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国家赔偿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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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案例——“少女嫖娼案”概要麻旦旦案
2001年初,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无故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带走。干警逼迫她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并对她进行了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在非法讯问了23个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在裁决书上这位19岁的少女的“性别”成了“男性”,而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迫于压力,咸阳市公安局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其做了一次“处检”。在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咸阳市公安局才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受到了肉体上的折磨,更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除误工和医疗损失费外,受害者麻旦旦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为什么麻旦旦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国家侵权赔偿法》的规定中排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赵作海案
1999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之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1年后,“被害人”因患病无钱医治,回到赵楼村。这起故意杀人案也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三.呼格案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1996年4
月9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误判为一起强奸杀人案凶手,61天后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内蒙古高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呼格案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四.念斌案
2006年7月,因邻居家两名幼童中毒死亡,念斌被列入重大作案嫌疑并被三次判处死刑,一次维持死刑。被羁押在看守所8年之后,2014年8月22号,念斌无罪获释,12月25号,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15年2月15号,福州市中院对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为念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佘祥林案
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2005年3月28日突然归来,宣告了被判15年,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的清白。佘祥林4月1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2005年,震惊中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10月27日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案的赔偿案件已全部完结
佘祥林赔偿情况:
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万余元的赔偿金]
2、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
当初,佘祥林在提出赔偿申请时,还提出了500万元精神赔偿的申请,但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设置精神赔偿,所以佘祥林这部分的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