 标 准。 综观中外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 正义的程序应当包含以下 四个要素: 第一, 科学性与公开性。科学性是程序的设计必 须符合理性。裁判者作出 的判断和 结论是 以确定、可 靠和 明确的事实为基础。心理 学的研究 成果显 示, 一个人 在某 种可能对自 己产生不利 决定或后 果的活 动过程 中, 如 果不 能及时了解 程序的进程、判决 的根据 和理由 以及判决 结果 的内容, 就会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感觉, 从而在心理 上难以对判决产生信服。 之所以有 这种感 觉, 是因为 自己 对判决的进 程及结果无 法作出理 性判断, 从 而产生自 己的 命运被随意处置的心理 状态。不可 否认, 只有 合理的 程序 才能产生合理、公正的裁判。如果程序不合理, 则通过该程 序所产生的裁判也就难 以保证 其公正 性、正 确性。任 何一 个正义的程序, 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 求。 所谓公开, 是指对案件的审理,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 的以外, 都应当公开 进行。既要 向当事 人和其 他诉讼 参与 人公开, 又要向社会 公开。也就 是说程 序之中 所使用 的规 则和标准, 对于参与其中的人们来说, 必须是透明的。这一 方面可以促 使法官增强 责任感和 公正心, 确 保审判程 序的 公正、正义, 因为/ 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 , 那 么公众的压力 常能纠正 这种非正义0 [ 5] ; 另 一方面, 能够使 参与者理解他 为什 么得 到或 没有 得到 待裁 决 的利 益。这 样, 即使他们不喜欢程序的结果, 他们也能够设身处地去考
佘祥林案
佘祥林案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
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1994年10月13日,原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
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门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乡。
2005年4月13日上午,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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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件分析
案件简介: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
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
2005年,佘祥林案已经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错案,他将被改判无罪并立即释放回家,终于可以结束了长达11年的被冤枉的牢狱生涯。
佘祥林含冤入狱的时候才三十岁不到,正值年轻气壮,但是却将人生的大好年华葬送在监狱里。
人的一生能有多少个十一年冤案被办成铁案,源于10天11夜的残酷毒打。
在办案审理过程中有很多的疑点,如果能够紧抓着这些疑点不放,或许佘祥林就可以免受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从一些资料上我们可以找到当初的办案流程:
1、辨认尸体辨认尸体有两种方法,一是亲人认领,根据其外貌特征。
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当日他被警方叫去认尸,看到死者面貌已浮肿难辨,并看到死者身高、胖瘦、头发扎法和妹妹很像,认为死者是张在玉。
根据当时专案组成员曾忠的介绍,张在玉的母亲当时一口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在未见到死者的身体前,即说出了身体上的一些特征,如身上有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等等,这与此后尸检情况一致。
另一种则是比较权威性的,就是进行DNA检测。
张在生曾提及,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单凭这样就确定死者为张在玉实在太过草率,如果当初做了DNA检测,确定死者不是张在玉,那么佘祥林就可以免受残酷毒打,当然也就免了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2、作案方式据资料显示,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
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第一种作案方式简述为:1993年腊月初九(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出一根板车撬棒,将张带至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山坡,将张打死埋入水沟。
第二种作案方式简述为:腊月初九,佘祥林看到魏太平(佘的好友,当时在雁门口镇交通管理站上班)在雁门口镇兽医站门口对面打桌球,佘便将张在玉交给魏太平让其带走,魏将张带至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腊月十二,佘祥林和魏太平用石头将张打死,沉入水中。
第三种方式为:1993年腊月初九,佘祥林在雁门口镇兽医站碰到魏太平,让魏太平晚上11点到家里说点事情,当晚,佘和魏将张在玉带到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外,给张换好衣服,再带至吕冲九组窑凹坝山用石头将张打死,然后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张沉入水中。
警方认为第一种是假口供,因为张的尸体不在水沟,是佘祥林试探性地看警方能否找到尸体。
第二、三种作案方式随后也被否定。
证据是,长岗村二组胡明德(男,65岁)讲述,这几天晚上他都在抽水机房睡觉,没有间隔一天,且机房白天上锁,另外,张在玉也不可能和魏单独出走。
此后,当地医院也出具证明,张在玉失踪那几天,魏太平正在医院打针吃药,不具备作案时间。
这样,佘祥林供述的第四种情况,被警方认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
第二天凌晨两点半,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
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
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根据佘祥林的供述,他的作案方式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当初交代犯罪经过应该是他不堪忍受残酷折磨而自愿交代的,若是这样的话,那他怎么又会前后说出多种不同的作案方式,这一疑点就很大。
而京山县公安局给出的解释则是,佘祥林在派出所当过治安员,从审查他的整个过程来看,他具有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待清楚,佘是试探性的供述,挤牙膏式的交待,故有多种供述。
这种解释不禁让人怀疑一个小小的治安员如何具备他所说的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
3、路线图佘祥林回忆说,当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
案卷显示,1994年4月21日晚,佘祥林曾被警方带去指认作案现场。
这被认为是佘祥林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
但据佘祥林叙述,虽然他们给她画了行走路线图,但他还是无法带他们去,在他走错两次方向之后,最终还是由一名民警驾着他去的。
试想如果人真是他杀的,就算是由于紧张一时间找不到,但经过这么多次的提醒一定可以找到杀人地点。
这也是一大疑点。
4、证明在我搜索佘祥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明。
原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在2005年4月7日,他回忆说,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听说村子里曾有一个30来岁的女子,跟张在玉非常相像,便和儿子佘锁林跑来询问。
“她拿着儿媳的照片给我们看,确实跟村里出现的神经病女子像。
”
在此情况下,倪乐平出具了这份证明,并盖上了“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的印章。
具体内容为:“我村八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等人于10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年龄30岁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脸,她本人说她姓张,家里有一六岁女孩,因走亲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状况与(杨)五香反映的基本一样,关在该组倪新海家中二天一夜,而后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
” 1995年初开始,一封落款日期为1994年12月29日的申诉状和上述的“良心证明”被寄送到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检察院等诸多部门。
一开始倪乐平以为公安会来村里调查核实这件事,但是他们没有来。
相反,与这份证明相关的四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
佘锁林也被羁押,他回忆自己拿着这份证明和申诉材料去找办案民警时,得到的答复是“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
如果当初公安部门对这件事采取了相反的态度,对其比较重视,并积极走访调查,相信总会找出一些蛛丝马迹证明张在玉还活着,那么佘祥林也就不必经历这样的遭遇。
总结: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
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
当佘祥林得到国家赔偿后,那些因为佘祥林冤案而陷入苦难的人的命运到今天依然如故,而有的人则永远没有了再享受快乐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