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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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郑传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 霍娄中、霍一米申请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任庆海申请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刘姣鸿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返还追缴财产国家赔偿案- 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叶春梅等人申请安徽省巢湖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郭孝先等人因郭建华死亡申请湖南省郴州监狱国家赔偿案- 菲利浦海运公司申请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聂树斌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
偿案-。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XXX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通过法律程序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将介绍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赔偿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李某被错误判刑案李某是某地的一名普通劳务工人,因被指控涉嫌盗窃而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承认了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根本没有参与盗窃行为,李某的名誉和自由权利遭到了严重侵害。

经过法院的复核和重新审理,李某最终被无罪释放,并得到了国家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获得了经济赔偿以弥补因错误判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获得了精神赔偿以慰藉其因冤屈所受到的精神伤害。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国家机关出现错误判决时,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帮助被错误判决的公民恢复其合法权益,并起到修正错误的作用。

李某的案例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促使各级法院加强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案例二: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工人伤亡案在一家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中,因管理人员对生产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一次烟雾泄漏事故。

在事故中,数名工人因烟雾中毒而受伤,其中一名工人不幸死亡。

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劳动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追究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并要求该企业赔偿受害工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同时,国家还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一案例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国家赔偿,受害工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警示了企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这一案例的处理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补偿,也彰显了国家对生产安全的重视,并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一个标杆。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1. 布朗诉委内瑞拉(1903年):美国商人讨薪失败后向国际法院申请赔偿,该案对国家赔偿原则的发展影响深远。

2. NBAC案(1941年):南非联邦铁路公司和巴黎北非铁路公司诉牙买加政府,要求赔偿在牙买加的财产损失。

3. 厄巴纳租界纵火案(1927年):中国人民抗日先锋队成员纵火造成美国在中国厄巴纳租界财产损失,美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赔偿。

4. 伊朗人质危机(1979年):伊朗学生占领美国大使馆并扣留美国人质,导致美国政府向国际法庭提起案件,要求伊朗赔偿损失。

5. 美国对菲律宾的赔偿案(1946年):作为独立国家,菲律宾与美国签署了一项赔偿协议,以补偿菲律宾在美国殖民统治期间遭受的损失。

6. 利比亚对美国的赔偿案(2008年):利比亚政府同意赔偿美国一系列恐怖袭击案的受害者和家属,包括1988年的洛克比空难和1986年的柏林丁香店爆炸。

以上案件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它们展示了国际关系中赔偿问题的复
杂性和重要性。

国家赔偿鱼塘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鱼塘法律案例(3篇)
第3篇
一、案件背景
2018年,我国某县农民李某在自家鱼塘进行养殖。然而,由于当地政府征用土地建设公路,李某的鱼塘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政府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认为,政府应按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赔偿,但政府却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征收、征用财产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本案中,李某的鱼塘被征收,且政府补偿低于市场价格,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政府依法对李某进行国家赔偿,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 征用程序
在征用李某的鱼塘前,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了公告,并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李某的意见。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李某的鱼塘进行了评估,确定了补偿金额。
3. 补偿争议
在补偿过程中,李某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与实际损失不符。于是,李某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了补偿争议。
五、启示
1. 依法征收,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2. 征收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协商解决争议。
3. 征收程序至关重要,必须依法进行。
4. 国家赔偿原则应得到充分体现。
总之,XX县某村民鱼塘被征用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国家赔偿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依法征收、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从中汲取教训,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争议焦点
1. 鱼塘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2. 鱼塘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鱼苗损失?
3. 征收方是否应当赔偿张某因鱼塘征收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
(一)一审法院审理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11年1月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2011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8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遂决定对张某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害,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2. 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的工作证明等。

1. 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系某市公安局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失去的收入、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1. 案例一:公务员误杀案在某县城,一名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误判情况而误杀一名无辜的市民。

市民的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并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2. 案例二:土地征收赔偿案某地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但在赔偿过程中存在赔偿标准不公、赔偿金额过低等问题。

农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土地征收赔偿。

3. 案例三:医疗事故赔偿案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因手术失败导致严重后果,甚至造成残疾。

患者及其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4. 案例四:环境污染赔偿案某化工厂的生产活动导致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居民团体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停产整治等。

5. 案例五:职务侵权赔偿案一名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务员赔偿经济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6. 案例六:城管暴力执法赔偿案某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市民受伤。

受伤市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城管部门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7. 案例七:国有企业侵权赔偿案某国有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受害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有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8. 案例八:交通事故赔偿案某城市的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受伤。

受伤乘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9. 案例九:教育损害赔偿案某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教育失职行为,导致学生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学生及其家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用等。

10. 案例十:不当行政处罚赔偿案某政府部门对一家企业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并撤销不当处罚决定。

