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聂树斌案
近年影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2016年,新证据显示聂树斌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撤销原判,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李锦莲案李锦莲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另一起冤假错案。
1995年,李锦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改判无期徒刑。
2018年,新证据显示李锦莲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李锦莲案再次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促使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
三、青岛中院“4·28”枪击案2018年4月28日,青岛中院发生一起枪击案,致一名法官死亡。
经侦查,凶手为一名律师,其因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满而报复杀人。
此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司法不公、律师权益保障等问题。
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依法严惩凶手,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
四、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2016年,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三兄妹因家庭贫困、父母外出务工,长期遭受虐待,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此案揭示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的不足。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工作,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五、武汉“光谷生物城”火灾案2019年,武汉“光谷生物城”发生一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违规操作导致。
此案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聂树斌案看冤案的形成与预防
刑事冤案的成因与预防——以聂树斌案为视角一、聂树斌案过程: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5日,因复查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目前,聂树斌案的复查工作任然没有结果。
虽然侦查机关排除了王书金是聂案的真凶,但是从聂案的卷宗及现存证据来看,仍然疑点重重,无法确实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的情况下如何判了一个人的死刑。
现存的证据迷雾重重,让人对于聂案持怀疑的态度,一共有以下的疑点:疑点一:多次出现的花上衣是否为同一件?李树亭认为,在聂树斌案中,花上衣至少曾经出现6次。
1、根据被害人父亲陈述:当年破案期间,专案组曾三次到其家中,第一次拿走了被害人的照片,第二次拿走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后来多次索要却并未归还),第三次又拿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让他们辨认,他们回答说不是家人的,不知道是谁的。
2、根据孔寨村村民段某某陈述,当年办案人员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段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3、根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陈述:当年办案人员也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张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4、王书金案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张焕枝进入法庭旁听,休庭后称检方出示照片上的花上衣,与当年办案人员让其辨认的花上衣不一致,并质疑检方证据做假。
5、根据《青纱帐静悄悄》记载: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
聂树斌案一个观点
聂树斌观点观点:针对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疑问关键:1995年3月10日,石家庄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15日,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分别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奸妇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对其执行了死刑。
我们来看,我国死刑核准权的设定演变。
(一般分3个阶段,此处仅列举2个。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
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阶段: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由最高院统一行使。
1981-1983年之间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1年-97年为打击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综上,我们来看这个案子。
聂树斌案发生在1995年,在一审结束后关于被判死刑,聂树斌提起了上诉,按理,该死刑判决应报请最高院核准,但实际上有无核准我们不得而知。
其次,在高院25日做出判决后,居然在27日就已经执行了死刑,这效率简直令人咂舌。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以聂树斌案为例,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在司法领域,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价,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来确定事实的真相。
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冤案,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严峻考验。
聂树斌于1994年被指控强奸、杀害一名女学生,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随后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和证据不足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多年来,聂树斌案成为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块心病,也成为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大考验。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问题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
据报道,聂树斌案的关键证据是一份“忏悔书”,然而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聂树斌曾多次声称自己是冤枉的,而“忏悔书”则成为了他被判死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这份“忏悔书”的真实性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证明,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例如签名不一致、笔迹模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质疑法庭是否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据报道,聂树斌案中除了“忏悔书”外,几乎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聂树斌的罪行。
