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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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当司法工作人员明确知道自己的错误会产生严重后果并会被追究责任,他们会更加慎重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这有助于减少因过失或故意犯错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其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修复冤假错案的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判决,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纠正错误,及时修复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害。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强化司法监督机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效投诉和维权的渠道,促进司法的透明和公正。

最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

通过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可以发现和解决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执行力。

同时,也为司法体制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要建立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

即要确定何种错误行为才能构成错案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机构。

其次,要确保责任追究的程序公正、透明。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渠道,让人们能够便捷地提出申诉或投诉,并对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要确保不以罔顾法律、误判真相的方式随意追究责任。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对因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赔偿,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恢复尊严的行动。

在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培训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定期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对检察机关执法过错追究的探讨

对检察机关执法过错追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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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圭!f叁箜尘查塾垒对检察机关执法过锚追究的探讨黄耀耀摘要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进程,保障法律监督的正确实施,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已成为当前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身执法形象和执法作风的好坏,关系着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信任衣满意程度,因此需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加强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的、稳定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0-02一、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发展历程(一)从‘错案”到‘‘执法过错”执法理念的转变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进程,保障法律监督的正确实施,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已成为当前建设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有部分地方的检察院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减少和防止出现错案,率先在检察院内部实行了错案追究制。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全国各级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更是普遍建立起错案追究制度,把它当作司法改革的重头戏。

从省到县,很少有没有出台错案追究办法、规则或制度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26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该条例(试行)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作风和执法质量的提升,近10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对实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形成共识。

为了适应时代和检察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2月18日发布施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条例第一次将执法责任追究涉及的“错案”概念调整为“执法过错”。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做好违规经营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的工作体会和规律认识

做好违规经营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的工作体会和规律认识

一、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1. 违规经营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损害用户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严格追究违规经营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用户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做好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的基本要求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违规经营行为和责任追究程序。

2. 加强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提高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效率。

3. 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违规经营行为的氛围。

三、我国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执法力量不足,导致违规行为难以有效查处。

2.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不够清晰,影响了责任追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3. 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违规经营行为难以曝光和查处。

四、做好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的经验总结1.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2. 完善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提高责任追究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举报违规经营行为,推动责任追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对做好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的规律认识1. 追究责任要坚持依法依规,不能随意扩大责任范围,更不能冤枉好人。

2. 追究责任要突出重点,对于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追究,形成震慑效应。

六、做好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的未来展望1. 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向纵深发展。

2. 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责任追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3. 需要加强监督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建设,提升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七、加强对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1. 执法力量是保障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

要做好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加强对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意识。

2.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执法部门的支持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升执法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审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审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态 下 并 不 要 求 产 生 错 误 结 果 :省 高 院 则 在 故 意 状 态 下 也 要 求
从 多年 的审判 实践 出发 , 笔者认 为 , 现 阶段 的国情决 定 了 审判过 错责任 追究 制 , 在 对法 官审判行 为监督 , 维护 司法公 正 方面 . 发 挥着无 可替代 的作用 , 有其 存在 的必要性 及合理 性 。
什 么 行 为 属 于 审 判 过 错 以及 导 致 错 案 的 后 果 。会 给 审 判 人 员
敲响警 钟 , 提高他 们 的公 正裁判 的意识 , 严 格按 照法 律规定 和 法定程 序审理 案件 提高 审判效 率 , 以减少 错案 的发生 。 ( 2 ) 有利 于提 高法官 素质及 案件质 量 审 判过错 责任追 究是对 审判人 员审 判职业 的一 种监督 机 制 ,它促 使审 判人员在 审判 过程 中严 格按 照法律 规定 和法 定 程 序办 事 , 对 事实 和证据 的认定 也要按 照法律 规定 认定 , 而不 能单凭 主观臆 断 .这 就迫使 审判人员 在平 时要更 加 注重对新 出 台的法 律法 规 的学 习 , 通过认 真 办 案 , 带来 案件 质量 提 高 , 发生错 案 的几 率也会 随之 降低 。
避 免 冤 假 错 案 发 生 等 方 面作 用 的 争 论 与 质 疑 并 未 停 歇 … 『 关 键词1 审判过错 ; 责任 追究制度
【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2

