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争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
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
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
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
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
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
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
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
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
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重读“佘祥林案”,仍不禁令人头皮发麻。
1994 年1 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
4 月11 日,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这具女尸体貌特征与张在玉相符,当地公安机关遂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最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2005 年3 月28 日,佘祥林被羁押11 年之后“,被害人”张在玉从外地回到了家乡,佘祥林的不白之冤才得以昭雪。
“佘祥林案”之荒诞,令人以为是在读志异小说。
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案”则展示了与“佘祥林案”截然相反的一种司法理念。
1994 年的那场历时474 天的“世纪审判”中,在控方“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只因为警方取证时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和证人的种族歧视嫌疑等问题,涉嫌杀死前妻的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
一个是没有杀妻的无辜者,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含冤入狱;一个是被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是杀死前妻的“凶手”,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却被无罪释放。
这两起在形式上富有相似性但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案件,凸显了诉讼价值诉求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抉择的艰难。
一、不同价值诉求的法理基础:重程序与重实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两个重要的诉讼价值,均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但程序公正注重的是审理过程的公正性,而实体公正注重的是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二者的抉择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往往显得十分艰难。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2010-1理论创新□于法昌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但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违法行政的现象,特别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
有的同志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上看的是准的,通常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问题,但在办案程序上,往往看重的也是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容易出现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执法过程中的办案程序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法的正义价值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其中,实体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保证。
实体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执法部门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
只有做到实体正义,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基本目标。
程序正义即形式的公正,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程序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程序正义,一向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缺乏,实体正义将无从谈起。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好心办好事却无好评价”甚至“好心办坏事”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程序的独立性。
是指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干预。
程序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程序的民主性。
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方便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事例1,程序正义先于实际正义,常常有人覺得程序正義雖然重要,但總不如實質正義重要。
把案子弄個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比程序正義重要得多,不是嗎?不是。
比如說,現在有個病患被送到醫院裡來,需要開刀。
他可能會被救活,也可能回天乏術。
醫師該做的事是先去刷手消毒,然後盡力救治。
他再怎麼經驗豐富,都不可以預下判斷:「唉呀,這人必死無疑啦!」然後用充滿病菌的手,在病患肚子裡撥撥弄弄。
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他很可能就是害死這個病患的劊子手,而我們永遠也無法確知,那病患到底是本來就會死,還是因為醫師的不當處置而死。
程序正義就是這個「刷手消毒」的動作。
程序一旦不正義,真相就被污染了,永遠沒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真相,要到了審判終了才能明白。
在那之前,警察、檢察官、被告律師,都僅能依著正當。
程序,做自己該做的事。
程序正義的意思就是:在真相面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謙卑。
執法人員必須平靜地承認,我們是人,所知有限,然而我們所做的工作,卻需要神一般的全知全能。
所以我們只能後退一步,一切按規矩來。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自以為可以憑肉眼辨忠奸、明善惡、斷是非。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用程序不正義去對付他「覺得」的壞人。
醫生必須把病患當成活人來醫,不能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死人。
有的人真的會死,但醫生不能因為這樣,就加速他的死亡。
除非他死了,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活人,這是為了保障活人,不是為了保障死人。
所謂「無罪推定」,也是這意思。
除非證明他有罪,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無辜的人。
這是為了保障好人,不是為了保障壞人。
電影《魔戒》裡,遠征軍除了強大的敵人之外,還有「惘惘的威脅」,是一隻妖怪「咕嚕」,老是跟蹤他們,不懷好意。
主角佛雷多惱了,抱怨道:「當年叔叔本來有機會殺死他的,都怪他一時心軟,如果當年叔叔殺了他,不就好了嗎!」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
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
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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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正文】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正义的内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
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一、立法目的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
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
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
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几个重要的概念。
程序公正又称形式公正,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体公正又称实质正义即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也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中国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律体系,其重要的体现就是实体比程序公正更重要。
