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程序正义缺失实体公正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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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程序正义缺失实体公正何求?

[既然牵涉到听证程序的正义性,那么听证的程序设计如何开展,各方是否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诉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程序……这些都是践行听证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我们从本次聂树斌案听证会现状来看,情况却恰恰相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8日下午就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从下午一点半持续到凌晨左右,连续听证十余小时。于刑事审判的启动再审而言,听证程序显然属于“法外”制度,即没有可供引用的法律依据,亦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可循。所以说,山东高院对聂树斌的听证会属于空前的探索。但是,刑事案件听证的效果如何,从十余小时的听证反响来看,案件争议的焦点并没有交锋、听证程序安排不利于律师一方、听证角色互换等等缺陷显然已经让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从山东高院微博直播情况来看,听证没有辩论环节,缺少案件焦点的交锋,对于案件争议焦点,双方未能充分表达诉求。所以说,听证,当然不如庭审,缺少对抗,缺少辩论,缺少交锋,于此,有人认为,河北方面这次是有备而来,而代理律师显得有些被动。事后得知,律师被动的原因是山东高院的微博选择性直播听证内容,而且,听证程序有多处程序不义,所以,才导致律师一方显得势单力薄。

据悉,聂树斌听证会是代理律师一方提议,但是,代理律师一方估计万万不会想到,这次听证会会演化为原办案单位坚称自己没酿冤案的舞台。山东高院名义上微博直播听证会,但却选择性摘录;听证过程中没有观点的交锋,缺乏意见的相互影响,导致律师一方的意见给人感觉是屡屡被推翻,以至于还有人质疑律师的专业素养。事到如今才明白,并不是律师没提出聂案的诸多不法之处,而是听证程序隐匿了律师一方的意见。

在审判中,控方需提出指控犯罪成立的理由和证据,而辩方指出控方指控的瑕疵和不当之处即可反驳成立。而在聂案听证程序中,控方成了聂母及其代理律师,辩方反倒成了河北高院以及原办案单位工作人员。这样的角色互换(分配)并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反倒多会有利于河北方面证明自己办案并无违法之处。

而角色互换的另一结果就是代理律师方虽一再质疑本案的诸多瑕疵之处,而河北方面的回应虽然站不住脚,但都想糊弄过去。即是说,任凭律师如何指出河北方面办案的实体和错误之处,河北方面都在辩解,哪怕辩解的理由很让人不解,但因为缺失了律师的再回应环节,给人感觉总是律师没“说过”河北方面。

我们都知道,法庭论辩的价值在于让各方各抒己见,然后再将争议焦点予以集中,稍后再对争议焦点进行集中回应。而在聂案中,各方的分歧甚多,特别是代理律师一方,针对聂案的质疑并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所以,由律师一方先行质疑也并无不妥,关键就在于,待原办案单位回应之后,却没有安排律师一方的再回应。

正因为缺乏了再回应环节,给人感觉是原办案单位将律师的质疑推翻了,实质是,律师的再回应完全可以将办案单位给问住,但山东高院安排的听证会却没有此程序。也不知是不是山东高院故意如此安排,让律师有话不能说,由此才会导致律师一方显得势单力薄。还是山东高院不曾想到听证会会搞成这样子,让律师和原办案单位不在一个平台上,难以平等对话,无论何种考虑,本次听证会的程序不义已显露无疑。

而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规则:“听证人员通过第三方推荐产生,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中立、品行端正;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三是未对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发表过意见。”

既然牵涉到听证程序的正义性,那么,当然是听证的程序设计如何开展,各方是否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诉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程序,是否把各方意见都能汇总到,是否给予双方充分的机会和表达时间,是否给予双方平等的表达权利······这些都是践行听证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我们从本次聂树斌案听证会现状来看,情况却恰恰相反。

第一,听证会的第三方即听证代表,选取的都是哪些人,山东高院并没有公示公开,以至于听证会都结束了公众还不知这些听证人员到底是第三方还是第二方或是第一方。并且,山东高院有何证据表明这些听证人员符合听证资格要求,又有何证据表明这些听证人员属于公正的第三方。如果真是第三方,为何只有山东高院一方选任,而不是双方共同选任,又为何不公开这15位代表的身份信息?