【 文 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1 2 — 0 4 3 — 3
正性受 到损 害 。

审 判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的概 念 及 价 值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在实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偶尔会发生一些错案,对民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指在错案发生后,由上级机关或独立机构展开全面调查,追究责任人刑事、行政或纪律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纠正错案错误,还能提升执法机关的自律性和责任意识。

首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具备生动性。

这意味着该制度应该对错案责任倒查进行全过程展示,包括调查过程、取证方法、追责结果等。

通过生动的呈现,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反思,使其了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的重要性,从而对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和监督。

其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确保全面性。

全面性包括对责任人的全面追责和责任倒查的全面涵盖。

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追责。

全面性的追责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此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具备指导意义。

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倒查问责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当操作。

通过错误的事例,执法人员能够汲取经验教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其次,问责结果能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促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提高对权利保障和公正执法的认识。

最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该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以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净化行政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服务。

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关 于错 案 追 究 制 的 思 考
李冠楠
摘 要 :错案追究制 ,上世纪 8 O年代 末9 0年代初开始试行。它是 审判 方式 改革的 配套措施 ,其 目的是克服审判不公 ,确保审判质量 。 但 是 ,从 近 些年 的 实践 来 看 ,效 果 却 不 甚 理 想 ,还 引发 了一 系 列 问题 。本 文 主 要 介 绍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形 成 过 程 , 分析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实
二 、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状 ( 一 ) 错 案 的 标 准 不 一致
现行的错案追究制 ,各级法 院都没有 统一 的标准 ,都 是各 自为政 。 怎样定 义 “ 错案” ?这 是个最 为基础 的问题 ,但 是众说纷 纭 ,说法不 能 得到确定和统一 。有的地方法院尝试这样 来确定错案 的标准 :首先是对 于案件事实 的认识 肯定会 存在 重大错 误 ,影 响 了案件 的公平 裁判 ;其 次 .在法律 的适用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 ,产生了歪曲甚至是不合理 的 裁判 。尽管 如此 ,在法院系统 内部还是 缺少一种统 一 的错 案鉴定标 准。 仔细想 想 ,这样 的一种情形下 ,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无论 对于 当事人还是法 官来说 ,都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 ,这样的状况必然会 导致 司法的权威 受到质 疑。 ( 二 ) 错 案 追 究制 产生 适 得 其 反 的 不 良影 响 错案追究这一制度的出现,是 为了加强法官 的责任 ,监督 法官的执 业行为 。但是 ,好像在现实中出现 的结果却是不尽理想 的,设 计者的用 心在于监督法官 ,但是好像 这一制度 的出现就束缚住 了法 官的手脚 ,起 到 了不好的作用。究其原因可能会得到这样 的解释 :错案追 究制作为一 个行政管理的手段 ,让它去解决 法律的问题不是 十分科 学的 ,就相 当于 没有对症下药 ,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也 是情有可原 的。最让人不可置信 的,错案追究制不仅没有收获许 多 ,反而是产 生了许 多负面 的东西 ,这 些都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深思索的。 1 .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间接地受到侵害 在实践过程 中,有些法官 因为错案追究制的存在害怕追究 自己的责 任 ,被束缚住 手脚 ,遇到 问题 不是 自己思索 ,而是 请示 上级 。这样 一 来 ,就会在潜移默化 中将 当事人 的二审上诉权侵害 。当事人 的上诉 权是 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 利 ,没有 了上诉权 ,就会从根本上改变 我国的二审 终审制度 ,违背我国的基本 司法秩序 。我 国相 比国外其他 国家在诉讼上 就有不少程序上的问题 ,如果连最基本 的二审终 审都无 法保 证 ,那么结 果必然是十分可怕的。 2 .法官 自身独立审判的权利受 到妨碍 我 国法律明确规定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 ,但是 往往实践 中如果 发生合议庭意见不 同时 ,会把案件提交给法院的审判 委员会 。审判委 员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摘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制度的改革也呼之欲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

