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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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第二,请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说“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浦兴祖认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亮点之一,因为此前行政机关内部针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较弱,虽然也有法制部门,但是他们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强。“尽管外部制约,比如人大的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但这次特别强调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律’,这也是符合实际的。”浦兴祖说。
“尤其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两个追责机制在其他文件中也出现过,但主要是针对干部任免、司法错案追究等环节,如今是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
浦兴祖认为这是有的放矢。不少地方和部门决策出现短期化和短视化倾向。提出终身追责后,有助于遏制部分官员的短期和短视行为——如果决策失误,无论将来是退休还是升职,都将面临追责。
决策终身追责制一旦落实将对领导产生很强约束力。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表示,过去我们的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永远也脱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错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有这样的心理,有这样的抵触、排斥情绪,并不难理解。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如何使制度落实,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新的提法,但相关领域已有一些局部和具体的做法,比如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建筑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腐败案件责任倒查机制等等。“终身责任追究”意味着,相关人员一辈子都要和责任绑在一起,永世不得分开—这听起来似乎有些夸张,但单从技术上讲已经没有问题,因为只要把重大决策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详细记录在案,每个参与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和起到的作用就同时记录在案,今后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对重大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就有迹可循、有案可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终身责任,在理论上和技术上也就不成问题。
然而,理论上和技术上能够进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一回事,实际上、法律上能否不折不扣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又是另一回事。比如,有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们都知道某某人此前在决策中涉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他应当为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此人有着不一般的“背景”和“实力”,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在他那里全部失灵,他在事故查处中竟然毫发无损……现实中这样的事例并不罕见,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责任倒查机制的权威和效力,由此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最终需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公民权利、公众权利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切实加强对公权机关决策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要震慑、消解那些干预责任追究的“背景”,约束、驯服那些妨碍责任倒查的“实力”,扫除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严格执法、严厉追责的各种阻力和障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才能成为“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