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国家赔偿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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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XXX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月*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张某某被羁押157天。

为此,张某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分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2)张某某应如何行使请求权?其根据是什么?(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张某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的任一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法案例、年月日晚上,刘某酒后在饭店闹事,打碎玻璃若干块,后经人劝说,刘某表示错误并愿意赔偿。

此时正好某公安局张某值勤到此处,对刘某又推又打,还要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刘某不从,在扭打过程中,刘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此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何法律依据?(2)谁是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3)本案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方式解决?()本案法律时效有何规定?()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刘某的继承人和与他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即同步诉讼;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

本案时效为年,从刘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公安局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生活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案情介绍)年月,某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

由于警力有限,区公安分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各居民管理委员会和各单位。

月日,居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对张某家的情况进行调查,逐一核对张家人口,张妻左某不满,让刘某出去,两人发生争执。

左某随口骂了刘某一句,刘某大怒,猛推左某,左某站立不住,头部碰在墙上,当即昏了过去。

经医院检查,左某为脑震荡,住院余天。

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民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住院期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请问: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条第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案例分析:(一).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二).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三)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是指在国家赔偿制度下,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而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了解国家赔偿案例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因国家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市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混淆,错误拘留了一名无辜公民。

经法院审理后,证明该公民并非犯罪嫌疑人,因此该公民向该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该市公安局赔偿该公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因国家机关的错误行政执法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县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时,错误关闭了一家企业的生产设施,导致该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该企业并未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该企业向该县环保局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该县环保局赔偿该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利息。

另外,还有一些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益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比如,某地税局错误查封了一名公民的房产,导致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地税局的查封行为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判决该地税局赔偿该公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刑事、行政、民事等各个领域。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向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赔偿案件也提醒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谨慎,避免因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损失。

希望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例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1. 布朗诉委内瑞拉(1903年):美国商人讨薪失败后向国际法院申请赔偿,该案对国家赔偿原则的发展影响深远。

2. NBAC案(1941年):南非联邦铁路公司和巴黎北非铁路公司诉牙买加政府,要求赔偿在牙买加的财产损失。

3. 厄巴纳租界纵火案(1927年):中国人民抗日先锋队成员纵火造成美国在中国厄巴纳租界财产损失,美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赔偿。

4. 伊朗人质危机(1979年):伊朗学生占领美国大使馆并扣留美国人质,导致美国政府向国际法庭提起案件,要求伊朗赔偿损失。

5. 美国对菲律宾的赔偿案(1946年):作为独立国家,菲律宾与美国签署了一项赔偿协议,以补偿菲律宾在美国殖民统治期间遭受的损失。

6. 利比亚对美国的赔偿案(2008年):利比亚政府同意赔偿美国一系列恐怖袭击案的受害者和家属,包括1988年的洛克比空难和1986年的柏林丁香店爆炸。

以上案件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它们展示了国际关系中赔偿问题的复
杂性和重要性。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1. 案例一:公务员误杀案在某县城,一名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误判情况而误杀一名无辜的市民。

市民的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并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2. 案例二:土地征收赔偿案某地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但在赔偿过程中存在赔偿标准不公、赔偿金额过低等问题。

农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土地征收赔偿。

3. 案例三:医疗事故赔偿案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因手术失败导致严重后果,甚至造成残疾。

患者及其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4. 案例四:环境污染赔偿案某化工厂的生产活动导致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居民团体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停产整治等。

5. 案例五:职务侵权赔偿案一名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务员赔偿经济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6. 案例六:城管暴力执法赔偿案某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市民受伤。

受伤市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城管部门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7. 案例七:国有企业侵权赔偿案某国有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受害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有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8. 案例八:交通事故赔偿案某城市的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受伤。

受伤乘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9. 案例九:教育损害赔偿案某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教育失职行为,导致学生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学生及其家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用等。

10. 案例十:不当行政处罚赔偿案某政府部门对一家企业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并撤销不当处罚决定。

以上是十个经典的行政赔偿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领域,包括公务员行为、土地征收、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职务侵权、城管执法、国有企业侵权、交通事故、教育损害、不当行政处罚等。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国家赔偿案例在行政审判中,国家赔偿案例是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

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关于国家赔偿的案例有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

其中之一是关于王某因错误判决被刑事拘留案。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定了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并判决国家对王某进行赔偿。

二、行政执法案例行政执法案例在行政审判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执法不当导致严重损失的案件。

在该案中,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尺度。

三、行政契约案例行政契约案例是行政审判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典型案例之一是关于某地政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契约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当履行相关承诺。

四、行政许可案例行政许可案例也是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一类。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许可不当遭受损失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许可的合法合规性。

五、环境保护案例环境保护案例在当前社会具有广泛关注度。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导致污染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重申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执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六、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涉及到广大农村的切身利益。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农民因宅基地问题被拆迁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宅基地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是最高院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公司因行政复议不当被拒绝申请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复议,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八、行政救助案例行政救助案例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一例是关于某特困家庭因行政救助不到位引发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救助职责,确保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和保护。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案例是指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被判定需要国家赔偿的案例。

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某因被错误刑事拘留,后证明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在拘留期间遭受侮辱和虐待。

经过审判,甲某被判定无罪释放。

甲某便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经过调查核实,甲某确实在刑事拘留期间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最终获得了国家赔偿。