在支持此项制度的基础上,仍有需要加以改进之处,例如法官豁免制度同样要完善等等,以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司法;豁免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此举引起了热议,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但反对者认为此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担心会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

笔者对于这个制度的推行是肯定的,但仍需有完善之处。

一、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我国早已建立了一系列错案追究制度。

首先,作为掌握监督审判权的检察权的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

其次,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

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然而最主要的就是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就属于这类制度。

1990年初,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首创错案责任追究制,因为受到最高院的肯定,所以当时作为一项先进的司法制度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但是,由于它是各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存在标准不一的弊端[1]。

责任追究工作工作思路

责任追究工作工作思路

责任追究工作工作思路
责任追究工作的思路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责任范围和标准:首先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判断责任的归属。

这包括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程度等方面的内容。

2.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

制度中应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方法、依据和处理结果等,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员工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可能带来的后果。

4.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 持续改进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工作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责任追究工作需要明确责任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制度,持续改进工作,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和有效进行。

完善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几点思考
1存 在 问题 .
是 要 细 化 《 北 省 水 利 错 案 和执 法 过 错 责 河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定 的 “ 评 教 育 、 令 检查 、 规 批 责 通
报 批 评 、 政 处 分 ” 传 统 追 究 形 式 。二 是 要 划分 行 等 处 分 等 级 应 根据 水 行 政 执 法 过错 责任 人 的 故 意 或 者 过失 、 害 后 果 和影 响大 小 等 情 节 的轻 重 , 危 作 出 相 应 的处 分 或 处 理 。 三是 要 确 定 从 轻 、 轻 和 免 减 予 追 究 的情 形 对 水 行 政 执法 过错 责 任 人 因 过 失 导 致 行政 执 法 过 错 .能 主 动 消 除或 者 减 轻 危 害后

建 设 方 面 . 要 是 19 主 9 8年 3月 2 日省 水 利 厅 出 7 台 的 《 北 省 水 利 厅 错 案 和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制 追 究 河 暂行 办 法 》 其 颁 布 施 行 。 志 着 我 省 水 行 政 执 法 , 标 过 错 责 任 制 开 始 进 入 实 施 阶段 .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为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制 研 究 提 供 了 新 的 机 会 . 深 为 入 研 究 水 行 政 执 法过 错 责 任 追 究 提 供 了 研究 基础 和平 台
追 究提 供 了新 的契 机 。 们 应 把 握 机 遇 . 省政 府 我 在
出 台制 度 的 前 提 下 .继 续 深 入 推 动 水 行政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 强 水 行 政 执法 主体 资 格 管 理 . 善 加 完
水 行 政 机 关 的 内 部 监督 制 约 机 制 .规 范水 行 政 自 由裁 量 行 为 , 立 健 全 水 行政 执 法 保 障 体 系 . 我 建 为 省 水 利 事 业 又好 又 快 发 展 提 供 强 有力 的支 撑 口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

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

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第一篇: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实行责任追究,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又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所在。

实施好责任追究,当前有许多有利因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我们忽视。

一、责任追究在主观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不愿追究。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认为查处所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是损害了单位和地方形象,影响了政绩。

还有就是认为某领导干部虽然构成了失职错误,但由于“一贯表现良好、政绩突出”,功过相抵,因而不愿意追究其应承担的纪律责任。

从而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上级的督办也试图回避,甚至还捂着、掖着。

二是不想追究。

责任追究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必须集中精力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而当前有些部门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没有提上平常工作的议事日程,图简单省事,不愿做具体工作,不把各项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头上,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导致问题发生时各责任人相互推委,以致认为实施责任追究,费事劳神,搞不好自己还会陷入扯皮是非圈子之中,影响了自身的本职工作,不想去追究。