以上是十个经典的行政赔偿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领域,包括公务员行为、土地征收、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职务侵权、城管执法、国有企业侵权、交通事故、教育损害、不当行政处罚等。

国家的法律救济案例(3篇)

国家的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某村村民。

2010年,张某某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山林进行种植。

在经营过程中,张某某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部门的规定进行林木种植和养护,但由于连续几年干旱,部分林木出现枯死现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树木抚育补助。

2011年,张某某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然而,在审核过程中,某县政府以“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申请。

张某某认为,其种植的林木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同样属于国家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有权获得相应的抚育补助。

于是,张某某向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县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维持了原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一审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林业部门签订的林木种植合同,证明其种植的林木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2)林业部门出具的林木抚育补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其已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3)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干旱证明,证明连续几年干旱对林木生长造成了影响。

县政府则辩称:(1)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符合林木抚育补助的申请条件;(2)县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且张某某已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

县政府以“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驳回张某某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 二审阶段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县政府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符合林木抚育补助的申请条件;(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案例是指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被判定需要国家赔偿的案例。

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某因被错误刑事拘留,后证明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在拘留期间遭受侮辱和虐待。

经过审判,甲某被判定无罪释放。

甲某便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经过调查核实,甲某确实在刑事拘留期间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最终获得了国家赔偿。

案例二,乙公司因政府征地未给予合理补偿获得国家赔偿。

乙公司所在地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地,但在征地过程中未给予乙公司合理的补偿,导致乙公司经营活动受到了影响。

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进行合理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政府需要对乙公司进行国家赔偿,以补偿乙公司的损失。

案例三,丙某因公职人员过失致使家庭成员死亡获得国家赔偿。

丙某的家庭成员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因医生过失导致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医生的过失行为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丙某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国家需要对丙某进行国家赔偿,以补偿其家庭成员的死亡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事,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免引发国家赔偿责任。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5年6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5年8月将其逮捕。

2016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2016年6月,张某被释放。

张某在狱中度过近一年的时光,期间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于2016年7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受到的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条件,遂同意赔偿。

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关于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张某则认为,其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严重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2.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某则认为,其被错误羁押期间,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张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精神损害较大,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四、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错误羁押期间的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人民币2万元。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执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其他行政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通过一些国家赔偿法案例,来探讨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实施情况。

首先,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李某在被羁押期间,因看守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其受伤。

李某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看守员对李某的伤害属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判决国家机关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其次,2018年,广东省一家工厂因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经过调查和评估,环保部门认定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最终判决国家赔偿受害居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50万元。

再次,2019年,北京市一家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属要求国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最终判决国家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国家法制的健全。

通过这些案例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希望国家赔偿法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强化国家机关的职责和监管责任。

以下是一些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1.国家机关错误执行导致财产损失:当国家机关未按法定程序或未经法定权限对财产进行强制拘留、征用、征收等行为,并导致财产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时,错误地征收了一处私人土地,并将其转给了另一家企业开发。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国家机关人员过失导致人身伤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未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导致了一位无辜市民的伤亡。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警察的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3.国家机关错误判决导致冤假错案:当国家机关的司法机构因错误的判决或决定,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因被错误指控犯有重大罪行而被判刑入狱多年后,无辜获释。

在确认案件判决错误后,国家机关应对其进行赔偿,以弥补因冤假错案造成的精神、身体和经济损失。

4.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导致精神损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一位企业家进行非法迫害,导致该企业家在心理上遭受严重创伤。

在确认该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后,国家机关应对该企业家进行赔偿。

总之,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权益时,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法国:巴黎地铁事故中,法院判决赔偿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美国:加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德国:柏林建筑工地安全漏洞导致的事故,法律规定赔偿工人的伤残金和精神痛苦。

英国:伦敦公共汽车事故中,法庭裁定赔偿受伤乘客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日本:东京地铁火灾事件,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澳大利亚:悉尼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决定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费用和心理疾病治疗。

加拿大:多伦多大都会区交通意外案例,法庭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收入损失。

印度:德里地铁故障事故,法院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创伤赔偿。

西班牙:马德里公共汽车罢工引发的意外,法官决定赔偿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支持。

意大利:罗马市中心建筑倒塌事故,法庭判决赔偿受害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巴西:里约热内卢交通事故案例,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韩国:首尔地铁安全事故,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康复治疗和心理治疗。

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筑工地意外,法庭决定赔偿工人的损失工资和伤残金。

墨西哥:墨西哥城公共交通事故,法院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精神损失。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巴事故案例,法官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失业补偿。

瑞士:苏黎世滑雪度假村意外,法院决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长期抚养金。

俄罗斯:莫斯科地铁故障导致的人员伤亡案例,法官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用和家庭赡养费。

