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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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法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法制意义冯长娟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是民主集中制的补充,也是国家政治顶层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的实施上,民主集中制为整个社会建设提供了高效的运行机制,但是也因为决策缺乏科学,实施缺乏调研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是社会建设从高效向精确转变这一契机的制度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的作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特点,也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

民主集中制促进了党的事业的发展,同样也促进了国家建设的发展。

然而,部分行政决策当事人因未受到强烈责任约束,进行决策时会掺杂进去个人私利或者小团体利益,引导公共决策向对少数人有利的方向逼近,即西蒙所说的“满意”概念,决策者倾向于追求自己满意的结果。

但因行政决策责任缺乏有效监督和评估,这类自利性决策往往不容易被发现,一方面体现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缺陷,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了决策者本身的不足。

这种不足并不是客观无法预见造成的不足,而是决策者主观上对决策出于其他利益的考虑而产生的错误决策。

基于目前我国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弥补了目前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并提供了一种解决目前腐败和其他不正常现象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看,完善的制度设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制度,即那些不仅由规范确立,而且其功能也是创设和适用规范的制度”,它应当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度设计本身在于增进人民利益:二是这套制度对适用者来说能够被良好接纳;三是该制度能够与其他制度较好的衔接。

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能够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

(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是为了增进人民的利益。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然而传统的行政决策习惯也不可忽视,历史积淀形成的行政文化中缺乏契约精神和责任意识,对公共权力运转的监督力度和意识较弱,造成部分行政决策当事人对决策责任重视不足,甚至越过调研、论证环节,仅凭书面材料和口头汇报,匆匆决策,责任意识淡薄。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案例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案例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案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为了防止领导
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不尽责任的情况而建立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相关规定已经
有了一定的建立,其具体实施效果如何,下面将用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职守的责任事故,例如天津港爆炸事件等,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对安全进行的疏忽和不
重视,此时,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发
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天津港爆炸事件,相关的领导干部追责已经落实到了区委书记、
公安局长等一系列高层官员,而追责的结果是罚款、行政降职和撤职
等严重后果。

这种追责方式具有切实可行的目标,其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
倒查机制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这一制度可以帮助我们确保干部履行
职责的方式,保证干部在处理事务时更加谨慎小心、严谨认真,使工
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推进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实施,我们还应该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决策者的尽责程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作者:隋书卿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8期摘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好重大决策范围的界定、决策责任主体的认定、重大决策结果的评定等问题。

为此,应当建立重大决策范围清单、重大决策详细档案、决策效果评价机制等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

本文拟分析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和难点,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各地领导干部一言堂的现象从形式上来看有所减少,但是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仍然比较大,不做全面深入的调查、论证就轻易做出决定的状况依然存在。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现象频频出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领导干部决策随意、决策失误现象频频出现,根源在于权责不一致,权力很大,责任很小。

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因决策失误受到责任追究的并不多。

而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

[2]权责不一致违背了基本的管理规律。

另外,一些重大决策产生的不良后果,往往在几年后才显现出来,而这时部分决策者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已经退休,对于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便不了了之。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时政关注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杏杏8月底,武汉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提到“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以后不能乱决策和任性甩锅。

近几年来,“终身追责”屡屡被提及,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负担留给当地群众和继任者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系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在责任追究上放大招,用终身追责倒逼决策科学。

从今往后,领导干部再也不能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了。

行政决策有了“硬”约束2013年是个特别的年份,这一年,5起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安徽的张高平、张辉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

平反的同时,各政法部门也开始查找原因并开展了防治冤假错案的改革。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率先亮剑,出台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也是在2013年,公安部印发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指出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当终身追责全覆盖公检法系统时,查办冤假错案也在提速升级。

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

司法领域的终身追责广受关注,但较早思考终身追责的却是沿海的深圳市。

2012年3月,深圳发布文件,提及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意思是,不管领导干部是调职、离职、辞职还是退休,照样追究责任。

在国家层面,最先提出终身追责的是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紧接着,浙江、上海、甘肃、湖北、云南、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提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促进行政机关公正行政和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举措。

重大决策涉及国家和民众利益,一旦出现失误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且合理的。

首先,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中,一些官员或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往往缺乏科学决策的原则和方法,过度追求政绩和个人利益,导致决策出现失误和偏差,损害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如果有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他们就会意识到,一旦决策出现问题,将会承担终身责任,甚至可能受到处分和纪律处分,从而提高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警惕性和慎重性。