三是不敢追究。

一些领导干部害怕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担当改革开放的“绊脚石”的骂名,对应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网开一面;还有的认为实施责任追究得罪人,担心得罪了下级失选票,得罪了同级失和气,得罪了上级掉乌纱;还有一些自身不廉,对下属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的领导干部害怕责任追究寻根溯源追究到自己头上,因此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人不敢追究责任,或充耳不闻,或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的批评几句,或干脆直接包庇护短。

二、责任追究在客观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追究主体不明确。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这是多年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总结。

追责问责案件个人心得体会

追责问责案件个人心得体会

追责问责案件个人心得体会追责问责案件是指对不应该发生或者错失责任的事项进行追责问责的案件。

这些案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惩处不法行为、保护人民利益,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参与和观察追责问责案件,我深深感受到了它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首先,追责问责案件通过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安全。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来说,追责问责案件是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能够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严重后果,遏制他们的犯罪行为,防止社会治安恶化。

其次,追责问责案件有助于促进公共部门的改革和提高。

在一些追责问责案件中,公共部门的失职、不作为等问题常常被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的发生,迫使公共部门进行自我审查,找出问题的根源,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另外,追责问责案件为人民群众维权提供了一种手段。

在这些案件中,被曝光的问题往往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关,比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劳动权益等。

通过追责问责,人民群众可以获得公正的判决和赔偿,得到法律的保护,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同时,参与追责问责案件也让我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一些案件中,责任的追究和问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一方面,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需要各个相关方的合作,涉及的利益关系往往错综复杂。

另一方面,一些问题的出现并非某一个人或部门的失责,而是系统性或结构性的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改革和优化才能解决。

追责问责案件也让我深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追责问责不仅要依法进行,还要坚持公正、透明和有效。

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和判决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而法律的公正和有效还需要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规和制度来保障,这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努力。

最后,参与追责问责案件让我明白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责任负责。

无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在个人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时刻牢记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底线。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政府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行政执法过错的问题,导致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和公众的不满,因此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已经成为十分必要的制度安排。

一、对行政执法过错的定义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社会利益损失及行政执法失信行为的行为,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证据采集、处罚执行、证据审查等操作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造成危害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二、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惩处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更是为了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设,同时也能起到预防和纠正失信行为的作用。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且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未能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造成较大的危害,因此行政执法过错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处罚。

其次从社会的角度看,行政执法过程中若出现权力滥用、违规操作等行为,会导致公众信任的降低,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还能增强公众对行政部门的信任度。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虽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实践,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部门职权的发挥不充分,导致行政执法不能顺畅地进行。

2.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3.存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有的部门对于下属工作质量的监督不够,导致违规操作等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错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对公民信任司法制度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错案追究制度应该确保公正公平。

在追究错案责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保证被错判人的权益和尊严不受侵犯。

对于错误判决造成的不可逆的损害,应该适时进行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修复社会声誉和名誉。

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责任追究。

对于主观恶意或严重失职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错案的发生。

再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优化调查和审判程序。

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并严格限定调查和审判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程序导致的错案。

此外,应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监管,确保其证言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最后,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复核和纠正机制。

建立完善的复查程序,对有关方面的复查请求要及时受理、审理,并提供充分的申辩和辩护机会。

在复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取证和鉴定措施,真实地还原案件事实,确保冤假错案的迅速纠正。

总之,错案追究制度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积极推进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信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进步不断。

然而,在法律领域中,有时还会发生一些不幸的事情。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它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民的权益的一种措施。

下面本文将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作用、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当法律机构将错误的判决或失职的行为导致对被告进行不当处理时,可以对法律机构进行法律追究责任的制度。

也就是说,这个制度是用来维护公正的法律和人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正法律因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人们可以更加信任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如果司法机关或法律制度不公正,受到误判或不公的人民可以进行维权。

