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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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伦理困境

------聂树斌案分析

张婷婷

16122132【案情简介】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约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被警方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该案并没有提及与聂树斌案相关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6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2015年9月16日,再次延期3个月;

2015年12月14日,第三次延期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庄严落槌,改判聂树斌无罪。一纸判决,还了聂树斌及家人公道。

【裁判结果】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

【案情分析】

聂树斌案的改判引发了公众对办案机关的质疑,河北高院再次处于舆论的风尖浪口。对之,河北高院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但是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不可否认,二十年的时间间隔,立法和科技都有迅猛的发展,办案机关的侦查水平和立法的防错机制都有提高。但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是不是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因为侦破手段限制或立法滞后造成的?即使该案与此相关,也只是影响对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丝毫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本案签名造假、卷宗装订不规范、现场笔录错误、死刑日期存疑等问题都与技术和立法无涉,却真实地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态度。而办案人员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办出什么质量的案件。即使再先进的技术和立法,让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负责态度的办案人员来操作,一切都是枉然。正是因此,公众才会基于浮出的冰山一角质疑隐藏在下面的整个案件真相。

从公开的案件材料来看,聂树斌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即使不论现辩护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有被告人供述也不能定罪。这是因为在刑讯逼供之下,什么样的口供都可以取到,这也反映出我国立法对被告人供述一直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所以该案在没有排除非法取证的前提下,河北省高院以聂树斌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否定错案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说明该案存在的问题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但是该案没有脚印等痕迹鉴定、没有提取到精斑、血型鉴定来源不明。所谓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同样也是作案工具的花上衣,没有查清来源、没有依法辨认和保管,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公开出示。而且出示的彩色照片与现场的其他黑白照片不同,这一切所谓“程序瑕疵”已经直接动摇了案件实体的真实。同时,认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证据—尸检报告,得出“窒息死亡”的结论没有充分依据,无法获悉是否进行了解剖,被害人是否有胸腹部骨折等。该报告的疏漏直接影响了对王书金供述真实性的判断,有可能让该案成为一个悬案。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王书金自愿供认杀害康某某的隐蔽细节,引发舆论

热议之后,案件的复查并没有得到有效推进。所有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就是办案人员并没有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本案,这是对生命的极度漠视。还值得一提的是,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一直没有通知其家属,其父在送衣物后,才被告之儿子被执行死刑,后聂父自杀两次,导致偏瘫。聂母为儿伸冤,奔波多年,二十多年后才沉冤得雪。这些都不是具体的法律问题,但是反映的却是一个社会的司法文明程度。法律是冰冷的、无法言语的文字,但是司法却可以赋予它人性的温度。如果没有对人的尊重,我们的司法如何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认可,何来司法公信力?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案比查清真凶更重要的是,反思并肃清办案机关有罪推定、忽视人权保障的错误观念。因为不论真凶是谁,逝去的生命都无法挽回,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我们能改变的,而且必须改变的是,不让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刑罚,作为现代国家不得不存在的“必要的恶”,惩罚犯罪,维护秩序的最终目的是守护生命。如果我们没有对生命的敬畏,没有对程序的恪守,这种“必要的恶”就会成为每个公民的噩梦。所以说,“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司法,请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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