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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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星按:佘祥林案在佘祥被宣告无罪后告一段落,但此案的社会影响还在延续,此案反映出的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也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王刚透过尘封的案卷,为我们回顾了造成此冤案的始末,希望能唤起我们对中国司法体制的再次审视。

陕西董伟,河北聂树斌,湖北佘祥林——一连串的名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公民的生命,他们有的死了,有的还侥幸活着。而无论是在世抑或逝者,都一次次地显露着现行司法制度中的种种缺憾。

幸运的是,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再次上路。此次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无疑是一个神圣的目标,为了实现之,我们已经付出了生命和自由的代价。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我们必须守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

当我们重新翻开尘封11年的总共9个案卷,可以大致还原出佘祥林被构罪的全部过程。正是在这一漫长的司法过程中,在一套复杂的司法体系中,以及一群“铁面”的执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变成了一个“罪犯”

2005年4月13日,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洒在一片开阔的油菜地上。阳光下一群孩子正在乡间小道上追赶着一只母鸡。

油菜地的尽头是一堵高墙,里面是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此刻正在进行着一场新的审判。

被告佘祥林,1998年6月,他被该院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一回,佘祥林没有戴手铐,没有穿囚服。但他依旧坐在审判席上,一块并不醒目的“被告人”的牌子此时与他刻意地保持着一段距离。

庭审持续了100分钟。

之后,法官宣布原审对佘祥林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当庭判其无罪。

佘祥林终于获得了清白。至此,湖北佘祥林一案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

庭审中,佘祥林表情木讷,声音低沉,夹克衫的领子高高竖起。主审法官与他的一段对话,引起了一片聒噪。

法官:佘祥林,你是什么时候被准许取保候审的。

佘:1994年4月。

法官:你仔细想想,到底是什么时候被准许取保候审的。

佘: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佘祥林被获准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是:2005年4月1日。但他只记得一句话“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1994年4月,法官认定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佘被判死刑。

之后,这个男人的生活一片阴霾。11年里,相信他有罪的人越来越多,先是警官,后是检察官,再后来是法官、大法官,甚至义愤填膺的群众……

而相

信他无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只剩下他的母亲。

长达11年罪与无罪的辩驳,让他彻底模糊了其中的过程,逐渐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能力,他只记得“我是清白的”。

当人们重翻尘封11年的总共9个案卷,可以从已知的事实中大致还原出对佘案审理的全部过程。正是在这一漫长的司法过程中,在一套复杂的司法体系中,以及一群“铁面”的执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变成了一个“罪犯”。

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正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几乎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但是,“合法、公正”的程序,何以酿成了一件冤案。

涉罪

翻开佘案卷宗,一份来自京山县雁门口乡派出所的《报案材料》成为漫长故事的开头。

“1994年4月11日中午11时,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女尸……”

这份报案材料的后面署有一个人的名字:韩有华。

韩有华,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工作。在整个起诉佘祥林的过程中,韩角色关键。

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十里八乡的村民蜂拥而至,迅速围拢到这里。根据之后形成的《尸检报告》描述,当时现场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对尸体辨认造成了困难。

下午2时30分,韩友华带领县公安局技侦人员赶到现场。

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韩有华的正式调查尚未展开,一位名叫张年生的男子就找到了他,要求辨认尸体。

张系雁门口乡台岭村八组村民,自称其妹张在玉于1994年元月20日晚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张年生同时向专案组反映,张在玉与丈夫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其夫佘祥林有外遇。

这是证明佘有罪的第一份“证据”。

张年生的背后是张在玉的娘家。这家人打从一开始就不相信佘、张二人会幸福,他们认为,张文化程度高,而佘连小学都没毕业。加之,佘常年无业,不顾家。他们的这种认定,最终被传递到检方的起诉书中。

张年生随后辨认了尸体,当即一口咬定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

总结法医鉴定结果,专案组发现死尸与张在玉的特征有11处相同。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下午5时,在无名女尸发现6个小时后,京山县公安局法医李甫泽、张少鹰会同县检察院法医李少辉形成了一份《法医鉴定书》,确认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同样的结论被当天下午7时形成的《张在玉被杀现场勘查笔录》所证实。