这担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及时性,保护人民的利益。

2、减少司法错误正因为错案责任追究能对解决司法机关的便宜和错误。

当司法机关有了责任的意识后,就能够提高工作质量,审慎制定判决程序和程序,减少过失造成的错误。

3、提醒人性错案责任是对司法人员的一个提醒,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因此,人们可以在更严格的法律追究机制下,加强对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施机制错案责任追究的实施分为名誉平衡和物质赔偿两种。

名誉平衡一般表现为有关法律司法机关公开道歉或追究责任。

如果是物质赔偿,相应机构要承担因错误处理造成的人民损失的赔偿责任。

1、名誉平衡在错案责任中,第一种方法就是名誉平衡。

在很多情况下,道歉或公开赔偿足以消除损害,重塑社会公信力。

这种名誉平衡既是运用了新生的司法机构的威信,又是对司法错误的严惩和惩戒。

2、物质赔偿物质赔偿制度是一种经济赔偿,为了弥补因司法错误而造成的人民损失。

在错案责任制下,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需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

3、严厉追究责任虽然错案责任制度是一种保障公正和减少司法错误的制度,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司法判决都是正确的。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为了遏制和减少因法官的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损害。

该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标准等方面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浅析。

责任追究对象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多个责任追究对象。

除了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直接领导者、监督检查人员等第三方责任人。

其中,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是该制度的主要追究对象。

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与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犯罪案件应用死刑的具体应用标准》中规定,“对在死刑立功阶段对被告人有非法证据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法官,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直接领导者及监督检查人员也属于责任追究对象。

在我国,法院通过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直接领导者的监督,确保其能够履行管理和重大决策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则通过督察、监督、评估等方式,对各类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具体而言,法院通过对某一案件的权威评审,对其公正性和法定性进行验证,确保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对于发现某一案件存在错误判决或执行,可以通过司法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程序,通过问责、撤职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个别情况下,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错误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标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三种标准:法律标准、程序标准和规范标准。

法律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程序标准则着重考核法官是否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规范,从而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错案追究制度

论错案追究制度

论错案追究制度法律系本四班郭恒崖指导老师王宗林[摘要]错案追究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建立以来,在实践中引起了诸多争议,甚至错案追究制度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都受到了质疑。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错案追究制度进行了梳理,就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符合权力制衡的理论,可以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水平,确保办案质量,自建立起来取得了巨大的功效,应当予以保留。

但是,目前我国错案追究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错案认定标准模糊、追究对象不明确、程序保障缺乏、激励机制缺失。

有鉴于此,本文又进一步就错案的认定标准、追究对象、追究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认为,应当从增加激励机制、提高法官素质、改革司法体制等方面,为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提供配套保障。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度认定标准追究程序追究对象引言在我国司法的现代化改革过程中,错案追究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应运而生,其旨在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然而,错案追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将近20年来,司法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人们所期待的法治清平也并未因此而出现。

于是乎,对这一制度的大量批评接踵而至,甚至有一部分人开始怀疑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将对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在理论上阐明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制度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供商榷。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存与废(一)错案追究制度的由来与废除论的提出1、错案追究制度的由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加大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独立处理权限,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1990年1月1日率先确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并于1992年年初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得以推行。

①1993年①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7.春,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追究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新举措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

做好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规律认识

做好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规律认识

做好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规律认识1. 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违规行为在任何组织或社会环境中都是不可容忍的,因为违规行为不仅会损害组织形象和信誉,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做好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

2. 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 确定违规行为:在进行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时,首先需要明确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这样才能确定后续的处理程序。

- 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违规责任追究的重要步骤,只有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有效地进行追责工作- 追究责任:一旦确定了违规行为和相关证据,就需要根据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可以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或解雇等措施。

3. 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 公平公正:违规行为的追责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和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偏不倚。

- 依法办事:在进行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时,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可擅自处理或滥用职权。

- 纪律严明:追究责任工作应严格按照组织的规章制度进行,对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不可姑息迁就。

