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word版
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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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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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案-。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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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被羁押于看守所。
由于侦查人员认定证据不足,李某于2019年6月被取保候审。
此后,李某因长时间被羁押,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020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经过1. 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3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在申请中,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证明李某在羁押期间身体健康状况严重下降;(3)李某的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李某因羁押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4)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2.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审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李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遂决定受理该案。
3.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李某进行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李某进行了调解。
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4. 案件判决2020年8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因执法错误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国家赔偿案件。
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国家赔偿法律援助,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2)案件涉及执法机关的错误,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3)案件调解成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调解机制的运用。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公民在遭受侵权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2)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执法错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3)调解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赔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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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月*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张某某被羁押157天。
为此,张某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分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2)张某某应如何行使请求权?其根据是什么?(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张某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的任一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
国家赔偿鱼塘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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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8年,我国某县农民李某在自家鱼塘进行养殖。然而,由于当地政府征用土地建设公路,李某的鱼塘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政府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认为,政府应按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赔偿,但政府却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征收、征用财产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本案中,李某的鱼塘被征收,且政府补偿低于市场价格,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政府依法对李某进行国家赔偿,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 征用程序
在征用李某的鱼塘前,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了公告,并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李某的意见。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李某的鱼塘进行了评估,确定了补偿金额。
3. 补偿争议
在补偿过程中,李某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与实际损失不符。于是,李某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了补偿争议。
五、启示
1. 依法征收,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2. 征收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协商解决争议。
3. 征收程序至关重要,必须依法进行。
4. 国家赔偿原则应得到充分体现。
总之,XX县某村民鱼塘被征用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国家赔偿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依法征收、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从中汲取教训,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争议焦点
1. 鱼塘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2. 鱼塘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鱼苗损失?
3. 征收方是否应当赔偿张某因鱼塘征收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
(一)一审法院审理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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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春莲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及分析【案例】臧春莲与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经理代金水于1995年初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宜阳县林产品购销公司)为甲方(臧春莲)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行政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甲方投资组织货源和发货,凡发到乙方场地木材按销售每1车皮木材,甲方向乙方交1000元人民币(包括工商管理费、社会救济费、房屋费、场地费、土地管理费、治安费等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吃水、用电设备及电话等,费用甲方负担;甲方资金独立,自行经营。
合同订立后,甲方按约定发红、白松原木共390立方米。
货到宜阳县后,发现乙方既无场地,又无设施,甲方另租场地将木材存下自销。
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纠纷案件时,以(95)第148号民事裁定书误将臧春莲的10立方米木材当作代金水的木材予以保全并异地扣押;1995年10月2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95)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时,又将案外人臧春莲的82立方米木材误当作代金水的财产执行走。
臧春莲多次上访申诉,并于1996年6月20日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赔偿其92立方米木材损失款128800元和差旅费等损失206620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1996年8月5日作出(1996)宜法赔字第01决定:赔偿臧春莲木材(以每立米1150元计价)损失款105800元;对臧春莲要求赔偿的间接损失206620元不予赔偿。
臧春莲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同样的要求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宜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宜阳县木材公司诉代金水债务的纠纷和于汉章诉代金水借贷纠纷两案时,经调解,代金水与木材公司及于汉章分别达成了以木材抵押还款的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代金水隐瞒臧春莲租赁场地自营木材的事实。
宜阳县人民法院对代金水提供的证据和臧春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认真审查,导致错误执行案外人臧春莲东北红松92立方米,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扣押木材灭失,其违法行为已依法确认。
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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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国家赔偿申请的案例一、案情概述申请人:李某被告方:XX市公安局案发时间:2018年7月15日案情概述:李某于2018年7月15日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XX市公安局依法拘留,并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对待与虐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决定向国家申请赔偿。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李某在XX市公安局被扣押期间,遭受到了警察侮辱性语言的辱骂,对人身尊严受到了侵犯。
2. XX市公安局在扣押期间没有提供充分的合法证据来证明李某的违法行为。
3. 李某身体上出现多处伤痕,且医院证实这些伤痕为被虐待所致。
4. 监控录像显示,XX市公安局人员在对待李某时采取了粗暴行为,超出了执法权限。
三、国家赔偿申请理由1. 违反法律程序:李某在被拘留期间未被告知相关权利和罪行,并且未提供充分的合法证据。
2. 人权侵犯:李某在被扣押期间受到了侮辱性语言的辱骂,人身尊严受到了侵犯。
3. 身体伤害:李某身体上出现多处伤痕,并且医院证实这些伤痕为被虐待所致。
4. 超出执法权限:监控录像显示,XX市公安局人员在对待李某时采取了粗暴行为,超出了执法权限。
