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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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作者:隋书卿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8期摘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好重大决策范围的界定、决策责任主体的认定、重大决策结果的评定等问题。

为此,应当建立重大决策范围清单、重大决策详细档案、决策效果评价机制等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

本文拟分析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和难点,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各地领导干部一言堂的现象从形式上来看有所减少,但是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仍然比较大,不做全面深入的调查、论证就轻易做出决定的状况依然存在。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现象频频出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领导干部决策随意、决策失误现象频频出现,根源在于权责不一致,权力很大,责任很小。

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因决策失误受到责任追究的并不多。

而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

[2]权责不一致违背了基本的管理规律。

另外,一些重大决策产生的不良后果,往往在几年后才显现出来,而这时部分决策者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已经退休,对于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便不了了之。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

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

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

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属各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目录2.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流程图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1月3日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厅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自治区政府令第74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决策范围(目录):(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等事项;(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三)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选聘、轮岗、挂职、考核、奖惩、后备干部人选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任干部人选等事项;(四)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和废止,厅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等事项;(五)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等事项;(六)研究制定民政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政工作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制定与实施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七)研究民政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确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管理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等事项;(八)民政重大资金安排和使用等事项;(九)重大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事项;(十)重要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十一)民政厅认为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明确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购销管理方面,如果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除了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还将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政策解读:落实重大决策追责,斩断“三拍”干部后路

政策解读:落实重大决策追责,斩断“三拍”干部后路

政策解读:落实重大决策追责,斩断“三拍”干部后路时下流行一种“三拍干部”的说法,就是重大问题决策“拍脑袋”定案,对决策是否可行“拍胸脯”保证,而在决策出现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时“拍屁股”走人。

“三拍干部”的“三拍”,从时间顺序上看,“拍脑袋”在前,“拍胸脯”其次,而最后才是“拍屁股”,似乎应先从治理“拍脑袋”开始。

其实,“三拍”能拍起来,根子就在第三拍。

就是因为可以“拍屁股”走人,所以才敢于“拍脑袋”和“拍胸脯”。

可见,如果根治了“拍屁股”,就可以杜绝前两拍。

一、重大决策失误不能“权当交学费”重大行政决策,例如对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及土地利用等的决策,关系到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以及敏感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对一定区域或地方的全局利益和长期利益都具有重大影响。

一旦失误,将产生极其严重后果,代价惨重。

因此,确保重大决策科学正确,是党和人民的真切呼声和迫切愿望,同时也是为了防止重大决策中的部门私利、个人私利融入其中,确保每个决策都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然而,近年来,从省、市到县区、乡镇,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因仓促草率决策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某市建巨型国际机场,因决策失误,不但没有带来任何收益,反而负债累累,给地方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某地方领导为了制造政绩,草率决策花十几亿建广场,短时间内就因问题频出而不得不拆除,给当地经济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造城运动”兴起之后,因仓促上马,导致房屋空置、人流稀疏、鬼城频现;而“古城热”、“故里热”中的大拆大建,造成大量遗留的欠债烂尾更是触目惊心。

一些单位领导热衷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急功近利,脑袋一拍就定案而导致决策失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思与追问。

以往对安全事故追责的力度较大,但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责制度还不健全。

由于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往往以“权当交学费”为理由冠冕堂皇地打发过去,升官走人后,“烂摊子”留给后继者来收拾。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止违法决策行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权责统一和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是指局负责同志、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分管领导责任,局其他负责同志承担协同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协调、起草拟办意见、执行等具体任务的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本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第八条在局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开展执行情况督查,为决策责任追溯和倒查提供依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决策的;(二)弄虚作假决策的;(三)经听证、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证明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四)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五)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六)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损失、恶劣影响的;(七)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议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议国有企业

浅议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三等奖)来源:监察部(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2-04国有企业廉政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国企实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是党对国企从源头治理腐败、控制各类案件发生、减少经营决策失误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

“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亦是员工普遍关心和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更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过程中成效是显著的,但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内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调研发现,虽然企业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依然潜藏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存在违规决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个别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致使权力得不到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管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权力过于集中,责职不明确。