4. 如何做好违规责任追究工作- 建立完善的制度:组织应建立健全违规责任追究的制度和流程,为后续的追责工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于违规行为,组织应严肃处理,不能因为人情或其他原因放宽标准。

- 加强宣传教育:对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宣传教育,让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5. 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难题- 证据不足:有时追究责任工作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受阻,这就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工作。

- 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果组织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追责工作会受到困扰,需要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

6. 结语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是组织运转的重要保障,做好此项工作能够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

也需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维护组织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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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
一、错案的概念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错案追究制之初并未明确“错 案 ”这 一 称 谓 ,也 未 对 责 任 追 究 的 前 提 性 条 件 作 出 其 他 形式的界定,对于错案的定义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众 说不一。在理论界,有人提出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 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 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 当,按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 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譺訛而在实践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 在 界 定 错 案 时 称 :“ 错 案 是 审 判 人 员 在 审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违 反 实 体 法 或 程 序 法 ,致 使 案 件 出 现 明 显 错 误 或 造 成不良影响,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譻訛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2 年出台的 《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 3 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 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的法律法 规 致 使 裁 判 、执 行 结 果 错 误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有 利 于 减 少错案的发生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 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譼訛对于错 案的定义,应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定义过宽,打击面 过大,容易挫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反之定义过窄,又起 不到普遍的制约作用。
譽 訛许章润.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及原因探析[J],2004。 譾 訛[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第一版。 譿 訛 [ 英] 弗朗 西 斯·培根 . 人生 论 [M ]. 王义 国 译,东 方 出 版 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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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林(1989-),湖北武汉人,法学硕士,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部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譹 訛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0,(1)。 譺 訛马 长 生 . 法 治问 题 研 究 [J]. 北京 :法 律 出 版社 , 1998 , 617 。 譻 訛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 错案追究制”的误区[J].法学,1997,(3)。 譼 訛河 南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错 案 责 任 终身 追 究 办法(试 行)[EB/OL ]. 河 南 网. 2012-04-06 。
笔者认为,错案的概念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 析 :第 一 ,错 案 的 主 体 应 该 是 是 审 判 人 员 以 及 与 审 判 活 动有关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主观上存在 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枉法裁判行为,主观上明知是有罪
的 人 而 故 意 包 庇 ,使 其 不 受 法 律 惩 处 ,或 者 明 知 是 无 罪 的人而使其有罪。或是责任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导致案件错判,但由于工作态度差,业务水平低,或者 轻信错案可以避免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第三,案件处 理结果错误,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的处理结果错误且 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错案。如果只是事实的认定 或者法律的使用有轻微偏差,都不足以认定为错案。现 如今,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 制,规定过于严格,势必会进一步加重法官的职业风险, 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时效性和独立性。
四、结语
培根在《人生论》里谈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 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 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源,所 以所罗门曾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 饮泉中下毒’”。譿訛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不断完善我们的错 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错案责任人,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树立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在 司法公正的追求之路上,我们只有不停的摸索前进着。
2015 年 7 月(总第 412 期)
浅谈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陈 林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摘 要]自上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历经三轮改革。譹 訛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佘