而且,当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程序和证据不规范问题,例如调查人员未能保护现场、未能进行全面调查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案件真相的模糊和证据的不足,使得聂树斌案的审判结果备受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裁判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它要求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以偏概全或凭空臆断,从而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聂树斌案中的司法失误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必要性。
聂树斌案的审判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司法失误,例如调查人员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律师未能提出有效辩护意见等。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摘要: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他先使张差饥饿难忍,然后对张差说:“先说实话,才能吃饭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
一个手持棘木棍的壮汉,机敏地东躲西闪,来到太子朱常洛居住的慈庆宫,他把内侍打倒在地后,直扑太子安寝的正殿,企图袭击太子。
听到内侍的呼喊,宫廷护卫闻声赶来,把壮汉团团围住。
壮汉寡不敌众,被活擒了。
要把这桩谋杀太子案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还得先从万历皇帝说起。
明神宗朱翊钧是一位昏庸、贪财、懒惰的皇帝。
他六岁被立为太子,十岁即位为帝,次年改年号为万历,十六岁举行大婚。
皇后姓王,知书达理,淑静端庄,但万历不喜欢她,从不宠幸她,她当然也未能生儿育女。
万历的生母李太后住在慈宁宫。
一次,万历到那里请安时,和一位姓王的宫女发生了关系。
后来这位宫女怀了孕。
当宫女的肚子掩盖不住的时候,万历只得承认此事,并封宫女为才人。
后来,王才人生下了皇长子朱常洛,又被封为恭妃。
按封建礼法的规矩,既然皇后无出,就应当“无嫡立长”,大家都认为这位皇长子理所当然是皇位继承人。
后来,万历宠爱的一个姓郑的妃子又生下一位皇子。
这郑妃不仅长得妖艳,又极善于迎合万历的心意,所以最为得宠。
万历爱屋及乌,对这位皇子便特别看重。
于是,万历把郑妃破格晋封为皇贵妃。
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
此时,关于立储问题,朝廷内部分为了两派,一派是正统派,坚持要按“无嫡立长”的原则办事。
另一派是主张“废长立幼”的万历皇帝、郑妃及其亲友。
正统派不断上疏阐述“立储自有长幼”的高见,要求赶快兑现。
万历虽有些后悔,但又不好自食其言,就推说皇长子年纪尚小,想等待时机再“废长立幼”。
转眼间,皇长子长到了十五六岁,按明朝的惯例,皇子该成婚了。
正统派坚持要先册立皇长子,为太子然后再举行婚礼;郑妃派则主张只举行婚礼。
聂树斌案分析
法律的伦理困境-——---聂树斌案分析张婷婷16122132 【案情简介】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
约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被警方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该案并没有提及与聂树斌案相关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6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2015年9月16日,再次延期3个月;2015年12月14日,第三次延期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庄严落槌,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纸判决,还了聂树斌及家人公道。
【裁判结果】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案情分析】聂树斌案的改判引发了公众对办案机关的质疑,河北高院再次处于舆论的风尖浪口.对之,河北高院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但是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案件,涉及到了刑事司法、司法公正、证据确凿等多个方面。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4年,当时聂树斌被指控在河南省安阳
市犯有强奸和谋杀罪,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多年来,这起案件一直备受质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首先,聂树斌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备受质疑。
在此案中,关键证据主要来
自于被害人的口供以及聂树斌的供述。
然而,被害人在警方讯问中曾多次改口,而聂树斌的供述也存在多个版本,这使得案件的真相难以辨明。
此外,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也存在疑点,如现场指纹、DNA鉴定等方面存在争议,这进一步加剧了案件
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其次,聂树斌案中的司法程序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此案中,警方的取证过程存
在不当行为,对聂树斌进行了长达5天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这严重违反了聂树斌的合法权益。
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也存在不足之处,这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最后,聂树斌案中的死刑执行问题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尽管聂树斌在狱中一直
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最终他还是在2001年被执行了死刑。
然而,随后有多名证人
出现,称曾目击真凶,这使得案件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和平反呼声。
综上所述,聂树斌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到了证据确凿、司法公正、
死刑执行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使得其真相难以辨明,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对于聂树斌案,我们应当保持谨慎和客观的态度,促使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证据裁判原则在聂树斌案中的应用与意义引言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涉及一名年轻的逆行专职大学生,聂树斌,被定为强奸和谋杀了一名九岁女孩。
然而,三个关键证据——口供、指纹和DNA检测结果——在近二十余年后被证明都存在瑕疵,从而引发了对中国司法制度中证据裁判原则的深入讨论。
证据裁判原则的概述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是确保对被告的认罪或定罪是基于可靠、确凿的证据。
它要求在对案件的事实真伪作出决定时,必须从中排除任何不可信或未经充分审查的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并避免可能导致错误定罪的情况。
口供的瑕疵在聂树斌案中,被告聂树斌在审讯过程中被迫做出了口供。
这种强制性的审讯方法往往导致被告对案件事实做出虚假供述,以逃避身体和精神的折磨。
在本案中,聂树斌的辩护律师通过多次庭审和上诉,成功证明了这份口供的不可靠性。
指纹的问题指纹作为一种常见的物证,被认为是可靠的犯罪证据之一。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指纹检验的结果被证明存在争议。
聂树斌所-called 的指纹并未与案发现场的指纹完全吻合,因此无法确凿地证明他与犯罪有关。
正是因为这种指纹证据存在瑕疵,聂树斌案突显了指纹证据需要在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DNA的误用DNA检测作为现代科技的重要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中。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DNA检测也被证明存在错误和误用。
初步的DNA鉴定结果显示与聂树斌一致,但后来的化验却发现有关DNA从案发现场采集不当,存在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这一发现导致DNA证据的可靠性遭到质疑,并再次引起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思考。