四、赔偿金额计算1.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李某在被虐待期间遭受了精神压力和痛苦,根据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建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 身体损害赔偿:根据医院证实的伤情,建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3. 违法拘留赔偿:李某的拘留是未提供充分证据的违法行为,建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4. 律师费用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赔偿李某的律师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五、国家赔偿申请书尊敬的贵司:我是李某,我在此向贵司申请国家赔偿。
我于2018年7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依法拘留,并在拘留期间遭受到了不合理对待与虐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我提供以下事实与证据来支持我的赔偿请求:1. 在被拘留期间,我遭受到了警察的辱骂和侮辱性语言,对我的人身尊严造成了严重侵犯。
2. XX市公安局未能提供充分的合法证据来证明我有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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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11年1月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2011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8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遂决定对张某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害,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2. 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的工作证明等。
1. 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系某市公安局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失去的收入、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国家赔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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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纠纷案例一、事件背景2010年5月1日,中国南山州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母婴血液感染事件,该事件导致了多人死亡和严重的健康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根据相关报道,南山州血站在向医院供应血液时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血站工作人员在2009年至2010年之间,未按照规定对血液进行必要的病毒检测和筛查。
这导致了许多患者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了乙肝、丙肝和艾滋病等血液传播的疾病。
二、事件发展1. 2010年5月1日:南山州某医院重症监护室的一位患者突然死亡,死因初步判断为不明原因;2. 2010年5月15日:多名其他患者接连死亡,引起了医生的高度关注;3. 2010年5月20日:专家组成立,开始调查多名患者连续死亡的原因;4. 2010年6月5日:调查结果揭示,这些患者的死亡与输血有关,怀疑是血液感染;5. 2010年6月10日:调查组发现南山州血站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按照规定对供应的血液进行病毒检测和筛查;6. 2010年6月12日:相关医疗机构和血站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7. 2010年7月8日:相关部门发表声明,承认南山州血站存在疏忽行为并道歉,表示将负责进行善后处理。
三、赔偿纠纷1. 2010年7月15日:部分受害者家属向南山州人民政府递交索赔申请;2. 2010年8月5日:南山州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积极启动国家赔偿机制,并成立赔偿专项工作组;3. 2010年8月20日:南山州人民政府发布正式声明,表示将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要求受害者提供相关证据和医疗费用等资料;4. 2010年9月10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要求得到进一步核实,南山州人民政府展开赔偿计划;5. 2011年1月15日:南山州人民政府完成对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审核,并将予以赔偿;6. 2011年2月1日:南山州人民政府向受害者及其家属发放赔偿款,以便其尽早获得合理赔偿。
四、律师点评此次国家赔偿纠纷案例揭示了南山州血站在血液供应中疏忽的行为,致使多名患者感染了血液传播的疾病,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
国家赔偿鱼塘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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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县位于我国南方,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份。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农村土地被征用,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
在此过程中,渔民赖以生存的鱼塘被征用,导致渔民失去了生计。
渔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赔偿,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渔民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案情简介1. 事件起因2010年,XX县渔民在县政府的引导下,集体承包了位于XX镇的XX鱼塘,从事渔业生产。
经过几年的辛勤劳动,鱼塘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了渔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然而,2015年,县政府为了建设新的公路,决定征用XX鱼塘。
渔民们认为,鱼塘属于集体财产,且在征用过程中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于是多次向县政府提出赔偿要求。
2. 维权过程(1)渔民集体上访自2015年起,渔民们多次到县政府上访,要求赔偿。
在长达半年的上访过程中,渔民们遭遇了种种困难,但依然坚持不懈。
(2)律师介入在渔民们面临困境之际,一位热心律师得知了此事,主动提出免费为渔民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渔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代表渔民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过程2016年,律师代表渔民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依法赔偿鱼塘损失。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XX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在征用鱼塘过程中,未依法对渔民进行补偿,侵犯了渔民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县政府赔偿渔民鱼塘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XX万元。
2.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渔民们喜出望外,但县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
在律师的协助下,渔民们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在法院的监督下,县政府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本案中,渔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赔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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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有犯罪事实,于2018年6月对张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19年1月,张某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某市公安局在收到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某在拘留期间并未受到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尽到法定职责,故决定不予赔偿。
张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张某某是否因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市公安局在答辩中辩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现违法行为。
张某某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合理监管,未对其进行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
因此,某市公安局认为其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原告举证张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其被错误拘留的事实;(2)拘留期间的监控录像,证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3)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有犯罪事实,却将其刑事拘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赔偿性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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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6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存放杂物。
由于李某家后院地势较高,张某搭建的简易棚底部距离李某家后院地面约2米。
2018年9月,张某在简易棚顶部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
不久后,李某发现太阳能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水流冲击简易棚底部,导致其部分墙体出现裂缝。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加固或拆除简易棚,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9年3月,李某家的后院墙体在太阳能热水器水流冲击下完全倒塌,造成李某家后院及相邻房屋部分受损。
李某因此遭受经济损失,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搭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2.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因简易棚倒塌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在自家后院搭建简易棚,未侵犯李某的相邻权。
但张某在简易棚顶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导致水流冲击李某家后院墙体,存在过错。
2. 张某未对简易棚进行加固,导致墙体倒塌,对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未考虑李某的相邻权益,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某在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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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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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5年6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5年8月将其逮捕。
2016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2016年6月,张某被释放。