在个别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民主意识不强,专权集权思想严重,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大事小事自己说了算,自己“拍板”决策的就是政策,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有些党政正职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自居,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置若罔闻;有的领导身兼两职,党政大权集于一身,独断专行,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不服从领导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还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有的副职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时,以主要领导意志为转移,往往“跟着举手”。

凡此种种造成集体领导决策与个人说了算界定不清,开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正确了显得自己决策高明,出现失误就以集体决策来推卸责任。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_聂帅钧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_聂帅钧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聂帅钧(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无论是依据民主法治理论抑或是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领导干部都应对其行政决策负责。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既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对此,本文从当前我国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出发,在分析产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制;责任追究;领导干部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4-0026-07收稿日期:2014-12-18作者简介:聂帅钧(1992—),男,河南洛阳人,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人民的福祉,涉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旦决策失误将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近年来,行政决策失误的现象在各地频频出现,如云南省河口县耗资2.7亿元打造的“中国—东盟河口国际旅游文化景观长廊”,建成三年之后就面临被大部分拆迁的命运。

[1]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与以往的决策责任制不同,目前党中央明确强调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无论责任人调任或离任,还是事发已久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影响范围广、涉及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决策效果又一时得不到显现,所以,决策者往往会急功近利、盲目地作出决策,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将会倒逼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以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相互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不管行政决策的内容如何复杂,就其本质而言,与行政执法一样,都是一种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

[2]因此,唯有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有效地制约领导干部的决策权,规范行政权力,进而构建责任政府、实现决策法治化。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作者:程玉华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5年第9期文/程玉华享有多大权力,就应负多大责任,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新形势下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在各种权力中,决策权是最重要的。

可以这样说,各级党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过程,基本上就是制定决策和实施决策的过程。

因此,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部门、单位的发展方向和命运。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和挽回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14 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 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 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

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

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摘要:“一把手”自认为自己的能力强,不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思想膨胀,就会出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形式化,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有效方法和对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共同努力才能做好,需要从上到下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就是对于界定的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研究,会议决定,防止会前不通报,会上搞突然袭击的“霸道主义”和会前不作深入调查、仔细分析,会上随大流的“弃权主义”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中央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严格要求凡属地区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时间使用必须经过集体决策,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对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减少决策失误,起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怎样才能执行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好规定精神,就此课题我们进行了调研。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一)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造成集体领导与个人说了算界定不清。

少数部门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大事就应该自己说了算,自己定下来的事情就是政策。

配备党委书记的还和书记通通气,党政大权集于一身的就坐在办公室自己拍板决定。

上会只是走走过程,做个会议记录,正确了显得自己**,出现失误就推卸责任,说是集体决策造成的。

结果是出现问题的时候,找不到责任人。

说是个人决定的,却有会议记录,说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却是个人说了算。

(二)职责划分不清晰,责任不明确。

参与决策人员不明白自己要担负的那一部分职责是什么,一旦决策失误要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集体决策时往往“跟着举手”,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得不到保证。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一、背景介绍在企业或组织中,领导层的决策往往会对整个团队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1. 决策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或组织内部所有涉及到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层成员。

2. 决策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投资、人事任免、战略规划等涉及到企业或组织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决策。

3. 追究责任如果某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将会被追究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警告处分、降职甚至辞退。

4. 追究程序(1)接收举报:如果有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某位领导层成员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举报,应该及时接收并记录下来。

(2)调查核实:由专门的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向领导层成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3)追究责任:如果调查结果证明领导层成员确实存在失误或瑕疵,应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三、责任倒查机制1. 机制目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保障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2. 机制内容(1)每个部门内设立专门的责任倒查小组。

(2)每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都需要向责任倒查小组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核和审批。