证据裁判原则在聂树斌案中的意义聂树斌案加深了人们对证据裁判原则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从聂树斌案中可以看到,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科学和法律的标准,以确保被告受到公正对待。
以下是聂树斌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几个重要启示:1.重视合法获取证据。
法院在聂树斌案中获得的口供、指纹和DNA证据都存在缺陷。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刑事案件,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要考验。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本文将结合聂树斌案,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探讨。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定证据为基础,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聂树斌被控强奸谋杀一案,关键证据是一个DNA鉴定报告。
然而,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关方面指出,聂树斌案中的DNA鉴定存在多项技术缺陷,且鉴定过程中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可能。
这一情况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质疑了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有关方面质疑DNA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他们认为,警方在收集聂树斌的DNA样本时并未遵循合法程序,且样本的真实性也存在问题。
这一情况再次引发了对证据的质疑和对法官裁判的合法性的质疑。
证据裁判原则还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有关方面指出,DNA鉴定报告是由一家没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且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存在问题。
这使得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备受质疑。
聂树斌案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要考验。
该案中的DNA鉴定报告存在多项技术缺陷,鉴定过程中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可能,引发了广泛争议。
同时,警方在收集DNA样本时未遵循合法程序,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此外,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裁判的质疑。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讨论和反思,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中国法律上著名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之一。
聂树斌,男,河北省鹿泉市人,原鹿泉市人民法院院长。
1994年10月,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于1995年3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在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宣告聂树斌无罪。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1994年10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女工,被杀害后,凶手将其抛尸荒野。
当地警方经过侦查,发现聂树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2. 逮捕与审判1994年10月,聂树斌被当地警方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聂树斌承认了自己强奸、故意杀人的罪行。
然而,聂树斌的家人和律师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聂树斌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做出的。
1995年3月,鹿泉市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了一审,认为聂树斌的供述真实可靠,判决聂树斌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二审与死刑执行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三、案件反转1. 新证据的出现2005年,新证据出现,证实了聂树斌的清白。
这起案件的原凶王书金被捕,供认了这起强奸、故意杀人案。
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树斌无关,而且聂树斌的家属也证明聂树斌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
2.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法院审理了新证据,认为聂树斌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做出的,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聂树斌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
四、案件影响聂树斌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中国法律史上的一起冤假错案。
此案暴露了中国司法系统在审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思考。
1. 司法公正聂树斌案的发生,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司法公正问题。
国内影响较大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中国当代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
聂树斌,原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1994年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其供述与聂树斌案案情高度吻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历时多年的调查、审判,聂树斌案最终在2016年12月2日得到纠正,聂树斌被宣告无罪。
二、案件经过1. 初审阶段1994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一起强奸、故意杀人案。
警方经过侦查,将聂树斌列为嫌疑人。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0月28日,鹿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上诉阶段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4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 执行阶段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4. 真凶落网2005年1月,河南省新密市发生一起强奸、故意杀人案。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真凶王书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王书金供述,其曾于1994年3月15日到鹿泉区,并实施了强奸、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树斌案案情高度吻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5. 再审阶段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聂树斌案提起抗诉。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聂树斌案。
经过历时多年的调查、审判,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案件影响聂树斌案是中国当代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