祥 林 案 、聂 树 斌案 、赵 作 海案 以 及 呼 格 吉 勒 图 案 等 冤 假 错 案 ,影 响 了 法 律 的 权 威 。 此 次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出 建 立“ 办 案 质 量终 身 负 责 制 和 错 案 责 任 倒 查 问 责 制 ”,以 期 通 过 权 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来 维 护 法 院裁 判 的 公 正 性 和 权 威 性 。 文 章 对 于 这 一 制 度 的 提 出 ,为 国 家 不 断 改 革 完 善 法 制 度 而 欣 慰的同时,更多的是对这一制度的思考。
(二)错案的认定问题 前面虽然对错案概念进行了相关的定义,但是错案的 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仍然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诚然,对于 错案,滥用程序肯定属于惩戒事由,那么实体判决有误呢? 事实上,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来自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 即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以外 的其他社会和个人因素(甚至非理性的因素)的不确定性。 譽 訛有人甚至提出,按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出现了 错误,法官就要承担责任。如今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变幻万 千,案件的疑难程度也与日俱增,对于相似的案件,不同的 法官会有不同的评判,不可能有唯一的判决。对于有些错 案,如果过分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只会让法院不敢再去 接比较疑难的案件来规避错案责任的风险。 (三)审判的独立性、积极性问题 目前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内部实际上实行的是行政 化管理,司法行政化现象突出,还不能完全避免来自外界 的影响,一般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法院外部独立,而不是法 官独立。以前审判长作出判决,需将判决书交给上级分管 的院长审查批阅,重大疑难案件还需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 庭讨论方能定稿送达。现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错案的责任不仅事关审判人员与审判 活动有关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更事关法院声誉、法院赔 偿的问题。面对疑难案件,很多法官会出现不愿办案,不敢 办案,为了规避风险,而将独立办案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力交于他人。实践 中也存在法官将案件判决结果交由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 院裁定,将责任风险转嫁给他人的情况。而“佘祥林案”中, 佘祥林宣判无罪的之后几天,此案的一办案民警自杀了, 可见错案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多大的压力。如今,对于错案
责任的追究制度日渐完善,法官们被置于薄冰之上,无疑 会制约法官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
三、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必要性
德沃金说过, “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 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 笑”。譾訛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度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虽 然笔者在前文中指出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的一些问题,但 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主要表现在: 1.在我国古代即存在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和传统。古往今 来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规避司法错案以维持统治秩序和社 会稳定。冤假错案无法完全避免,那我们更有必要在正视存 在错案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究竟如何追究司法错案。2.错 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危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 信赖。近年来披露报道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冤假错 案,再次对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完 善要求。而现如今“,关系案”“、人情案”的存在,贪污腐化在 司法系统也是时有发生,实体错案责任追究,有利于加强司 法系统内部监督,制止司法腐败。3.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也存 在很多法官文化知识水平不高,办案缺乏责任心的现象,这 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法官提高 办案水平,防止司法不公,提高司法效率。追究责任的错案 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犯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缺乏责任心,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鞭策执法人员树立公正 执法,努力钻研业务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能够有效 防止和纠正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不正当现象。制度都是需 要不断的完善的,我国也在不断努力的进行司法改革,我相 信我们的法律制度将日渐健全起来。
二、错案责任追究责任终身制实施过程已经或 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错案来源问题 我国每年所审判的案件也是数不胜数。从每年报道 的冤案来看,错案的认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 在一定问题。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错案的来源主要是 当 事 人 的 申 诉 、上 访 ,以 及 上 级 法 院 改 判 发 回 或 者 按 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此看来,单凭这两个渠道, 我国所审查的错案面还是太小,势必会漏掉一部分的错 案。不仅如此,错案难以追究还表现在:1.不愿追究。目 前,国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 制 ,不 仅 加 大 了 错 案 追 究 力 度 ,同 时 还 有 可 能 追 究 相 关 领导的责任。这样,当发现错案后,有的领导因怕担责任 而对错案隐瞒或不予追究。2.不敢追究。错案毕竟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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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前途待遇相关联,错案一旦产生,不仅有损法院的声 誉和形象、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还会让法院和个人背负 赔偿责任,使得法院不愿意深入查处错案、追究责任。3.疏 于追究。随着案件量不断增大,法院人员不足,又要受到 审判时效限制,使得法院存在着很大的审判压力,错案疏 于追究。2014 年的呼格吉勒图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 于已审案件的态度。罪犯已经承认了犯罪事实,法院仍以 证据不足不愿提起再审,以至于呼格吉勒图时隔 9 年才 得以平冤昭雪。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现和追 究力度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应该对案卷进行定期检查 获取线索,同时应该建立意见箱,听取人民大众对案件的 意见和建议,加大对错案的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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