南非:约翰内斯堡交通意外案例,法庭判决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新加坡:新加坡地铁火灾事件,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奥地利:维也纳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公共汽车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交通事故,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建筑工地意外,法院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精神创伤治疗。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以下是一些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1. 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一个国家的道路或交通管理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国家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如果一个国家的医疗系统存在严重失误或疏忽,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并对患者造成损害,国家可能需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3. 环境污染: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或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环境污染,影响居民健康和生活质量,国家可能需要通过赔偿措施来修复环境并补偿受害者。

4. 不当拘留或错误定罪:如果国家的执法机构或司法体系错误地拘留了无辜的人或错误定罪,导致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或声誉受损,国家可能需要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失、生活费用等。

5. 侵犯人权: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或军事力量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等,国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某省某市某县人。

2010年,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因羁押时间过长,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2013年,张某某向某县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某县政府赔偿其因错误羁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某县政府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金额低于张某某的申请金额。

张某某不服某县政府的赔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 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3. 张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1. 关于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某县政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关于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某县政府在审查张某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法案例1、1998年11月30日晚上,刘某酒后在饭店闹事,打碎玻璃若干块,后经人劝说,刘某表示错误并愿意赔偿。

此时正好某公安局张某值勤到此处,对刘某又推又打,还要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刘某不从,在扭打过程中,刘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此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何法律依据?(2)谁是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3)本案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方式解决?(4)本案法律时效有何规定?(5)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刘某的继承人和与他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3行政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即同步诉讼;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

4本案时效为2年,从刘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5公安局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生活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案情介绍)1996年8月,某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

由于警力有限,区公安分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各居民管理委员会和各单位。

8月21日,L居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对张某家的情况进行调查,逐一核对张家人口,张妻左某不满,让刘某出去,两人发生争执。

左某随口骂了刘某一句,刘某大怒,猛推左某,左某站立不住,头部碰在墙上,当即昏了过去。

经医院检查,左某为脑震荡,住院20余天。

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民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住院期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

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

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

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

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二).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