该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
1. 揭示了司法腐败问题聂树斌案中,部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故意隐瞒证据,导致聂树斌被错误定罪。
这一事件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
2. 提高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聂树斌案引发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人们开始反思我国司法体制,呼吁加强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关于聂树斌案的证据学思考
012当代思潮关于聂树斌案的证据学思考1994年8月10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 女工康某某父亲报案称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发现了康某某的贴身衣物,8月11日,康某某尸体在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聂树斌为强奸并杀害康某某的凶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当大家都以为真凶得到了严惩时,2005年王金书落网,并供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件的凶手。
因此,聂树斌案件又重新进行了审查,也发现了案件调查过程中证据的重重疑点,法院最后改判聂树斌无罪。
从证据学角度分析: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具有不确定性。
尸体检验仅是对头皮剥离,就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组织法医专家对被害人死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尸体颈部缠绕衬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是没有足够的事实来支撑的。
虽然依照当时的法医学技术严谨地推测可能确实存在困难,但是仅凭案发现场就草率地做出死因推定,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不可信。
作案工具存在疑问。
公安机关认为死者是被死者脖子上的花衬衣勒住颈部死亡,但是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经过了清洗,现场的花衬衣和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是否是同一件,并无法证明。
且现场的花衬衣是女式的,所以聂树斌说衬衣是偷来自己穿的动机不合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3条第二款第四项: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聂树斌的口供是定案的重要依据,但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质疑 。
聂树斌案件侦查人员从头到尾都没有找到任何有力的证据指向聂树斌是强奸杀人的凶手,只有口供的支撑。
最开始是群众反映一个骑着蓝色车的男子很可疑,才让当时的侦查人员开始了对聂树斌的调查工作。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一.聂树斌案案情简述1994年9月23日下午,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
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
聂树斌案件看法
聂树斌案件看法2016年的法律圈格外热闹,法律事件⼀件接着⼀件,⼀波未平,⼀波⼜起。
短短⼀个⽉就发⽣了太多的事情,从⼀个初为⼈⽗的青年才俊在警⽅抓嫖当中离奇死亡,⼜到⼀个律师被撕裤⼦后杵⽴在⼈民法院前的褴褛凌乱,再⾄平昌公安微博引发的公安执法应否允许拍照的激烈争论,南北呼应,全民沸腾。
2016年6⽉8⽇,最⾼院对⼭东省⾼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的提审公告⼀经公布,就引爆了法律圈,余波迅即层层扩散。
1994年9⽉23⽇年聂树斌涉嫌强奸杀⼈被⽯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抓获,10⽉9⽇被批准逮捕,后来历经⽯家庄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家庄市中级⼈民法院⼀审审理后判处死刑,2015年4⽉25⽇河北省⾼级⼈民法院维持了⼀审判决,4⽉27⽇聂树斌被执⾏死刑。
2005年1⽉18⽇,⽹上通缉的逃犯王书⾦在河南荥阳落⽹后,在交代犯罪事实时,招认的其中⼀起犯罪事实与当年聂树斌被控强奸杀⼈的⾏为⼏乎⼀致,⽽该案⼗年前已经审结,当时被指控认定犯罪的被告⼈也已经被“正法”,⼗年后戏剧性地“真凶再现”,⼀案突然出现了双凶,这⽴即引起了轩然⼤波,聂树斌是否被冤杀成为了全民话题,接下来,聂树斌案进⼊了再审审查程序,先是由河北省⾼院进⾏,但进展缓慢、迟迟没有结果,2014年12⽉最⾼院指定⼭东省⾼院进⾏审查,聂树斌案能否正本溯源似乎进⼊倒计时,然⽽⼜⼀再延期,跌宕起伏,像过⼭车⼀样,让⼈历经险境,⼜颇受熬煎。
突然,昨⽇最⾼院公布了提审聂树斌案的消息,在法律圈⼀下⼦炸了锅,再⼀次引爆了舆论。
最⾼院提审聂树斌案的消息,乍听似在意料之外,细⼀琢磨却⼜在情理之中。
最⾼院决定提审本案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项规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第⼆百四⼗三条第⼆款规定: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从200X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始终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
自1994年案发、1995年判决执行死刑后历经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
经过201X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201X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到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终于尘埃落定。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
案件从200X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
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
中央政法委于201X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X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
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
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
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依据证据作出判决的原则。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础,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聂树斌案中,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程度备受争议。
聂树斌案是中国历史上备受关注的一起冤案,聂树斌被指控强奸杀害一名女大学生,经过多年的审判和上诉,聂树斌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聂树斌案的审判过程中存在很多瑕疵,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
首先,聂树斌案中的关键证据——DNA检测结果存在争议。
DNA检测是现代科技手段中最为准确的鉴定方法之一,但是在聂树斌案中,DNA检测结果却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聂树斌的DNA样本在检测前被多次搬动,导致检测结果不可靠;同时,检测结果也存在技术上的瑕疵,如检测方法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都导致了DNA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
其次,聂树斌案中的其他证据也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聂树斌的供述与现场勘查不符,而且聂树斌在审讯中也曾被逼供;同时,聂树斌案中的多名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导致了聂树斌案中的证据不足,难以证明聂树斌的罪行。
因此,聂树斌案中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程度备受争议。