其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重大决策往往牵涉到多方利益,可能会面临一些利益团体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决策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如果有了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对重大决策的过程进行全面、公开、透明的审查,在发现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惩处,从而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可以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如果决策的结果得到肯定和认可,相应的责任人也会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这将有助于激励他们更加认真地履行决策职责,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一旦决策出现问题,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追责和处罚,这也会形成一种信号效应,提醒其他人在决策过程中要慎重和谨慎,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责任追究要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重大决策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其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责任追究和倒查工作。

可以成立独立的调查机关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决策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国家监察体制的目标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和问责,推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法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发展。

其次,该制度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

从决策者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对于政策决策,决策者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而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决策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决策的实施进行积极监督。

同时,决策的执行人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

国家监察体制将原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使监察机关能够对行政决策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监督。

监察机关将通过行政审查、调查问责等手段,监督决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制度还注重对违法决策行为的强制性追责。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政决策,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不仅包括对决策者个人的处罚,也会涉及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整改和监管责任。

通过强制性的追责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决策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和行政决策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通过建立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同时,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引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国家领导、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其影响力和后果对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由于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些行政决策可能存在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势在必行。

什么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中责任人员的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离职,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效果。

终身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推动道德规范的提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时刻保持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加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知道自己的决策将被终身追责,行政决策者会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透明,从而减少不当干预和腐败行为。

3.鼓励行政决策者主动尽责: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让行政决策者认识到自己的决策将对国家和人民产生长久的影响,从而激励其主动尽责,提高工作质量。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决策的追责范围、方式和标准,以及责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监督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决策过程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向公众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什么是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倒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问题时,通过追查决策过程中的责任链,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性1.保障权益: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帮助受损害者追回损失,并向责任人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少责任逃避:责任倒查机制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避免责任人隐瞒问题或转嫁责任的情况发生。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_聂帅钧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_聂帅钧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聂帅钧(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无论是依据民主法治理论抑或是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领导干部都应对其行政决策负责。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既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对此,本文从当前我国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出发,在分析产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制;责任追究;领导干部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0026-07收稿日期:2014-12-18作者简介:聂帅钧(1992—),男,河南洛阳人,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人民的福祉,涉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旦决策失误将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近年来,行政决策失误的现象在各地频频出现,如云南省河口县耗资2.7亿元打造的“中国—东盟河口国际旅游文化景观长廊”,建成三年之后就面临被大部分拆迁的命运。

[1]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与以往的决策责任制不同,目前党中央明确强调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无论责任人调任或离任,还是事发已久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影响范围广、涉及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决策效果又一时得不到显现,所以,决策者往往会急功近利、盲目地作出决策,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将会倒逼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以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相互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不管行政决策的内容如何复杂,就其本质而言,与行政执法一样,都是一种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

[2]因此,唯有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有效地制约领导干部的决策权,规范行政权力,进而构建责任政府、实现决策法治化。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作者:程玉华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5年第9期文/程玉华享有多大权力,就应负多大责任,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新形势下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在各种权力中,决策权是最重要的。

可以这样说,各级党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过程,基本上就是制定决策和实施决策的过程。

因此,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部门、单位的发展方向和命运。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和挽回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14 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 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 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

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

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行政决策履行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官员的决策,因此责任主体应包括决策相关的政府行政官员。

此外,涉及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参与决策过程的相关团队成员,以及可能对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责任标准。

行政决策涉及的责任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即决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另一个是决策的效果和结果,即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良好效果。

这两个方面都是终身责任追究的重要标准。

第三,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清楚界定责任追究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上可以以决策实施完毕后为准,以确保追究责任能够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时点。

范围上应包括决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环节,以及决策所产生的后续影响,不仅要强调决策的过程和决策者的责任,还要注重决策的结果和决策的影响。

第四,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应当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同时要确保追究机制的高效和灵活性,以尽快查明事实和追究责任。

第五,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与其他制度密切相关,例如法律制度、监督制度、问责制度等。

在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其他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整体制度体系,以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全面追究和实效落实。

最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在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人员培训等方面付出重大努力。

同时,也需要坚持政府服务人民的宗旨,提高政府行政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行政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总而言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它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和公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重大意义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重大意义

