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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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

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

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

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6年9月1日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的调查。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由相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的;(三)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全员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发生的失误责任追究。

第三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责任范围,确保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应加强内部管控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合法决策。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转型等重大经营决策的追究第六条对于造成国有企业财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缺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的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信息。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的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和落实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形成相应机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进行内部调查和审查,对相关责任人的失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依法组织调查,明确失误责任人的失误行为以及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责任追究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实施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责任的切实追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对失误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失误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国有企业应保障其进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及时公布经营决策失误责任的调查结果和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经营决策失误和相应责任人的信息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决策事项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国家监察体制的目标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和问责,推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法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发展。

其次,该制度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

从决策者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对于政策决策,决策者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而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决策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决策的实施进行积极监督。

同时,决策的执行人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

国家监察体制将原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使监察机关能够对行政决策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监督。

监察机关将通过行政审查、调查问责等手段,监督决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制度还注重对违法决策行为的强制性追责。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政决策,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不仅包括对决策者个人的处罚,也会涉及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整改和监管责任。

通过强制性的追责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决策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和行政决策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通过建立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同时,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吉林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附件:吉林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为确保吉林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建构起适合我校实际的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体系,明确决策责任、实施问责与责任追究,学校就“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实施及责任追究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林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其具体的决策程序按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问题通过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

其具体决策程序按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三、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院务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并执行具体的议事规则。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和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学位、教学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在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议。

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吉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讲解稿 (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讲解稿 (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讲解稿(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什么?该法规是中国国务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该法规适用于哪些行政决策?该法规适用于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 该法规对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哪些要求?该法规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及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公众参与。

- 该法规规定了哪些程序性要求?该法规规定了行政决策程序的主要要求,包括决策程序的起始、决策程序的组织、信息公开、听取意见、决策程序的结束等方面。

- 该法规对行政决策的结果有何规定?该法规规定,行政决策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进行公众参与。

- 该法规对行政决策的监督有何规定?该法规规定,行政决策应当接受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对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不合法、不公正、不透明的决策进行纠正。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对行政决策提出申诉或者起诉。

- 该法规对行政决策的实施有何规定?该法规规定,行政决策应当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决策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决策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进行公众参与。

- 该法规对行政决策的追究有何规定?该法规规定,对于不合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政决策,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决策,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成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答应责任制度,依据《行政答应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本局及工作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担当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脚踏实地、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按时实行措施加以订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赐予通报批判;(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赐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依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订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转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看法,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确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确定或者转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看法,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征.docx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征.docx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定职责, 以我厅名义作出或由我厅起草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作出的以下事项:(一)编制我省农业农村方面规划期限为5年及以上的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二)制定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3年及以上的重要行动方案;(三)我厅牵头起草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我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制定我省农业农村领域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五)制定我省农业农村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拟定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七)拟定对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厅党组会、厅常务会认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照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厅可以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行政决策履行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官员的决策,因此责任主体应包括决策相关的政府行政官员。

此外,涉及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参与决策过程的相关团队成员,以及可能对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责任标准。

行政决策涉及的责任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即决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另一个是决策的效果和结果,即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良好效果。

这两个方面都是终身责任追究的重要标准。

第三,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清楚界定责任追究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上可以以决策实施完毕后为准,以确保追究责任能够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时点。

范围上应包括决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环节,以及决策所产生的后续影响,不仅要强调决策的过程和决策者的责任,还要注重决策的结果和决策的影响。

第四,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应当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同时要确保追究机制的高效和灵活性,以尽快查明事实和追究责任。

第五,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与其他制度密切相关,例如法律制度、监督制度、问责制度等。

在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其他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整体制度体系,以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全面追究和实效落实。

最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在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人员培训等方面付出重大努力。

同时,也需要坚持政府服务人民的宗旨,提高政府行政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行政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总而言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它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和公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一、背景介绍在企业或组织中,领导层的决策往往会对整个团队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1. 决策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或组织内部所有涉及到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层成员。

2. 决策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投资、人事任免、战略规划等涉及到企业或组织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决策。

3. 追究责任如果某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将会被追究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警告处分、降职甚至辞退。

4. 追究程序(1)接收举报:如果有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某位领导层成员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举报,应该及时接收并记录下来。

(2)调查核实:由专门的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向领导层成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3)追究责任:如果调查结果证明领导层成员确实存在失误或瑕疵,应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三、责任倒查机制1. 机制目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保障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2. 机制内容(1)每个部门内设立专门的责任倒查小组。

(2)每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都需要向责任倒查小组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核和审批。

(3)如果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出现失误,责任倒查小组将会对涉及到该决策的所有人员进行跟踪追踪,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如果确实存在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责任倒查小组将会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四、制度执行1. 建立制度宣传机制应该通过内部通知、培训和宣传等方式,让所有员工都能够了解到该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2.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对各个部门的责任倒查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加速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逐渐成为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准确说来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法律规定。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开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就明确规定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作出行政决策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在行政管理的各个层面上,不断涌现出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如土地的规划、城市的开发、经济的转型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决策,不仅事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也事关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行政决策的本质、决策的科学性、决策的合法性和决策的效果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具体而言,首先要从前期决策的立项过程中,就必须要求决策者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梳理政策方案,对选择的方案进行公开透明的论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次,对于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必须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权负责,确保方案的实施落实到位。

最后,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公众公开透明。

只有全程监督和评估,才能建立起完整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政府向更加公开、公正和审慎的方向发展。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政府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足够的惩罚。

另外,监督评估工作也存在不够严格、不够全面等问题。

对此,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履行着极其重要的使命。

然而,在一些时候,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虚心不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诸多问题积累,危害严重。

为了追究这些行政决策的无效、松懈或失误的责任,中国建立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程,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结合实例,从适用范围、责任范围及严格追究三个方面详细探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在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实行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文件,明确了实现终身追究制度的目标、适用范围。

该文件强调,对重大决策、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存在严重责任失职、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终身追究责任。

(一) 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对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投资、规划、政策等领域的决策等。

例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改革、医疗卫生、财政经济、教育文化、司法和安全等所有与国家和人民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都可能涉及重大决策。

该类决策的特点是影响面广、前瞻性和战略性强。

如果在处理中存在违规、拖延、失职等不负责任的现象,根据终身追究制度,应该追究责任。

(二) 决策实施决策实施是指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所犯的失误、疏漏或不当行为。

例如,违规招标、不合规委托、虚列项目、滥用权力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如浪费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等。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追究时,应该考虑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和指导、指挥、监督情况,严格划定责任范围。

(三) 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是行政决策中的重要环节,由于涉及资金、人力、物资等大量资源的投入和利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失误或不当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例如,大规模工程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都是较为典型的重大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2017〕25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

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 - 1 -制。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责任追究。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

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

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2 -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本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涉及办公用房修缮、改造、搬迁等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采购安排、组织和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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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惩处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镇政府委托的组织
及其领导集体成员和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以下简称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的议事规则,防止决策失误发生。

第六条按政府要求负责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审议擅自决定的;
(二)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涉及城镇规划、城镇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镇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镇民意见的;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
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
(七)未依法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八)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真实的;
(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负责办理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报送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或者对报送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未及时通知报送的行政机关补正或者退回报送的行政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决策会议档案的;
(三)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
(二)超越权限决策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四)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
(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或者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未到会又未在会前征求其意见的;
(六)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会前准备工作的;
(七)集体讨论时,行政首长未听取领导集体其他成员的意见决策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档案的;
(九)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没有充足时间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集体成员处置后,未及时向行政首长或领导集体报告的;
(十)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
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以及明确哪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有本办法规定
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责任人员在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
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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