这份报告里保留着

佘案从始至终惟一一段关于无名女尸的具体描述。结论是:张在玉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至昏迷后又抛入水中溺水死亡。

审讯

顺理成章,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作为重点嫌疑人被锁定于韩友华的视野。

当时,28岁的佘祥林是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据他回忆,4月12日下午,外面的油菜花开得正旺。来了几个警察,其中就有韩友华。他们说要跟佘下棋,下到晚上也不让回家。天黑后,佘就被警车带走了。

他从警察口里得知了张在玉死亡的消息,当时他要求去辨认尸体,遭到了拒绝。

随后,警方对他进行了试探性的问话。

佘祥林首先对张在玉的失踪谈了自己先前的看法:一是到河南去学香功了;二是死亡;三是和别人私奔了。

“现在她死了,我也有预感。失踪后,张在玉的娘家人都认为是我把张谋害了……”当时他说。

对佘的初步传讯看来没有丝毫突破,但专案组确信这个人存在重大嫌疑,其理由是:佘祥林有作案时间;有作案的思想基础;且张在玉失踪后,佘有反常表现。

在当晚召开的县公安局党委会上,专案组提出对佘祥林进行隔离审查。

4月13日,对于佘祥林的正面审讯持续不下。而另一面,警方也在不断搜集着试图证明佘祥林有罪的其他证据。

这一天,一个叫徐瑜的人,为警方提供了人证。这个证据,被警方之后认为在证明佘祥林有罪的问题上作用关键。

徐瑜称,一次和佘在一起闲谈,谈到他老婆失踪的事情时。佘说,他老婆一般不会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

韩友华认为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线索,据专案组调查,发现无名女尸的地点据佘家路途遥远,张在玉失踪当晚,佘还和家人一起寻找,不太可能存有作案时间。他特别将材料中“死都不死在附近”几个字用红线标出,这表明,佘很有可能是异地作案抛尸。

警方将证人的证言带到了对佘的审讯中。本刊至今掌握的事实尚无法证实警方在审讯中采取了刑讯逼供,但经过连日的轮番审讯,佘祥林的身体状况变得糟糕。

4月14日,警方将重伤的佘祥林带到330疗养院治疗,审讯依旧进行。

在这里,佘祥林供述有所松动,他交待了指使好友魏太平将妻子拐走的经过:张在玉生病后,常在家砸东西。有一天我对魏太平说,你把我老婆带出去。带出去藏几天,我借钱再给她治病。魏同意了……

4月15日,无名女尸被发现四天之后,警方对佘祥林的审讯有了重大突破。佘祥林承认:“张在玉是我弄死的。”

随后,佘祥林交待了第一

种作案过程:1994年元月20日晚11点多钟,佘带着张在玉来到雁门口红旗碎石厂一个山坡,用木杠将张打死埋在山沟里。

这个说法随即遭到了警方的否定。他们认为,发现张在玉的尸体地点不对,这个作案过程纯属伪口供。

而另一面,在沉尸现场,警方又找到了新的物证。4月17日,在抽干沉尸水塘里的水后,一个用于沉尸的蛇皮袋子摆在了韩有华的案头。当时,发现蛇皮袋子里还有4块石头,这被认为是佘祥林沉尸的主要罪证。

当晚,对于佘的审讯就围绕着蛇皮袋子开始了。

问:你提到的蛇皮袋子是谁的?

答:不晓得。

问:杀张在玉的石头是从哪里来的?

答:是下山的时候捡的,不是从杀人的地方捡的,石头是长方形的,杀完后就扔了。

问:打人后又怎样?

答:打完后,我和魏太平两人将张在玉推到水塘里,不知道是直接在绳子上缚了石头,还是用蛇皮袋子装石头拴上沉尸的。80%是蛇皮袋子装石头后拴上沉尸的。

问:你仔细想一下是用什么东西沉尸的?

