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特 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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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肖肖学号:2009081132 班级:09级计科本一班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作为老百姓的理想和美好愿望毫无疑问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作为法的价值追求,既是法律无法完全胜任的,也只能是法学家的一相情愿,或者是法学家的幼稚而拙劣的谎言.理想代替不了现实!哪朝哪代没有冤死鬼?当然,没有法治冤死鬼会更多.历朝历代何尝不是坏人总是欺压好人.坏人也许没有好下场,但是坏人强加给好人的苦难,与坏人所受到的惩罚相比,是永远无法完全弥补的。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其实包括了一个法律风险.“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这就是意味着任何一个好人都有可能被冤枉.“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众人的威胁.”好人坏人的衡量标准是法律和其行为.而行为是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因此是否适用法律是用证据来说话的.是否冤枉一个人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愿望,只取决于证据.适用法律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没有证据,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惩罚.包括"坏人".这样好人也才能免于没有证据而受到惩罚.

中国以前的有个著名的原则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看起来非常完美,可惜事实总不是不能遂人愿,如果让你选择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中的一个,你会选择其中哪一个?

是的,我们宁愿选择“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做了,结局才能尽可能的好,同时会实现“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最大化......

医学也是如此,很多的医疗行为都有适应症,对待一个怀疑肿瘤的疾病,医生会想方设法去证明,例如,一定要得到病理的结果是恶性肿瘤,才会考虑进行化疗等的后续治疗,因为不这样的话,我们可能会“冤枉好人”,在进行了充分的努力,仍然不能证明是恶性疾病,我们宁愿对这个病人进行观察,宁愿暂时“放过一个坏人”,我们也不愿无意中牵连一个即使表明看起来是多么坏疾病的人.....

事实证明,“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是错误的,它使我们对人性进行了深层的思考,我们应该有所倚重,单纯从一个角度出发就能达到结果的最大化的完美,不然我们会冤枉许许多多的好人,为了使他们最大限度的不被冤枉,我们只能放掉可

能是事实上的、而没有充分证据的“坏人”......所以,我们都假设没有充分证据前的人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在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大多数的民众认为是辛普森杀妻,而且证据比较充分,但是李昌钰证明了“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并且警方的取证也有一定的问题,于是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尽管我们可能放掉了一个罪人,但人们包括警方充分认识到取得证据的严格性、规范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深远的,以后的努力会最大程度的达到这样的效果“尽可能不冤枉一个好人,做好了前者,放过坏人的机率就会越来越小”.......

反观我国的“许霆案”,判有罪的影响力远远小于无罪,如果判无罪,影响深远,银行和各个系统就会反观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应该严格改进,可惜,判了一个许霆,这些发展改进的机会都失去了......

医学在诊断任何一个疾病的时候,都充满了证据、鉴别,否则就是“过度治疗”,因为医学是帮助人的,而不是伤害人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和医学同理........

让我们对生命有所敬畏,尊重人性,善待生命......

从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对比看中国的司法建设

一个是证据不足却被屈打成招蒙冤入狱,一个是证据确凿但仅仅因为证据有污点被当庭释放,佘祥林和辛普森的命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也显现出了中国和美国在司法建设中的差距,这种差距令我们惭愧。蒙冤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触动了国人的神经。我们必须反思,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多少路要走。

中国司法建设中人权保障的缺失

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首先表明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公民的人权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对人权的效保障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值得我们深思。司法者或执法者都应该首先有尊重人权的观念,这是我们在启动司法程序,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注意的问题。只有尊重人权,司法人员在启动司法程序的时候才能够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不是像中国的某些基层司法机关一样一味的想给予犯罪嫌疑人什么样的惩罚。辛普森一案,辛普森能够脱罪,与司法者心中的人权观念有密切的关系。佘祥林一案,无论从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人权的观念在他们心中显然还没有足够的分量,从公安连续10天的刑讯逼供,到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从为佘祥林作证的群众被无辜被抓,到佘祥林的母亲含恨而死,这一切都表明百姓的人权在司法者和执法者的眼中显得微不足道,人的价值在他们心中根本没有体现出来。一些司法人员为了所谓的因果报应,只要不让真正的罪犯逃脱,宁可有几个不幸的牺牲品。因此,要杜绝类似佘祥林案这样的错案冤案,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有人权的观念,给予每个生命应该受到的尊重。人权的观念一旦形成,在道德也能约束司法者胡乱判案,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相应的减少。

司法人员办案时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有罪观念根深蒂固

中国的司法领域往往存在这种现象,即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定罪之前,人们已经主观的把他当成罪犯了。不仅是普通人有这样的观念,就是很多司法工作者也持有这样的观念。在这些人看来,他们要做的就是要罪犯开口,让罪犯