见于大陆体系以及社会与人民的需要,我们坚持认为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重要,理由如下:1,实体公正是目标,程序公正绝大部分作为手段要服务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从本质上来说是法律设定、法律实行的第一位目的。
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民众对具体的法律过程不了解,民众看重过程的公正,更看中结果的公正。
一旦结果的公正都成为了空话,那么程序公正只是一个美丽的外表。
请问各位,当程序告诉你是公共的,但是最终你的冤情无法伸张,你的权益依旧无法保证,这时的你难道不痛苦,难道还觉得公正吗2,程序公正结果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实体公正。
且不说真正高智商的犯罪,往往是走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前面的,就算对于很多我们的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照全人类的公正观念来看是为犯罪的案件,却会因为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重要使我们无可奈何,这也是近年来国际司法从更注重程序公正转向更注重实体公正的原因。
程序公正到位了,但是有时候恰恰是程序公正带来的程序机械化危害了实体的公正。
3,认为程序公正更重要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者。
黑道头目刘勇案中,一审因为程序上有几位法学专家的鉴定书作为证据而由死刑变为了死缓,民愤突起,二审最终判为死刑。
这里是实体公正最好的体现。
也许有人说这是个例,但是不难发现,有人借着程序公正为由钻了程序的空子,想要免于惩罚。
如果程序公正更重要,那么是不是只要程序上不犯罪,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和人类利益,也不应该受到应有惩罚吗我们承认程序公正很重要,但相比较而言实体公正更重要。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究竟何为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的问题实质上是将着眼点放在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一种程序正义之所以称作程序正义就在于它能产生一种公平的结果,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正义的程序,程序的正义依赖于实质的正义。
他说:“有人认为,程序的合法性(或正义)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不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这一看法是一种很普通的疏忽,这是行不通的。
”所以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即程序正义轻于实体正义。
为了达到实体上的正义性,常常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这样的结果更加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以及人民对司法,执法的不信任性。
近期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不管是出现在为了避免打击犯罪而对拉黑车调查的钓鱼式执法还是为了潜入查处卖淫嫖娼的钓鱼式执法,其实都是执法机关忽略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的一种体现,这种结果导致了人们原本的道德观,内心的善良友爱帮助的社会风气逐渐变化为一种冷漠视之,那么试问,这种轻视程序正义的执法究竟能够达到多大的社会利益目标呢?笔者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利益目标的两个方面,也是法律秩序作用的两杆秤,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和缺一不可的,如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暂时的冲突之时,人们可以以忽略个体的实质正义来换得整个社会的正义,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肯定,法律的秩序性作用才可以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
看似忽略了个体的实质正义是对个体的一种不符合,其实这恰是实现真正的法律秩序所做出的牺牲,因为要实现社会的绝对平等是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不相符合的。
人民和社会的利益是现阶段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来衡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好像是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现阶段文明的法治社会决不可能允许偏废于任何一方。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辛普森案和呼格案为例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关于正义的知识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根据我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所学知识,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相比于中国对实体正义的重视,西方国家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人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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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观更多地反映了诉讼认识的特殊性。诉讼认识是一种回溯性证明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的认识是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标的,但在具体判断时,我们却只能以客观真实理念指导下的更合乎情理的结论作为提起指控和裁判有罪的标准。法律真实观并不否定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的可能,但法律真实观认为,在具体裁判时,要求裁判者必须如实反映客观真实却是不现实的。
[size=+0] 而我们的学者现在要求引入的是美国七八十年代的东西,却以为这是这是何等的先进,何其哀哉。
[size=+0]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侦查过程中保护人权,尊重任何人的权利和尊严,包括犯罪嫌疑人。但是我们要保护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要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近年来,我们一直在讨论怎样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尊严,但是,我们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群体——受害人。受害人因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自己受到了身心和财产上的损失,公安司法机关有责任通过自己的侦查审判行为惩罚犯罪,使受害人得到赔偿,使他们的不满得到消除。受害人就有因为自己的受害而取得赔偿、要求凶手得到惩治的权利。二者相权取其重。当这两种权利面临着冲突的时候,如果我们死板的固守什么规则,使诸多的罪犯逃脱于法网之外,这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吗?这就是法律的目的吗?程序的设置能违背我们设置法律的根本宗旨吗?如果这样的话,法律不就成为了某些犯罪的华丽的保护伞了吗?
唐 勇
内容提要:在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基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产生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在一些学者的眼里,实体正义往往带有落后的、对人性摧残的因子,而受到了批判。本文试图用实体倾向的概念,阐述对实体重视在中国乡土背景下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实体倾向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一、导言
[size=+0]
二、二者的关系
[size=+0] 在法律真实和绝对真实之间的取舍上,人类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毋庸置疑,人们追求的是绝对真实,那个时候也没有法律真实这一概念。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能探知事实的真相,能够得到案件的真实情况,那就是唯一的目的。
[size=+0] 关于法律真实和绝对真实的讨论是在近代才产生的一个话题,进入法制社会以后,法律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重要准绳,成为规制人们行为的共同准则。因此依据法律来探求真实即法律真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于是人类进入了法律真实的时代。只要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得出的结果,我们就认为它是真据规则的变化
[size=+0] 关于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争,现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证据规则联系在一起的。[size=+0]1963年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追求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的时代成为了刑事诉讼证据的一条黄金准则,也是追求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体现。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为程序的不合法而最终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上的追究。罗尔斯在论述程序正义问题时曾经提到过刑事诉讼只能达到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是因为"如果法律被仔细的遵循,过程被公正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3]所以,刑事诉讼不能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怎样使这种尴尬尽量的减少,那就只能是尽可能的去发现事件真相,通过正义的程序来强化人们对结果正义的信仰。