(3)如果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出现失误,责任倒查小组将会对涉及到该决策的所有人员进行跟踪追踪,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如果确实存在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责任倒查小组将会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四、制度执行1. 建立制度宣传机制应该通过内部通知、培训和宣传等方式,让所有员工都能够了解到该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2.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对各个部门的责任倒查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鄞州xx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规范运行,根据市局(公司)制定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的主要措施;2、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事项;3、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4、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5、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6、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9、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10、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11、其它有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局(分公司)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任)、调整;2、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推荐;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年度计划;2、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3、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目;4、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履行着极其重要的使命。

然而,在一些时候,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虚心不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诸多问题积累,危害严重。

为了追究这些行政决策的无效、松懈或失误的责任,中国建立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程,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结合实例,从适用范围、责任范围及严格追究三个方面详细探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在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实行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文件,明确了实现终身追究制度的目标、适用范围。

该文件强调,对重大决策、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存在严重责任失职、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终身追究责任。

(一) 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对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投资、规划、政策等领域的决策等。

例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改革、医疗卫生、财政经济、教育文化、司法和安全等所有与国家和人民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都可能涉及重大决策。

该类决策的特点是影响面广、前瞻性和战略性强。

如果在处理中存在违规、拖延、失职等不负责任的现象,根据终身追究制度,应该追究责任。

(二) 决策实施决策实施是指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所犯的失误、疏漏或不当行为。

例如,违规招标、不合规委托、虚列项目、滥用权力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如浪费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等。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追究时,应该考虑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和指导、指挥、监督情况,严格划定责任范围。

(三) 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是行政决策中的重要环节,由于涉及资金、人力、物资等大量资源的投入和利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失误或不当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例如,大规模工程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都是较为典型的重大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作出程序、调整程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着力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9《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山西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运营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的事项。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终身问责。

依法决策的7个关键环节

依法决策的7个关键环节

依法决策的7个关键环节贯彻依法决策,关键在于形成一套机制,有了这样的机制,才能把依法决策落到实处。

这样一套决策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概括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开、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由重要的七个环节组成。

一是公众参与。

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依法决策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就要动员和吸纳公众参与。

法律上已明确规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要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决策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公众参与,是直接民主制的体现。

公民不仅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决策权,而且要更多地亲身参与决策的实际过程。

因此,依法决策要求各级党政、人大,采用各种有效的途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党和国家的公共决策,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满足公民参政的要求,这是依法决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专家论证。

依法决策必须把专家论证作为一个基本的程序规定。

因为有很多重大决策,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

领导层和决策者不可能成为各个领域的行家里手。

通过专家对决策的方案进行可行性或不可行性研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

决策必须通过专家论证,这是科学决策必不可少的步骤。

依法决策,必须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把各学科、各行业的专家组织起来,对重大决策发挥有效的顾问、参谋作用。

三是风险评估。

依法决策要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成功,就要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由客观上存在着风险和人们主观上需要具备风险意识所决定的。

基于风险意识而做出的风险评估,就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危机,采取未雨绸缪、防范规避的措施手段。

决策也是这样,尤其是重大决策,无先例可寻,具有很多不可测的风险因素,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把可能的风险降至最低的限度或可控的范围。

四是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也就是适法性审查,这是依法决策的最重要环节。

必须通过对决策的法律审查,才能减少乃至杜绝公共政策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地方和部门的公共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相违背、各部门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2017〕25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

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 - 1 -制。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责任追究。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

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

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2 -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本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涉及办公用房修缮、改造、搬迁等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采购安排、组织和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等。

自治区法治督查应知应会问答

自治区法治督查应知应会问答

自治区法治督查应知应会问答
1.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答: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2.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落实到位,集体讨论率达到多少?
答:100%。

3.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答:决策机关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措施是什么?
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6.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应当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答: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央企某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央企某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党组〔2015〕8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

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一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内民主生活原则作出决定。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分级决策。

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需要向**集团/中国**报告、审定或批准的决策事项,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下属单位按照权限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认真向公司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其中涉及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决策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条 以下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以下定义:(一)**集团: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国**: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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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
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要落实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必须加强责任后续管理,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对被追究重大决策责任的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档案,统一管理,不能水过鸭背、转眼即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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