政 的一项 重 要 内容 ,它 的建 立 和完 善 必将 政 机关 要 坚持 法定 职 责 必须 为 、法无 授权 引导 各 级领 导 干部 带 头遵 守 法律 ,带 头依 不 可 为 ,勇 于负 责 、敢 于 担 当 ,坚决 纠 正
法办 事 ,不 断 提 高运 用法 治 思 维和 法 治方 不 作 为 、乱作 为 ,坚 决 克 服懒 政 、怠政 , 式深 化 改革 、推 动发 展 、化 解 矛盾 、维 护 坚 决惩 处 失 职 、渎 职 。 ”重 大行 政决 策 中
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 时作出决策 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全面 但 久 拖 不决 造 成 重 大损 失 、恶劣 影 响 的 , 推进依法治 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 严 格 追 究 行政 首 长 、负有 责 任 的其 他 领 导 提升领导科学决策水平 ,维护广大人 民群 人员 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进一 众 根本 利 益 ,都 具 有 重 大历 史 意义 和 现实
策的出台 ,项 目的上马 ,必将进行大量调 研 ,广 征 民 意 ,汇 聚 民智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审 慎决 策 ,以保 证 决策 更 加科 学 、更 加透 明 、更 切 合实 际 ,也 更 贴 近群 众 ,有 效 防止 出 现 “ 权力 烂 尾 ” 。三 是重 大 决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的建 立 ,绝 对不 是鼓励 党政 干部都做 “ 太平 官 ” ,而 是倒 逼 其科 学 决策 ,避 免 出现 因 决 策失 误 而造 成 不可 挽 回的损 失 。为此 , 《 决定 》对不作为责任也作 了规定 ,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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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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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一、背景介绍在企业或组织中,领导层的决策往往会对整个团队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1. 决策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或组织内部所有涉及到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层成员。

2. 决策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投资、人事任免、战略规划等涉及到企业或组织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决策。

3. 追究责任如果某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将会被追究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警告处分、降职甚至辞退。

4. 追究程序(1)接收举报:如果有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某位领导层成员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举报,应该及时接收并记录下来。

(2)调查核实:由专门的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向领导层成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3)追究责任:如果调查结果证明领导层成员确实存在失误或瑕疵,应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三、责任倒查机制1. 机制目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保障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2. 机制内容(1)每个部门内设立专门的责任倒查小组。

(2)每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都需要向责任倒查小组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核和审批。

(3)如果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出现失误,责任倒查小组将会对涉及到该决策的所有人员进行跟踪追踪,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如果确实存在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责任倒查小组将会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四、制度执行1. 建立制度宣传机制应该通过内部通知、培训和宣传等方式,让所有员工都能够了解到该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2.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对各个部门的责任倒查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鄞州xx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规范运行,根据市局(公司)制定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的主要措施;2、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事项;3、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4、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5、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6、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9、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10、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11、其它有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局(分公司)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任)、调整;2、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推荐;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年度计划;2、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3、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目;4、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履行着极其重要的使命。

然而,在一些时候,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虚心不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诸多问题积累,危害严重。

为了追究这些行政决策的无效、松懈或失误的责任,中国建立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程,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结合实例,从适用范围、责任范围及严格追究三个方面详细探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在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实行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文件,明确了实现终身追究制度的目标、适用范围。

该文件强调,对重大决策、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存在严重责任失职、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终身追究责任。

(一) 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对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投资、规划、政策等领域的决策等。

例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改革、医疗卫生、财政经济、教育文化、司法和安全等所有与国家和人民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都可能涉及重大决策。

该类决策的特点是影响面广、前瞻性和战略性强。

如果在处理中存在违规、拖延、失职等不负责任的现象,根据终身追究制度,应该追究责任。

(二) 决策实施决策实施是指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所犯的失误、疏漏或不当行为。

例如,违规招标、不合规委托、虚列项目、滥用权力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如浪费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等。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追究时,应该考虑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和指导、指挥、监督情况,严格划定责任范围。