一方面,聂树斌案中的证据不足,导致了聂树斌的判决存在疑点。
另一方面,聂树斌案中的证据也存在一定的可信度,例如DNA检测结果虽然存在问题,但仍然是一种可靠的鉴定方法。
因此,在聂树斌案中,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总之,在刑事审判中,证据裁判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聂树斌案中,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程度备受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从而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正。
全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聂树斌,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鹿泉市,1994年10月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1995年3月15日,鹿泉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经过1. 疑点重重聂树斌案发生后,舆论质疑不断。
首先是聂树斌的犯罪事实存在诸多疑点。
据聂树斌的辩护律师介绍,聂树斌在案发当晚与女友发生争执后,被误认为凶手。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未能提供聂树斌作案的直接证据。
此外,聂树斌的家属表示,聂树斌在案发当晚并未离开过自己的住处。
2. 新证据出现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
王书金承认杀害了聂树斌女友王彦华,并提供了与聂树斌案有关的详细信息。
经调查,王书金所述与聂树斌案中的事实基本相符。
然而,由于聂树斌案已经结案,且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新证据无法对聂树斌案进行重新审理。
3. 最高人民法院介入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
2016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2月2日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案件影响1. 重新审视司法公正聂树斌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案件的再审,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借鉴。
2. 强化证据意识聂树斌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提高人权保障水平聂树斌案的再审,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聂树斌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案件的再审,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
法律课题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深远的冤假错案之一。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王书金被杀害。
1995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被逮捕,并于1995年4月被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二、案件经过1. 发案与侦查1994年4月25日,鹿泉区某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王书金被杀害。
案发后,鹿泉区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2. 聂树斌被捕1994年8月,聂树斌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聂树斌承认了强奸杀人罪,并供出了杀人现场。
然而,警方在杀人现场并未找到聂树斌所供述的凶器、血迹等证据。
3. 一审与死刑1995年3月,鹿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认为聂树斌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聂树斌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4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4. 再审与平反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案件影响聂树斌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揭示了冤假错案的严重性。
聂树斌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 推动了司法改革。
聂树斌案的平反,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推动了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3. 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聂树斌案的平反,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四、案件启示1.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聂树斌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
2.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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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聂树斌案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
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
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张某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
张某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与他同监室的纪某某也说听聂树斌说,没有强奸杀人,被公安人员打得生不如死,“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
但是随后聂树斌的原办案机关对此进行了反驳。
所以就聂树斌案而言究竟有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目前还没有一个很确定的结论。
但是刑讯逼供确实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
之所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办案机关定罪量刑过分的依赖口供。
这一点在聂树斌案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聂树兵的律师披露,聂树斌案136页侦查卷里,确实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但没有精斑、DNA检验等物证,“一旦口供拿掉,就什么都没有了,连最基本的证据要求都没有达到。
通过进一步的查证,律师发现,就连聂树斌本人的口供供词也是不完整的,而且很多口供的签字甚至不是聂树斌本人签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聂树斌案几乎是根据口供就判决了聂树斌的死刑,可见其对人命的轻贱和草率。
但是可笑的是即使这么重视口供,办案机关不仅仅连口供的完整都不能做到,还出现了大量严重的错误。
这一现象的产生,不由得就要谈到冤案产生的两一个原因,那就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和当时“命案必破”司法背景。
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我国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
但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存在强烈的有罪推定观念,对疑罪案件往往不愿做无罪处理。
从公开案件信息可以看在聂树斌被抓获前,仅康父8月10日报案笔录、8月11日证人笔录,在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至9月28日第一次供述杀人强奸犯罪事实止,仅康父笔录在卷佐证,诸如其他证余某、康夫、同事王某、聂单位领导等均在口供之后取得。
严格来说是在抓获聂树斌后,开始进行侦查的。