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据、证言这些在西方司法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却没能体现出他们的价值,因为在这些司法人员看来,证据和证言无非就是整个案件的陪衬而已。中国的嫌犯似乎是最悲惨的,在未开口认罪之前他已经被深深地打上了罪犯的烙印,在司法人员面前他们似乎丧失了抗辩的权利,他们能做的只有低头认罪,不管他们犯没犯过所指控的罪行。当一个无辜的人被误抓起来的时候,悲剧已经开始了。向办案人员诉说他是冤枉的?对不起,在办案人员的观念里,你就是有罪的。不承认你犯了罪?那只有想方设法让你承认了。刑讯逼供在办案人员那里是屡试不爽的。这违法?这践踏了人权?对不起,在司法者看来这只是一种让坏人老实认罪的手段,你不认罪,那只好辣椒水老虎钳了。正是这种司法人员办案时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有罪观念,使得司法公正大打折扣,也造成了很多冤家错案。佘祥林案便是典型的例子,京山县的司法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佘祥林一定就是杀妻的凶手,因此有了后面的刑讯逼供等等一系列行为。若是京山县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佘祥林少一些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或许就不会发生佘祥林的悲剧。

司法程序的滥用中国,司法人员对司法程序的漠视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中国相比于美国,在司法上更注重实体的公正,中国的司法者更多的着眼于案件的结果。因此,我们往往忽略了程序公正,中国的司法者一定要让他们认定的罪犯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不管这样做在程序上是不是违法。在这样的法治氛围里,很多案件的审理虽然不合程序,但犯罪嫌疑人依然被定罪判刑。这样做有时候罪犯能被绳之以法,但有的时候却会造成冤假错案。造成佘祥林悲剧的直接原因,也是京山县办案人员蔑视司法的程序公正,违反司法程序,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非法取证,将他判刑收监。我们为佘祥林案而愧疚,为中国司法程序的滥用而脸红的同时,不得不感叹对美国的辛普森案发出感叹,正是美国对程序公正的重视,辛普森才最终被无罪释放。中国的司法界一直纠结于到底是程序公正优先还是实体公正优先,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为了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往往滥用和忽视了司法程序。其实,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不冲突,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实体公正。要想避免佘祥林式的悲剧,我们必须在办案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建设才能更加健康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层面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利益。

司法监督的缺失祥林案影射出了中国司法领域司法监督的缺失。当然,我指的是司法监督实质上的缺失。相信很多人都对佘祥林案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的情况下,依然会产生佘祥林式的冤案呢?我们的司法监督到底有没有发生功效。虽然宪法上很明确的写明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我们从佘祥林案中只看到了配合,并没有看到制约。我们的法律对司法监督方面的规定是完善的,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完善,我们实质上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在哪里?有人说,佘祥林案只是一个特例,但特例往往显示最普遍的情况,反映了中国的司法监督不力,我们的司法监督距法律的预期还差的很远。佘祥林案在被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的理由驳回重申的情况下,佘祥林依然被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中国司法监督的效力产生怀疑。要想实现司法公正,要使中国的司法建设走向正轨,我们不光要有一套形式上的规定,更多的是要考虑现实的可行性。在司法监督方面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佘祥林最后被判刑,和当地的有关部门为佘祥林案定性也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这又涉及到了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如何保障司法独立,这也是摆在中国司法建设道路上的一个大问题。毕竟,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不可缺少的,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那么司法公平正义是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

法制人员的水平低下,影响法制建设国大量佘祥林式案件的出现也反映了中国司法人员水平普遍不高,司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没有高水平的法制队伍,中国的司法建设就很难搞好。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司法机关忽视司法程序,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司法队伍素质不高的体现,假使我们的司法队伍水平高、素质高,类似佘祥林这样的案件一定不会像今天这样频发。中国的司法建设最终是要落实到基层的法制工作中去的,中国司法建设要想进行顺利,我们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基层司法工作者,通过他们来实现最广范的司法公平与正义。因此,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也是司法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

法治和人治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博弈现佘祥林案这种冤假错案,同时折射出了中国法治建设中人治与法治的博弈。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不同结局,反映了中国距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多远。辛普森案,虽然让杀妻的凶手暂时的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这样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辛普森案可以说是法治国家司法部门处理案件的典型,即使事实再充分,只要不符合法律,依然不能对嫌犯定罪量。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乍看起来是不同国家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不同看法,深层次则反映着人治与法治的冲突。可以说中国在目前还不能算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人治的现象还能出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前不久出现的河北大学校园撞车案,罪犯的一句“我爸是李刚”更是体现了当今社会的人治现状——权钱还在左右着社会的公平。佘祥林案也可以说是因为案件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轻视法律所致。可以说在中国正在发生着一场人治与法治的博弈。法治是大势所趋,但人治的现象也不可能轻易地消除。佘祥林案件启示我们要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效地发挥司法部门维系社会公平的作用,我们就必须全力的促进法治的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全局。当我们真正实现法治的那一天,也就是中国社会真正健康发展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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