答:我想起来了,使用蛇皮袋子装石头沉底的。

接近天亮的时候,韩有华得到了一份佘祥林亲笔书写的交待材料。

这份看似牢靠的书面材料,随后被不攻自破。结合之前的调查,警方始终认为佘祥林当晚杀人过程复杂且沉尸路途遥远,不可能系一人所为。佘的口供中也逐步印证了这种猜测。在之前的两天里,佘祥林分别还交待了另外两种与魏太平伙同作案的经过。

但是,最新的调查却表明,佘作案前后,魏太平曾患有严重的胃病,不可能参与作案。

专案组的调查陷入困境,4月20日,在惠厅水库,专案组组长韩友华亲自展开了对佘的审讯。

这一回,审讯取得了重大突破。

佘详细交待了独自杀人沉尸的经过。至此,佘先后交待了四种作案经过,警方最终采信了这份口供,并被用在之后检方的起诉书中。

接下来的几天,佘的口供逐渐在向警方调查得到的事实靠拢,直至最终定案。

4月22日,在一个下着小雨的晚上,佘带着韩有华来到抛尸现场,指认了单独作案的杀人路线以及沉尸手法。当日,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采取拘留。

4月25日,京山县公安局认定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提请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他们的依据是:佘祥林的交待与现场情况及调查访问的情况一致。佘祥林能顺利将办案人员带到作案现场。

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佘祥林实施了逮捕。

定罪 1994年5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移送至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起诉。这个案子率先在检察院内部引起了争议。当时检察官们分成两派,一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而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性质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内部争议并没有让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机会。检方只希望警方补充一些证据:1.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资料。2.应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里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服的材料。

案子重又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韩有华感觉到了来自上下的压力。在外面,这起命案已经成为全县关注的焦点,张在玉的家人三天两头闹,严惩凶手的呼声越发强烈。有人甚至说,公检法接受了佘家的贿赂。而在公安局内部,对于佘有罪的认定始终没有动摇过。专案组的干警们都认为无名女尸案已经破了,对于先前认定的事实,不必推翻。当下需要做的,只是补充一部分证明佘有罪的证据。

1994年8月2日,奋战百日之后,京山县公安局出具了补充材料:

1.作案时间距发案时有3月之久,杀人凶器无法寻找。

2.佘祥林拾的蛇皮袋和衣物无法查清。

3.我们对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检验未见血迹。

4.我们对佘祥林烧毁衣服的灰土进行了查找,灰土已清除过,无法取证。

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递到荆州市检察院。虽然公安在补侦中并没有回答检方的疑问,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但这一回,检察官之间的争议却明显少了,他们站在了公安及民意的一边。荆州市检察院将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荆州市中级法院。

在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后见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于1994年元月21日凌晨2时许,将其妻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

鉴于形势,京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大林当时为佘作了罪轻辩护。

何大林当庭辩称:第一,被告人与另一女青年关系暧昧与“杀妻另娶”之间无因果关系;第二,没有直接证据,证据不足。

当事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日的庭审轰动了荆州,民意沸腾。张在玉的家属要求速判、速决。

在法庭上,面对指认自己有罪的各种证据,被告人佘祥林只辩解道:我没有杀张在玉。是她自己失足摔下山坡的……

1994年10月13日,荆州法院对佘祥林杀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母亲魂断救子路

在一系列“坚硬”的“证据”面前,佘祥林逐渐丧失了自救的勇气。他只是一次次地在被告席上重复着一句话:我没有杀她。

那时,已很少有人相信佘的话。大约有200人来到了京山市委门前,希望政府尽快严惩凶手。

这时候,一位母亲走上了上诉的路。她相信自己的儿子没有杀人,她甚至怀疑那个死掉的人不是儿媳妇张在玉。后来,周围的人认为她疯了。

这个“疯”了的母亲不断地走过周围的村子,一边寻访儿媳妇活着的消息,一边为这些村里人作着法事。

1995年元旦前后,母亲在离家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有了惊人的发现。村支部副书记倪乐平向她证实,前段时间见过一个长得像张在玉的人,当时吃住都在他家里。

倪乐平随后为她开具了一份证明,这份随后被称为“良心证明”的发现,成为最后保住佘祥林性命的关键证据。

1995年初,母亲带着申诉状和“良心证明”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新的证据引起了受理佘祥林上诉的湖北高院的注意。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下发《(1995)鄂刑一函字第2号退查函》。其中明确指出该案存在的5大疑点:

1.本案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后矛盾的、时供时翻的口供,间接证据也不多,且无法构成证据链条。仅依据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以及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

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仅择其一种认定不妥。从案卷材料看,认定嫌疑人魏太平没有作案时间缺乏证据,魏太平家里地上和墙上血迹无法解释。

3.本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依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蛇皮袋的主人未查清,无法印证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

4.张在玉患精神病没有医生诊断证明,即使有人证实张患病无出走习惯,这也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

5.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据是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但从卷内材料看,是先有蛇皮袋后有口供,并非提取笔录记载,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提取蛇皮袋及袋内四块石头。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值得研究。

同年5月15日,该案再一次被退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案子连续两次被退回重查,专案组脸

上无光。

为此,公安局特别组织专门班子对有关案情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不久之后,专案组又出具了一份《关于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补充侦查报告》。

报告依旧围绕着佘祥林的口供展开,并没有出具更新的证据。

报告认为:

1.佘祥林1994年4月20日的供述与调查取证的情况一致。又能顺利将办案人员带到现场。结合佘祥林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以及法医鉴定是足以立案的。

2.被告人佘祥林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是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代清楚的。故有多种供述。

3.作案时间与发案时间有三月之久,凶器无法寻找。

4.张在患病期间只听佘祥林的话,只有佘才可以将她带走。

5.佘祥林的母亲于1994年12月30日上访,反映张在玉还活着,并出示了证据。经查,这两份证据纯属虚假。

由于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在之后的一年多内,对于佘案有罪与无罪的争论,转移到了荆州市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并久持不下。

“当时,双方几乎站在了对立面。”一位知情者向本刊回忆,检察院和法院都感觉到案情蹊跷,但是谁都不能说服对方。检方始终拿不出更新、更有力的证据,迫于高院压力荆州中院只有多次拒绝接受检方起诉。

这期间,坚持上诉的母亲,被京山县公安局认为在为佘祥林开脱罪责,已构成包庇罪,提请检察院起诉。

在遭受了长达9个月的羁押后,这位母亲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3个月后郁郁而终。

政法委协调降格处理

1996年12月29 日,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原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卷宗材料邮寄到中共京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烫手的山芋传到政法委这个不具备办案能力的机关,后果不堪设想。”京山县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如此形容。

案子进了政法委之后,一系列程序步入了快车道。

1997年5月14日,中共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中共荆门市政法委协调。同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此案的协调会。会议决定: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省高院《退查函》中提到的8个问题中有3个无法查清,决定对该案降格处理,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按照政法委协调会的指示,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佘祥林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时发生了另一个变化,公安局专

案组组长韩友华已被调至京山县法院担任副院长。

佘祥林当庭的辩解依旧是:我没有杀害张在玉。

佘继续不服上诉。同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变命运的拐点

“被害人”张在玉的出现,成为这个故事一大转折。

2005年,关于佘祥林杀妻案罪与无罪的争论,早已停歇。佘祥林在狱中掐算着刑满释放的日子。所有人也都已相信3995天的囚禁已经换得了这个男人罪责的救赎。

3月28日,一个自称叫张在玉的女人来到了吕冲村里,她说自己是佘祥林之前的妻子——那个之前一致被认为“死了的人”。

原来被相信并被认定的一切事实都被颠覆了。

2005年3月29日,张在玉“复活”的第二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该院此前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书》,称原审裁定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本院(1998)荆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和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4月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发现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办决错误以及依法纠错的有关情况》。

之后,这个显而易见的“杀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

4月13日上午,检方在法庭上向法官出具了四份证明:张在玉的证言、张在玉女儿及母亲的户籍证明,还有一份张在玉与女儿的DNA鉴定书。

在法官宣判其无罪的那一刻,佘祥林的思绪似乎还停留在11年前那相似一刻。

“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4月15日,雁门乡重又恢复了平静。阳光打在佘家的院子里,阴影下父亲与女儿对坐着,聊得正欢。一队人进来了,他们是来给佘祥林介绍工作的,同时还将免费为佘提供学习手艺的机会。佘为这些人的突然到访而感到惶恐、局促,县上的一位领导打圆场说,一晃11年,你得学会一门手艺养家。

佘祥林手中的烟掉在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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