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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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重翻尘封11年的总共9个案卷,可以从已知的事实中大致还原出对佘案审理的全部过程。正是在这一漫长的司法过程中,在一套复杂的司法体系中,以及一群“铁面”的执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变成了一个“罪犯”。
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正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几乎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但是,“合法、公正”的程序,何以酿成了一件冤案。
他们的依据是:佘祥林的交待与现场情况及调查访问的情况一致。佘祥林能顺利将办案人员带到作案现场。
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佘祥林实施了逮捕。
定罪 1994年5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起诉。这个案子率先在检察院内部引起了争议。当时检察官们分成两派,一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而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性质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而另一面,在沉尸现场,警方又找到了新的物证。4月17日,在抽干沉尸水塘里的水后,一个用于沉尸的蛇皮袋子摆在了韩有华的案头。当时,发现蛇皮袋子里还有4块石头,这被认为是佘祥林沉尸的主要罪证。
当晚,对于佘的审讯就围绕着蛇皮袋子开始了。
问:你提到的蛇皮袋子是谁的?
答:不晓得。
但是,内部争议并没有让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机会。检方只希望警方补充一些证据:1.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资料。2.应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里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服的材料。
案子重又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韩有华感觉到了来自上下的压力。在外面,这起命案已经成为全县关注的焦点,张在玉的家人三天两头闹,严惩凶手的呼声越发强烈。有人甚至说,公检法接受了佘家的贿赂。而在公安局内部,对于佘有罪的认定始终没有动摇过。专案组的干警们都认为无名女尸案已经破了,对于先前认定的事实,不必推翻。当下需要做的,只是补充一部分证明佘有罪的证据。
庭审持续了100分钟。
之后,法官宣布原审对佘祥林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当庭判其无罪。
佘祥林终于获得了清白。至此,湖北佘祥林一案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
庭审中,佘祥林表情木讷,声音低沉,夹克衫的领子高高竖起。主审法官与他的一段对话,引起了一片聒噪。
法官:佘祥林,你是什么时候被准许取保候审的。
问:你仔细想一下是用什么东西沉尸的?
答:我想起来了,使用蛇皮袋子装石头沉底的。
接近天亮的时候,韩有华得到了一份佘祥林亲笔书写的交待材料。
这份看似牢靠的书面材料,随后被不攻自破。结合之前的调查,警方始终认为佘祥林当晚杀人过程复杂且沉尸路途遥远,不可能系一人所为。佘的口供中也逐步印证了这种猜测。在之前的两天里,佘祥林分别还交待了另外两种与魏太平伙同作案的经过。
张系雁门口乡台岭村八组村民,自称其妹张在玉于1994年元月20日晚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张年生同时向专案组反映,张在玉与丈夫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其夫佘祥林有外遇。
这是证明佘有罪的第一份“证据”。
张年生的背后是张在玉的娘家。这家人打从一开始就不相信佘、张二人会幸福,他们认为,张文化程度高,而佘连小学都没毕业。加之,佘常年无业,不顾家。他们的这种认定,最终被传递到检方的起诉书中。
幸运的是,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再次上路。此次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无疑是一个神圣的目标,为了实现之,我们已经付出了生命和自由的代价。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我们必须守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
当我们重新翻开尘封11年的总共9个案卷,可以大致还原出佘祥林被构罪的全部过程。正是在这一漫长的司法过程中,在一套复杂的司法体系中,以及一群“铁面”的执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变成了一个“罪犯”
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十里八乡的村民蜂拥而至,迅速围拢到这里。根据之后形成的《尸检报告》描述,当时现场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对尸体辨认造成了困难。
下午2时30分,韩友华带领县公安局技侦人员赶到现场。
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韩有华的正式调查尚未展开,一位名叫张年生的男子就找到了他,要求辨认尸体。
1994年8月2日,奋战百日之后,京山县公安局出具了补充材料:
1.作案时间距发案时有3月之久,杀人凶器无法寻找。
2.佘祥林拾的蛇皮袋和衣物无法查清。
3.我们对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检验未见血迹。
4.我们对佘祥林烧毁衣服的灰土进行了查找,灰土已清除过,无法取证。
4月15日,无名女尸被发现四天之后,警方对佘祥林的审讯有了重大突破。佘祥林承认:“张在玉是我弄死的。”
随后,佘祥林交待了第一种作案过程:1994年元月20日晚11点多钟,佘带着张在玉来到雁门口红旗碎石厂一个山坡,用木杠将张打死埋在山沟里。
这个说法随即遭到了警方的否定。他们认为,发现张在玉的尸体地点不对,这个作案过程纯属伪口供。
法律之星按:佘祥林案在佘祥被宣告无罪后告一段落,但此案的社会影响还在延续,此案反映出的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也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王刚透过尘封的案卷,为我们回顾了造成此冤案的始末,希望能唤起我们祥林——一连串的名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公民的生命,他们有的死了,有的还侥幸活着。而无论是在世抑或逝者,都一次次地显露着现行司法制度中的种种缺憾。
这一天,一个叫徐瑜的人,为警方提供了人证。这个证据,被警方之后认为在证明佘祥林有罪的问题上作用关键。
徐瑜称,一次和佘在一起闲谈,谈到他老婆失踪的事情时。佘说,他老婆一般不会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
