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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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

1、1998年11月30日晚上,刘某酒后在饭店闹事,打碎玻璃若干块,后经人劝说,刘某表示错误并愿意赔偿。此时正好某公安局张某值勤到此处,对刘某又推又打,还要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刘某不从,在扭打过程中,刘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此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何法律依据?

(2)谁是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本案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方式解决?

(4)本案法律时效有何规定?

(5)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刘某的继承人和与他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3行政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即同步诉讼;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

4本案时效为2年,从刘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

5公安局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生活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案情介绍)1996年8月,某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由于警力有限,区公安分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各居民管理委员会和各单位。8月21日,L居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对张某家的情况进行调查,逐一核对张家人口,张妻左某不满,让刘某出去,两人发生争执。左某随口骂了刘某一句,刘某大怒,猛推左某,左某站立不住,头部碰在墙上,当即昏了过去。经医院检查,左某为脑震荡,住院20余天。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民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住院期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请问:

1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

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

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答: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本案属于行政委托,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居民委员会不是本案的被告。

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本案中,受害人左某是原告;居民管理委员会受区公安分局的委托,行使公安分局的职权,对常住人口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工作

人员刘某正是因调查行为与居民发生争执,殴伤居民,委托机关,即区公安分局应进行赔偿。因此,区公安分局是被告。

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某县阳山乡王一民等37名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县阳山乡人民政府。

1992年5月20日,阳山乡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即(1992)25号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乡个体工业经济的管理引导,加强对全乡劳动力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坚决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经营,坚决打击一切危害集体经济的现象,坚决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乡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5种情况的个体工商户要予以取缔:(1)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正副社长、乡办企业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厂长、乡机关副科长以上、直属公司正副经理、主管会计)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业的;(2)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业;(4)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如个人修汽车等。同时还规定了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采取断电、断水、强行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乡政府的25号文件,强行扣缴了37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7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县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

问题:1、37户个体户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应采用何种方式?理由是什么?

简析:37户不能直接告25号文件,法院也不能就25号文件进行裁判。但是乡政府根据25号

文件规定进行整顿,确定对37户个体工商户加以取缔,并责成个体经济办公室收缴了他们的营业执照,断水断电,迫使其停产停业。乡政府的这一行为,是针对37户个体工商户作出的,直接涉及到他们的权利

和义务,当属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

4 、(案情)某M以故意伤害案,经区法院于1998年3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某M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即行羁押,共关押365天),并判令某M赔偿自诉人C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58。7元。赔偿自诉人S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397.8l元。M不服上诉。7月16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3月2日,M之妻向市第三中级申诉;该院于4月12日再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1999年7月7日,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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