张某在狱中度过近一年的时光,期间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于2016年7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受到的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条件,遂同意赔偿。
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关于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张某则认为,其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严重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2.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某则认为,其被错误羁押期间,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张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精神损害较大,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四、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错误羁押期间的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人民币2万元。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3764d75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f7.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张某承认盗窃事实,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2019年2月,某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在侦查阶段被违法行政拘留,给张某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张某家属要求某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张某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违法行政拘留?2. 某市公安局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违法行政拘留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阶段承认盗窃事实,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某市公安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政拘留。
2.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拘留张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张某被违法行政拘留期间,国家赔偿金按照张某被拘留期间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共计人民币X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违法行政拘留的事实、张某及其家庭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Y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政拘留。
这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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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情1、1991年2月9日,河北曲阳县农民杨志杰被县公安局认定为一起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仅凭部分口供被县公安局羁押。
1992年10月曲阳县公安局以“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了保定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检察院发现种种疑点。
1993年保定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认定犯罪没有直接证据,要求曲阳县公安补充侦查。
但此后曲阳县公安局多次将案件移送保定检察院,保定检察院又一次次将案件推回曲阳县公安局。
在7年时间里,杨志杰被关在曲阳县公安局的看守所里。
1998年3月4日,杨志杰被保定检察院以爆炸杀人罪提起公诉。
1998年4月7日开庭,1999年4月27日,保定人民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志杰死刑,缓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身。
被告人杨志杰提起上诉,1999年12月河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此后,2003年6月,保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03年6月6日,杨志杰被释放。
2003年7月7日,杨志杰向保定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在申请中,要求国家机关包括曲阳县公安局、保定检察院、保定中级法院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一、被无辜关押4478天的赔偿金221571.44;二、申诉上访以及材料打印费10万元;三、到70岁时的基本生活费5万;四、精神损害赔偿金50元;五、在全国各大报刊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问:1、曲阳县农民杨志杰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赔偿?为什么?答:可以,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问:2、曲阳县农民杨志杰的妻子是否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为什么?答:不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直接受害人人有权利,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问:3、曲阳县农民杨志杰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答:根据《国家赔偿法》问:4、曲阳县农民杨志杰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答:保定检察院和保定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错误赔偿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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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各类银行业务。
2019年5月,张某某在银行开设了一户活期储蓄账户。
开户时,张某某在《储蓄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约定张某某在账户内存入人民币10万元。
同年8月,张某某在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不足10万元,经查询发现,账户内实际余额为8.5万元。
张某某遂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银行退还其损失款项。
银行则认为,张某某账户内的款项已全部取出,不存在退还款项的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在张某某账户内实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查明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张某某在银行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实际余额为8.5万元。
(2)银行在张某某账户内实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张某某,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
(3)张某某在发现账户余额不足后,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退还损失款项。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存款人、贷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银行在张某某账户内实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保障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张某某账户内实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张某某,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银行退还张某某损失款项2.5万元。
赔偿性法律责任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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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在市郊某地承建了一项住宅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导致施工现场排放大量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附近居民投诉不断,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投诉与调查2010年6月,附近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反映建筑公司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建筑公司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包括:(1)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恶化;(2)施工现场粉尘飞扬,影响周边居民生活;(3)固体废物堆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2. 责令整改与行政处罚环保部门依法对建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
同时,要求建筑公司制定整改方案,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环境污染事件。
3. 整改与复查建筑公司针对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投入资金进行了整改,包括:(1)安装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设置围挡,减少粉尘飞扬;(3)规范固体废物堆放,消除安全隐患。
整改完成后,环保部门进行了复查,确认建筑公司已整改到位。
三、赔偿性法律责任尽管建筑公司已整改到位,但环境污染事件给周边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性法律责任。
1. 经济损失赔偿根据调查,环境污染事件导致附近居民农作物减产、牲畜死亡、房屋受损等经济损失。
建筑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事件给附近居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其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公司还应承担以下责任:(1)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2)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3)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环境污染事件。
法律法规民事赔偿案例(3篇)
![法律法规民事赔偿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bb231fd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79.png)
第1篇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XX市人,XX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XX市人,个体工商户。
2021年5月15日,张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XX超市购物时,因超市货架上的商品掉落,导致张某头部受到撞击,受伤住院治疗。
经诊断,张某头部受到轻微脑震荡,需休息观察一周。