案例二,乙公司因政府征地未给予合理补偿获得国家赔偿。

乙公司所在地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地,但在征地过程中未给予乙公司合理的补偿,导致乙公司经营活动受到了影响。

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进行合理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政府需要对乙公司进行国家赔偿,以补偿乙公司的损失。

案例三,丙某因公职人员过失致使家庭成员死亡获得国家赔偿。

丙某的家庭成员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因医生过失导致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医生的过失行为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丙某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国家需要对丙某进行国家赔偿,以补偿其家庭成员的死亡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事,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免引发国家赔偿责任。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属于行政赔偿范畴,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

国家赔偿案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违法拘禁、违法刑事拘留、违法羁押、违法搜查、违法侵犯人身自由、违法侵犯人身权利、违法侵犯财产权利、违法侵犯名誉权利等。

这些侵权行为都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从而需要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案例中,受害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赔偿申请,要
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处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
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例中,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处理,保障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预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例中,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

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3)对xx应如何处理?答:1)合法。

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

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xx如何处理?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错误执法或其他原因,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探讨国家赔偿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因错误刑事拘留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市公安局因犯罪
嫌疑人小王而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证实小王并非犯罪嫌疑人,因此小王向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法院最终判决公安局因错误刑事拘留小王,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其次,还有一起因错误行政执法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县政府因违规拆迁导
致村民张三房屋受损,张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政府应当给予张三相应的国家赔偿。

这个案例中,政府的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张三的损失,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起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法院因判决错误导致了甲
方在诉讼中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给予甲方国家赔偿。

这个案例中,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甲方的损失,因此法院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执法、司法错
误等。

在这些案例中,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直接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因此国家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

同时,国家赔偿案例也提醒我们,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事,避免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执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其他行政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通过一些国家赔偿法案例,来探讨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实施情况。

首先,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李某在被羁押期间,因看守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其受伤。

李某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看守员对李某的伤害属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判决国家机关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其次,2018年,广东省一家工厂因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经过调查和评估,环保部门认定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最终判决国家赔偿受害居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50万元。

再次,2019年,北京市一家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属要求国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最终判决国家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国家法制的健全。

通过这些案例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希望国家赔偿法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强化国家机关的职责和监管责任。

以下是一些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1.国家机关错误执行导致财产损失:当国家机关未按法定程序或未经法定权限对财产进行强制拘留、征用、征收等行为,并导致财产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时,错误地征收了一处私人土地,并将其转给了另一家企业开发。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国家机关人员过失导致人身伤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未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导致了一位无辜市民的伤亡。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警察的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3.国家机关错误判决导致冤假错案:当国家机关的司法机构因错误的判决或决定,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因被错误指控犯有重大罪行而被判刑入狱多年后,无辜获释。

在确认案件判决错误后,国家机关应对其进行赔偿,以弥补因冤假错案造成的精神、身体和经济损失。

4.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导致精神损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一位企业家进行非法迫害,导致该企业家在心理上遭受严重创伤。

在确认该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后,国家机关应对该企业家进行赔偿。

总之,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权益时,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某省某市某县人。

2010年,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因羁押时间过长,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2013年,张某某向某县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某县政府赔偿其因错误羁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某县政府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金额低于张某某的申请金额。

张某某不服某县政府的赔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 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3. 张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1. 关于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某县政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关于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某县政府在审查张某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相关经典案例解析

国家赔偿法相关经典案例解析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

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缺乏、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22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成心杀人罪证据缺乏,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恳求。

平顶山中院依法进展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成心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国家赔偿标准,进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

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及平均生活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律云律师观点:本案中,李怀亮因被疑心杀害李村一13岁女孩而经过七审三判,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被宣判无罪释放,应属于司法赔偿中的刑事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国家赔偿标准,进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

2022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这被看作是一大进步,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赔,目前尚缺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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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案例——“少女嫖娼案”概要麻旦旦案
2001年初,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无故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带走。

干警逼迫她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并对她进行了威胁、恫吓、猥亵、殴打。

在非法讯问了23个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在裁决书上这位19岁的少女的“性别”成了“男性”,而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迫于压力,咸阳市公安局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其做了一次“处检”。

在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咸阳市公安局才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受到了肉体上的折磨,更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除误工和医疗损失费外,受害者麻旦旦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为什么麻旦旦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国家侵权赔偿法》的规定中排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赵作海案
1999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之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年后,“被害人”因患病无钱医治,回到赵楼村。

这起故意杀人案也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三.呼格案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1996年4
月9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误判为一起强奸杀人案凶手,61天后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内蒙古高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呼格案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四.念斌案
2006年7月,因邻居家两名幼童中毒死亡,念斌被列入重大作案嫌疑并被三次判处死刑,一次维持死刑。

被羁押在看守所8年之后,2014年8月22号,念斌无罪获释,12月25号,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15年2月15号,福州市中院对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为念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佘祥林案
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2005年3月28日突然归来,宣告了被判15年,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的清白。

佘祥林4月1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年,震惊中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10月27日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案的赔偿案件已全部完结
佘祥林赔偿情况:
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万余元的赔偿金]
2、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

当初,佘祥林在提出赔偿申请时,还提出了500万元精神赔偿的申请,但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设置精神赔偿,所以佘祥林这部分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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