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

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三)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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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2001年6月1日,千岛湖案件
2、彩虹桥坍塌案 1999年1月4日,使用了才两年零322天的重庆綦江虹 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消失在滔滔江水中。 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 经济损失628.22万元。2000年底,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 付工作全部结束,有关的责任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认为:“政府活动的目的 是造福于社会,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也必须由全社会来承 担。” 案件性质(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 1、法院无视合同及《合同法》的存在是为了什么? (政府权威、国家利益/相对人利益、法律利益/行政合同 的游离) 2、行政机关缘何恣意变更行政行为? (监督缺位、官本位思维) 3、行政机关对这些员工做出停薪停岗的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私法与公法/行政合同的蔑视)
(五)相关案例比较 1、交警队不作为,法院判决交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启动
2011年,在律师朱明勇和石河子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 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省政法委复查该案,浙江高院立案重 审。在复查过程中,遇害女孩指甲中的男性DNA也找到了主 人——杭州另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罪犯勾海峰。此人早在 2005年就已被执行枪决。
(三)赔偿情况:
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院表示,会依法对张辉、张 高平给予国家赔偿。但双方还未就具体赔偿数额达成一 致。 2013年3月26日,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宣布张氏 叔侄无罪释放的第三天,浙江省公安厅通过官方网站和 微博向他们公开道歉。但当别人把这个消息告诉张高平 时,他用力摆摆手说:“我不知道。”
(四)案件评析:
1、在宣判无罪的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说:“你 们今天是法官和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如果 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的话,你们的子孙也可以被冤枉, 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2、引发萧山青年案例。1995年,田伟年东等五名 萧山青年被控劫杀出租司机,除其中一人被判无期外, 其余皆被判死缓。2013,浙江高院对再审该案,五青年 劫杀罪名洗清。 3、定案证据现场重现机制。 4、错案巡查机制:定期约谈服刑人员 (提点刑狱公事)。
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 日起5日内作出。娄底市交警大队迟至2000年10月27日才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亦属迟延履 行法定职责。轻微的交通事故,娄底市交警大队历时三年 多才处理完毕违法。 在此期间,原告因为娄底市交警大队没有调解终结案 件而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第三人彭志军从有车有厂有 赔偿能力演变到无车无厂负债外出,下落不明,原告的损 失无法及时从彭志军处获得补救。娄底市交警大队迟延履 行法定职责是属怠于行使职权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除第三人 黄红斌不配合娄底市交警大队及时处理事故负有20%的责 任外,娄底市交警大队负有80%的责任。 (承担部分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
三、判例法在国家赔偿中的运用
(一)判例法的优点 1、其灵活性有助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2、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域外判例法的运用 法国:1873年布朗格案,1938年小花公司案。 美国:1891年米勒诉霍顿案。 英国:1946年亚当斯诉尼勒案,1947罗伊斯特诉卡维案。 日本:1926年德岛的游动原木事件。
3、处女嫖娼案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少女麻旦旦被派出所民警王某 与司机胡某带回派出所,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严辞 拒绝,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猥亵、殴打。第二日, 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裁决书上麻 旦旦成了男性,处罚理由竟是“嫖娼”。麻不服,到咸阳 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竟要求麻做了两次处女检查, 结果证明其仍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 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 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5月19 日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麻不服,提出上诉。 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咸阳 市、泾阳县两级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其支付 违法限制麻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赔偿误工费和 医疗费9135元,但是对麻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害不予支持。
(二)案件争议 员工的身份问题,即“合同制工人”与“公益性岗位工 作人员”之争。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 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 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 “合同制工人”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 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1997年6月18日,湖南娄底谢晓凤和弟弟谢光正一起 乘黄红斌的三轮车,与娄底市必成汽修厂业主彭志军驾驶 的小轿车相撞。 2000年10月27日,娄底市交警大队作出第88号《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然而,由于时过境迁, 当时肇事者没有存放足够的押金及财产抵押物,也没有设 置担保,造成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甚至连有关诉讼当事人 都找不着。事故发生时,彭志军有车有厂,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现在这索赔无门的情况,是娄底市交警大队不负责 任所致。 2002年8月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 审理。
(五)相关案例比较
张高平叔侄案 赵作海案 佘祥林案 杜培武案
启动原因
赔偿年份 限制自由时间
政法委复查
2013年 3596天
亡者归来
2009年 4019天 15万元 无 50万元
亡者归来
2005年 3995天 20万元 (镇政府) 无 70万元
新证据出现
2000年 814天 无 无
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 精神损失费 国家赔偿 45万 65万元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 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 律师费10 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 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案件审查期间,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 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赔偿请求3万元。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 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 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221.14612万元。分别: 3596天*182.35=65.57306万 65.57306万+45万=110.57306万 110.57306万*2=221.14612万
(一)案件概况
2007年10月,嘉峪关市园林局与70多名人员签订了由甘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劳动合同。 工作的3年期间,李云刚等员工与园林局每年都续签相同 内容的合同,2010年11月的第三份合同到期后,园林局没有与 他们续签合同,但员工们依旧照常上班,工资也照领。 2011年5月27日,园林局要求员工签订合同,但合同是用 工单位为市就业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岗位合同”。一部分员工 因种种原因答应了园林局的要求,但李云刚等19人拒绝接受公 益性岗位,拒绝领取工资。 2011年6月,李云刚等19人向嘉峪关市中院起诉,要求法 院判令嘉峪关市园林局与他们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 合同约定支付19人的加班工资及差额工资336万多元。 2011年10月14日,李云刚等19名员工被园林局停薪停岗。
●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 ●致谢!
91141元 (工资、律师费、 交通费和资料费 等) 76.03元
全国日平均工资 182.35元 追责情况 女神探至今无 明确责任。
111.99元(2008年) 73.3元 王、郭2年,丁、 罗1年6个月,司1 年,周免于处罚 责任人全部被 停职
宁、秦1年6个月, 缓刑2年和1年、 缓刑1年
二、19名工人案例(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案例评析
主讲人:徐宁波 2014年5月18日
目 录:
一、“张高平叔侄案” 二、“19名员工案”
三、判例法在国家赔偿中的运用
一、张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叔侄案(司法赔偿)
(一)案件简况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在半路,捎带了一 个姑娘,凌晨1点50分,对方下车。(时值张高平38岁,其 侄子张辉27岁。) 2003年5月23日深夜,张高平和张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 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缓 ,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随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
(三)建立判例制度的相关问题 1、制定主体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 2、判例来源 (各级法院的定期报送和推荐)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的推荐) (最高法判例编写机构主动发现) 3、判例选择 (制定法未明确的法律规则) 4、判例的制作程序 (统一编号,公开发布) 5、判例的内容 (不仅具有权威性,更具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 (完)
(三)赔偿情况 2011年8月15日,嘉峪关市中院认定,李云刚等19人属公 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判令园林局分别支付李云刚等19人每人合 计21936.8元(累计41万多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4年3月26日上午,由嘉峪关市中院指派2013年9月刚刚 成立的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云刚等19名员工变更了诉 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当初的336万多元追加到2012万余元。 高额讨薪索赔标的中,包含853万多元的违约赔偿金,其余是 2007年至2014年期间的差额工资、保险费及加班工资。 5月9日,城区法院判令嘉峪关市园林局分别支付19名员工 2010年6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的工资4655元,2007年11月12日 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652.80元、法定节 假日加班工资4101.90元,每人合计20409.70元(累计 387784.30元)。这次的判赔总额比嘉峪关市中院首次判赔的数 额还少了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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