(三) 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是行政决策中的重要环节,由于涉及资金、人力、物资等大量资源的投入和利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失误或不当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例如,大规模工程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都是较为典型的重大项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要 性
2 0 1 4年 , 新 闻 媒 体 披 露 了 广 州 市 耗 资 8亿 元 人 民 币 建 成 的 陈 家 祠 广 场 , 仅 使
在于 对造成 决 策失误 的 责任 者追 究不 够 严厉 。 十八 届四中全会首 次提 出建 立重大 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 究制度 。 重 大决策失 误终 身责 任追究制度 , 就 是对决 策造 成的
助 标 准 偏 低 , 建 议 吁 请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尽
( 四) 鼓励 多方 参与 , 形成整体合 力
长 期 以 来 ,黄 河 滩 区 内产 业 发 展 以农
( 五) 加强后续帮扶 , 促进 稳定转移
搬迁安置 只是移 民工作 的第一 步, 实
现移 民脱 贫 致 富才 是 最 终 目标 。 必须 把 滩 区移 民 的后 续 帮扶 放 在 重 要位 置 ,充 分 依 托 安置 区 资源 优 势 , 科学调整产业结构, 加
大劳动力培训输 出力度,拓宽搬迂群 众就
业和 增 收 渠道 , 解 决 后 期 发 展 资 金 匮 乏 问 题, 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避 免 搬 迂 后 因 生产无法开 展或生活成本 过高 导致回流 。
长远发展来看, 黄 河 滩 区移 民搬 迁 后 , 逐 渐
民搬 迁的 国家保 障机 制。此外 , 目前 实际
实 施 的 黄 河 下 游 滩 区 参 照 滞 洪 区 的 补 偿 政策 , 相对 于 当前 经济社 会 发展 实 际, 补
完善 决策 机 制, 推进 决 策科 学化 、 民主 发 展 非 常 有 害 , 但 有 的 官 员 还 是 乐 此 不 化、 法 制化 的一 项重 要举 措 , 对 于 强 化 领 疲 。出现这 种现象 的主要原 因是什么?笔 导责任 、 减 少决 策 失误 、 及 时 纠正 错误 决 者认为 ,造成决策 失误 的原 因有很 多, 但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山西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运营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的事项。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终身问责。

重 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重 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其中,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重要且必要的制度创新。

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领导干部和决策者,在重大决策中必须承担终身责任。

一旦决策出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前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溯历史责任,对过去的决策者进行责任倒查。

这一制度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决策者的行为,提升其责任意识和决策水平,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决策者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权力运行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当然,要想落实好这一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倒查机制。

这需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并通过不同的途径保证历史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专门的责任倒查机构,对历史决策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找出责任所在,确保决策者的责任得到追究和惩罚。

总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才能真正保障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对历史负责,提高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和素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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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条例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事第二十处分。

25%、50%理: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部门完整、(一)未按期建立决策事项台账的;(二)台账记录不完整的;(三)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四)台账未按期上报,又未及时说明合理原因的。

第十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不因领导班子调整和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责。

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和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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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

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

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

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说“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浦兴祖认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亮点之一,因为此前行政机关内部针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较弱,虽然也有法制部门,但是他们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可能并不强。

“尽管外部制约,比如人大的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但这次特别强调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律’,这也是符合实际的。

”浦兴祖说。

“尤其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两个追责机制在其他文件中也出现过,但主要是针对干部任免、司法错案追究等环节,如今是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


浦兴祖认为这是有的放矢。

不少地方和部门决策出现短期化和短视化倾向。

提出终身追责后,有助于遏制部分官员的短期和短视行为——如果决策失误,无论将来是退休还是升职,都将面临追责。

决策终身追责制一旦落实将对领导产生很强约束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表示,过去我们的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

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

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

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

“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永远也脱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错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

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

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

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

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有这样的心理,有这样的抵触、排斥情绪,并不难理解。

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如何使制度落实,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

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新的提法,但相关领域已有一些局部和具体的做法,比如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建筑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腐败案件责任倒查机制等等。

“终身责任追究”意味着,相关人员一辈子都要和责任绑在一起,永世不得分开—这听起来似乎有些夸张,但单从技术上讲已经没有问题,因为只要把重大决策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详细记录在案,每个参与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和起到的作用就同时记录在案,今后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对重大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就有迹可循、有案可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终身责任,在理论上和技术上也就不成问题。

然而,理论上和技术上能够进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一回事,实际上、法律上能否不折不扣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又是另一回事。

比如,有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们都知道某某人此前在决策中涉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他应当为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此人有着不一般的“背景”和“实力”,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在他那里全部失灵,他在事故查处中竟然毫发无损……现实中这样的事例并不罕见,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责任倒查机制的权威和效力,由此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最终需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公民权利、公众权利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切实加强对公权机关决策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要震慑、消解那些干预责任追究的“背景”,约束、驯服那些妨碍责任倒查的“实力”,扫除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严格执法、严厉追责的各种阻力和障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才能成为“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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