这是典型的先供后证,也就是说对于聂树斌案而言,侦查机关是先认定了聂树斌就是杀人强奸案真凶之后,然后为围绕着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这一目的展开的所以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
恰恰是由于有罪推定这一错误的司法观念,会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为主,仅仅收集那些能够证明聂树斌是真凶的证据。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少案件既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办案人员对这两类证据应当给予同等重视。
如果要作出有罪认定,必须所有无罪证据都被有罪证据否定,或者至少所有无罪证据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而使有罪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 反之,如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尚未被否定或得到合理解释,不应做出有罪的认定。
在聂树斌案中很多关键的证据都没有被收集,口供都出现了空缺,甚至已有的证据都不能够自圆其说,出现证明力的瑕疵。
我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使得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注意到那些可能证明聂树斌不是真凶或者是证明该案确有疑点的证据。
如果进一步结合聂树斌案发生时全国“严打”的背景的话,甚至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销毁无罪或疑罪证据的可能。
3.司法不够独立在聂树斌一案中我们频频能够看到一些所谓的“黑幕”。
例如河北省政法委压着此案不动,聂树斌案之所久拖不决是因为受到了法外因素的干预,甚至传出聂树斌之所以被火速执行死刑是因为章含之要用他的肾等等。
甚至案件在山东高院进行复查的时候山东高院院长还特别澄清:“对于聂树斌案,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目前复查进展顺利,不会有什么干扰。
”表明聂树斌案的复查没有收到法外因素的干扰。
为什么我们每每发生冤案的时候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黑幕出现,并且我们往往也愿意去相信这些黑幕。
最主要的原因我觉得就是司法的不独立。
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时应当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应当能够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
反之,如果其他部门能够随意对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案件发号施令,那么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是其他部门,甚至其他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志。
只有司法机关真正独立,那些黑幕出现的时候,我们才不会觉得哪些黑幕才是真相,而司法机关的解释不过是为了粉饰太平。
三.防止冤案的制度建议1.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有权对国家各项工作,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
但是,不同国家权力性质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在对其进行领导时必须遵循其各自的内在属性,采用不同的领导方式。
就司法权而言,我认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有限的证据信息探求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据此做出公正裁判,所以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强调消极被动、超然中立、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这跟行政机关强调积极主动、目标明确、书面审查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地方政法委在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给案件定调。
这实际上是采用管理行政权的方法管理司法权,是对司法活动基本规律的违背,会产生非常消极的后果。
首先,政法委组成人员大多未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不具备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
其次,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不利于防止出现错案。
再次,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难以做到兼听则明。
最后,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出现错案时难以追究责任,不利于防止再次发生错案。
因此我们必须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来防止冤案的发生。
2.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全面确立和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但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有些制度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总体而言,无罪推定并非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对无罪推定相关规则的吸收非常不彻底,实务中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做法非常普遍。
譬如,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不愿作无罪处理,而作有罪处理。
我国实践中许多冤错案的发生都与此有着紧密的关系。
甚至于在我们刑事诉讼法课上讨论相关的案件的时候,作为跟案件当事人毫无利害关系的我们都不由自主的会运用有罪推定的思想去分析案情。
跟不用说有着破案压力的现实办案人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该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全面确立和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
我国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法院对疑罪案件有权作无罪处理。
然而,立法对疑罪从无规则的吸收非常不彻底,仅规定在这两个阶段,对疑罪案件应当作无罪处理,对其他阶段,如侦查、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阶段,疑罪应当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结果导致实践中产生非常严重的问题。
譬如,在侦查阶段出现疑案时,侦查机关往往既不作无罪处理,也不作有罪处理,而是“挂”起来,并且一挂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在二审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要么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要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旦一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方往往再次提起上诉,结果导致案件在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反复轮回,迟迟无法结案。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在侦查、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对疑罪案件也应作无罪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冤案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因为如果我们遵循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让真凶逍遥法外。
但是如果我们坚持有罪推定,不敢疑罪从无的话,那么不仅真凶会逍遥法外,更会有人无故受累,而整个司法的公正性更会收到质疑。
这样一算利弊得失,如何抉择,其实很明确。
3.延长死刑执行期限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