第二,听证投票制度是哪门子制度?让15个听证代表投票决定听证结果还是仅仅参考15名听证代表的意见,如果是投票决定听证结果,那么,这次听证难道施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听证结果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虽说,这样的听证和人民陪审团类似,但是,人民听证员的公正性何以保障?你连15名听证代表的选任都成迷,何以保证这15名代表就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被买通的第二方或第一方。

第三,在聂案听证会上,我们得知,听证是先由律师一方质疑,再由原办案单位一方进行回应,但待河北方面回应后,却没有律师一方的再回应,这样的程序设计,说白了就是让原办案单位名义“推翻”律师的质疑,你看,原办案单位都回应了,律师却“无话可说”,实际则是听证会就压根没想让律师再回应。这样的听证会程序设计,显然不利于律师充分阐述理由和意见,更无法让案件事实予以充分澄清。在这样的听证程序中,除了让原办案单位表面上“推翻”律师的质疑外,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揭示又有何作用?

第四、听证让律师先讲,没有论辩,缺乏了反驳环节。虽说,之前山东高院也说明,听证会不同于庭审,不进行论辩和交叉询问,不知山东高院是否想到,这样的听证会除了公示案件材料外还有何意义?如前所述,律师一方阐述申诉理由后,河北方面直接回应,等同于律师一方无法再辩解,那么,给人造成的假象只会是河北方面“推翻”了律师的申诉理由。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先由河北方面介绍案件的处理情况,再由律师一方发表质疑意见,然后,不让河北方面再回应,这样的后果会是什么?

第五、山东高院选择性公开听证会内容让人对听证的程序正义更产生怀疑。之前,我们还天真的以为,这次听证会微博直播了,司法公正又迈进了一大步,殊不知,听证归听证,直播归直播,听证会直播并不

等同于全部直播,而是有选择性的直播。我们从本次听证会直播内容来看,显然是有利于河北方面,代理律师一方的意见较少直播,反倒将河北方面的回应意见一一摘录,这样的后果就是给人造成河北方面的回应胜过律师质疑的假象,似乎聂案启动再审无望。而等到李树亭以及陈光武律师逐步公开听证会内幕消息后,民众方才明白,原来,听证会的直播是有选择的呀,山东高院,你真狠!

第六、在听证会议程中,仅让原办案单位代表介绍案件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等,为何不让律师一方也介绍一下自己认为的案情概况?毕竟,在聂案存有多方争议的情况下,本身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的认识和评价就不同,任何一方介绍也定会从有利于本方的方面介绍,既然让河北方面介绍了自己认为的案情,为何不让律师一方介绍自己认为的案情?由此,在双方对案情、事实、证据等的介绍和争议中,案件焦点才能更为集中,案件事实也才能更为澄清。

第七,让山东高院主持有河北高院一方参加的听证会,而且,本次听证会是来质问河北高院的,从法院级别上看,河北高院为何要听山东高院的?我和你平级呀?为何山东高院可以主持本次听证会。

当然有人会说,这是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本案,所以山东高院组织本次听证会,那么问题就来了,同是平级法院系统,山东高院能不给河北高院面子么?山东高院会为难河北高院么?山东高院会让河北高院下不了台么?面对这些疑问,我们也便知晓,原来听证会这出戏,虽然是律师一方提出,但山东高院完全可以把本次听证会变成河北方面洗脱罪名的独角戏,不信,从听证会的各个方面去看,哪一个方面山东高院“为难”了原办案单位代表?

第八,既然聂案关注度如此之高,还来了个听上去很美的听证会,当初,山东高院何不直接来个电视直播(需保护被害人隐私等不得公开的信息),这也好让全国人民围观聂案,这样,谁是说非,聂案是否算冤案,是否需要启动再审,岂不天下皆知,而且,还胜过几百个几千个普法宣传,在全民围观中,我不信山东高院还会胡来。不知这样的提议,山东高院认可否?

上述几点便是聂案听证会的程序不义之处,既然程序不义,又何求实体公正?所以说,从听证会的效果来看,非但没有平息舆论,反倒引发了对山东高院组织本次听证会程序不义的争议。那么,当听证会结束了,聂案新一轮的争议又开始了,下一步,是启动再审,还是继续掩盖久拖不决,虽然名义上由山东高院决定,背后谁决定,我们都懂得。但愿聂案启动再审不再遥远,法治愈加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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