结语
[size=+0] 我们看到,证据的规则和米兰达规则都在发生变化,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正在向客观真实倾斜。
[size=+0] 我们强调客观真实,但是却没有放弃法律真实,没有忽视程序正义。我们所要求的客观真实是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们所追求的客观真实,是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们反对通过对人身迫害的方式、反复以刑讯逼供来获得证据,我们只是要求对于程序正义下的规则作出适当的限制,不能一味的固守,应当根据实际作出变化,以尽可能的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当二者冲突的时候,应当权衡利弊得失。有人说牺牲一部分实体利益是程序正义的必然结果,那么,既然要牺牲一部分利益,那就应当看看是牺牲哪一部分更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整体的利益,而不能注重了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其他许多更重要的东西。我们在讲程序的时候,视野应当更加宽广一些,应当在整个法制的背景,在整个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下来综合考虑,应当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要求。
[size=+0] 我们说,要保护人权,但是,从宪法的角度来讲,对于人权又是有不同的理解的。隐私权属于人权吗?当我们因为窃听了犯罪嫌疑人的一个电话而获取了重要证据,难道可以因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而让证据失效让犯罪人逃脱?我们的法律是用来维护人民利益的,究竟如何,我们应当更加关注人民的看法,学者不能仅仅是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人民身上,人民不需要学者的启蒙,人民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
法律本身所要追求的就是稳定、秩序,而如果我们只追求法律真实,那么,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我们不否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舍弃客观真实只追求法律真实势必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我们的社会传统、历史传统历来是强调客观真实的。国外的很多学者也是持此种观点的。所以,处理案件,我们的基本理念还是应该达到客观真实,尽管这是个法哲学上的理念,但是这一理念是绝对不能丧失的。
法律真实的观念起源于英美法,现代的英美法国家大多把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指导原则,把法律真实作为他们的目标。他们认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可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刑事审判的目的,不是去追求那些可望而不可及得绝对事实,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公正的、科学的和人道的程序,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的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siz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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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15:59:56 筑思 (博学于文,筑思以行。)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 唐勇 ]——(2003-5-15) / 已阅7054次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size=+0] 其实,对于马泰依,我不知道应不应该说是一个悲剧,因为他为了自己的一个诺言,为了追求客观的真实,却付出了太多,或许,这也是那些崇尚法律真实者的一个很有利的证据。但是,我想,他的这种追求依然是值得我们崇尚的,依然是值得我们敬佩的。只有内心充满正义,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我们才能更完美地做到发现真实,同时也实现法律真实,让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真正的达到更多的一致,这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有的追求。
[size=+0] 其实,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对证据规则的认识都在悄悄的发生变化。现在有很多人主张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只要证据是真实的,那就是有效的,法庭就可以采纳。而对于程序的违法,并不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只要对于采集证据时的违法行为给与相应的制裁就可以了。而且,现在对于警方引诱犯罪得到的证据也有很多讨论,也有很多人倾向于有条件的在一定的限度内承认其合法性。我想,这都是在现在的环境里我们对于已有的证据规则的再反思。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而证据本身的偶然性、可变因素、主观因素,使我们所得到的事实失去了根本的客观性,诉讼中所呈现的并最终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乃是经过证据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调整过的、重塑了的新事实,这种新事实因为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是仅具诉讼意义的事实,因此仅属于[size=+0]"法律真实[size=+0]"。而且,就唯物主义认识论看来,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的东西是不能被我们所完全认识的,或者说不能短期内被我们所认识的。所以,我们只能达到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只是我们的一种理想状态。
和前边说的一样,我们对什么都不能固守。时代都有它的特色,现在我们这个社会案件多如牛毛,如果一味的追求客观真实,那么可能有些案件几年都断不了案,这种迟来的正义有的时候对受害人来说可能已经是无关紧要的了,这也是违背现在我们追求的效率的原则的。所以,法律真实也是不能缺少的。至少它是客观真实的一种补充。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它往往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祉等一系列抽象的概念联系在一起,随着法经济学的诞生与兴起,正义又具有效率之维。伴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全球化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我认为,二者各有优劣,客观真实是我们每个法律人的信仰和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法律真实是我们所得到的一种现实的结果。在大多数的时候,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统一的,客观真实观所得到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所得到的法律真实是一样的。二者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差别,只是得出结论的理论依据不同而已。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更多的时候,二者的重点是同一的,并没有什么分歧。而我们所讨论的真实在二者有分歧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取舍。
一、概念及其依据
[size=+0] 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指的是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有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存在过的事实相一致,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客观真实理论的持有者认为,根据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世界是可知的,客观事物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的,所以,通过证据的收集等活动就一定可以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在我国,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就是客观真实注意。它根植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之中。重结果轻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正如韦伯所说:"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size=+0][1]
法律观念和现象在各国之间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融合,出现了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矛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正是这样一种文化差异撞击下的火花。由于程序正义的可视性②,并且受到西方特别是美国法治"近乎完美"的影响,学者往往视实体正义为落后的价值取向,并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乃至司法腐败划上等号,更有甚者,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障碍是主张实体正义。