住院期间,张某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张某认为,李某经营的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事发时超市内有专人负责巡视,货架上的商品摆放整齐,不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受伤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超市的经营者,有义务确保超市内的商品摆放整齐,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然而,在事发时,货架上的商品掉落,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说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医疗费票据和误工证明,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元,并因伤势需要休息观察一周,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000元。
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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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1、1998年11月30日晚上,刘某酒后在饭店闹事,打碎玻璃若干块,后经人劝说,刘某表示错误并愿意赔偿。
此时正好某公安局张某值勤到此处,对刘某又推又打,还要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刘某不从,在扭打过程中,刘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此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何法律依据?(2)谁是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3)本案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方式解决?(4)本案法律时效有何规定?(5)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刘某的继承人和与他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3行政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即同步诉讼;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
4本案时效为2年,从刘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5公安局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生活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案情介绍)1996年8月,某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
由于警力有限,区公安分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各居民管理委员会和各单位。
8月21日,L居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对张某家的情况进行调查,逐一核对张家人口,张妻左某不满,让刘某出去,两人发生争执。
左某随口骂了刘某一句,刘某大怒,猛推左某,左某站立不住,头部碰在墙上,当即昏了过去。
经医院检查,左某为脑震荡,住院20余天。
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民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住院期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本案属于行政委托,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当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故居民委员会不是本案的被告。
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本案中,受害人左某是原告;居民管理委员会受区公安分局的委托,行使公安分局的职权,对常住人口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工作人员刘某正是因调查行为与居民发生争执,殴伤居民,委托机关,即区公安分局应进行赔偿。
因此,区公安分局是被告。
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案例分析[案情]原告:某县阳山乡王一民等37名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县阳山乡人民政府。
1992年5月20日,阳山乡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即(1992)25号文件。
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乡个体工业经济的管理引导,加强对全乡劳动力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坚决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经营,坚决打击一切危害集体经济的现象,坚决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乡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
文件列举下列5种情况的个体工商户要予以取缔:(1)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正副社长、乡办企业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厂长、乡机关副科长以上、直属公司正副经理、主管会计)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业的;(2)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业;(4)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如个人修汽车等。
同时还规定了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采取断电、断水、强行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
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乡政府的25号文件,强行扣缴了37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
37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
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县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
问题:1、37户个体户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应采用何种方式?理由是什么?简析:37户不能直接告25号文件,法院也不能就25号文件进行裁判。
但是乡政府根据25号文件规定进行整顿,确定对37户个体工商户加以取缔,并责成个体经济办公室收缴了他们的营业执照,断水断电,迫使其停产停业。
乡政府的这一行为,是针对37户个体工商户作出的,直接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当属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
4 、(案情)某M以故意伤害案,经区法院于1998年3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某M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即行羁押,共关押365天),并判令某M赔偿自诉人C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58。
7元。
赔偿自诉人S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397.8l元。
M不服上诉。
7月16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3月2日,M之妻向市第三中级申诉;该院于4月12日再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
1999年7月7日,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被告人M打伤自诉人C。
S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M无罪。
原审自诉人C、S不服上诉。
市第三中级法院于10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某M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向谁提出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对某M进行赔偿3 某M在诉讼和申诉中所开支的交通、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共计 4561。
32元能否得到赔偿?4 某M如果对赔偿数额和方式不服,他应当怎么办?5 某M要求赔偿其被区法院工作人员打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并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应当如何解决?答案: 1 )某M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向谁提出可以,应当向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
理由:《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对某M进行赔偿第三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对M人身自由权受到的侵犯作出赔偿。
标准是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赔偿M被错误羁押365天的赔偿金3 )某M在诉讼和申诉中所开支的交通、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共计4561。
32元能否得到赔偿?M提出的赔偿其家属为其申诉所开支的交通、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因目前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依法不予赔偿。
4 )某M如果对赔偿数额和方式不服,他应当怎么办?M如不服,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可以向第三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市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依法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5) 某M要求赔偿其被区法院工作人员打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并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应当如何解决?M 要求赔偿其被区法院工作人员打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并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M应另行请求区法院依法进行确认之后,再行使赔偿请求权。
5 (案情)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
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答案:(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入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李某就其被羁押9个月而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无罪判决业已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李某不能就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与请求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不同的。
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赔偿只能先经复议,后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某可以提出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李某不能就其被羁押期间工厂遭受的损失向公安局或检察院请求赔偿。
因为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就是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法》第16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