韩友华认为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线索,据专案组调查,发现无名女尸的地点据佘家路途遥远,张在玉失踪当晚,佘还和家人一起寻找,不太可能存有作案时间。他特别将材料中“死都不死在附近”几个字用红线标出,这表明,佘很有可能是异地作案抛尸。
2005年4月13日,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洒在一片开阔的油菜地上。阳光下一群孩子正在乡间小道上追赶着一只母鸡。
油菜地的尽头是一堵高墙,里面是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此刻正在进行着一场新的审判。
被告佘祥林,1998年6月,他被该院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一回,佘祥林没有戴手铐,没有穿囚服。但他依旧坐在审判席上,一块并不醒目的“被告人”的牌子此时与他刻意地保持着一段距离。
涉罪
翻开佘案卷宗,一份来自京山县雁门口乡派出所的《报案材料》成为漫长故事的开头。
“1994年4月11日中午11时,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女尸……”
这份报案材料的后面署有一个人的名字:韩有华。
韩有华,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工作。在整个起诉佘祥林的过程中,韩角色关键。
张年生随后辨认了尸体,当即一口咬定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
总结法医鉴定结果,专案组发现死尸与张在玉的特征有11处相同。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下午5时,在无名女尸发现6个小时后,京山县公安局法医李甫泽、张少鹰会同县检察院法医李少辉形成了一份《法医鉴定书》,确认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同样的结论被当天下午7时形成的《张在玉被杀现场勘查笔录》所证实。
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递到荆州市检察院。虽然公安在补侦中并没有回答检方的疑问,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但这一回,检察官之间的争议却明显少了,他们站在了公安及民意的一边。荆州市检察院将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荆州市中级法院。
在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后见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于1994年元月21日凌晨2时许,将其妻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
接下来的几天,佘的口供逐渐在向警方调查得到的事实靠拢,直至最终定案。
4月22日,在一个下着小雨的晚上,佘带着韩有华来到抛尸现场,指认了单独作案的杀人路线以及沉尸手法。当日,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采取拘留。
4月25日,京山县公安局认定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提请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这份报告里保留着佘案从始至终惟一一段关于无名女尸的具体描述。结论是:张在玉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至昏迷后又抛入水中溺水死亡。
审讯
顺理成章,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作为重点嫌疑人被锁定于韩友华的视野。
当时,28岁的佘祥林是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据他回忆,4月12日下午,外面的油菜花开得正旺。来了几个警察,其中就有韩友华。他们说要跟佘下棋,下到晚上也不让回家。天黑后,佘就被警车带走了。
问:杀张在玉的石头是从哪里来的?
答:是下山的时候捡的,不是从杀人的地方捡的,石头是长方形的,杀完后就扔了。
问:打人后又怎样?
答:打完后,我和魏太平两人将张在玉推到水塘里,不知道是直接在绳子上缚了石头,还是用蛇皮袋子装石头拴上沉尸的。80%是蛇皮袋子装石头后拴上沉尸的。
他从警察口里得知了张在玉死亡的消息,当时他要求去辨认尸体,遭到了拒绝。
随后,警方对他进行了试探性的问话。
佘祥林首先对张在玉的失踪谈了自己先前的看法:一是到河南去学香功了;二是死亡;三是和别人私奔了。
“现在她死了,我也有预感。失踪后,张在玉的娘家人都认为是我把张谋害了……”当时他说。
佘:1994年4月。
法官:你仔细想想,到底是什么时候被准许取保候审的。
佘: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佘祥林被获准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是:2005年4月1日。但他只记得一句话“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1994年4月,法官认定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佘被判死刑。
之后,这个男人的生活一片阴霾。11年里,相信他有罪的人越来越多,先是警官,后是检察官,再后来是法官、大法官,甚至义愤填膺的群众……
而相信他无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只剩下他的母亲。
长达11年罪与无罪的辩驳,让他彻底模糊了其中的过程,逐渐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能力,他只记得“我是清白的”。
对佘的初步传讯看来没有丝毫突破,但专案组确信这个人存在重大嫌疑,其理由是:佘祥林有作案时间;有作案的思想基础;且张在玉失踪后,佘有反常表现。
在当晚召开的县公安局党委会上,专案组提出对佘祥林进行隔离审查。
4月13日,对于佘祥林的正面审讯持续不下。而另一面,警方也在不断搜集着试图证明佘祥林有罪的其他证据。
鉴于形势,京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大林当时为佘作了罪轻辩护。
何大林当庭辩称:第一,被告人与另一女青年关系暧昧与“杀妻另娶”之间无因果关系;第二,没有直接证据,证据不足。
警方将证人的证言带到了对佘的审讯中。本刊至今掌握的事实尚无法证实警方在审讯中采取了刑讯逼供,但经过连日的轮番审讯,佘祥林的身体状况变得糟糕。
4月14日,警方将重伤的佘祥林带到330疗养院治疗,审讯依旧进行。
在这里,佘祥林供述有所松动,他交待了指使好友魏太平将妻子拐走的经过:张在玉生病后,常在家砸东西。有一天我对魏太平说,你把我老婆带出去。带出去藏几天,我借钱再给她治病。魏同意了……
但是,最新的调查却表明,佘作案前后,魏太平曾患有严重的胃病,不可能参与作案。
专案组的调查陷入困境,4月20日,在惠厅水库,专案组组长韩友华亲自展开了对佘的审讯。
这一回,审讯取得了重大突破。
佘详细交待了独自杀人沉尸的经过。至此,佘先后交待了四种作案经过,警方最终采信了这份口供,并被用在之后检方的起诉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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